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陳述:
ABCD四位同學與房東賴先生簽約,租期為兩年(94/7/1-96/6/30),由A同學代表簽約,月租金為20000元,押金為40000元,以上費用皆由4人平均分攤。所以每人各出10000元押金及每個月5000元租金。
B同學住了一學期之後想搬出去跟男朋友住,在四人商量之下(未告知房東此事,不過租約中並無禁止轉租/分租的約定),同意讓B搬出去,但是B必須找其他人來替補這個空出來的房間,所以,B找了一個同校的學生E同學來承租。
A同學與E同學簽了一份租約(95/2/1-96/6/30),對於違約金的部分約定為2個月租金金額,並要求B同學必須列為保證人。至於B同學之前所支付的押金10000元部份,則由E同學付給B同學。
沒想到E同學住了1個月之後,也不想租了,告知A同學將於3月底搬走,A同學很生氣,要求保證人B同學要支付違約金及繼續支付租金。B同學想請問A同學有權利這樣子要求嗎?
崔媽媽回覆: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 法務秘書黃淑娟回覆
一. 就A﹑B﹑E三者來看:
A是二房東﹑E是二房客,而B是E的保證人。
保證人的責任,是當E同學在承租時欠繳租金,或是終止租約後仍積欠租金未付,而A同學向E催討租金不成之後,可以轉而向保證人B要求租金的支付。
如果E同學與A同學終止租約後,並無積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則雙方即無債務的存在,在這種情形下,A同學不能要求保證人B同學繼續支付租金,也不能要求B必須負責繼續維持這份租約。
違約金的部分,A同學可從E同學之前所繳交的押金中扣除,也就是說將來大房東賴先生返還押金給4位承租人時,A同學可以拿20000元(其中一萬元是E當初支付的部分)
在上述的案例中,E同學因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違約金兩個月給予A同學,而B同學身為保證人,如果E同學無法支付違約金,則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落在保證人B同學的身上。不過,由於E同學有押金可以用來充抵違約金的部分,所以B同學也就無須擔負違約金支付的責任。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A同學是不能要求B同學支付違約金及繼續支付租金的。
參考法源─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二. 其實,在這個案例中,A同學可能負擔的責任與風險反而是比較大的。因為在契約上落款的承租人只有A,如果其他承租人不付租金或是提前搬離,那麼A可能會被迫要支付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租金。
所以,建議A同學應向房東要求將所有承租人並列在契約內,或是每人各簽一份租約,釐清每個人的權利及義務,一旦有人要終止租約,請其自行找人頂替並與房東聯繫修改租約,如此才不會造成其他室友的困擾。
而目前B同學雖然無須支付租金及違約金等費用,仍應秉持著同窗之誼,協助ACD三位同學再找一位室友,別讓自己的提前終止租約,影響到其他室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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