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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2006.4.4/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本期內容:
編輯室報告
本週媒大事
論壇
Mission in Convergence--NCC系列命題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
媒邀稿

編輯室報告

彼此討好的想像



「媒體」本身即承載相當之社會責任,因為媒體不但影響人心與社會風氣,更有可能間接殺人;因此媒體經營不能簡易等同於一般企業組織思維,媒體批判需要更為細緻的反思。傳播研究中的議題設定理論(agenda setting theory)、涵化理論(cultivation theory)等,皆說明媒體對於社會之影響,媒體更可透過不斷的建構與重塑,片段描繪、甚且扭曲社會之「真實」。

在上回『媒體殺人第1001集』就要被眾人遺忘的當下,又傳李雙全上吊自殺的新聞,媒體殺人拍下1002集的速度令人吃驚。在鎂光燈無情的壓迫下,飽受磨難的受害人因為被列為重要關係人,就必須再度承受鏡頭或文字的凌遲,囿於新聞文本型式的呈現,閱聽眾可能只看到一則電視新聞、一則剪報新聞,極有可能造成扭曲的印象,於是在真相未明、加上報導建構的狀態下,隱形殺手須臾間便結束一條寶貴的生命,影響所及更可能是憤恨、不平和遺憾,在資本主義效率的邏輯運作下,細緻的觀察不見了,審慎的態度消失了,太多速食、直觀的價值判斷,概化了太多事理邏輯的程序與運作。

批判的本質是一種反思的歷程,我們要說的是,媒體殺人背後,還應該談些什麼?

這次暫且名之為鐵路怪客疑雲,大家都看到了,近來湧起責備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聲浪,沒錯!檢調單位何以對媒體公開偵查過程的內容?閱聽眾與媒體一樣都想知道案情真相,如果你是媒體,你報不報導呢?如果是獨家,更是搶破頭了吧?只是,在報與不報之間的抉擇,可曾有過一絲絲悲憫之心,或者可曾考量程序正義的原則?

換個角度思考,檢調單位對李雙全所做的調查,像是巨額保單、台鐵員工、前妻死於意外…的確是真有其事,並非張冠李戴也不是無中生有,應可被視為合理的懷疑,但是媒體有沒有權利報導、對大眾宣稱檢調單位的「懷疑」呢?偵查未終結之前,無從論斷案情虛實,媒體可以先將之列為「嫌疑人」嗎?然而是什麼原因促使檢調單位對媒體釋出消息,又或者媒體為何無法謹慎思考爆料的社會成本?

媒體與當權者、消息來源間的共生關係,結構面因素導致雙方互蒙其利的想像;想像當權者樂於成為媒體英雄,揣測媒體願意拿到獨家消息,問題出在交相賊的結構想像,揣度的是廣大閱聽眾的濃厚興趣,其中蔓生的問題不會僅是自殺而已。世界不是媒體與消息來源共同建構的景象,檢察官不會對壹週刊、蘋果日報主動提供獨家,因為他們總是揭穿權力結構的面具,問題在於這樣的共生關係,互相討好的想像,媒體與消息來源間不該是一種異業結盟。

焦點暫時從媒體殺人事件轉移,我們看到更龐大的問題結構,閱聽眾不只是要健康真切的媒體報導,獨立自主、具備思考性的有機媒體,才是媒體批判的盡頭、閱聽人美好的宣告。


Our Questions:
你如何由媒體獲得資訊?是全面的翻閱,或者只是挑揀部分資訊?你如何判斷真實?是否具備自己的觀點呢?


本週媒大事

1.新聞局長鄭文燦日前宣布其「電影推動構想」,當中他提出了「1年24部優質國片」的想法。所謂「1年24部」,鄭文燦表示是希望台灣每個月都有2部優質且具競爭力的影片得以上映,以撐起整個商業機制。前任局長姚文智任內,曾喊出百部國片的口號但未見實現;鄭文燦則表示自己要以穩定、有效打擊的方式,實現所提政策。另外,鄭文燦也應諾全力推動「國家電影文化中心」的成立。電影文化中心目前規畫有電影資料館、文化中心和電影公園等等,政府將投入台幣40億資金興建。(中時)
 
小編媒批:會不會又是一張空頭支票…?同樣的邏輯還有「投資國片五億元,培植李安第二」。套句漫畫中的對白,「拍電影,不是在做算數。」
 
 
2.「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通過後,公視基金會成為華視最大股東;為讓公視、華視資源有效整合,公視董監事將全數參與華視董監事會的運作,並邀請專業人士參與。現有公視十三名董監事中,將有十一人出任華視董事,另外兩名則擔任自然人監事。加上公視推舉的前述六位專業人,預估公視基金會將佔有十七席以上華視董事,其餘5位華視董事席位則將尊重慣例產生,公視將對華視將擁有絕對的主導權。另外,三十一日下午華視召開董監事會議,通過公視推薦的小野擔任華視總經理人事案,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第一階段工作宣告完成。(中央社)
 
小編媒批:以此看來,公共廣電集團的規劃已漸具雛型,則下一步重要的課題將是:公視與華視兩個屬性不全然相同的頻道,如何在定位與節目設計上做區分與合作。近來公共電視舉辦一系列相關之座談,有興趣的民眾不妨前往。
 
 
3.近年來在阿拉伯世界大受歡迎並引發爭議的「半島」(Al
 Jazeera)衛星電視台,即將大舉進軍西方世界。新成立的「半島國際」(AlJazeera International,AJI)英語電視台預定今年五月正式開播,鎖定約四千萬個收視戶,提供全球觀眾一種立足中東地區、放眼國際社會的新聞觀點。另外,日本放送協會(NHK)目前正在規畫推動「國際放送」,即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播出的英語衛星數位電視,搶站國際傳播市場。 
 
小編媒批:巧的是,除了政府提撥公視二年九十二億發展境外頻道外,在宏觀頻道納入公廣集團後,「對外發聲」也成了公共廣電集團營運的目標之一。這麼說來,我們的公廣集團正符合世界潮流呢!
 


論壇

兩個雲門人的「回家」
文/張世倫


3月25日,坐在中正廟國家劇院裡,觀眾群裡的氣氛是有些詭異的。因為大家都知道,今天,是兩個雲門人的「回家」之日。 
  
早上,老雲門人的羅曼菲的遺體剛送到老家宜蘭火化,晚上,她同是宜蘭人的得意門生許芳宜,則在美國奮鬥多年後,首次以瑪莎葛蘭姆舞團首席舞者身份,率團回台演出。一悲一喜,凋萎與盛開,濃縮在同一天裡,讓人有些不知如何在情緒上反應。
  
瑪莎葛蘭姆對雲門與台灣現代舞的影響,從游好彥到林懷民等,無疑是巨大的。進場前,看到老雲門人「青蛇」鄭淑姬也在排隊。當年她和吳素君跳的《白蛇傳》裡,大量使用瑪莎葛蘭姆方法中所強調的腹部動作收縮,來帶動青蛇白蛇的動作與情緒,而《白蛇傳》簡單又象徵性的舞台設計,正好呼應了瑪莎葛蘭姆的《迷宮行》裡,野口勇那極具暗示意味的舞台設計風格。
  
許芳宜在兩天的舞碼裡表現傑出,各種角色舞來,皆恰如其份而毫不費力,十分精準確實。原來她被稱該團「首席中的首席」,絕非誇大之詞或威廉波特情結作祟。相對來說,許多觀眾都感受到瑪莎葛蘭姆舞團的其他舞者,技術水平高低懸殊,現場表現參差不齊,頗令人感到失望。難怪在言談中,林老師對瑪莎葛蘭姆舞團的未來很不看好,稱其為「夕陽無限好」,並認為這恐是台灣觀眾最後一次有機會觀看此團的演出。
  
兩天八段舞作,創作年代最晚近者,已是20多年前瑪莎葛蘭姆的晚年舊作,其他也多是1930年代上下的舞蹈「正典」(canon)。縱使這些作品的歷史地位重大,反覆溫習正典也是必要的,但總令人好奇近20年來,該團除了搬演舊作,是否仍有因應舞壇趨勢反覆創新?這些舞作縱使有的仍算精彩,但若不見較為當代的反芻或轉化,那麼是否只剩下近似考古學上的價值?
  
但無論如何,許芳宜跳得真好。一片黯淡中,只要她上場,彷彿整個舞就瞬時活了起來,而這跟她是不是台灣人,其實關係不大。就像當年她跳林老師的《竹夢》時,其中一段與宋超群在竹林中的雙人舞,狀似無聲無息,卻在安靜中血肉淋漓,招招切中要害,很是精彩。3月25日晚上的演出謝幕時,早上才去宜蘭看著羅曼菲火化的林老師,悄悄地從舞台左方上去獻花擁抱許芳宜,讓嚇了一跳的舞者激動地哭了出來,這一天對她來說,既是歡喜回家,卻又是恩師羅曼菲過世,感受肯定十分複雜吧。
  
想到她的老師羅曼菲,就無法不憶起《輓歌》。林懷民1989年的這齣作品,原本是獻給六四時的民運領袖柴玲,名為《今天是公元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之後更名為《輓歌》,其意衍生為送給所有受壓迫苦難者的安魂曲。特地為羅曼菲量身打造的這齣舞,那十多分鐘由慢而快、毫無間斷的旋轉,那麼地minimal,卻又極端地複雜巨大。搭配的是舞者不斷燃燒地喘息換氣聲,而舞作突然停止的姿態,是斜對觀眾,一手領著長裙,一種不想流俗,拒絕從眾的傲氣,彷彿代表了雲門人的特殊品質:多年來專心致志地持續做一件事,直到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就像羅曼菲最讓我印象深刻的照片,是攝影家劉振祥所拍,1991年雲門復出首演那天,她和鄭淑姬兩人同台、彎腰鞠躬、雙手直垂、表達感激的謝幕影像。其中羅穿著《輓歌》舞衣,一身漆黑,宛如死神,鄭淑姬當天跳的好像是《流雲》,全身白亮,有如嬰孩。
  
一死一生,反差巨大,那就像舞者,既要維持必死的堅持,又要維繫初生的純粹。



Mission in Convergence--NCC系列命題

2005年12月,為了瞭解NCC各候選人的專業,NCC審查委員特別出了十八道考題,各候選委員分別就自己專長認真回答了這十八道考題,現皆已上網公開,供全民查閱。為了使這些豐富資料更便於閱讀,傳學鬥特別挑選幾個重要命題,將這些資料做重點整理,使大家能兼融各方觀點,進一步釐清匯流時代的政策規劃。


※Mission in Convergence--NCC系列命題之二

《新聞自由的促進》

指標題目:
※西方各國當中,美國的第一憲法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可能最為知名,有些憲法第一修正案學者強調,除了不立法限制新聞自由,國家更應該通過資源的提供及對市場競爭的有效規範,積極促進新聞自由,請間您對這個看法的評價是?


一、不限制新聞媒體的內容跟採訪方式

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強調之言論自由,對通訊傳播之影響極為深遠,甚至超出一般言論自由之意義,而進入事業進入市場之議題。基本法第一條亦表明維護國民權利,即要確保例如憲法所規定之言論自由、工作權、財產權。

二、防止媒體壟斷,仍須結構性管制(頻率、預算)

若能將傳輸平台與營運平台或頻道經營區隔,則對頻道經營者應盡量使其分散化。

即係促成新聞媒體所有權的多元化,對市場競爭自由兼併新聞媒體的現
象,加以限制與規範,防止新聞媒體所有權過度的橫向與縱向集中,希望所有權的分散能導致新聞媒體的編採不會形成一言堂,此乃促成新聞媒體言論多元化的唯一方法。

三、給予弱勢、特定族群於媒體表達意見的空間(多元)

Freedomof the Press,是美國憲法修正案對Press之保障,基本上從民主今日市場開放(多元化)今言論自由今多元文化(各個族群之發聲權),國家資源之提供須針對多元文化及多元化著手,避免新聞自由被曲解,新聞市場必須有多元之競爭,在避免市場與資訊被獨佔或壟斷,應做有效之規範。                                                                           
四、民眾應有媒體近用權

大法官在第三六四號解釋中為言論自由增加了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廣電媒體的意涵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早在民國入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成釋字364號,明確表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五、新聞工作者之新聞自主權

大法官在第三六四號解釋中同時提到了新聞媒體的「編輯自由」,卻沒有機會就媒體工作者的專業自主保障加以發揮,此一專業自主的保障當然還無法和法官受到的獨立保障相提並論,尤其在外部多元的媒體環境中,媒體所有人和經營者決定新聞編輯方向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但新聞工作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也要受到最低的保障,惟其如此,才能回到新聞自由在憲法上的理念基礎,言論自由和知的權利。因此如何在制度上使人民的平等接近使用及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自主保障,在競爭性結構的維護以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落實,應該是委員會必須承擔的任務。

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公視法第二十七條有「編輯室公約」的現定與規範,明文規定公視總經理需與新聞部經理簽訂編輞室公約,不以行政權干預編輯室的專業自主權。這樣的規範在民營媒體中是否適用,可能有爭議。不過’媒體業者對於從業人員的生命權、工作權、「內部新聞自由」等應有具體的保障承諾,同時以自律原則實踐新聞自由應負的責任,

六、應先有新聞自律
在不侵犯他人自尊或人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才有新聞自由發揮的空間,應是業者自律的基本原則

政府應堅守其在媒體規範過程中應有之角色,明確告知業者其於何時將介入規範,範圍外之事項,則應由媒體以自律方式回應消費者之需求’政府應為剩餘責任之承受者(先媒體,再社會,最後為政府),美國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在Sohenck vs. United States一案中,認為:唯有當對社會之福利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時,政府始可出面干預」。

以法律推動媒體自我規範之營運責任,有關處理民眾申訴及業者應自律等情事可明訂於法律架構中。在自律制度方面,要求制定行為守則或規範,建立執行裁構,規定懲處方式(警告、除名)。如果媒體未能有效承擔其責任者,則政府將迫使他們來承擔。但自律規範一般僅在避免外界批評及政府干預者,其標準乃最低限度要求,非理想表現之目標,大眾傳播事業之責任,非在此種約束下即可承擔起來。

七、除了政府管制,民眾應對媒體加以監督

消費者應認識到媒體力量之坐大,依典型之辦法,直接向權利中心求助之做法,已無法讓媒體力量有所收斂。閱聽大眾應以傳播動力主要推動者自任,如果閱聽人未能有效反映他們對大眾媒體之願望,則由政府介入,代他們來宣示願望。

八、政府是否美促進新聞自由之名,行干涉之實?

政府可以設定何謂「促進新聞自由」的政策,再加上由政府來執行「資源的提供」,形成決策與執行皆掌握在政府之手。其次,自由新聞媒體業者一方觀之,其為了取得國家政府提供的資源,除了必須符合政府所設定的種種補助條件外,尚須注意其新聞報導不要違反政府的偏好,以免得不到補助,反而扭曲了新聞媒體業者的報導自由。因此,由國家政府通過資源的提供,以積極促進新聞自由的作法,不但不能促成新聞自由,反倒提供了國家政府一個積極干預新聞媒體的途徑、管道。

政府也有失靈的時候,規範、管制的結果,常常形成特權、政治力介入,反而干擾了新聞媒體產業的正常發展。尤其是政治力的介入,正是現今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主要用意,如容許政府以提供資源為名,大力介入新聞媒體產業,豈不適得其反?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開跑囉◎

媒體是我們認識世界的窗口嗎?當媒體片段的擷取社會,我們的瞭解即因此失焦了嗎?媒體重不重要呢?如果說媒體自成一股社會力量,混雜於其中之政商糾葛怕是難以釐清,然日常生活之進入卻又似乎無法將之完全抽離;加以媒體事業的活力與品質乃民主所需,則媒體之優劣實影響甚鉅。

商業媒體真的給了我們想要的嗎?有足夠的政策資訊管道流通嗎?號稱全球媒體工業最發達的美國,出了什麼狀況?為何被稱為「問題媒體」?透過對美國媒體發生情況的探討,讓我們一起對照台灣媒體的問題現況,一同思索其中癥結,甚至研究該如何對症下藥吧!

傳學鬥春季讀書會,邀請您與我們一起閱讀 McCHESNEY的「問題媒體」/羅世宏、魏玓、馮建三、唐士哲、林麗雲、王菲菲、王賀白合譯(巨流出版),讀完本書,也許你也會心生縱然社會變化,但因為公義的伸張而增添人生快意;另一種世界不但可能,它就在那裡,等待贏取。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

第二週(4/8):美國新聞實務-CH2、3

以往我們都以為,美國的新聞媒體似乎在客觀中立與公正、敢於批評的種種作風上,是值得效法學習的典範。然,在資本主義昌盛媒體企業愈趨龐大的情況下,實際景況似乎不是我們所想的這般美好。McChesney在《問題媒體》的第二與第三章,便以種種實際案例,來揭開資本主義體制下的美國媒體,其黑暗的一面。


第三週(4/22):Give people what they want ?-CH4、5
 
我們習以為常的概念是:在追逐利潤的競爭壓力驅動下,商業媒體「給予人們他們所想要的」。所以,唯一可取的政策方案是:「解除所有束縛,讓市場決定一切。」但是在四、五章中,說書人McCHESNEY指正,廣告與商業主義徹底顛覆了自由報業傳統。廣告體系,以置入性行銷、整合式行銷、廣告節目化等方式不斷創造出我們新的「需要」。而寡頭壟斷的媒體市場僅在追逐商業利潤,全然悖離觀眾的需求。


第四週(5/6):媒體政策與媒體改革-CH6、7

媒體政策與媒體市場(包括結構與邏輯)存在何種關係?媒體體制背後,是怎樣政策制訂的過程?美國在傳播科技發展與規劃、媒體所有權政策以及公共媒體三大傳播政策領域的發展歷程為何?可能給予我們什麼啟示?在政策制訂過程中,掌握充分資訊的公共參與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媒體改革在美國造成的風潮造成何種衝擊?對公民社會的重要意義為何?


第五週5月 20日《舞影者》影片座談會


地點:人性空間新生店(新生南路3段286巷4弄1號)
時間:13:30
欲報名讀者會,請附上基本資料,寄到:scstw2003@yahoo.com.tw信箱,或電0933-747-068。   


媒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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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再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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