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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5-10-13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10-13》

本期內容
  ◎形上的流亡:沒有答案的人生──維吉妮亞‧吳爾夫崩潰中的書寫之五 
  ◎集遊法的問題在哪裡?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形上的流亡:沒有答案的人生──維吉妮亞‧吳爾夫崩潰中的書寫之五
  宋國誠
1922年《雅各的房間》(Jacob's Room)出版,這是維吉妮亞跨出長篇寫作的第一步。小說的故事簡單而平易,敘述一位優秀青年雅各‧弗蘭德斯(Jacob Flanders)短暫而片段的一生。雅各的父親西布魯克(Seabrook Flanders)死於航海,幼年由母親獨自撫養,後來到劍橋大學求學,曾經遊歷法國、義大利、希臘等地,後來返回倫敦,在自己的房裏和大英圖書館閱讀古希臘典籍,他先後有四次戀情,深愛古典藝術,最後死於一次大戰。許多評論家認為小說是以維吉妮亞早逝的哥哥索比(Thoby Steven)為原型人物,小說處處流露維吉妮亞對這位才華洋溢之兄長深刻的懷念,但人物原型或雅各的個人生涯並不是重點,因為維吉妮亞自己並不敘事,而是透過讓雅各直接呈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來表達「一個世代的悲劇」。實際上,取「弗蘭德斯」(Flanders)為姓氏就是一個隱喻,「Flanders」是一個地名,地處法國和比利時的邊界,是一個歷經兩次世界大戰的著名戰場,法國文學家克勞德‧西蒙(Claude Simon, 1913-2005)就曾以《弗蘭德公路》(The Flanders Road)一書而聞名。對英、法兩國來說,這是一處失敗的戰場、國恥的象徵,更是無數英靈葬身此處的巨大墳塚。

希臘上空的黑暗之刃

小說是一部對英年早逝的年輕生命──一個未完成的生命肖像──的哀悼。這是一種深情的哀傷,難以吐納的遺憾。維吉妮亞透過雅各的生活影像和思想碎片,他那被時代的錯誤所牽引,被文明的黑暗力量所吞噬,被短暫的愛情所困惑的生活歷程,來表達一種「早逝的憂傷」與「青春的埋葬」,一個被無情戰爭所踩碎而踢開的生命理想。小說以暗示的方式表明雅各默默地死於戰爭,但卻以明示的手法來表達維吉妮亞對「仿古英雄主義」的嘲諷。維吉妮亞對一種「美化戰爭」的官方宣傳表示極度反感,那是一種操弄希臘悲劇精神以騙取青年付出鮮血的無恥勾當。但維吉妮亞不是以吶喊的方式表達反戰,即使小說總是籠罩在戰爭陰影下,但小說中沒有真正的戰場,沒有武裝的士兵,沒有殺戮和慘死。雅各和無數戰死的青年一樣,像一陣無聲的細雨,像輕飄的落葉,他們連一聲哀叫也沒有,像一隻燃盡的火柴等待冷卻後的僵直,只能莊嚴地認命。

小說中,戰爭也是被印象式的傳達,因為戰爭的傷害不是皮肉之痛也不是身體的傷亡,而是靈魂的失落、內在的絕望。雅各的死亡被模糊化、隱藏化,因為戰爭的創傷不只是一道疤痕或一處傷口,而是永遠的隱痛。它深藏在歷史最陰暗的斗室中,像永遠印在風中的氣味,讓你聞得到卻摸不著,但它卻會在人們最不想回憶的瞬間,在夢中驚起,從風中彿來!

維吉妮亞通過對戰爭的印象式描寫,來表達人類文明中既不可阻擋又不可抵抗的「主宰力量」。戰爭就像是一種「不可或缺的力量」,正如光明不能離開黑暗而獨存。人類一再為抽象的主宰力量獻身,卻完全缺乏一種「衡量獻身」的意義尺度,一個即使以數百萬鮮活生命為代價也無法設定的意義尺度。

雅各的形像代表著對人類文明無盡的追求和嚮往,小說描寫了雅各遊歷在希臘、羅馬的文化古蹟之間,面對古希臘的雕塑沉思遙想,在羅馬神殿上極目遠眺,在大英圖書館埋首書卷,在窗口沉思和懷想。雅各喜愛廣泛的閱讀,從柏拉圖、斯賓諾莎、莎士比亞到現代哲學和藝術。雅各是一個「探索者」,他孜孜不倦的苦思、流連、追憶、求索,這是一種真正的生命力,即使它只能散發在自己一間小小的房子裏,寫在自己死白的草稿裏。小小的房間就是雅克的全世界,這裏有文明的閃光、知識的苦修、愛情的激越,「希臘文在這裏發光,科學在那裏閃亮,哲學則在一樓大放光明」(註6)。雅克守住真理,猶如死守著小小的斗室,他努力隔絕黑暗的入侵,一如努力抗拒外部的雜音破壞了室內的寧靜,但雅克守得住室內的事物,卻守不住自己的青春。

小說的潛在主題是文明與死亡的對照、個人理想與時代錯誤的對抗、賢與庸的對應、聖者與俗民的對比。雅各有一本「希臘文辭典」,書中總是以一束紅色「罌粟花」作書籤,希臘辭典象徵著文明的流傳和積累,罌粟花則是紀念亡者的弔物。「希臘辭典夾著罌粟花」是一個寓意深痛的隱喻,象徵著文明包裹著死亡、智慧中隱藏著愚蠢。一行行的字辭伴隨著一片片的罌粟花瓣,像似在每一頁的書扉裏躺著一排排的士兵;受傷的士兵從泥淖和血泊中爬起,一個接一個地走進字典中,安靜的躺下,無聲的安息。歷史就是這般,人生也是這樣,英雄的史蹟伴著淒怨的哀歌。原野上枯萎的罌粟花會重新開花綻放,為繼來的犧牲者充當死亡的標記。死去的士兵會由失血的軀體變成冷硬的皮殼,化為鉛形,排成符號,由左到右,變成一條一條的辭目,整齊的睡在字典裏,訂成了一本又一本僵直而條理井然的文明悲劇。

在雅各的那間房間裏,沒有華麗的窗廉,也沒有精雕的家具,只有一些平淡無奇的東西:一張圓桌、兩把椅子、幾張照片、幾片名片、一支菸斗、一堆書籍、一疊稿紙、一篇未完成的文稿,文稿上寫著一句疑問:「難道歷史就是偉人的傳記嗎?」這個房間的主人,沒有具體的形體,沒有詳細的生平,他沉默得像一個謎樣的神秘人物,輕如一抹無色的清煙。對雅各來說,理想終將擠成牆角一堆塵霾,愛情像似欲望的不治絕症,生活除了流浪還有什麼?如果把「房間」看成一個精神領域的界線,那麼將可發覺,屋內是一個平淡寧靜的精神獨處,屋外則是個吵雜紛擾的凡間劇場,這兩個世界既無法溝通,也無法聯結,它實際上是一種分裂,一個無法彌平的鴻溝,一個沒有歸宿的情欲。在維吉妮亞看來,人不過是一個社會標籤,人們總是將自我訂死在這呆板的標籤之上,經由這個「標本式的記號」,人們形成了標本式的自我誤解,而人們之間的對話不過是「標籤的交換」,因而只是誤解的交換。在小說中,雅各年幼時期喜歡追逐蝴蝶和收集頭蓋骨,一枚在海灘上意外尋獲的羊顎骨,後來又出現在雅各的房間裏,童年追逐的蝴蝶又再度飛舞在羅馬的廢墟中。劍橋與廢墟、蝴蝶和頭骨,生命與死亡猶如粉蝶迷戀於花蕊,文明與毀滅,一如劍橋中的廢墟,廢墟中的劍橋。

維吉妮亞以輕描淡寫的筆法,以零碎和拼貼的形式,點綴出雅各這個人物的「影像人生」,一場「浮萍歲月」。來往於雅各生命中的人物,或是擦肩而過,或是默然腆視,有如浮光掠影,有如平野輕煙。我將棲息在妳不再回憶的往事裏,妳將活在我未來的遺忘中。藉由雅各這個「謎團」,維吉妮亞表達了一種現代人的生存處境:存在被界定為一種無常的瞬間,一種稀鬆的照面,一對失神的凝視,一場溜滑的轉幕。生命的軌跡不過是一連串的現身和消失,但出場與退出並沒有區別,因為客體永恆地處於主體的可能性之外,多變而流轉的外象意味著本質「純粹的非直接性」,此刻與那時也不過是一瞬的差異。影像的背後也許存在著某種意義,但它始終隱藏在人們對它的幻覺之中。然而,在維吉妮亞看來,即使是「一閃」,縱然是「一滅」,往往卻是全部精神質量的釋放,這就是維吉妮亞所說的「真實性」,一種藏在神思幻覺之後、躲在光影邊緣的人的精神的對象性。這種對象性,是一種自我異化的對象性,是流轉於無數印象中的「對象的對象性」,它正是維吉妮亞意識深處的苦悶之源,也是她形上眷念的無底黑洞……。

(下週續)

註6:中譯文採浦隆,《雅各的房間,鬧鬼的屋子及其他》,北京:人民文學,2003,頁33。
(回目錄)



集遊法的問題在哪裡?
  林柏儀(政大社會學研究所碩士班學生、研究生學會幹部)
大約8月底的報導:多位學生因前往教育部請願學費過高,與教育資源分配不均,而被警方依該活動未申請集會,違反集會遊行法而移送地檢署偵訊。媒體報導後,部分人士提出質疑說,既然有合法的管道可以申請,為什麼活動不申請呢?也有一些人反應,解嚴那麼多年,台灣集會遊行活動已上萬次之多,我們的集會遊行制度真的有什麼問題嗎?我身為被檢方傳訊的當事人之一,在此針對當天活動和集遊法的問題提出一些回應,希望能釐清一些爭議,也希望能凝聚更多共識討論,進一步來推動各類變革。

首先,當日學生是依法前往教育部請願、陳情,依據目前集會遊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令規定舉行之集會,不需申請許可。所以,就法論法,此事件中前往請願的學生縱使沒有事前申請,也並未抵觸集會遊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整體活動是為了請願、陳情的目的,並無侵犯他人權益,則應該獲得完全的保障。然而,警方動輒要求活動於2、30分鐘內結束,並以3次舉牌恐嚇威脅,明顯是執法過當,沒把相關規定看清楚,就將合法請願視為非法集會。

從這個個案以及過去參與抗議活動的經驗,讓我反省到,會發生這樣的問題,除了是因為政府可能不重視這些法律的基本規範,有意打壓學生、社會運動外,更基本的原因在於,當前的集會遊行法制,賦予了政府警察機關過大的權力。

再加上長久官方可介入控管任何集會的慣例下,使即使未影響到交通順暢或他人權益的小規模陳情、請願活動,倘若未申請,或方式、時間不合主管機關之意,都可能隨時被驅離,甚至移送偵訊。這過大權力的關鍵來源是集遊法中的兩個規定:第一個是要求集會要經過警察機關核准才可舉行的「許可制」,第二是若被視為非法集會而不解散,首謀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別刑罰」。

集會要先獲得政府許可的問題,不只是集會遊行的內容和形式,可能會受到警察機關控制影響,更重要的是,如此一來,將使我們的公共領域,成為了一個要先受政府機關檢查的空間。在許可制下,沒有一個公民,可以興之所致地,拿起擴音器就在街頭宣講他的各種理念;在許可制下,各種不影響交通的街頭公共論壇或請願陳情,也將在警方「慣例」下要求在20分鐘內結束,否則將舉牌法辦。再加上若被視為非法集會,恐將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別刑罰,而非依一般的民法刑法來處理,如此的集遊制度,難道沒有過當和不合理之處嗎?

實際上,參考外國進步的立法與學說,不但如德國採取只需事前通知的「報備制」,向政府說一聲即可,以平衡集會遊行自由與安全需求,美國更有許多學說,主張採「事後審查制」,一切活動如有爭議,待事後審查追訴即可,而事前可向警方申請維護交通、現場安全的人力,如此一來集會者反而樂請警方幫忙,而化解警民衝突。刑罰部分更是大多回歸一般刑法處理即可,以免過多和模糊的規定影響人民權益。

即使不從法律學說來談,我根本想提出的問題是:為何今天台灣人民,仍不能自由地在公開廣場,聚眾演講?為何今天台灣人民,不能直接前往官署外表達意見,而要事前取得許可,否則還有刑罰之虞?為何這些活動會被視為具有動亂、危險,所以非要許可才行?是不是我們心中,將集遊活動給污名化了,同時也看不見,那國家機器拒絕人民向其挑戰的重重設限,是多麼地未必講道理,而只任憑權力決定?而在這2、30分鐘的特許慣例下,我們的社運團體們,也能接受僅透過媒體呼喊訴求,而未積極團結來抗暴?或許我們每個人都有些責任。

有人說,每次去抗議,警方的3次舉牌,就像是玩「一、二、三,木頭人」的遊戲一般,在數到三前你都可以盡情活動,數到了三,就要結束停止,否則就會出事被抓。真希望這種遊戲能停止了。社運不該是數到三就得停止不動解散的遊戲,而是我們真實公共領域的來源,也是反對壓迫的發電機。集會遊行法的立法背景是民國77年的剛解嚴時期,至今已有17年的光景,途中的兩次修改與445號釋憲,仍未能挑戰成功上述這兩大問題。為了促進台灣公共領域與社會運動的成熟,希望集會遊行法能儘速修正,還給人民正常集會倡議的空間。
(回目錄)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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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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