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教育專題 ◎ 2006-01-03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6-01-03》

本期內容
  ◎傳播線上:NCC的文化再思考──專訪翁秀琪教授 
  ◎教育論壇:評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上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傳播線上:NCC的文化再思考──專訪翁秀琪教授
  傳播學生鬥陣
去年12月11日NCC委員遴選結果公佈後,各界反應不一。有趣的是,見諸於各報的報導文字,竟多註記為「藍營大勝,綠營慘敗」;頗有延續三合一選舉的火藥味。而參與此次評審的陳儀深委員,也在論壇上投書,表達對國親審查委員聯合配票的不滿。再如,黃長玲女士批評NCC的候選人與審查委員中,性別比例不平等;以及,NII副執行長吳國雄認為NCC組成委員不符電信網路社會之需要。

眾聲喧嘩之下,顯見國人對NCC議題的高度期望;但殊為可惜的是,上述這些觀點,均未提出對於未來媒體與文化的願景。值此之故,本週編輯室報告專訪新出爐的NCC委員,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女士。並希望藉此專訪,讓NCC議題回歸專業討論。

翁秀琪教授(以下簡稱翁)為德國曼茵茲大學傳播博士。對於這段留學德國的經驗,至今仍令她映象最深刻。她舉例說:

「授課老師常只針對一個主題,就連續講了3週的課程。這讓我認識到,德國人凡事講求『徹底』的精神。」

「學校自助餐的歐巴桑,一定有條不紊地將把每道菜用小碟子盛好給你,『敬業』的態度讓我佩服。」

對於細節的要求和守法的態度,反映在她對未來NCC運作的期望上。翁表示,依照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並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翁認為,第一條條文中揭櫫之「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媒體環境健全發展精神」,已涵蓋了傳播功能中最強調的人文關懷價值觀。NCC正式成立後,也將依此法令執行運作。翁認為,媒體科技大匯流後,電信與傳播分野不再,使得手機也可拿來看電影。於是我們身邊無處不是媒體,也就是處處都是「通道」(channel),但更重要的是「內容產製」(content)問題。而未來所謂的廣電產業,勢必是傳統廣播電視電影業與網路電信業兩者的競爭。換句話說,內容產製的部份將會是最核心的議題。就這個層次來說,NCC作為廣電產業與電信業者的管理機關,若只自限於執照的核發,無疑是將自己的業務做小。

「雖然目前台灣傳播業的產值不及電信業,但參考韓國的例子,我們發現將傳播內容產業做大的可能性。所以,不論是傳播業還是電信業,都涉及了內容的產製,也就是『意義的生業』。……於是,我們要提供大家以一種文化涵瀁的思維看待NCC,而我認為傳播人的價值就在這裡。」

翁更進一步以她去年走訪日本吉卜力工作室的觀察經驗說明:「日本的文化創意產業之所以成功,乃在於他們有良好的藝術創作和行銷部門。」以宮崎駿的吉卜力工作室來說,他們的人力其實並不多。但由於有德間書店老闆鈴木敏夫的資金揖注,和NHK的行銷系統,使得宮崎駿得以專心創作,製播出一部部叫好又叫座的動畫電影。如果台灣的影視工業能有完整的文化創作與行銷模式,那我們的影視產業環境也不致於淪落至此。

最後,對於就任NCC委員後的計畫。翁秀琪謙虛的表示,她只是13名委員中的一名,許多事還要與其它委員共同討論、決議。而她僅希望,NCC未來能依據規章,成立專責的研發部門,用以考察世界各國的廣電制度,以作為我國制定媒體政策的參考案例。

1.若從文化管理的角度切入,你覺得NCC負責的業務應包含哪些?

2.除了上述提到的文化觀點,你覺得NCC還可能進一步地改革媒體環境嗎?為什麼?

完成三退配套 公股條例可望三讀過關

在立法院延宕已久的「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還是未能通過,包括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媒改團體﹐皆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失望與遺憾﹐並且呼籲務必繼續將此條例排入三讀議程﹐儘速立法通過。值得注意的是﹐朝野也同意將政府編列預算的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台灣宏觀電視等節目的製播﹐應在公股處理條例施行後的次年度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這也被視為跨出籌組公共媒體集團的另一大進展。

小編媒批﹕把客﹑原電視台從東森手中拿回來是公媒體集團的一大進展﹐不過公視基金確實是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公媒體的擴展成形﹐也相對增加了基金會的財力負擔﹐公視基金會如何在兼顧公共精神的前提下﹐製作出優質的電視節目﹐這才是問題﹗

售出三中 國民黨退出廣電媒體

國民黨副秘書長張哲琛上月26日宣布﹐國民黨營華夏公司持有的廣電媒體釋股案﹐包括中視﹑中廣﹑中影三家公司﹐已於24日和中國時報系董事長余建新所設立的「榮麗投資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成交金額共約93億元(包含負債約53億元)﹐扣除中華﹑中央日報淨值3億多元﹐實際成交價約90億元﹐26日並已完成繳納證交稅及股權交割的程序。

張哲琛表示﹐在律師李念祖見證下﹐國民黨營中投公司出售所持有的百分之百華夏文化公司股權﹐由榮麗投資公司承接。從26日起國民黨不再持有華夏公司﹐正式退出媒體經營。他強調﹐整個程序完備﹐國民黨退出媒體的承諾沒有跳票﹐展現了尊重媒體自由化的改革決心。

小編媒批﹕國民黨如期售出三中﹐允諾黨政軍三退的約定﹐不過又有得吵了﹐買家中時哪來的93億買三中﹖中晚員工不平又起。小編呼籲﹐咱們廣大的閱聽眾們﹐先別被政治議題搞得暈頭轉向了﹐到底事件背後隱藏什麼樣的玄機呢﹖

姚批鄭政媒兩棲 鄭斥姚模糊焦點

新聞局長姚文智上月26日召開記者會時﹐痛批國民黨發言人鄭麗文在電台主持節目﹐政媒兩棲﹐是可恥的行為。鄭麗文則反批姚文智﹐要他不要模糊焦點﹑逃避責任。姚文智批評﹐鄭麗文的行為「完完全全違背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應予正視﹐並有所調整。

小編媒批﹕政媒兩棲的確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以目前推動政黨對於對廣電媒體所有權﹑經營權的退出來看﹐似乎無直接法律上的限制﹐不過這不代表政媒兩棲在我們期許的媒體生態中是被允許的﹔媒體改革不應只是法律層次的問題﹗
(回目錄)



教育論壇:評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上
  羅德水(教師)
研修已久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業經教育部94年10月3日台參字第0940128615C號令發布,取代實施多年的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考核辦法」原本應自94年10月5日起生效,不過,94年11月24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則決議:「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三案,均予退回,建請教育部重新修正後,再送立法院備查。」立院此舉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行政命令之審查」相關規定,依法審查教育部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檢視過往立院審查行政命令之情形,行政機關送審之命令遭退回、廢止者雖不常見,惟兩年前「教師法施行細則」會務假相關條文遭刪除的殷鑑,相信許多同仁仍然記憶猶新。

儘管「考核辦法」暫遭立院退回,不過,由於該辦法與教師權益息息相關,對其內容,吾人仍應做一討論。平心而論,比較新舊版本之「考核辦法」,對教師而言可謂利弊參半,以下先討論新版相對可取之處:

一、公教分途:此次「考核辦法」修正,業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編制內未納入銓敘職員之考核移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因此辦法中已無對學校職員之規定,因此修正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這是「公教分途」的又一體現,應予肯定。

二、性別平等: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增列第四條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此外,配合93年6月23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於第9條第3項中規定,「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此舉亦是尊重性別平權的作法。

三、明訂組織任務與確定任期:明訂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任務為:「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此外,由於各校人事調動大多在每年8月1日以後始能底定,為配合學校運作實務,避免票選委員與當然委員之確定人選出現爭議,爰修正委員任期時間為「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原任期為當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

四、尊重教師組織法定任務:雖然「教師法」第27條明訂,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之一為:「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不過,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並未有教師會代表之設計,值得加以肯定的是,此次「考核辦法」已於第9條中明訂,「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有必要討論的是,沒有成立教師會的學校要如何產生「教師會代表」?對此,台北縣教師會則主張,應依據「教師法」第27條所訂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之精神,由縣市教師會派出代表,參與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為當然委員。(詳參台北縣教師會94年10月6日「94北教師會字第9410145號函」)此外,為尊重考核委員會之合議制精神,原辦法中備受批評由校長指定委員會主席之規定,此次亦一併修正為「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值得吾人肯定。

五、保障小校教師權益: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者,得免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由校長逕行考核之。」明顯剝奪小校教師權益,使渠等教師與校長之關係,淪為長官部屬的從屬關係。好在此次修正已做了調整,新版「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且在兩名當然委員中,應有教師會代表一名。

除此之外,原辦法「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之規定,此次業已修正為「委員每滿3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對多數較為弱勢未兼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而言,亦有其可取之處。

六、載明提起救濟之教示文字:「教師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另「公務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於第16條明訂:「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亦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此外,為釐清學校與改核機關(即縣市教育局),於救濟程序中之權責歸屬,增訂第16條第3項:「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二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以杜爭議。

七、明訂迴避條款:為期能公正客觀,校園內另一重要之法定組織「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有「迴避條款」(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參酌此一規定,新版「考核辦法」亦於第18條明訂:「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八、明訂教師執行考核會職務給予公假:雖然教師之成績考核結果攸關教師權益,然而,原辦法中並未明訂以公假執行職務,不少學校為了順利完成考核會之召開,總是大費周章,而為了出席委員之課務問題,考核會之會議過程亦未盡週妥,甚至由於多數專任教師之課務較多,往往無法出席考核會。此次修正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之規定,於第19條明訂「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準此,教師執行考核委員會委員職務時之代課費用與職務代理人問題,均應由學校妥為處理。也因為已經明訂考核委員以公假處理職務,原先憂心出席人數門檻(三分之二)過高,影響議事效率之顧慮已不存在,因此,新版「考核辦法」第11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之規定,應再修正為原辦法「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之規定,以求慎重。

此外,為確保考核過程之嚴謹,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於第19條第3項增列,「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準此﹐所有考核委員務必謹慎從事。

九﹑明訂擬考列四條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可於初核時列席說明﹕為求考核過程嚴謹客觀﹐並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之規定﹐於第20條增訂﹐「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待續)
(回目錄)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本報誠徵閱讀經驗分享,歡迎教師、家長及學生分享經驗,題材包括如何推動學生閱讀、啟發學生閱讀興趣、學生閱讀心得或小書評,文長500~1500字皆可,投至fiveguys@ms19.hinet.net,凡經採用,敬奉薄酬。

(回目錄)



參觀立報:
http://www.lihpao.com
寫信給小編e-mail:
fiveguys@ms19.hinet.net
立報地址:
台北縣新店市光復路43號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六出報,每份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