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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2006.3.27/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本期內容:
編輯室報告
本週媒大事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
Mission in Convergence--NCC系列命題
媒邀稿

編輯室報告

東森大手筆求售  匯流時代的外資管制



掌握全台灣十三家系統台、一百零四萬戶有線電視收視戶的東森媒體科技(東科),自去年底公告將處分東科股份起即備受矚目。日前有媒體爆料東科已與美商卡萊爾集團簽下合作意向書,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將自己持有百分之七十的股權,加上東森華榮公司(東森新聞台、幼幼台的母公司)近百分之五十股權,總共以三百億元天價包裹出售,賣給曾於1999年進軍台灣有線電視產業,後來於2005年時將其手上第四大系統台台灣寬頻(TBC)股權售出之卡萊爾(Carlyle Group)集團。

東森將金雞母拱手讓人,有多方猜測。王家雖然政經勢力雄厚,然而近來傳出購物台裁員、主管減薪等跡象,可知資金用度上相當吃緊,且有指東森投資失利,固網、房地產、小巨蛋等使得資金缺口急遽拉大。因此,各方莫不對此事虎視眈眈,自由媒體新橋集團、澳洲麥格里(Macqurie)媒體集團、卡萊爾與台灣富邦等積極爭取,之前一度傳出將會是自由媒體集團出線,後則傳出將是卡萊爾勝出。依據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外資直接持股不得超過20%,直接加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然而依據公司登記資料,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持股之外資應包含新加坡商匯亞工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數38,783,943)、新加坡匯亞資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數41,213,590)、英屬維京群島商亞洲基建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數42,085,311),合計外資總持股為122,082,844股,而以總股數515,243,070計算,則原先外資持股百分比已為23.69%,已然超出法定20%上限?倘若東科此次交易再度售予外資,豈不雪上加霜?又以衛星廣播電視法而論,則東森集團旗下頻道家族皆屬於境內頻道,依法外資持股不得超過50%,則需嚴加看管。

有線電視結構管制影響重大,尤以東森集團包裹出售,則是能同時掌握有線電視系統、購物頻道與電視台的資源,一筆交易即可輕鬆從上游至下游進入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不可不慎。然而對於外資限制的討論則觀點各異,法律上更存有許多解釋空間(如TVBS之股權爭議),尤以未來面對數位匯流之環境,現行法規之修訂尚有相當之討論空間。

由於此權責應交由NCC管轄,整理NCC委員接受詢答時所附之書面意見,彙集各方專家學者建議,則多少可為外資管制刺激些許思考。

限制外資之原因本於各種通訊傅播產業,如無線、有線、衛星電視等傳播媒體,是為訊息或文化產業之一環,同時身負社會溝通聯繫或守望者的角色,對於社會文化影響深遠,故應透過設定外資比例上限,將外資可能造成之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不利影響和產業衝擊降至最低。此觀點又搭配自製節目比例之配套訂定,以保護我影視傳播文化主權。NCC委員答詢書面資料中有專家學者指出,無線電視數位化後,頻譜資源可有拍賣、特許之處理方式,因此無線電視公集團外,商業無線電視部分可參考法國、日本,部分開放外資持股,持股比例20%~50%不等。

然而較大爭議則在於有線電視與電信業之跨業匯流趨勢,我國第一類電信事業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而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二類電信原則上不設外資限制。由於電信法之規定較廣電寬鬆,或有學者專家認定為避免標準不一,可將外資限制放寬,甚至完全自由化;亦有學者專家認為,有線電視涉及基礎網路建置應予設限,尤以數位匯流時代,有線電視網路掌握相當重要之「最後一哩」,因此,或可以涉及對實體傳輸通道之控制不容許外資所有為限制。所謂「涉及對實體傳輸通道的控制」之業者,主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者、無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傳輸業者與衛星傳輸分租業者(非使用者),因此等業者涉及無線電波、電信網路的使用與所有權,基於國家安全、網路公共性等因素,有理由對外資設限。

數位匯流時代對於通訊傳播之管制應不再以業別區分,而是必須清楚定義內容提供者與傳輸技術提供者等角色,則現行法規中對於頻道業者、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衛星頻道業者等區分不明的狀態應加以解釋;並有學者認為,在法律設限的規定上,可廢除直接所有、間接所有之區分,原因在於對外資設限的用意重點在於控制,而非其所擁有之型態,因此毋須特別規定,只要掌握不過半之原則即可。

放諸台灣有線電視發展歷史,長期之垂直壟斷結構使得台灣媒體問題叢生,如今媒體巨人霸業「折翼」,並指望外資活絡媒體動能,於是在數位匯流逐漸逼近的當下,有違憲疑慮之NCC是否能夠聰明介入,避免使台灣媒體面對再一次的歷史傷害,尤以傳播媒介本質與電信產業之差異,如何管理,將有賴NCC之智慧。


Our Questions:
你家有第四台嗎?你知道是哪家系統商所提供的嗎?你覺得如果由外國公司決定你所可以看到的節目,會有哪些影響嗎?


本週媒大事

1、唦喲哪啦 文藝戲院

長期以來以放映文藝電影為主的總統戲院,在三月中旬吹起熄燈號。而性質相似的真善美戲院,在國民黨包裹出售三中後,也傳出新買家中時報系有意在五月底結束營業。若傳言為真,則屆時不僅藝術電影難覓放映通道,國產影片恐怕再也無翻身之日 。

小編媒批:破報日前刊載「藝術電影,您好走!」專輯後,馬上引來民眾的關切。並在網路上發起搶救真善美戲院連署活動。深入來看,藝文電影院的消失,不代表未來完全無法再欣賞到任何文藝影片;但重要的問題是,現在所有的放映通道幾乎已為好萊塢外片給佔據,非好萊塢的商業片難以排進檔期。而沒有通道,自然也就沒有觀眾、市場。新聞局幾年來花大錢搞個電影輔導金政策想振興國片,還不如設法保障國片的通映管道,讓民眾真正有機會看到非好萊塢的「國片」。


2、法語電影節開跑

法語電影節24日在故宮、欣欣晶華城開始放映,行政院新聞局長鄭文燦表示,法語電影節活動提供機會讓台灣觀眾對法語電影及法語系國家的多元文化與價值觀有更深入的瞭解。協辦單位之一的雷公電影公司總經理李崗批評,台灣的電影院九成五以上放映好萊塢的電影,國片不到百分之一。好萊塢電影限制民眾視野,台灣應在接受全世界多元文化後,再來談如
何振興國片。

小編媒批:是唄,李崗先生言之有理呀!當你看多了好萊塢片影片後,你會以為麥當勞是全世界最好吃的食物,可口可樂是最好喝的飲料。然後,你會挺著肥滋滋的身軀向朋友尋問:「霍元甲的一棟城堡」何時上映?


3、社會新聞引悲劇 媒改團體籲檢警媒體遵守規範

南迴莒光號翻車案中,死者家屬李雙全二十三日被人發現於住家附近上吊身亡。因本案在媒體不斷報導下,已影響了檢警單位原先的辦案方向。導致李從受害人家屬,轉而被檢警在「合理的懷疑」之下,改列為「犯罪關係人」。而李雙全的自盡是否與承受不了媒體報導有關,則尚待調查。針對此悲劇,民間司改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
民間團體今天發表聯合聲明,要求檢、警、調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呼籲媒體對偵辦中的司法案件不過度報導,並尊重當事人人權與隱私。 (中央社)

小編媒批:鳴呼哀哉,媒體亡魂又多一條!有部電影《千均一刻》,電影情節也正好在講媒體如何影響警方辦案。檢、警、調難道都忘了「偵查不公開」的職業道德嗎?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開跑囉◎

媒體是我們認識世界的窗口嗎?當媒體片段的擷取社會,我們的瞭解即因此失焦了嗎?媒體重不重要呢?如果說媒體自成一股社會力量,混雜於其中之政商糾葛怕是難以釐清,然日常生活之進入卻又似乎無法將之完全抽離;加以媒體事業的活力與品質乃民主所需,則媒體之優劣實影響甚鉅。

商業媒體真的給了我們想要的嗎?有足夠的政策資訊管道流通嗎?號稱全球媒體工業最發達的美國,出了什麼狀況?為何被稱為「問題媒體」?透過對美國媒體發生情況的探討,讓我們一起對照台灣媒體的問題現況,一同思索其中癥結,甚至研究該如何對症下藥吧!

傳學鬥春季讀書會,邀請您與我們一起閱讀 McCHESNEY的「問題媒體」/羅世宏、魏玓、馮建三、唐士哲、林麗雲、王菲菲、王賀白合譯(巨流出版),讀完本書,也許你也會心生縱然社會變化,但因為公義的伸張而增添人生快意;另一種世界不但可能,它就在那裡,等待贏取。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
請注意第一次時間異動為四月一日。

第一週(4/01):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前言、CH1

如果要讓我選擇,決定我們是要有政府而沒有政治,還是要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將毫無猶豫地寧選報紙。但我必須說明,我的意思是,每個人都應讓可以收到這些報紙,也要都能讀這些報紙----傑佛遜
 
美國的媒體系統,向來強調尊重市場運作機制,期以為藉由滿足分眾需求,而可達到多樣化內容。但從近年來的發展觀之,卻反造成了媒體市場的高度壟斷。2003年,數以百萬計的美國人群集而起,抗議媒體產權的高度集中,造成公眾利益受損。在本章中,我們要從美國開國元勳傑佛遜的信念出發,証明美國媒體系統追逐利潤,並非「自然形成」,而是後世不肖子孫一再與商業利掛勾,「政策制定」的演變,決定了現今美國的媒體制度。並且,我們要站在McCHESNEY的肩膀上,找尋市場機制外的媒體運作模式。


第二週(4/8):美國新聞實務-CH2、3

以往我們都以為,美國的新聞媒體似乎在客觀中立與公正、敢於批評的種種作風上,是值得效法學習的典範。然,在資本主義昌盛媒體企業愈趨龐大的情況下,實際景況似乎不是我們所想的這般美好。McChesney在《問題媒體》的第二與第三章,便以種種實際案例,來揭開資本主義體制下的美國媒體,其黑暗的一面。


第三週(4/22):Give people what they want ?-CH4、5
 
我們習以為常的概念是:在追逐利潤的競爭壓力驅動下,商業媒體「給予人們他們所想要的」。所以,唯一可取的政策方案是:「解除所有束縛,讓市場決定一切。」但是在四、五章中,說書人McCHESNEY指正,廣告與商業主義徹底顛覆了自由報業傳統。廣告體系,以置入性行銷、整合式行銷、廣告節目化等方式不斷創造出我們新的「需要」。而寡頭壟斷的媒體市場僅在追逐商業利潤,全然悖離觀眾的需求。


第四週(5/6):媒體政策與媒體改革-CH6、7

媒體政策與媒體市場(包括結構與邏輯)存在何種關係?媒體體制背後,是怎樣政策制訂的過程?美國在傳播科技發展與規劃、媒體所有權政策以及公共媒體三大傳播政策領域的發展歷程為何?可能給予我們什麼啟示?在政策制訂過程中,掌握充分資訊的公共參與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媒體改革在美國造成的風潮造成何種衝擊?對公民社會的重要意義為何?


第五週5月 20日《舞影者》影片座談會


地點:人性空間新生店(新生南路3段286巷4弄1號)
時間:13:30
欲報名讀者會,請附上基本資料,寄到:scstw2003@yahoo.com.tw信箱,或電0933-747-068。  


Mission in Convergence--NCC系列命題

2005年12月,為了瞭解NCC各候選人的專業,NCC審查委員特別出了十八道考題,各候選委員分別就自己專長認真回答了這十八道考題,現皆已上網公開,供全民查閱。為了使這些豐富資料更便於閱讀,傳學鬥特別挑選幾個重要命題,將這些資料做重點整理,使大家能兼融各方觀點,進一步釐清匯流時代的政策規劃。


※Mission in Convergence--NCC系列命題之一

《通訊傳播產業資本額與外資投資管制》

指標題目:第十題
※請問您是否贊成對通訊傳播產業設定資本額或外資比例的門檻,請說明您的見解。若為贊成,並具體說明限制的項目及門檻比例。

資本額限制

一、贊成,但門檻不可太高:

就資本額而言,資本額的設定是為了確保業者確實有經營能力以保障消費者,但是門檻不可設的太高,以免對業者形成進入市場的不合理障礙。現行最低資本額的規定,散見於各電信與廣電子法中,例如廣電法施行細則規定:電視最低資本額是三億元,全區性廣播與系統經營業者的資本額限制是二億元,廣播事業原來是五千萬元,現在降至三千萬元,如果目的在服務特定群體、偏遠地區,還可降至一百萬元。事實上,這種對營業自由的限制應置於母法,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此外,綜合網路業務的資本額為新台幣四百億元。通訊傳播產業使用國家稀有資源,故需設置資本額門檻以避免浮濫。

二、不贊成:

可採取報備制、設定市占率上限:不贊成對通訊傳播產業資本額的門檻設限,不管是上限還是下限,頂多採取報備制即可。在數位聚合的時代與層級化通訊傳播產業結構中,通訊傳播市場形式可以是主要市場也可以是利基市場,大小業者皆有生存空問。因此不必設定資本額的門檻。反而為達成市場有效競爭及防止壟斷,有必要設定市場佔有率的上限門檻。

資本由業者自行判斷,政府不宜介入:以往管制者或認為一定資本額是保證事業財務能力、建設經營能力或為了管理上的便利。然而此種資本額門檻的限制在先進國家是很少見到的,究其原因是經營事業所需資本及其取得方式最好是由業者自行判斷,政府不宜介入。

設定資本額不利創新:事業之財務、建設或經營能力並非僅取決於其資本額,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及創新往往更扮演決定因素;更何況高資本額門檻亦可能衍生種種流弊,例如對總體市場資金之需求造成排擠效果,而在事前被業者用來作為「吸金」之正當理由,在事後又導致鉅額資本之閒置或低使用效率。所以原則上並沒有必要對通訊傳播事業設定資本額門檻。

三、視性質不同而有折衷:

必須佈建網路設施的通訊及傳播事業(例如有線電視系統台)宜有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以利網路建設之完成;無須佈建網路設施者(例如電信加值服務與有線電視頻道業者)應降低其貢本額門檻,以利市場參進。


NCC對於外資管制之討論

一般贊成對通訊傳播產業設定外資比例的上限門檻,是鑑於各種通訊傅播產業具備通訊或傳播媒體特性,為訊息或文化產業之一環,同時身負社會溝通聯繫或守望者的角色,對社會國家影響深遠,應透過設定外資比例的上限門檻,將外國人投資所可能造成的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利影響與產業衝擊降至最低。另外,必須使用頻譜資源的傳播事業(例如無線電視)應有外資比例限制,以確保本國對頻譜這項稀有性資源的基本控制權。而外資一旦控制電信事業,將危及國家安全(例如電信設備的採購及設定由外資決定,造成在戰爭期問,通信系統為敵人掌控)。因此電信事業應有外資比例的門檻與規範。在策略擬定的思考,都必須以保障本國產業及收益為優先前提。但外資管制於實務操作上漏洞百出,直接、間接持有定義不明,徒增管制成本外無管制實益可言。而依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之承諾表,第一類電信事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廣播電視事業均保留外人投資上限;在我國入會承諾所保留之限度內,立法者原即有設定外資門檻之裁量空間,而在法律未修正調整此一規範方針之前,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行政。

◎支持現行電信外資限制

現行電信法第12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二類電信原則不設外資限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是我國在WTO電信自由化協定中的承諾,應順應科技發展與世界潮流定期檢討與調整。

◎支持現行廣電外資限制

1、無線廣播電視:廣電法第五條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不得含有外資)。

2、有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規定,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通訊傳插業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業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業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該業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3、衛星廣播電視: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修改現行法條部分

一、電信、無線與衛星廣電外資維持不變,但有線電視因應互跨應調整上限: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外國人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直接加間接應低於百分之六十,直接則應低於百分之二十。建議外國人直接持股可放寬為低於百分之五十,調高的原因是考慮有線電視可以與電信互跨,既然如此,兩邊的上限可以調成一致。

二、無線廣播電視限制不變,其餘皆取消外資比例上限:除無線廣播電視部分有使用頻率且涉及文化面之問題外,其餘通訊傳播業應取消外資比例的限制,以大量引入技術、資金、建構強大的通訊傳播產業而提升國家競爭力。其他商業性無線電視部分,由於我國較美國更適合進入華人市場,應於數位化之條件下放寬外資至百分之四十、五十為宜,但應配套注意避免經濟力控制、且要求節目文化多元化及具有道德感之外資。

三、無線頻譜為稀有資源應設限、有線電視涉及基礎網路建置應予設限,衛星不予設限:有線電視因需建置經營地區之基礎網路,所以亦建議適度限制外資比例,初期乃以49%為上限。衛星電視因有轉頻器與落地權之問題,因此建議對等不限制外資比例。

四、不贊成限制外資,幾點原因如下:

1、因應全球化潮流,符合WTO電信自由化承諾:通訊傅播產業不僅產業間有匯流的現象,也有跨國化現象,固然可以從文化侵略的角度來反對這樣的趨勢,但台灣的利基或許正在於貿易的自由化,以及對於國際資訊接受的彈性。引進外資控制的通訊傳播媒體,似乎也還不違反「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的理念。

再論是否對通訊傳播事業設定外資比例門檻。在早期我國經濟尚不發達且被殖民的陰影猶存的背景下,管制者為避免我國產業因為資金、技術、管理能力均不及外國事業而被外國事業控制,所以普遍對外資比例設有門檻限制,在通訊傳播的領域,尤然,因為其中又牽涉到文化主權及國家安全等敏咸議題。然而隨著我國經濟能量的累積,以及WTO法規範下國際化與全球化不斷進展,此種外資比例門檻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日益受到質疑,於是立法者開始逐步放寬限制:電信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允許外國人實質控制此二種事業,即可直接及間接持有該事業股份60%,但是限制外國人直接持有的比例(第一類電信事業為49%,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為20%)。惟衛星廣播電視法仍限制外資直接持有不得超過股份50%,而廣播電視法更是完全排除外國人。對通訊傅播事業似乎原則上並沒有必要設置外資比例限制,因為外人的投資越多,表示其對我國經營環境的認同越高,更願意引進新的技術及管理知識;且在我國企業已進入全球化經營的時代,並不需要也不能再依賴此種保護。至於文化主權及國家安全,固然是重要議題,但是在現行電信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已經允許外資實質控制此類事業的情況下,我國之文化主權及國家安全並沒有為之動搖,未來再開放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可能發生的衝擊應該都是有限的,但是在解除外資比例限制的做法上,應該以互惠為原則,亦即依據外國允許我國事業完全自由參與其本國事業的情形,免除外資進入我國事業的限制,避免我國的善意被外國濫用。

2、管制不易,實效不彰:管制的實效可疑,即使如前述電信法第12條第3項對於外資的管制,可及於外國人直接及間接的持有,但隨著公司法對設置公司門檻的放鬆,外國人透過直接再間接的投資方式也不難脫逸管制,更遑論只規範直接投資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若管制方式缺乏實效,很可能管制目的未達,先降低了人民對法令的信賴。

3、公共電信概念,並開放外人投資:外資限制典型的例子是電信法第12條第3項對第一類電信事業的限制,但第一類電信只是以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也就是說僅是公共載具,不涉及所傅播的訊息內容。換言之,難以想像第一類電信的經營如何影響政治、社會及文化的訊息傅播,則管制其外資比例的目的何在?

五、依據公共性區分(不論電信或者廣電)外資投資是否設限,且廢除直接或間接持有:凡不涉及實體傳輸通道的擁有者,不妨容許外國人、外國公司所有,如涉及對實體傳輸通道的控制者,則不應容許外國人、外國公司所有。所謂涉及對實體傳輸通道的控制之業者,主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者、無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傳輸業者與衛星傳輸分租業者(非使用者),因此等業者涉及無線電波、電信網路的使用與所有,基於國家安全、網路公共性等因素,有理由對外資設限。此外,在法律設限的規定上,應廢除直接所有、間接所有之分,蓋對外資設限的用意在於外國人、外國公司控制本國的通訊傳播設施,重點在於控制,而不是所有的形態、方式,因此法律規定上不須再去區分直接、間接所有,只須規定禁止外國人、外國公司以任何形式,不論直接、間接,或是借用人頭方式,掌握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的資本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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