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室報告
飆網無國界 —淺談網路內容管制政策與反思
只要一個click,網路就能帶你到任何想去的世界;或者,是你意想不到的世界。10月25日,台灣的網路分級制度正式上路,規定所有內容提供者必須依據規範自行分級做出標示,倘若違規經舉發,最高可處罰五十萬元。父母或師長可選擇安裝過濾軟體,倘若欲瀏覽列為限制級之網站,則必須輸入密碼方能通過,藉此得以保護兒童,避免直接暴露於色情暴力資訊之中。 其實網路內容之規範管理近年來為世界各國所重視,網路刊載內容已影響現實社會秩序。德國、新加坡、澳洲、中國皆以獨立法律施行網路內容管制,為世界上少數以政府公權力直接介入管制的國家;其它國家則不直接介入內容管制,傾向以業者自律為原則,以美國為典型;而目前台灣所推廣的協定,是依據美國W3C之PICS標準(國際通用網路內容分級平台),以業者自律為原則。 德國是全球第一個制訂網路成文法的國家。1997年其「資訊與通訊服務法」(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又稱多元媒體法),為一綜合性法案,用以規範經由網路傳輸的所有違法內容,包含猥褻、色情、謠言、反猶太人種族主義等言論與納粹思想圖片等。其分類方式以電訊服務類型管理,分為內容服務者(content provider);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如提供網路空間者,若服務提供者在已知內容不合法且技術可以阻止其內容的情形下需負擔責任;接取系統提供者(access provider),提供連線撥接服務之業者,其業務範圍與內容無直接關係者不須對內容負責。
部分國家並不特別針對網路內容加以規定,而以現行法律適用,如英國、日本。英國政府對於網路內容之規範,是引用如刑法、猥褻物出版法及公共秩序法,將網路內容視為出版品的一種,在網路上散佈違反相關規定之內容都需接受處罰。同時,英國網路觀察基金會(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亦鼓勵業者自律,在1996年與倫敦網路協會、網路提供者協會兩大ISP協會共同發表「安全網路:分級、檢舉、責任」(R3 Safety-Net),以為業者自律基礎;其後,五十家ISP業者組成之協會(ISPA)亦聯合草擬一份業者行為守則(ISPA Code of Practice)為業者自律規範,主要內容含括鼓勵新科技使用、協助師長父母認識新科技,且ISP有責任保護內容之合法性等。
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在1997年公布了「網路與電訊傳播政策」(Digital Tornado: The Internet and Telecommunication Policy)報告,對於網路管制採取的態度為,政府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管制,且傳統媒體管理規範不全然適用於網路管理,將來則以科技的方式對網路內容作勸導與管理。目前網路分級制度的設立標準以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下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推動之PICS技術標準協定(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定義網路分級檢索方式與網路文件分級標籤的語法,以不適當網路資訊的資料庫系統作為篩選標準。 國際上對於網路內容分級大多採取自律之態度,避免不必要的過度管制;並強調其科技性質,致力於發展全球共通協定。如歐盟於1997年之波昂宣言(Bonn Declaration)、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Experts on Content Self-Regulation、Internet Content Ration Association,ICRA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國管制多想藉由ISP的力量達到管制效果,背後似乎意味了網路世界的權力結構;少數獨大的ISP或入口網站,相對應的是對使用者的宰制。於是,當這一層無形枷鎖架上之後,網路也許成為較有秩序的環境,或可能產生質變嗎?抑或讓人進一步反思,當單一龐大的勢力籠罩,則看似自由的網路空間,竟又不如我們預期的想像!
Our Questions: 1.你知道什麼是網路分級制度嗎?你是否贊成分級制度?為什麼? 2.你知道「藍絲帶行動」嗎?它代表什麼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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