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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6-01-25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6-01-25》

本期內容
  ◎教育論壇:教師勞動基本權初探 (上) 
  ◎英語充電站:強化英語文能力的正確觀念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教育論壇:教師勞動基本權初探 (上)
  羅德水(教師)
自從民國84年8月9日「教師法」公佈實施以來,各級學校與各縣市陸續成立教師會,經過4年努力,終有過半縣市成立縣市教師會,全國教師會乃於民國88年1月31日正式於台北成立,惟全國最後一個縣市教師會──雲林縣教師會──直到94年6月19日才告成立,總計從民國85年1月16日全國第一所學校教師會──台北市萬大國小教師會成立始,到25縣市教師會組織完畢,共花費近10年的漫長時光。

三級教師會自成立以來,無論對教師權益之維護、校園民主之深化、乃至於教育改革的推動,皆有其深遠之影響。然而,吾人也應看到,台灣的教師迄今仍無法如同歐美日各先進國家的教師一樣享有組織工會的勞動基本人權,此外,由於教師法之立法限制,已直接影響三級教師會之組織定位,甚至使教師組織之進一步發展陷入瓶頸。

為凸顯並解決教師組織發展所面臨之問題,全國教師會於民國91年9月28日教師節當天,發動數萬會員在台北進行名為「團結928」的遊行活動,該次遊行即以「教師組織工會」、「還我勞動三權」為主訴求,此後,有關「教師工會」之議題即成為各界關注焦點。不過,由於各方主張並不一致,使得「教師可否組織工會」與「教師組織應否擁有勞動三權」等問題,迄今仍然莫衷一是,甚至呈現南轅北轍的局面,無論對教師權益之維護、乃至於教師組織的發展,均無實益。

準此,本文擬就教師勞動基本權之意涵與反對教師工會的論點進行探討,企盼釐清爭議,保障教師權益。

勞動基本權之意涵

依學者定義,所謂「勞動基本權」係指,「國家應積極保障在現實資本主義社會中經濟、社會地位居於弱勢的勞工,能藉團結實力,站在與雇用者對等的交涉地位上,實現實質的契約平等原則,獲得合乎人性尊嚴的最基本手段性權利。」(許慶雄,2000)至於勞動基本權的內容為何?一般而言,學者多將團結權(right to organize)、團體協商權(collective bar-gaining)、爭議權(right to dispute),概括稱為勞動基本權或勞動三權。

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作為實現生存權的重要手段均有其具體內容,以團結權而言,係於一般結社權外再賦予特別的勞工結社權,而以工會法為行使結社權的依據。團體協商權則以團體協約法為依據,勞工以團體為後盾,達成集體交涉,締結團體協約之目的。至於爭議權則係勞工之罷工權、怠工權及資方之閉廠、封鎖,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為依據。綜言之,勞動三權係由工作權所導出,而工作權復立於生存權下,二者互為目的與手段之關係。(黃程貫,1989)

依勞動基本權之意義,教師之勞動三權可定義如下:教師團結權係指,「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教師團體協商權係指,「教師工會與雇主(在公立學校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私立學校則為學校董事會)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協約之權利。」教師爭議權係指,「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教師會勞動基本權之現況

由於相關法制配套不足,目前三級教師會所擁有之勞動基本權並不充分,故無法有效保障教師之工作權益。要言之,「被限制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以及被閹割的爭議權」(全國教師會,2004)可謂是現階段台灣教師勞動基本權的寫照。

(一)在團結權方面:表面上,三級教師會的成立似乎意味著教師團結權之行使,殊不知,勞動基本權既為勞動者所獨有,則工會之團結權即異於所謂消極的「結社權」。準此而論,依「教師法」與「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三級教師會,在本質上根本就不屬於勞動基本權定義下的工會團體。

以一般工會幹部所擁有之法定會務假為例,三級教師會之組織幹部迄今普遍未能取得法定的會務公假,各縣市教師會中,除台北縣市、高雄縣市等少數縣市教師會,擁有2名以上享有會務公假之會務幹部外,多數縣市之教師會,大多僅有理事長與總幹事得酌減部分授課節數以協助處理會務,更遑論大多數全然不知會務假為何物的學校教師會。

再以是否「強制入會」來說,行政部門向來宣稱,教師會是兼具部分工會性質之專業團體,然而,不論是一般勞工(工會法第12條),或醫師(醫師法第9條)、律師(律師法第11條)、會計師(會計師法第27條)、心理師(心理師法第12條)、社工師(社會工作師法第28條)等專門職業人員團體,都有加入工會或公會之義務,唯獨依「教師法」成立之教師會係採所謂自由入會之設計,致使教師組織之發展陷入拉扯與內耗的困境。(羅德水,2005)

(二)在協商權方面:教師法雖於第27條明訂,「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為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然而也僅僅於第37條規定,「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此外,對於協商之範圍與程序則全無明訂,也由於法律定位不明確,政府部門既無與教師會協商之義務,更沒有進行協商的認知與作為,使得所謂的協商權往往淪為行政單位的恩給與施捨。可以說,教師會所面臨之協商困境,既比不上有爭議權做後盾的「工會」,甚至連被譏為遭卸除武裝的「公務人員協會」也有大幅落差。

實務上,行政部門常見的作法,不是漠視教師會的存在,自行選定所謂代表教師的協商代表,就是在原為對等協商的會議中,加入校長與家長團體,以便稀釋教師組織之代表性。迄今為止,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就「全國教師聘約準則」之訂定仍未完成協商,還有部分縣市政府竟然自訂教師聘約,甚至逕行剝奪教師組織派員參與和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的權利,導致教師法第27條有關教師組織之各項任務形同具文。可以預見,在教育行政部門與各利益團體的合作進逼之下,先天不良的教師會有朝一日恐將淪為聯誼會。

再以「教師請假規則」一案為例,教師之假期與差勤管理攸關教師之勞動條件,理應由勞資代表進行對等協商,可本案除了全國教師會派出之協商代表外,教育部尚且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學校代表及校長協會、家長協會團體等全程參與訂定,尤有甚者,該案在歷經13次會議後,竟只因部分家長代表的意見即遲遲未予公布(羅德水,2005),恰恰凸顯教師會全無協商權的困境。學者即曾指出,團結權只是為進行團體協商所必要之「先行行為」,凡不以簽訂團體協約為目的之組織,不論其是否為工人組織,皆不能稱之為工會。(黃越欽,2001)

(三)在爭議權方面:眾所周知,勞動三權互為手段與目的,不可任意切割,其中,爭議權更是工會進行團體協商的後盾,可說是維護勞工權益最重要的武器,甚至有論者指出,沒有罷工權的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與集體行乞(col-lective begging)無異。然而,由於我國教師被排除在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外,既無團結權與協商權,更遑論爭議權之行使了。

從實務上說,自全國教師會成立以來,雖然曾於2002年、2003年的教師節當天(均適逢假日)分別發動會員遊行,使教師之集體力量達於高峰。可基本上,該二次活動,均以人民團體申請集會遊行之方式為之,受「集會遊行法」之規範,只能算是教師組織為傳達特定訴求所為之集會遊行,其效果與一般人民團體的遊行抗議活動殊無二致。

檢視教師會發動之歷次抗議活動,無論就形式、目的與實質內容而言,與一般工會為爭取勞動條件,有計畫地以集體行動暫時提供勞務、破壞生產秩序,以達壓迫雇主重新締結團體協約為目的之爭議行為,在本質上均有顯著不同。

綜上所述,我國之教師會徒具產業工會及專業人員公會之外部特徵,但實際運作起來卻無工會與公會的實質內涵,與具有勞動三權之工會相較,根本無法等量齊觀。

反對教師工會的幾個理由

雖然對於教師可否擁有完整之勞動基本權,各國作法並不一致,可無論如何,觀諸世界各國似無禁止教師組織工會者,然而,迄今為止,我國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尚不能依法組織工會,分析各種反對教師工會之論點,約莫有以下幾種。

(一)法令禁止說:工會法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之規定,確是教師無法組織工會的根本原因。問題是,工會法是國民政府於民國18年10月21日於中國大陸所公布,當年法律制訂時的主客觀環境,與現今台灣的民主氛圍如何同日而語?

更何況,工會法第四條之限制業經學者主張及大法官解釋有違憲之嫌,公立學校技工、工友更已依此組織工會。再者,查諸現行工會成立實務,政府所屬之電信、郵政及鐵路部門,其具公務員資格之員工均可組織工會,漢翔公司生產國軍武器裝備,顯為軍火工業亦可組織工會、海軍總醫院及聯勤320被服廠雇員組織之工會,軍方亦予承認,唯獨禁止教師組工會,豈非選擇性地依法行政?(羅德水,2003)

(二)特別權力關係說:或云教師為廣義之公務員,在法理上屬於一種國家特別權力關係之地位,不應組織工會。事實上,自教師法公布以來,我國之公私立學校教師,不分層級皆採「聘任制」。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更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Kochan與Katz則認為,無論公、私部門,勞資之間有天生之利益衝突,勞工有權組織工會去追求他們的利益。(Kochan & Katz,1988)吾人實不宜每每高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而刻意忽略教師作為一個受僱者所應擁有的勞動基本權。

更何況早在1948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之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第八十七號公約),其第二條規定,「凡工人及雇主無分軒輊,不需經過事前批准手續,均有權建立他們自己願意建立的組織和在僅僅遵守有關組織的規章的情況下加入他們自己願意加入的組織。」所謂無分軒輊(without distinction whatsoev-er),在ILO多項文獻以及申訴案件之裁決中,多次明白揭示,係指不論職業、性別、膚色、種族、信仰等等,亦不論是否為私部門或公部門之受雇者。亦即,縱使認教師與國家是公法關係,仍不宜以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對待之,或剝奪其組織工會之權利。(許宗力,1992)

(三)國情不同說:部分反對教師工會的論者,每每以「國情不同」作為反對教師工會的理由,殊不知,教師組織工會之權利見諸於各項重要國際公約,成天高喊與世界接軌卻又禁止教師組織工會豈不奇怪?再者,姑且不論教師組織通常是歐美各國舉足輕重的工會團體,即便「國情」與台灣相近之東亞鄰國如日、韓、中、港、新,亦無有打壓教師工會者,所謂的國情不同如何讓人信服?(待續)
(回目錄)



英語充電站:強化英語文能力的正確觀念
  李振清(世新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英語充電站」自去(2005)年11月23日起,以「化解大學生的英語焦慮症」首度與讀者們見面後,匆匆已經過了兩個月了。在這不算太短的日子裏,我已經藉一系列的大學生英語實體寫作內容,討論了不少當代大學生與社會人士有關英語文聽、說、讀、寫、譯能力的基本培養與歷練問題。當然,大學生的英語文能力跟高中時代的基礎,有密切之關聯。基礎能力銜接得良好與否,對於大學畢業後的就業或深造,影響更深遠。如何延續中學與大學時期的英語文能力,循著正確的方法與創意,不斷地提昇英語文的水準和品質,至為重要。面對著舉世滔滔的千禧年國際多元化競爭浪潮,惟有強化(empower)基本英語文能力,方能配合其他專業領域,信心十足地開創個人的前程。我誠摯地呼籲現代大學生,務必在老師的熱心指導下,有效利用學校老師教授的各種方法,認真貫徹學習的本質,免得將來面對職場需要,或要出國進修時,得另安排額外時間,並花大筆不必要浪費的金錢,跑到補習班重新學習大學已提供的基本實質課程。

英語文能力是非英語系國家可用以評量社會進步與國際化的指標之一。此種與國家政策息息相關的政策,可明顯反映出一個政府的效能、透明、國際前瞻與作為。因此,從去(2005)年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屬的「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即積極地規劃了一系列提昇公務人員「國際觀、現代思維,與英語文能力」的研習活動。與會的公務人員,層級從7職等的科員、9職等的科長,到12職等的司、處長級政府重要主管。這些官員們認真的態度,與求知若渴的精神,令人敬佩。大家也都深切地體會到國際觀、創意思維,與英語文能力對各類職場的迫切需要。在此同時,他們也開始感慨為什麼早該順利培養好的英語文能力,竟拖延到進入職場後才悔恨「書到用時方恨少」?為什麼各政府機關的英文網站及雙語標示,還有那麼多問題需要改善?

積極提昇英語文能力,不僅凸顯當代大、中學生的價值觀與學習問題,更顯示政府當局與各級公務人員必須努力自我提昇的迫切性。在這大前提下,每一個人都應有依循正確的方法來提昇英語文能力的共識。

本(元)月20日的中國時報刊載了一則感人的故事,描述一位徐爸爸「很後悔小時候沒好好讀書」,後來才體會到「沒讀書、賺錢更辛苦」的道理。因此,「孩子入小學前,就先讓他們學英文、數學;自己也跟著一起學。為了望子成龍,當孩子開始學英文時,他每天早上必先預習英文課程內容,看電視教學節目、做筆記、苦練英語發音,然後寫成密密麻麻的單字表隨時背。孩子放學後要求孩子也跟著背。他把單字表甚至貼在摩托車後照鏡、電視旁,也寫在手背上,連等紅燈都在背,至今不變。」這種用心的程度,導致父子的英文都顯著進步了。假如人人都像這對父子一般,我們的社會就不會有這麼多的人為英語文而焦慮了。

不過,這位徐爸爸若能瞭解學習英語文的「發音與拼字對應關係」,以及閱讀與寫作的認知歷程(cognitive process)與關聯,則以他們的用心,學習成效必然會更輕鬆、更顯著。這就是英語充電站「認知歷程中的閱讀與寫作關聯」(12月28日)所討論的重點。目前許多國內外學者所討論的英語文「認知與後設認知策略」(cognitive and metacognitive strategies),就是針對這項問題在研究的。這位令人敬佩的徐爸爸若能將所學到的基本詞彙和語法,透過口說與書寫的方式,跟孩子不斷地練習,則他們父子在英語文能力的增進上,必然會產生事半功倍的實質效果。

學生應經常透過適當的學習途徑,嘗試將所學得的詞彙、語法和語感等,配合精采文章的模仿,在老師的指導下,認真寫出簡潔順暢的句子,則其學習成就感必然會與時俱增。雖然寫作上的各種錯誤仍難免,但勇於耐心地嘗試,那是成功的重要因素。請細讀一位同學在掙扎了一個學期後,對英語文寫作的內心告白與反應。以下是她在30分鐘內寫出的作文原文,以及我的修改意見:

以這篇題為《A Challenging Semester with Great Expectations》的30分鐘寫作來仔細檢驗,可以看出同學在用字遣詞、語法掌握、語義表達、語感認知與文章組織方面,已經較三個月前進步不少。

不過,在上述各項內涵的純熟,仍有改善的廣大空間。例如第一段的at first time, a brief time, in a stressful situation;第二段的number-less vocabulary, *is keep practicing;第三段的名詞與代名詞的一致;第四段的中文干擾,及句法修飾等問題,均需耐心地依老師的修正,持續不斷地配合大量閱讀素材加以練習。

我鼓勵這位同學能在詞彙方面藉廣泛閱讀而持續增加、介係詞稍加熟悉、修辭再多加歷練。如此一來,必然會有自信在下學期把文章寫得更好。我同時鼓勵她在寒假期間,背誦、朗讀,並且跟父母共享下列這一篇改寫自她原作的英文短文,以便做為下一步歷練的參考。

A Challenging Semester with Great Expectations

I was nervous when I took this course of Eng-lish writing for the first time. It was a big chal-lenge for me to write a composition in a short time, not to mention to write it well. But people usually make more progress under stress. I tried this method, and finally I built confidence in writ-ing.

Writing a good article is not an easy job for me. It takes extensive vocabulary, creative ideas and good organizations to write. The most important strategy is to keep practicing. I have the chance to practice every week in English writing class. Thus, I can correct my mistakes. At the same time, I am not afraid of writing anymore. I think that is an incredible turning point for me.

Also, I have started to observe native speakers, because their pronunciation is beautiful. When I am free, I love to learn English intonation from movies. It's the best and most direct way to learn how to speak English more naturally.

Through the writing of English composition, I have found the problem with my writing, which is the lack of justifiable opinions and creative ideas. This makes me frustrated. But I will not give up. I will read more inspiring books to improve my English writing. After all, writing is a long-term endeavor. Constant practice is the best way to write well. That's what I have learned from this course. And I will bear it in mind.
(回目錄)



台灣立報徵文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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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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