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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流通產業在進入七十年代的後半期,由於連鎖店的大量興起與大規模折扣量販店的導入,形成國內流通產業結構的大幅轉變,尤其是市場的交易價格以及流通機構的變化; 鑑於連鎖店的擴展,如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的成長,在採購通路上往往跨越中間批發商,直接向製造商或貿易商採購; 更由於折扣量販店的興起,在市場零售價格又引起另一波動,若是兩者兼具的企業如家樂福大賣場量販店,更是改變了傳統上中下游的流通系統與市場零售價的變化。這些現象的產生被敏感人士認為又是另一波的流通革命,如以流通業先進的美日各國而言,業已經歷過此階段的震撼,此際又將邁入另一流通重整的領域,其中「製販同盟」的策略運作即為其中一例。
「製販同盟」由字面上的意義,也不難了解到係指製造商與販賣商的共同結盟,然而更為深入的含意係在流通系統上起了另一層面的變化,它改變了傳統上中下游間的商業交易習慣,甚至造成更激烈的市場競爭,擠壓了同業的市場空間,而且也影響了相關行業的生存。然而在先進國家所以會有這種現象,乃是面臨了市場的成熟化,業界的激烈競爭與消費的低迷現象,業者為了取得競爭上的優勢,在所謂的敵友之間又做了重新的組合,當然其中難免利弊參半; 相信這種複雜的情況,在國內的流通業界在邁入二十一世紀之際亦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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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責任非常重,民法為了保護保證人,特別規定保證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 民法第750條規定:「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二) 民法第751條規定:「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三) 民法第752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四) 民法第753條規定:「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五) 民法第754條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六) 民法第755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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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部車的售出並不代表整個交易到此就告一段落,反而是代表另一項服務的開始﹑真正讓顧客感到滿意的想法並非是業務員所寧提供的種種推銷承諾或毫無瑕疵的使用感覺,而是在往後汽車使用之一段過程之中,公司能提供車子什麼樣程度的服務技術與百分之百的維修保證,以免除在使用過程當中所衍生的疑慮和恐懼感。因為顧客願意花錢,卻不願受騙,顧客希望得到使用以後的滿足感。最重要的是,顧客希望得到尊重。
二、汽車行銷的特性: (一)透過業務員推介(營業據點)而完成的銷售行為,這個階段,吾人稱之為前場的銷售行為。
(二)透過技術師檢修(服務廠)而完成的汽車維修交易行為。吾人稱此階段為後場的銷售行為。 以上兩個「場」(Field)就服務的過程而言,汽車的維修行為反而是一種最重要的品質保證手段。一般而言,品保責任是在產品一經使用以後所能帶給顧客永遠滿意的信賴感,而非一味地強調汽車的工程品質(或硬體品質),在產品進行維修過程之中,技術員與車主隨即進行著一種人性的接觸(Human Touch) 。服務廠站在人性的觀點,以顧客所需求的品質及服務廠技術員所帶給他的信賴感而完成人性的交易行為。
三、服務廠的行銷理念-從售後服務(After services)到售後銷售(After sales) 服務廠應有留住顧客的行銷理念,售後服務只是一個汽車品牌應有的服務手段,終其目的是透過售後服務(維修服務)來建立起鞏固的顧客關係,形成顧客固定化,造成消費者體系話語系列化,使顧客再服務廠優異的服務氣氛與信賴感之下造成增購,換購與介紹新客的售後銷售目的。這也是不景氣時期創造業績的利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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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經營 吳建宏 顧問 勞資關係 楊惠娣 顧問 管會新知 薛兆亨 會計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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