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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由學界、新聞界與關懷媒體環境與發展人士共同組成,並以『維護新聞自由、落實媒體正義、促進媒體自律、保障人民知之權利』為成立宗旨。

------------------------------------------------------------媒觀的消息 : 「媒觀」、「媒改社」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對NCC審查會的期待新聞稿2005/11/27

行政院與朝野立院黨團已於昨日提出各自的NCC委員候選人名單,由於NCC委員攸關國內傳播通訊環境之改革與發展甚鉅,除了必須能夠獨立超然於政治和企業勢力影響之外,也應該對相關重大議題,有所認識和掌握,並能提出專業且符合全體公民利益的主張和願景。

由於立院各政黨黨團提名組成的審查會員,將於20日內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在審查會訂定相關審查要點,進行實質審查前,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台灣記協呼籲,NCC審查委員會應拋開政黨包袱、嚴守專業、廣納公民意見。

「媒改社」與「媒觀」、「記協」強調,審查委員應向全民負責,而不是向原提名政黨負責。「媒改社」等團體表示,所有審查委員應代表全體公民行使職權,避免原提名之政黨的任何政治考量,從專業能力與公共利益的角度,對NCC委員會候選人進行嚴格、理性的審查,為全民選出最適任的第一屆NCC委員。媒觀與媒改社也強調,審查過程必須透明、公開,擴大邀請公民團體參與公聽,參酌民眾意見,而「媒觀」與「記協」、「媒改社」也將聯合其它公民團體密切觀察審查過程,並作為審查委員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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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與媒體 : 給我們一個真正的原民台

就在三合一地方選舉前夕,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佈資料指出,原住民電視台的節目出現明顯政黨偏向,播出包括特定候選人造勢以及行政院長謝長廷下鄉活動等內容,「原民台已成為政令宣導與公關頻道」。

這個令人遺憾的現象,並不令人意外。原民台缺乏正式獨立的立法法源,其預算和人事也都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控制,加上開台以來,又以每年招標委外經營的方式運作,既無法獨立自主,更無法穩定發展,難以避免受到執政勢力影響。

事實上,我們應該說,從一開始,民進黨政府就從未真心想要建立一個真正屬於原住民,能夠保障原住民傳播權益的原民台。原民台(另外有類似狀況的還包括客家電視台)該以什麼體系運作、主要任務是什麼(是保存原民文化、成為原住民發言平台,還是非原住民認識原住民的管道?)、經費如何穩定供給、專業人才如何培育等等重大議題,都從未被公開討論和充分準備。政府一個命令,撥一筆錢(一年3億上下對電視台運作是如此的少,但是對已經短缺的原住民事務預算來說,又是如此之多),原民台就誕生了。如此「短視」的設計,浮現出來的,正是討好特定族群選民,以及可供利用為政治宣傳之管道等「近利」。

當然,我想對此感到真正痛心的,還是原住民同胞。長久以來被主流媒體的誤解、忽視和扭曲,這個社會當然欠原住民一個專屬電視台或是其他媒體平台。但是送給原住民這個大禮的政府,卻又心懷不軌,私心佔用。這也就罷了,政府還口口聲聲誇稱這是亞洲第一個原住民電視台,想搏一個美名。對原住民來說,歡欣期盼一個自己的電視台,竟是如此結果,情何以堪!

另一方面,在原民台裡頭工作的原民傳播工作者,勢必更是煎熬。我想絕大部分的他們都無比珍惜這樣的一個傳播工作機會,對他們自己或是對原民同胞來說,這是一個多麼神聖而又驕傲的任務,生產和播出政治宣傳的內容,絕非他們願意見到的結果。事實上,部分原民台的工作者,在第一次招標時就已經主張,原民台應該委由公共電視經營,以避免政治干預。

是的,要解決原民台的問題,儘速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和「公共電視法」的修法工作,將原民台回歸公共電視體系,是最好的辦法。如果政黨勢力不肯放手,那麼,我們(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社會力量)必須團結,用更明確的聲音告訴他們,給我們一個真正的原民台。

(本文作者魏玓為淡江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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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事件與觀察 : 簽署採訪協議 刻不容緩

人質危在旦夕,電子媒體卻為了搶新聞而罔顧人身安全。這樣的場景,八年前白曉燕撕票案時已飽受各界抨擊,前晚警方營救蔡明福過程更是令人怵目驚心。媒體自律精神蕩然無存,實已突顯簽署「綁架新聞採訪協議」維護人質安全的必要性。

民國八十六年白曉燕案發生時,「三報一刊」在人質安全未卜前搶先報導,電視台尾隨甚至僱用直升機報導營救過程,荒腔走板的表現立即引發各界強烈責難,中華日報總編輯也因此辭職以示負責。

八年之後,台灣媒體並沒有痛定思痛得到教訓。此次商人蔡明福遭林明樺集團擄人勒贖過程,部分媒體仍然搶先報導相關新聞,警方展開攻堅行動時,嫌犯更因電子媒體連線報導而刺激情緒,迫使警方怒吼要求媒體停止報導,凡此種種皆讓人質與媒體安全險象環生,所幸最後人質脫困未釀成悲劇。

相同亂像一再上演,電子媒體搶新聞、拼收視率的心態實是罪魁禍首。人質平安獲救固然幸運,但若此次人質安全受到危害,又有那家媒體能夠承擔負責?
其實,八年前台灣記協即曾推動簽署「綁架新聞採訪協議」,希望新聞界學習日本經驗,在發生綁架勒贖事件時,以人質安全為重自我限制採訪,警方則隨時報告最新案情以滿足媒體知的權利,媒體與警方藉此建立一套以尊重生命為前提的成熟互動模式。

然而,白曉燕案仍未讓台灣新聞界得到足夠教訓,警方與媒體也仍未建立兼顧人質安全與知的權利的互動模式;以致發生重大綁架事件時,媒體仍未建立簽署「綁架新聞採訪協議」的共識,警方也仍未拉起應有、合理的數道封鎖線,人質安全就這樣仍然風雨飄搖,繫於巧合運氣而非媒體自律。

當然,台灣媒體生態與日本並不相同,日本新聞自律模式未必能橫向移植,「綁架新聞採訪協議」也並非萬靈丹,例如警方若隱瞞真相或敷衍了事,如何能夠要求媒體在情況不明下籤署協議?即使媒體願意配合簽署協議,解除協議的時機應該由誰認定?也很容易引發警方與媒體間的重大歧異。

但即便如此,台灣媒體仍然沒有卸責的理由。從白曉燕案到蔡明福案,電子媒體只以收視率為依歸的惡性競爭,實已踐踏新聞倫理、直接危害人質安全。新聞界與警方若再不建立以人質安全為重的自律採訪模式,人民對於媒體的厭惡更將伊於胡底。

本文作者何榮幸為中國時報資深記者;本文原刊於2005年11月26日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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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與媒體 : 【兒福聯盟聲明稿】嚴正抗議媒體刊登兒童受虐致死照片 扼殺受害男童隱私與尊嚴,戕害兒童少年閱聽感受

桃園市前晚(11/23)傳出男童遭母親及同居男友過當管教,最後送醫不治的悲劇!眼見又一個稚嫩的小生命受盡折磨而殞落,我們何其痛心!但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發生這麼多起兒童受虐致死的不幸事件之後,竟有媒體將這名受虐男童的姓名、身分、照片、甚至全身傷痕累累的遺體畫面,未經匿名、保護處理便直接刊出,嚴重侵犯兒童隱私權,罔顧往生男童尊嚴,並影響兒童少年的閱聽感受,讓未成年的孩子或一般大眾看來倍感不舒服,身為兒童權益的代言人,我們對此粗糙、噬血的報導,表達最強烈的抗議與譴責!

聯合報、蘋果日報揭露受虐男童的照片與身分資訊,嚴重侵犯兒童隱私權!

今天(11/25)的聯合報A8版「母與同居人 打死六歲兒」,以及蘋果日報A3版「虐3小時 6歲童慘死」兩篇報導,內容揭露了這名受虐男童的全名、就讀學校與年級,還刊出男童的正面半身照片。男童年僅六歲,自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保護的對象,根據兒少法第46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受虐兒童的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聯合報與蘋果日報的報導手法明顯失當,不但侵犯了男童的隱私權,甚至有觸法之虞!此外,為了讓受虐兒童的保護更為周延,我們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第二條規定,規範媒體報導兒虐事件時,即使受虐者已死亡,仍不得在報導中曝光受虐兒童的個人基本資料及相關資訊。

兩大報的不當報導,等同踐踏往生男童的尊嚴,罔顧新聞工作者的從業倫理!

對於兩大報在報導中直接刊登受虐男童照片的「用意」,我們百思不得其解!受虐男童雖已不幸往生,但即便是六歲的孩子,也和成人同樣享有身為一個「人」應得的尊重。撇開法律不談,媒體工作者處理這則新聞時,怎麼可以漠視往生男童的尊嚴,棄守新聞工作者的從業倫理,讓男童的身分資訊全都曝光?年初邱小妹妹受虐致死案殷鑑不遠,回顧事件爆發當時,尚未有媒體以如此粗糙手法進行報導,如今聯合報和蘋果日報竟大開倒車,令人扼腕!

男童遭虐之遺體照片未經處理即予刊登,明顯違反兒少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正視並儘速予以裁罰!

今日(11/25)蘋果日報A3版將男童全身傷痕累累的遺體照片,未進行任何處理便逕予刊出,這張照片赤裸裸且殘忍地呈現男童身體受虐的慘狀,顯已違反兒少法第30條第12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有害其身心發展的資訊,如此惡質的報導,實屬媒體教化的最壞示範,主管機關應就蘋果日報違法之情事,儘速予以裁罰,以積極維護兒童少年的閱聽權益!

☆媒體聯絡人:兒童福利聯盟 王育敏執行長 27486006#131 0925889725

李宏文組長 27486006#145 0910521351

來源:兒少權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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