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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電子報
婦女新知電子報
2006.2.28∕報主.婦女新知基金會
 
 
【婦女新知電子報】移盟要求建立保障新移民女性在台居留的人權制度
【新知新聞】朝不保夕的居留權?!移盟要求建立保障新移民女性在台居留的人權制度

「23歲的越南籍新娘阮玉簪(化名)3年前經人介紹嫁來台灣,對她疼愛有加的先生在新婚一年內因病過世,婆家擔心她會依法繼承先生遺產而從此反目,拒絕為她辦理居留證延期。眼看居留證有效期限即將在下個月過期,阮玉簪說,她寧可放棄繼承遺產,也不願離開台灣這個新家園。」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於2月20日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4會議室上述新移民女性居留權的報導,在台灣絕非少數個案。而為因應新移民女性因先生死亡、離婚等因素而發生的居留問題,警政署外事組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停居留辦法第十一條 等,規定:「(一)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並不因有無子女有差別,惟如發現有危害公益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二)外籍新娘離婚者居留原因消滅,原則上不得再居留。惟已生育子女而需照顧,可以有其他居留需要為由准其繼續居留。(三)離婚後有法律問題原則上不構成居留之原因,但仍可依個案情況視其有無居留需要而准其延長居留。」依上述規定,夫死、有小孩或其他特殊個案,本應延長期居留。

然而根據移盟所接到的個案顯示,許多地方權責單位在行使其行政裁量權時,因地方人情壓力,使許多符合上述情形之新移民女性仍無法取得居留。除此之外,「離婚後,居留到期即趕走」之規定也忽略許多新移民女性可能因為家暴、夫妻失和等,但為居留而隱忍的狀況。兩者皆顯現出即使這些新移民女性只要沒有先生、沒有小孩,隨時都可能被迫離開台灣。

因此,移盟要求有關單位能對發生這些狀況的新移民女性提供必要的居留延長,並呼籲社會大眾與立法委員們支持民間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修正,增列防家暴條款。移盟認為:依現行法令,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於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之前,居留地位並無保障,一旦離婚即不具繼續居留之理由而將被限令出國。在居留地位不穩定之情況下,本國籍配偶取得施虐之事實上權力;外籍配偶必須默默忍受我國籍配偶之虐待而無法以離婚取得救濟。為補救此一漏洞,仿效美國U-VISA之規定,給予其居留權,以保障身為台灣社會一份子之新移民女性之基本人權!

 
【活動報導】與原住民地區校園面對面談《性別平等教育法》

作者:江淑慧 (婦女新知原住民婦女部主任)

偏遠地區性別平等教育是婦女新知基金會關注的焦點之一,自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實施以來,相關部門及民間團體積極讓本法進入校園,致力改善校園性別不平等的環境。

原住民地區在概念上係以原住民鄉鎮所在地區。全台灣目前計有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註1)。我們在屏東縣及高雄縣舉行兩場的座談會,參與活動的大部分是老師及家長,但是從座談中我們也發現在原住民地區談「性別平等」的困難。如果我們期待是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法》,也許對老師來說是比較容易吸收的知識。但是對家長來說,性別平等的概念恐怕得先建立基本觀念之後才能夠進而談法規的部分。

這次活動雖然各方經驗彙整效果比較不全,但在座談中還是討論了不少該如何將《性別平等教育法》落實到原住民地區的問題。對教師而言,因為平時多有研習進修的時段,可能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並不陌生。

雖然是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活動,但是我們同時也發現對於位處北部以外的原住民鄉鎮學校,即使教育部已經有規定學校每學期要有四小時的性別課程,但是位處偏遠,很多時後找不到老師願意上山講解,那就只能仰賴校內教師自行授課。等於只能被動期待校內的教師是具有性別意識的,如果也沒有人在乎性別平等的重要性及其精神,我們也很難看到在原住民地區校內的性別環境是友善的。

此外,即使在原住民地區,校內的原住民老師仍是少數,但是對大多數的原住民學生來說,出了問題還是習慣找同是原住民的老師尋求協助。而那些散落在都市地區的原住民學生,在老師及同儕之間更少有原住民的狀況下,除非有一位他/她信任的老師,否則可能出了問題只能自己想辦法解決。

因此在談性平法之前,我們必須先讓學校老師、部落家長體認到性別平等是一個重要的概念,而且我們也必須讓他們了解性別與族群文化之間的衝突與矛盾。原住民的教育問題一直是被放在主流社會以外的框架去思考,因此當我們談性別平等教育時,也應該先理解原住民地區的教育特性。但是我們發現目前這方面的研究太少,論述太少,投入的資源也很少,因此我們其實是希望能有更多關心原住民教育的學者專家投入,才更能將原住民的性別平等教育落實。

未來婦女新知將持續關心原住民部落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與落實,並將以鄉為單位,搭配學校的教師研習時段或是商請鄉公所合辦,對象階段性的以教師、家長、在地原住民團體為主。因為在原住民地區辦理活動的特性是時間不能太長(尤其是座談式的活動)。除此之外,我們也希望有更多關心原住民教育及性別教育的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投入,將來能有更多師資在原住民地區散發性別平等的種子。
 
【公聽會】「性騷擾申訴 ‧ 闖關大考驗!?」


  -從北科大助教遭教授性騷擾案看性騷擾申訴處理機制之現狀與困境

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
協辦單位: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緣起與說明:

日前某報報導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一名副教授,四年來以密集簡訊性騷擾一名女助教,包括打無聲電話、在電話中播放音樂,甚至還代填女助教與自己結婚的請假單,向校方申請補助。女助教不堪其擾,以偽造文書罪名告上地檢署,但副教授以患躁鬱症為由,獲不起訴處分。而後,女助教亦正式向北科大校方提出申訴,經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但最後(校)教評會卻以「讓副教授帶薪停職半年、就醫治療」作為(處置)決議,讓當事人無法接受。當事人於95年1月5日向教育部進行申訴,卻遲遲沒有回應,嗣後於1月25日e-mail至部長信箱,教育部回覆內容僅表示書函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妥處逕復,並將另函催請該校儘速回復。

由這則新聞所批露的案件如同校園性騷擾事件中的冰山一角,也真實反映教職人員在職場中遭受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

校園亦屬工作職場,學校與教職員工即為雇主與受雇者關係。因此,學校有責任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處理教職員工間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但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相關規定中〔第二條〕,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是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亦即教育人員於校內向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申訴,經調查處理後,若對校方之調查結果、處置決議不服,應可向上級教育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然而,由上述案件呈現了三方面的問題:首先,雖然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經調查後,已認定性騷擾屬實,但校方在後續之行政懲處卻未依相關法規做出適切處分。其次,助教的身份認定是否為教育人員?抑或是勞工?在上述北科大的個案中,申訴者並無教師身分,但其享有公保,而非勞保,那麼其身份究竟是屬勞工或教育人員,確有模糊矛盾之處?此將牽涉到當申訴者對學校的處理不服時,再申訴之上級單位為何?再者,上級單位本應負起監督糾正學校申訴處理流程之責任,但在此個案中,教育主管機關並未適時介入與處理,或給予當事人有關申訴機制之明確資訊。

兩性工作平等法已通過施行四年多,但迄今許多學校卻仍然不知如何處理教職員遭遇性騷擾的申訴案件,此情形已形成校園性騷擾申訴機制的一大漏洞,嚴重損及其職場權益。爲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與立委黃淑英辦公室,共同舉辦此次公聽會,同時邀集公部門(教育單位與勞工單位)、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共同探討此類案件的處理機制以及相關單位之權責。

  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
  協辦單位: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會議時間:3月2日上午10:00-11:30
  會議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會議流程:

 一、主辦單位說明公聽會緣起(圖示呈現案例困境)
 二、各界代表發言
 三、公部門回應
 四、媒體詢問&綜合討論

 主持人:黃長玲(婦女新知基金會)、黃淑英(立法委員) 
 與談人:郭玲惠(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蘇芊玲(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教育部代表
     行政院勞委會代表
     台北科技大學校教評會召集人
 聯絡人: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  黃怡翎 (2358-8111  0926480962)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  黃嘉韻(2502-8715  0912577328)

*本次公聽會,開放媒體採訪
 

報主的話:
《性騷擾防治法》上路了,妳/你了解多少呢?3月2日有一場關於校園性騷擾申訴機制的公聽會,邀請您來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