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陳述:
吳同學等3人承租一層4房1廳2衛的住家,為了減輕房租的壓力,吳同學又找了一位社團的夥伴來一起住,和他們一起分攤房租。最近房東發現這個情況,對吳同學他們說,多一個人進來住,每個月要多繳3000元!
但是同學們認為既然已經承租一整層住家,就表示他們有住家的使用權,要找誰來住,是他們的權利,再者,房東可以隨意調漲租金嗎?
基礎資料:
契約內已載明:「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崔媽媽回覆: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本件房客的考量是,想要藉分租來減少租金的支出;惟房東則是可以接受多一個人住進去,但同意的條件,是必須調漲租金。本件判斷的重點是:依租賃雙方原有之租賃契約,房客可否自行「找同學來一起住」?
一、在房客方面:
承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對於租賃物有佔有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如果租賃物是房屋,而承租人要將房屋部份空間提供同學居住(如本例,有向同學收取租金對價,即為「轉租」;如無償、免費提供居住,則為「出借」);此時,應看雙方之租約就此有無約定規範?
一般而言,租賃在法律上、情理上,屋主(房東)提供自己房屋給他人有償使用,「當事人」因素是重要的考量,「房客」會不會守規矩,好好珍惜、使用房東的房子?房東在立約前,須判斷清楚,再決定是否出租。房東既有禁止轉租、出借之條款,即有其考慮的理由,房客不得任意違反。
如果依租賃契約,房東對於「轉租」、「出借」部分,沒有做反對(或禁止)的約定,那麼,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房客可將部份空間「轉租」他人(舉重以明輕,「出借」亦應在允許之列)。但是,在本案例中,雙方的契約上既已載明:「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因此,房客要將房間分租給他人時,必須經過房東的同意。不然,房東依雙方之租約及民法第443條第2項之規定,是可以終止租約的。
二、在房東方面:
在契約存續中,任何一方如要「更改」雙方已經約定的項目(例如:房客欲轉租出借、房東要求調漲租金金額等),應經過他方同意(同意後,就此事項即為「新約定」),否則即不得為之。所以,房客在已經約定禁止轉租出借之情形下,不可自行找同學來住;房東在房屋出租後,於所約定之租賃期間,不能夠隨意調漲租金的。
不過,在本案例中,房東是以調漲租金金額,作為同意房客分租的「租約新條件」,並非隨意調漲租金;房東此項要求,於法於理都說的過去。因此,房客們要先衡量一下,這樣是不是划得來,再決定要不要分租或出借同學來住。
【參考法條、判例及解釋】
◎民法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