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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變態到性病:性/病雙污名在台灣的體制化問題

從性變態到性病:性/病雙污名在台灣的建制化分析

潘崇立(國立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研究所碩士生)

 

20060228

 

自從19世紀末,佛洛依德將性變態納入醫療體建制,在過去的一百多年之間,醫療建制之外的各種學科,就不斷發動各式各樣的觀點,積極介入原本已由醫療學者詮釋的性/別範疇。雖然這個歷史變遷進展緩慢,不過跨學科的研究、平反、倡議,的確已經逐漸鬆動僵化於一尊的醫療論述,同時也回過頭來營造醫療建制內部比較可以對於性變態進行反思的社會情境。然而,80年代末的愛滋危機,卻進一步將性變態的議題更加複雜化並延伸到性病。當性變態與性病加在一起時,愛滋一詞,往往變成了多重歧視與污名滋生的溫床。

 

愛滋防治應該如何處理因為性行為而感染HIV的身體呢?國家體制,對於愛滋感染者的身體,啟動了什麼樣的防治政策?這樣的防治政策,有沒有效果,顧不顧人權?如果希望這些提問能夠獲得解答,我們將無法只是仰賴醫療專家,因為愛滋這個議題,就如同性變態的議題一樣,需要跨學科的知識去充分理解並且處理。這篇文章,我將以去年(2005)立法院一讀通過的刪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作為實例進行分析,瞭解性和性病如何扣連各種錯誤認知,並且如何進一步反映在國家法律層面。

 

200532立法委員侯水盛連同其他36名執政黨立委,一起提案刪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以下簡稱6-1)。6-1當中規定對於愛滋感染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此外,沒有經過愛滋感染者的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6-1的存在,很明顯地反映出整體社會無法將感染者當作「人」一般地對待。有於歧視與污名所引發的日常暴力,早已使得感染者很容易遭遇到無法享有基本人權的困難處境,所以這個法條的制訂只是去維護感染者作為「人」的基本人權(包括就學權、就業權、就醫權、隱私權)。6-1的存在,乃是企圖阻止愛滋污名與歧視所衍生的日常暴力。相反地,如果感染者的人權果真確實存在,那6-1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相信這點不難理解。

 

然而,回看20多年的全球愛滋歷史,幾乎是由污名與歧視累積而成,而台灣立委提案刪除6-1,則又以剝奪人權法條的方式,加深加劇愛滋歧視與污名。侯水盛的提案法所秉持的理由是,6-1使得「防治條例」成為「愛滋保護法,棄國人健康及安全於不顧。」此外,這個提案還說6-1「大開愛滋病防治之倒車,而忽視未受感染者皆有免於感染威脅之權利。」最後立委的結論是,法提案的目的是「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安全,防止無辜遭受愛滋病毒之感染。」同時也為了「避免愛滋病毒繼續擴散蔓延,讓國人免於受到愛滋病毒之威脅,以維國人生命健康之基本權利。」

 

侯水盛和36名立委所提出的這些說法,需要仔細地分析並且批判,因為這些說法恰好反映了社會對於愛滋防治普遍存在的無知與謬誤。事實上,對於愛滋防治政策,我們可以用兩種角度去檢討,(1)有沒有違反人權,(2)有沒有實際效果。我將先從(2)有沒有實際效果的角度先講。因為光是從防治的效果來看,侯水盛的法提案都只會造成HIV擴大蔓延的反效果。

 

採用(2)沒有實際防治效果的觀點來看,可以很容易看出立委說詞當中的邏輯謬誤。目前當下,愛滋的歧視與恐慌已經日益嚴重,此時去除掉感染者的保護法條6-1,等於是在變相鼓勵社會制度全面性地對於感染者「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但是,這種採取破壞掉感染者日常生活中人際關係的手段,效益上並不可能減少HIV蔓延。因為愛滋病毒是透過特定管道傳播,像是輸血感染、共用針頭、母子垂直感染、不安全性行為等,日常生活的社交活動,包括握手,擁抱、接吻、共用馬桶,一起吃飯,安全性行為等,都不會造成感染。既然日常生活互動當中,感染者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威脅或傷害,也就沒有理由要阻止其就學、就業。而就醫藉由抗病毒藥的有效治療,愛滋病早已經像糖尿病、肝炎一樣,成為一種慢性病。這表示絕大部分的感染者都不需要長期住院,感染者多半可以正常工作、發揮生產力,他們都是國家經濟基礎,也是社會安定的基礎。如此看來,刪除6-1不但沒有幫助愛滋防治,相反地,還會大肆破壞掉社會安定,造成多餘的社會問題。

 

除此之外,我認為刪除6-1,更嚴重的是會誤導整個社會認知,助長愛滋歧視與污名。歧視和污名在不同的時空,往往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說法、不同的面貌持續的出現。刪除6-1的提案,為了引發道德義憤的情緒,而憑空想像出一種「感染者」與「非感染者」的二元對立。這個提案當中,我們看到立委們想像出一群「無辜」、「未受感染」的人群,無知被動地等待著被「威脅」、並且「遭受感染」,彷彿整個感染過程都是透過暴力威脅。在這裡,立委們採用的是過度簡化邏輯,顯然還來不及把感染者想成是「病人」或「受害人」,冥冥之中其實早就把感染者直接定義成「犯人」或「加害人」了。正因為立委們抽離脈絡地看待HIV傳播,所以才會想像出超現實的「感染者」與「非感染者」之間的二元對立。

 

為了論證立委們說法的謬誤,接下來我將明確地以性行為感染HIV的親密互動,說明二元對立的極端想像,例如「加害人」對上「受害人」,或是「感染者」對上「未受感染者」,對於防治都只有害處而沒有益處。

 

性的複雜與多元,正在於其跨越了性別、年齡、種族、國界。同理可推,性行為感染HIV的複雜性質,當然無法用任何單一公式去理解,因為其中牽涉到無法量化的人類行為互動。不安全性行為的發生,或者說保險套文化的無法落實,其實牽扯到互動情境、HIV教育、媒體傳播、文化養成、宗教規訓、國家政策等許多長效且不確定的因素。但是不論如何,這些因素加起來,已經造成不少因為性行為而感染HIV的統計數據。這些統計數字背後反映出的訊息,其實就是不安全性行為持續的存在。面對這個社會現實,如果無法看清楚、說明白性行為感染HIV的過程,國家政策將無法對愛滋危機做出有效果的防治回應。這裡我以不安全性行為傳播HIV做為本文論點,一來顯立委們說法的無知,二來則試圖分析台灣地區,性與性病的雙重污名,如何荒謬地連結到錯誤的國家政策。

 

立委們將性行為傳染HIV想像成暴力強迫,但是,如果以性行為感染HIV的案例來看,感染過程其實都不是被強暴,而是源於雙方同意所發生的親密性行為。這裡我想更仔細地去分析性行為感染HIV的情境。如果個人決定並同意和一個HIV狀況不明的人發生不安全性行為時,其實也就同意這場性行為是一場性冒險。這個性冒險當中包含各種風險,包括疾病、懷孕、生子、以及傷害等,這些風險,雙方面早就應該充分瞭解。既然不安全性行為常常是兩方主動做出的決定,也就無法用「無辜」對上「威脅」,或者像是「受害者」對上「加害人」這種絕對二元對立來充分解釋性行為感染HIV的複雜過程。

 

除了親密關係的複雜互動,不安全性行為感染HIV的機率本身就充滿了不確定性。根據累積至目前的研究統計,以不安全交一次為例,感染HIV的機率從1/101/1600都有可能。如果以不安全陰道性交一次為例,機率則是介於1/6671/1000之間。換句話說,因為從事不安全性行為,而感染HIV的機率,是會變動,而非固定不變的。這個統計出來的機率,說的白話一點,就是個人可能不安全性交10多次確實沒有感染HIV,但是另一個人只不過不安全性交12次,就感染HIV了。我們可以反問的是,立委提案刪除6-1,去除掉感染者就學、就醫、就業方面的法律保護,是不是純粹採用一種隨機式的剝奪人權手段,目的只不過是去懲罰這些運氣比較不好的人,意外之下感染到病毒的人罷了?如果法律只是去剝奪這些運氣比較差的人所應該擁有的人權保障,這樣的法律是不是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呢?

 

此外,最讓人失望的是,當立委努力高築「感染者」與「非感染者」二元對立的同時,卻完全沒有看到感染黑數。這裡我想談一下感染黑數。所謂的感染黑數,就是自以為是HIV陰性但事實上卻是陽性的一群人口。感染黑數的產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為HIV空窗期、潛伏期,身體沒有明顯異狀,當事人因此沒有察覺,這段不知不覺的時間,可長可短。其實就算當事人對於感染有所察覺,最後阻止當事人就醫治療的主要障礙,往往也是基於因為害怕歧視與污名,而產生出來的規避、否認心態。許多研究已經明確指出,許多感染者都曾經一度自我安慰,他們認為「雖然懷疑感染HIV,但是只要不去驗出HIV,我就不是感染者。」所以由此可以知道,防治政策要能成功,就是必須讓感染黑數盡早盡快接受治療,因為這群人口是傳播HIV的核心動力,這些人有的完全不知道自己感染,有的懷疑自己已經感染卻害怕進一步確認,同時感染黑數因為尚未接受治療而帶有極高的病毒量,相較之下使得性行為感染HIV的機率更為提高。要讓感染黑數主動地出來接受治療,國家當然必須提供正面、積極、坦誠的HIV有效資訊。此外,整個社會制度更必須提供一個保障感染者人權的友善環境。如此一來,才有辦法增加全民對於HIV的警覺性,減少對於愛滋的恐慌,最後也才可能降低感染黑數。

 

不過,立委們提案刪除6-1,正好反其道而行。當立委動用國家機器,強行撤除保護人權法條,已經表示國家不保護現存的愛滋感染者。一旦國家建制帶頭擴大愛滋歧視與污名,勢必阻斷感染黑數尋求治療的意願,讓愛滋危機處於更加失控的狀態,愛滋病毒傳播也將更容易地下化。換句話說,不去有效處理感染黑數問題,或是只是談「感染者」與「非感染者」的二元對立,都是試圖避開感染黑數這個主要議題,都是一種急功近利的短線操作。長時間來看,立委們避重就輕的說法,只會讓國人更加遭受到愛滋病毒的威脅。

 

荒謬的是,立委們卻以為剝奪感染者的人權保護,就可以「維護國人健康及安全,防止無辜遭受愛滋病毒之感染。」簡言之,立委們提案的錯誤在於,他們法的所秉持的說法,不但將HIV傳播的複雜情境,簡化成為性暴力的超現實想像,完全避開感染黑數的複雜問題。更嚴重的是,藉由剝奪感染者人權這個舉動,讓人民誤以為自己的健康可以交給法律去決定,彷彿只要法律去制裁感染者,自己就不可能感染HIV。如果台灣從上到下,對於HIV確實抱持這種撇清關係的僥倖心態,根本上已經顯示出整個社會急迫需要HIV再教育,因為這種無知心態不只「大開愛滋病防治之倒車」,更會「棄國人健康及安全於不顧。」

 

立委們的政治舉動,其實正在一步一步毀損台灣愛滋相關民間組織的各種防治努力。刪除6-1所採用的非理智的情緒修辭,充其量只是把一般人對於HIV的憤怒與恐懼,全數轉嫁給現存的感染者,最後順便營造出完全看不到感染黑數的安全假象。如此一來,台灣人民對於HIV的相關資訊與警覺性,將仍然處於錯誤、無知、恐慌的狀態。矛盾的是,這種認知狀態,完全無助於防治,更會破壞防治,使得國人更容易遭受到愛滋病毒的威脅。

 

文章的最後,我要就(1)有沒有違反人權,來看立委的法動作。從人權的角度,6-1是目前唯一反愛滋歧視的人權法條,刪除6-1,當然是違反人權。不過這個提案,不只違反人權,還更進一步扭曲人權。

 

立委們的提案中,明顯標示著一種「感染者」對上「未受感染者」的二元對立。提案中明示說,6-1的存在,會「忽視未受感染者皆有免於感染威脅之權利。」所謂的未受感染者指的是誰呢?侯水盛在後續的新聞稿中,說得更加明確,他說:「基於多數未感染愛滋病毒國人的健康及生命安全,避免無辜受到病毒感染,才提出本法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