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福* 呂秉怡**
(本文原發表於 Community Taipei, 2005:國際會議系列行動
國際社區規劃論壇;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主辦)
二、公寓大廈的社區特性
就社區環境與建築設備的特性而言,當前都市型態的集合式住宅-公寓大廈,如被認為是較優質的社區,主要是以標榜有完善的硬體設施(如SPA、健身房、KTV等)、警衛保全嚴密及類飯店式服務管理,更有甚者,各別建物配有獨自的電梯及獨自的通行卡片,並可協助處理該大樓住戶的一切民生問題。如是的宣告,其實是不自覺地傳達了住戶進駐後即不需與外界接觸之訊息。然而,此種所謂的「安全與服務便利」結果,正是形成大眾對公寓大廈那種封閉及冷漠等印象的重要源頭,同時也是在公寓大廈推動社區營造時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之一。
就社區的成員而言,公寓大廈住戶來自不同區域,成員涵括原住戶、新住民及租屋族,因都會地區的生活步調多樣、移動性高,三者在當地居住的時間長短也不一,因此對當地地域認同感不一而需求也有差異,造成公寓大廈的社區發展議題較難在短時間內形成共識或激發凝聚力。(陳世鴻,2005)
再就社區組織運作來看,社區的主要決策組織–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組成的,該條例賦予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偏重於公共事務管理、維護,卻又不賦予行政職責,也不給予行政資源與補助,管委會如要面對繁多的日常事務處理(如漏水等個別住戶環境事務問題),且常有處理違建及相關違規事務等不利建立良性關係的負面因子,自然容易與住戶形成對立關係,此關係一旦形成後,更會阻礙良性社區關係發展與推動,陷入一種惡性的循環關係中,又如何再行推動社區營造工作?
最後就公寓大廈在社區發展上的定位來研析,公部門依法理上來解釋,公寓大廈主要法源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非「社區發展綱要」,故不屬「社區」範疇,且就其認知,公寓大廈屬「私人領域(私有財產範圍內)」,因為無論其專有或共用部份均屬私人財產,公部門較難介入及補助經費,加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由營建署這種技術部門掌管,而非與社區營造相關的社政單位掌舵,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已十年了,對社區的輔導與培力,可說是沒有,致各項社區營造計畫未直接深入公寓大廈,或許此乃過去近20年的社區營造政策推展過程中,公寓大廈成為留白地帶主要原因。
三、在公寓大廈推動社區營造與既存社區營造的社會差異
就現有社區營造的學理上而言,一個村莊是個社區,一棟公寓、一條街道、一個街區、一個小鎮、一個城市,都可以是個社區,條件是居住在這個有限範圍裡面的住民,都具備共同體社會的認同意識。否則,即使是一棟公寓內的住戶,被鋼筋水泥和鐵門鐵窗牢牢套住,但彼此並不認識,就不能稱之為共同體的「社區」(陳其南,1998)。又,社區是「某一特定地域之居民,而居民之間普遍有共同歸屬感,且具有社會、心理及文化等關係的共同體」。在此共同體中,一群人佔有一定的地域,他們於此地域中從事各種活動,彼此間存在著相互的依存關係。若此,一個由住民共同擬定生活公約的公寓大廈,可視為一個垂直的街「社區」,應無疑義(李永展,1995、2005)。然而,何以公寓大廈社區在過去台灣十餘年的社區營造發展過程中,卻一直是一個大大留白的地帶呢?顯然,公寓大廈社區與既存社區營造工作的社區之間,存在著相當的社會差異,主要是:大部份公寓大廈的鄰居缺乏傳統鄰里社區的人際關係與集體的生活記憶。簡要說明如下
- 【傳統非都會區】之社區營造的功能:在既有舊社區中重新找回工業化之前、潛藏於舊社會中原本存在的鄰里關係及人際網絡,以及共同生活的集體記憶。
- 【現代都會區公寓大廈】之社區營造的功能:由於都會區多是外來的城鄉移民,住民彼此間並無緊密的社會關聯,所以都會區之社區營造是要從無到有,建立一個原本不存在的新社會網絡,創造新的集體生活記憶、都會的新故鄉,建立新的生命共同體。
當前,公寓大廈的社區事務以日常生活的管理事務為主,新大廈缺乏熟識的人際網絡,共同生活/文化性的集體記憶,與傳統非都會區的社造奠基在具有共同社區文史及相同產業的領域極為不同。在缺乏既有的社會網絡基礎,又不具行政組織功能與職責下,如何建立公寓大廈住民的參與公共性事務與擬具共同生活經驗的集體意識,應是在公寓大廈推動社區營造工作首要之務。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