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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5-11-09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5-11-09》

本期內容
  ◎給為建立不打小孩國家而努力的朋友 
  ◎教育論壇:公私立學校教師應適用勞基法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給為建立不打小孩國家而努力的朋友
  張輝山(高雄市東光國小教師)
非暴力是一種超越暴力所受的傷害,以公義和寬恕將忿恨昇華為化解衝突的智慧,就像我們不願再把痛苦加諸在小孩子的身上是一樣的道理。

各位關心教育的朋友:

24年前我離開師資培育學校的時候,曾經自我期許:我熱愛學習,我熱愛學生,我以當老師為榮。我要讓我的學生熱愛學習,他們的一生會因為有了我而從此不同。

我把所有的精力熱忱和專業的知能全數放在學生的身上,天天護著教室裡的學生,即使寒暑假和假日也投了進去,就是為了經營好自己的班級,特別是照顧那些為未來奮鬥的弱勢學生。教室裡雖然擠滿了54個10多歲的少年,但那是擁有7千多名學生所特有吵雜紛亂加上專制威權的校園裡唯一讓我歡愉的角落。學生們就坐在書桌前目不轉睛的瞪著你,渴望著你跟他說一句話、給他一件事做或者就只是一個關心的眼神。一天下來我強壯的身體雖然已經精疲力竭,但內心卻是振奮不已,迫不及待的想快點再回到教室裡教他們更多的東西。

然而,事情慢慢地不在我的預期中發生了……,學生不再隨時專心聽我上課了,他們開始會違抗我的意思,作業也懶得寫、忘了帶,甚至偷竊、製造事端,而且狀況愈來愈嚴重,我原先所安排設定的教學目標一個個的失落,愈離愈遠。我的心情像雲霄飛車,有時在歡樂的教學情境中突然就因為某個事件而情緒陷入谷底。我開始有沮喪的感覺,回到住屋已經提不起勁,已經沒有迫不及待想回到教室的熱情了。

雖然面臨這麼多的困難,我還是熱愛學習新的事物,還是喜歡我的學生,還是以當教師為榮。由於這個信念,我依然照著自己的專業良知,盡最大的力量在孤單奮鬥。然而,對於學生不受教的情況我已經不知道要如何處理了,該說的說了,該關心的也關心了,每個學生家裡都做家庭訪問了,有問題的學生更不知道寫了多少次的聯絡簿,打了多少次的電話,情況依然沒有改善。

在此之前,我是在台灣傳統威權的農村社會長大。師資培育的教育只啟蒙我的知識,並沒有給我足夠的智慧和能力包容學生各種複雜的環境背景;只叮嚀我對「壞學生」要有「愛心」,並沒有教育我如何的「教育」這些「壞學生」(過動兒、低成就、沒學習動機、叛逆、沒安全感、自我防衛、沉溺電玩……)。當我把全部的心思放在學生的身上,而學生竟然不領情的時候,我覺得我是挫敗的。

學校裡沒有可以幫忙的同仁,她們早就等著看我的笑話,我的獨立特行早就讓她們如坐針氈,我這個理想原型的失敗剛好可以證明她們接受現實的正確。校長和主任更不可能幫我,他們常常是我提出各種計畫活動教學的阻礙者,我如果和「正常的」老師一樣,他們將可以放心不少。至於其它可能協助的管道呢?想都沒想過。

3年之後,為了一個屢次偷竊的龔姓同學,我終於再也阻不住自己的忿怒、失望與無能,我隨手拿起掃帚,狠狠的打了他幾下屁股,從那一剎那到放學的4個小時,教室裡鴨雀無聲,沒有任何聲響,我躲在自己的良知堡壘中找不到出路。晚上我跟龔同學的媽媽打了電話,當她知道兒子的狀況以後哭得傷心又無助,而我無助的處境也找不到支點。也因此,我對於自己因為挫敗而用體罰的管教方式,找到了一個合理化的理由──因為學生太頑劣。

雖然我心中還是一直期待著明天會變好,然而日子卻是一天天的糟;我從沮喪到挫敗,最後竟然開始恐懼,恐懼自己的生命繼續耗費在這樣沒有尊嚴的教學生涯。原本我希望在教師的工作中獲得榮耀,現在,我真的不知何去何從。我開始思考結束教學的日子,離開教師的生涯。

台灣蓬勃的社會發展和民主的浪潮,讓我跨出學校和家庭的疆界,進入教育、生態環保及其它社會運動的領域,當我個人心智發展的範疇擴及整個社會發展的命脈,才突然發現原來我在學校裡對學生堅持的單一價值是多麼的荒謬,荒謬到連自己都認為要推翻。這個視野的轉變,也轉變了我教育的目標和價值,當我不再以主流固定的價值和目標要求學生的時候,我發現我的挫敗減少了,我對學生比較不會生氣了。

另一個讓我重新建立信心的是《人本教育札記》的創刊發行,在我教師生涯快窒息時給我新鮮的氣息。札記將原本教科書裡的「人本」概念,在真實的教育場域,闡述得淋漓盡致。這些養分,我雖不盡然能吸收,卻是實際轉變我教學觀念和做法最主要的依靠。

先在這裡止住,大家或許對我一直談自己教學的心路歷程感到突兀和不解,這和今天的主題「零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有何關係?

我是建立不打小孩子國家的國民,人本好多年前發起的立約宣誓時我就簽了約,現在要建國我也報了名,將不打小孩立法甚至立憲都是我認同的目標。而我敘說自己從滿懷理想到無能無奈以致轉化心境的心路歷程,就是希望說明:不打小孩是文化意識的問題,不是道德的問題;文化意識的轉移應該是以移風易俗的自然方式完成,而不是靠立法力量的政治操作途徑;以法律的強制性規範文化問題,傷害的是法律和文化的尊嚴。

教師會以體罰做為教育的方法,主要是這個社會的文化問題,其次是教師的自主意識和專業知能的不足。如果不解決這兩個問題,而以立法方式禁止體罰,然後就把體罰的責任全部推給教師,只是讓教師對自己的角色更加迷糊,對達成禁止體罰的目標並不會有積極的意義。

或許有人會說,立法禁止在學校體罰學生,是要靠法律的強制性以更早達到設定的目標。但這,就是我所擔憂的地方。就先假設我們已經立法規定不能對孩子體罰好了,我們都知道現在教師體罰孩子的比例超過6成,那要孩子去告老師嗎?絕大多數教師體罰學生不造成傷害,家長是不會(不願意)告老師的,那法律的尊嚴在哪裡?其次,假設立了法,教育部每天都派專人在每班巡視,對於一個意識沒轉換過的教師,不能體罰只是讓他「不管學生」而已,對學生的得失恐怕難料。

就如史英兄所說,「體罰」是不認真的教學方法,使用體罰就不會用其它的教育方法;我也必須說,嘗試以政治運作的途徑(立法)達到禁止體罰的目標也是不認真的作法,不去轉換國人的意識而去立法,即使立法通過了,並不能改變什麼。不能說因為轉變國人體罰的觀念很困難,所以就去選擇兩百多人的戰場發功,而只要能改變其中的半數人就可以。從另一個相對的角度而言,只要有家長和老師願意聯合發起連署立法,主張學校在不傷害學生身心前提之下擁有對學生身體的懲戒權,以現階段台灣社會的文化現象,我不認為他們會佔少數。

以作為世界第幾個國家立法在學校不體罰學生當做今天討論主題的目標,是沒有意義的。瑞典、芬蘭是最早在家以及在校不體罰孩子的國家,但他們不會把「不打小孩」當成教育的成果宣傳;美、法是世界公認的人權先進國家,不會因為他們的法律還允許對孩子身體的懲戒而對自己的人權沒有信心;中共蘇俄等原來集權的國家,我們不會因為他們的法律禁止對小孩的體罰,就認為他們是尊崇「非暴力」的社會。

我知道很多人為了禁止體罰已經努力很久了,我沒有責怪大家取巧的意圖。我是提醒最近一些朋友對教育問題法制化的努力,已經顯現出了大問題。大家都想透過立法或者教育部的大後台,去控制或實現某些政策的主張。而這其中事件的當事人(教師、家長和學生),都無法(沒機會)參與政策的討論,於是就形成了各種的怪現象。我一向大力支持常態編班,去年有些朋友要立法的時候我持保留的態度;然而,常態編班還是立了法,但是這兩年來各種編班的名目大行其道,數量令人搖頭嘆息,法律的尊嚴蕩然無存。今年部長宣布學校廢除髮禁,學校不能管制學生的頭髮;然而,學生不滿學校的規定竟然是向教育部和人本告狀,而不是去跟學校和師長「據理力爭」。教育部不當學生權利的仲裁者卻當捍衛者,結果學生只會享用被保護的自由,思想和行為從來就沒有真正的解放過;這種廢除髮禁的政策過程,有何教育的意義?髮「禁」,何來廢除?教育部和學校(教師)以及學生,都還沒有解除心中的那個威權。

各位朋友,當多數的國人願意當不打小孩國家的國民時,才是我們立法的時機,那時候立法禁止體罰發於人間,合乎人心;在國人現在尚未普遍建立非暴力的意識而直接以政治的途徑立法禁止體罰,這也是另一種文化的暴力壓制,雖然它是以建立非暴力的社會為立法的目標。就如我們堅持以非暴力的方法對待任何人一樣,堅持政策普遍公共化的程序是一種超越暴力所受的傷害,以公義和寬恕將遭受暴力的忿恨昇華為化解衝突的智慧,就像我們不願再把痛苦加諸在小孩子的身上是一樣的道理。
(回目錄)



教育論壇:公私立學校教師應適用勞基法
  羅德水(教師)
前些時日,在接連發生不幸的幼稚園娃娃車公安事件之後,各界對於如何避免憾事重演有不少建議,諸如於車內加裝警鈴、教導小朋友學會按喇叭自救、加強取締未立案的幼稚園等。雖然隨車幼教老師是這些意外事件的重要關係人之一,不過,我們也注意到,各界在探討此類問題時,卻絕少站在這些幼教老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的成因與解決之道。

無可諱言,觀諸這些意外,娃娃車司機與隨車老師要命的疏忽往往是造成不幸事件的主因,而一般輿論對於這樣的疏忽也大多給予強力批評,咸認相關人員實不應犯這樣的過錯。儘管如此,我們在討論幼兒安全的同時,似亦不應忽視這些幼稚園教師是在什麼樣的勞動條件下從事辛苦的幼教工作,雖然薪資待遇較低不應成為相關人員犯錯的藉口,惟正如國道客運駕駛之工時與乘客生命安全息息相關一樣,幼教老師的勞動條件當然也攸關學童安全與幼教品質,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幼稚園的公共安全問題,勢必不能輕忽幼教從業人員基本之勞動條件保障。

由於公立幼稚園與托兒所之數量遠遠低於市場需求,坊間立案與未立案的私人幼兒園隨處可見,其市場熱度從幼教連鎖加盟業的廣告可見一斑。而一個十分奇特的現象也隨之產生,亦即,多數私立幼稚園在收取高額學費的同時,卻未給予幼教老師相對合理之報酬。尤有甚者,部分私立幼稚園的幼教老師不僅薪資偏低、工時過長,這些徹頭徹尾是私人企業受僱者的幼教工作者,積極來說,既無法依工會法組織工會以爭取合理權益,消極來說,甚至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之外,處境值得關注。

實在不難想見,由於公私立學校之教師迄今仍無法適用勞基法,私立幼教業者為降低成本、增加獲利,只好犧牲所僱用的幼教老師之薪資待遇與勞動條件。表面上看,幼教老師之勞動條件似乎與學童安全無甚關連,實際上,一份偏低的待遇與欠佳的工作環境,絕對無法留住優秀有熱忱的幼教老師,甚至將直接導致幼教老師的流動率過高,而這些因素顯然都會成為直接影響學童安全與幼教品質的潛在變數。

筆者以為,無論公私立學校教師均屬「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而「勞動基準法」之立法宗旨既然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則包含公私立學校教師在內的所有受僱者理應一體適用勞基法才對。

問題在於,勞基法第3條一方面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另一方面卻又加了「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的但書,行政院勞委會並於民國87年間發佈(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函,明訂「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均不適用勞基法。而吾人無法理解的正是,將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納入勞基法究竟那裡窒礙難行?事實上,原本與教師一樣不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內的公立學校技工、工友、駕駛等受僱者,皆已於民國87年7月1日起適用,自適用以來更不曾聽聞有何窒礙難行之處。

回顧「勞動基準法」歷次開放適用範圍的歷史,我們要沈痛地指出,反對將教育服務業納入勞基法保障的,除了是將本求利的私立學校、幼稚園與補教業經營者外,竟然就是從教育部以降的各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雖然每次只要一發生幼稚園公安事件,相關單位莫不信誓旦旦地宣示:要從嚴稽查云云,可從保障受僱者勞動人權的角度觀察,力阻教育人員組織工會與適用勞基法的行政部門,對這些意外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合理之勞動人權從來不會憑空而降,觀察各行業勞動者爭取適用勞基法的過程,可以說就是一部台灣勞動人權的奮鬥史。在教師勞動條件每下愈況的今日,所有公私立學校教師更應該團結起來,與其他仍然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外的公私部門受僱者,一起要求政府落實勞動基準法立法精神,以保障勞工權益。
(回目錄)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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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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