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李岳洋律師 協助回覆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秘書 黃淑娟 文字整理
問題陳述:
李老爹在搬家前半個月請業者到家裡來估價,雙方說好1車2500元,預估要搬3車。結果搬家當天業者卻來了8台車16個人,每車都只裝了一點點,把3車就可以搬完的東西分開堆到8台車上,然後要求李老爹付8台車的錢。更過分的是,不請自來的16個搬家師傅雖然沒有搬多少東西,可是每個人都要求李老爹再付1500的工資!
李老爹表示與當初談的價錢不同,而搬家公司表示當初談妥的2500元是車資費用,而人員搬運的費用(每人1500元)要另計。李老爹就這樣在不情願的情況下付了4萬4千元。(2500*8車+1500*16人=44,000元)
後來,李老爹覺得很不公平,想請問該如何拿回多付的錢呢?
問題回覆:
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所以,搬家公司所謂『工資另計』的部分,應以顯著的字體標示,並提醒消費者,在確認消費者知道這樣的情形並同意之下,這個條款才能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部分不肖業者會在估價時以低價及折扣吸引消費者,之後在搬運契約中設下陷阱,例如上述案件的情形,或是在契約中以很不明顯的字體表示工資另計……等。一旦消費者在不察之下簽約,就有可能會產生糾紛。所以,消費者在簽約前要注意一車的價錢是否已經包含『車資』『工資』『物品定位』……等服務項目,才不會到時候與搬家業者在錢的部分牽扯不清。
對於李老爹與搬家公司的糾紛部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所以,李老爹可以至消費者保護團體─崔媽媽基金會申訴,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雙方調處。
如果李老爹在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協助調處下,仍未獲得妥適的處理,則李老爹可至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者到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斟酌一切情形,在不違反雙方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解決雙方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