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由學界、新聞界與關懷媒體環境與發展人士共同組成,並以『維護新聞自由、落實媒體正義、促進媒體自律、保障人民知之權利』為成立宗旨。 ---------------------------------------------------------------------------- 媒觀原住民小組 : 拒絕扮演「他們」原住民! 近日有漢族朋友說東森電視承攬的原住民頻道播出的原住民形象廣告很棒,說這是有史以來場景、配樂做得最美麗的原住民了。筆者連續觀看後,感覺真是「驚為天人」,這些短片簡直是集合了五十多年來主流社會對原住民錯誤的印象,是將全部錯誤做一次完美的演出。諷刺的是,製作單位是原民會,播出的是原住民的電視專屬頻道,我們哭笑不得。 形象廣告計有九支,分別以一分多鐘的時間,簡介了九族原住民。感謝主,這一次阿美族逃過一劫,沒有成為「被介紹者」,因為雖然影片的燈光美、氣氛佳,但是卻是讓「被介紹者」感覺不舒服,寧願沒有被介紹過。 首先,影片中充斥著「他」、「他們」等用字,例如介紹鄒族:「他們」曾經有一隊所向無敵的常勝軍……連乾隆皇帝都把自己的龍袍賞給「他們」,可見大清皇帝如何寵幸「他們」…,這一支歷史輝煌,令人神往的民族,我們稱「他」為鄒族。邵族:在台灣中部著名的日月潭畔,住著一支只剩下三百人的原住民…,「他們」是台灣原住民當中唯一湖棲捕魚的民族…,這一支即將漢化消失的民族,我們稱「之」為邵族。 其次,影片中存在主流社會對原住民的刻板印象,例如:在著名的阿里山上,住著一支「男子英挺」、「少女容貌姣好」;在台灣南部的深山中,住著一支「皮膚黝黑」、「眼睛又大又亮」的原住民;在台灣中央山脈深山住著一支宛如「馬拉松登山選手」的原住民,不論男女都能爬山涉水,如履平地。 另外,影片也將原住民視為異文化或另外一個世界的奇觀。例如:在台灣新竹和苗栗淺山丘陵,住著一支比「貓熊」還稀少的原住民…,他們的姓氏都是例如風、日、豆、絲、狐等「怪姓」,可是每一個都充滿「奇怪的」來歷,而且他們還擁有一個「全球僅見」的矮靈祭典,這一支「神秘的」民族,我們稱他為賽夏族。 五十多年來,原住民的形象是被掌握書寫權力的漢人,拿攝影機的漢人、說話的漢人所建構出來的,這群漢人從執政者、頻道經營者、學者不一而足,在他們論述的背後所隱藏的,其實就是藉由優勢社會團體產製意識形態之論述,以維護霸權地位和權力關係。 如果這九支影片出現在其他有線電視台,我們不會感到訝異,因為幾十年來,我們早已經了解並且習慣主流媒體對原住民的無知,遺憾的是它卻是出現在原住民電視專屬頻道。 媒體傳播的功能無遠弗屆,播出逾三個月,原住民形象不斷透過媒介被放大、強調,而它也深深影響這個社會和原住民的自我認同。原住民應該齊來譴責,並且拒絕再受媒體財團利用和壟斷原住民的媒體資源。 鎮日高喊自主性、主體性的原民會製作出這「經典錯誤」的形象廣告,所犯最大的錯誤就是,繼續聘用漢人去複製主流論述與框架,使處於邊緣主體的我原住民族,難以脫離被標籤、被視為他者的厄運。 為了避免這種「經典錯誤」繼續在原住民電視頻道殘害原住民,我們要求原民會立即停止播出,並應向觀眾說明影片的錯誤,以正視聽。同時我們也要求原民會和原住民電視頻道把原住民的命名權、詮釋權和發言權交還原住民,讓原住民自我表達,告訴漢人「我是誰」,拒絕繼續扮演「他者」,繼續讓漢人錯誤介紹。 (本文作者舞賽‧古拉斯卅電台節目主持人 馬躍‧比吼卅紀錄片導演;兩位皆盤本會原民小組成員) ------------------------------------------------------------------------------- 精神障礙者人權 : 2006/3/14「媒體報導如何避免將弱勢族群標籤化」公聽會新聞稿 康復之友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立法委員王榮璋,今(14)日共同邀集平面媒體、學者專家、政府機關等多方代表,針對近日精神障礙者在媒體報導中被歧視與過度污名化的問題,展開討論與對話。 智總副秘書長孫一信首先提供兩則電子新聞報導,作為媒體複製、強化精障者刻板印象的佐證。其一不論在標題或內文,皆將精障者稱作「不定時炸彈」,其二則將咬傷孩童的精障者稱作「人魔」,並剪輯電影人魔的片段穿插於新聞中,誤導大眾視聽。 康盟秘書長滕西華進一步說明,除了使用偏頗的名詞,不當的新聞連結也會造成病患極大的困擾。例如「瘋子在社區閒晃、亂走」等字句,容易造成閲聽眾以為精障者都會在外遊蕩的錯誤認知。此外,只要與精障者相關的新聞,大都將之描述成加害者、亂源,完全無視於精障者的弱勢地位與匱乏資源。 媒觀董事長管中祥則提醒媒體,一則傷害性的報導之後,縱使補充多則善意的報導也無法平衡觀點,已造成的傷害亦難以彌補。報導者有時會呈現出專業的偏見,和被報導者之間的互動極為疏離,建議將來編採人員與各類團體可多交流,甚至可請團體人員到媒體講授報導不同議題時應注意的事項,避免媒體內部編採備忘錄流於形式。 針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詹順貴律師要求警方應自我約束,且不應以專業角色擅自論斷病情或嫌疑犯。警政署王科長表示,偵查不公開與員警之過度臆測案情確實時有所聞,未來會要求警政人員更加留意,並策劃瞭解精障者的教育課程,以補現狀之不足。 王榮璋立委表示,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四十五條規定,若有歧視、虐待、非法利用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或侵犯病人隱私者,可處六千至六萬元罰鍰。但衛生署尚無依此法對媒體開罰的先例,社會司也未針對不正確報導擬出一套要求媒體更正的標準規範與流程,顯見政府機關保障精障者權益的腳步得再加快。 王立委最後對此場公聽會作出五項結論。媒體應自律、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標籤化;行政單位須避免過度臆測、概化他者形象;由NCC參考國外相關作法,於4月7 日世界健康日前研議公約,邀集媒體簽署;政府機關應制定處理機制、確立分工、主動辦理不當報導;若媒體表現十分不當、亦無改進,政府機關應開罰,為弱勢團體堅守最後一道防線。 --------------------------------------------------------------------------------- 精神障礙者人權 : 「媒體報導如何避免將弱勢族群標籤化」公聽會─新聞稿之外的補充與側記 一、發言統整: 1.孫一信: (1)播放一則新聞圖片,「又是精神病患惹的禍」(聯合)。 (2)播放二則電子新聞。 三立:「精神病母抓狂咬 四歲童命根險不保」、「抓狂母變人魔 咬兒下體不止一次」、「母咬兒下體 精神病難控」,新聞中並穿插電影人魔片段。 TVBS:「24槍逮不了瘋漢 一發流彈少女枉死」、「精神病患不定時炸彈 鄰居驚恐」。 2.滕西華: (1)名詞的使用:「瘋、狂、魔」等字眼常被不當使用於病友身上 (2)不當的連結:個人的症狀與行為不一定有關聯,媒體卻將兩者混為一談。 (3)謬誤的歸咎:只要與精障者相關的新聞,病友常常是被歸咎的一方。 3.曹婉凌: (1)報導時應「尊重」被報導者,將心比心,相關注意事項可參閱公視撰的「節目製播準則」,避免將特定族群污名化。 (2)正名:「殘障」應改為更明確的「聽障」、「視障」、「肢障」等。「愛滋帶原者」應更正為「愛滋感染者」。 4.何振忠: (1)同意「個案」不等於「整個族群」,但用語的歧視存在已久,需要社會長期的教育過程來更改。 (2)自律部分:過去編採手冊對新聞報導寫作規範較多,其他部分的關注較少。但若發現不當之處,會以備忘錄形式通知編採人員。 (3)記者的消息來源多來自警方、鄰居、家屬,未確定情況前,會以「疑似精神病患」稱之。 (4)同意照片的標題確實不當,但在媒觀反應後已更改標題,可見聯合報系的誠意。 5.謝素娟: (1)報導時必採訪專家,尊重專家意見,並附上諮詢電話與求救專線,提供讀者求援機會。 (2)看了今天提供的新聞,體認到媒體下標題,有時的確過於武斷、精簡,導致標題傷人但媒體卻不自覺。 (3)「過去或許認為新聞的刀沒那麼利,但今天覺得這個刀太利了,應該再磨一磨」。 (4)「自律」是個好方法,是未來可努力的方向。 6.李光輝醫師: (1)醫師受訪時,常被斷章取義。 (2)根據國外數據,精神病患犯下傷害罪的比例為十萬分之三十,遠低於非精神病患的十萬分之二百。 7.管中祥: (1)2003年便曾以「不要叫我們瘋子」為題召開記者會,記者的筆仍在扮演「烙印的火鉗」,而非「保障人權的援手」。 (2)一次傷害性、錯誤的報導,就算用一千次、一萬次善意的報導也無法補救。 (3)媒體常站在專業性的角度來報導,與被報導者的互動不足,關係相當疏離。 (4)保障人權或避免歧視性語言的備忘錄,在媒體中常是缺乏的。 (5)希望媒體可與相關團體多多交流。 (6)希望「媒體自律」先行,畢竟用法律制定罰責乃是下下策。 8.詹順貴: (1)警方:偵查不應公開,警方應自我約束。警方不應過度揣測案情,妄下結論。 (2)媒體:若使用歧視性的字眼,相關組織或個人皆可至各地市政府的身心障礙委員會提出申訴及檢舉,督促媒體自律。 (3)醫生:若未確實接觸病患、詳加診斷,不應亂下結論甚至公佈病歷。 9.何吉森: (1)政府處理順序為:「媒體自律」→「公眾他律」→「政府規範」。 (2)NCC未來將於「傳播內容處」下設立「內容發展與權益保障科」,以行政指導方式,整合各界力量,督促媒體自律。 10.薛瑞元: (1)精障者社區照護的工作,常因污名式的報導而窒礙難行。 (2)可否不使用「疑似精神病患」等字眼? (3)衛生署常與醫藥記者接觸,但爭議性報導多是由社會或警政記者作成,媒體內部能否有所調整? (4)雖可依精神衛生法對媒體不當報導開罰,但至今尚未開過罰單。 11.江國仁: (1)針對不正確報導,社會司可去函要求更正。 (2)但尚無一套去函更正的標準規範與流程。 12.王科長: (1)承認警界在「偵查不公開」與「員警過度臆測」皆有所缺失。 (2)目前正規劃教導警消人員認識病患的相關教育課程。 13.結論: (1)媒體應自律、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標籤化。 (2)行政單位須避免過度臆測、概化他者形象。 (3)由NCC參考國外相關作法,於4月7日世界健康日前研議公約,邀集媒體簽署。政府機關應制定處理機制、確立分工、主動辦理不當報導。 (4)若媒體表現十分不當、亦無改進,政府機關應開罰,為弱勢團體堅守最後一道防線。 14.病患家屬心聲: (1)家中甜心自1971年發病至今,雖然不斷努力,但每回媒體出現負面報導,都會導致甜心再度退縮。 (2)每當須緊急就醫時,110與119往往互相推卸,縱使警消人員來到家中,身為家屬往往必須一再重複病情,不僅浪費時間,也徒增家屬負擔。 (3)希望未來能成立專線電話,提供病友使用,並配置專業人才,協助病友所須。 二、與會名單: 1.媒體: (1)平面:聯合報─採訪中心副主任何振忠、蘋果日報─資訊統籌主任謝素娟 (2)電子:公視─研究員曹婉凌 2.團體: (1)康復之友聯盟:滕西華秘書長及家長代表 (2)智障者家長總會:孫一信副秘書長 (3)殘障聯盟:王珊副理事長、謝東儒秘書長 3.學者專家: (1)世新廣電系助理教授:管中祥 (2)律師:詹順貴 (3)精神科醫師:李光輝 4.政府機關: (1)NCC廣電處副處長:何吉森 (2)警政署代表:王科長 (3)社會司專員:江國仁 (4)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薛瑞元 三、側記: 出席的平面媒體只有聯合和蘋果兩家。聯合大概是因之前已被智總、康盟、媒觀抗議過,若不出席說不過去。但觀諸聯合的發言,相當謹慎與閃躲,例如「用語的歧視」被闡釋成一個「存在已久的問題」,因此在整個社會的誤用下,媒體使用約定俗成的歧視性字眼,似乎也沒那麼不正當。至於以「編採備忘錄」提醒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成效究竟如何,似乎也沒個清楚的說明。身為台灣的大報之一,聯合若真正重視之前病友的抗議,是否可以提出例如「職前訓練」等更確切的方案來展現誠意呢? 蘋果的聳動性應該不庸贅言,若正面解讀謝主任的發言─「過去或許認為新聞的刀沒那麼利,但今天覺得這個刀太利了,應該再磨一磨」,應該可以期待蘋果未來在下標題時可以更謹慎,免得新聞利刃再次傷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假使僅在整版的兇殺報導、屍體裸體圖片之中,夾雜了小小一個方塊提供諮詢電話、求救專線,其效用是否能夠發揮? 王榮璋委員說,公聽會中「媒體有沒有出席不是指標,但出席的媒體更值得鼓勵」。觀諸今日各家新聞,僅有聯合刊出一則報導(社會新聞「別動輒歸咎精障者」),蘋果與未出席的中時、自由都未見到相關資訊。看來媒體有沒有出席的確不是一項指標,有沒有促成一個更加良善社會的意識,或許才是重點。 (本文作者為本會專案助理) ---------------------------------------------------------------------------------------- 媒體觀察:這不是本來就該作的事嗎? 「我沒辦法承諾道歉,但如果你們對我們的報導不滿意,可以寫篇投書,我們可以來函刊登」;「我們之前在醫藥版上對精神疾病作了很多的報導」;「我們以後會加強對精神病作正面的報導」上頭這段話,是2月23日「智總」、「媒觀」、「康盟」、「殘盟」等團體到聯合報抗議該報污名化精神障礙者的那天,報社代表對抗議者所作的回應。 其實,聯合報的說法一點都不特別,這幾年如果你有抗議媒體的經驗,而且還有一些些「成效」的話,你一定對媒體主管這種制式、公式,以及理所當然回應一點都不陌生。 去年「南洋台灣姐妹會」、「婦女新知」、「媒改社」、「司改會」等團體要求「獨家報導雜誌」為錯刊南洋姊妹會理事阮延紅照片,錯誤及污名化報導道歉,但「獨家報導」堅持不願道歉,只表示以後會作「正面報導」,不過,「南洋台灣姐妹會」並沒有就此滿意,後來透過法律途徑達成和解。 同年3月1日出版的1410期的時報週刊,以「菲傭仙人跳,專挑名人下手」為標題,報導菲律賓籍女傭常以「性騷擾/性侵害」為手段,藉以轉換雇主或取得賠償金。報導內容引起移工團體不滿,赴中時報系抗議。不過,時報和其它媒體的反應一樣,堅持不肯道歉,只在下期刊物中對報導造成「台菲籍外傭困擾,表示遺憾」,時報週刊也「承諾」將會用幾期的篇幅,深入報導外籍移工在台灣的工作情形。經第二次抗議後,最後時週以內頁一整頁的篇幅來說明事件始末,提供3分之2的篇幅讓外勞們發表聲明。 在社會團體連番的壓力下,媒體所作的回應,雖然讓人相當不滿意,但卻也足以「偷笑」了,因為長期與社會脫節,忽略閱聽者及受訪者感受的高傲媒體,很少會認為自己有錯,即使知道自己犯錯,也不會坦然面對錯誤,向大眾道歉,至多只是拖捨一些版面,緩和一下外界的反彈,或者補償一下心中的小小虧歉。 這種「來函照刊」、「幫你多報一點」的思維,其實也反應了傳統新聞學的意理,亦即,透過「公平原則」的手法,主動或被動讓受害者有回應的機會,至少「兩面並陳」的表象。 不過,這些林林總總「補償」不是媒體本來就該作的事嗎?有什麼好值得說嘴的呢?「兩面並陳」的基本原則,不是在報導之前就應有的原則?仔細查証、避免污名化的偏見報導,不是新聞「產品」本來就該有的品質嗎?媒體即使不願保障社會群體的基本人權,但不作為烙印、污名的火鉗,不是媒體工作者應該有的自我要求嗎?這種聊備一格的「補償」,就好像打了人家兩巴掌後,再告訴對他方:如果覺得不爽,再告訴我吧! 事實上,媒體一次錯誤呈現,就算用一千次、一萬次善意報導也無法挽回當事人的創傷;媒體一次污名報導,卻可能讓受害者用一輩子的時間修補受到的傷害。 儘管媒體的回應離社會團體的期待還有一大段距離,但無論如何,這種讓人不盡滿意的回應,也意味著媒體改革邁進一小步,公民是有能力透過集體的力量要求媒體改變,不過,公民團體作的還不夠,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因為防止媒體對社會的傷害不斷擴散,也是公民(團體)可以,甚至是應該作的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