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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法律Q&A_住戶欠繳管理費,並以費用打折作為繳交的條件,請問管委會該如何處理?950420
【法律Q&A】住戶欠繳管理費,並以費用打折作為繳交的條件,請問管委會該如何處理?

崔媽媽基金會社會發展部專員 郭寶珍 協助回覆
崔媽媽基金會 黃淑娟 文字整理

問題陳述:

  許先生已積欠5個月的管理費,管委會催繳時,許先生表示目前手頭很緊,沒有辦法一次繳清積欠費用,要求管委會將管理費打折,他才願意繳交,請問,管委會可以自行決定將管理費打折嗎?如果管理費不打折,而住戶拒繳,那麼管委會該如何處理?

問題回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由此可知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機關。所以,管委會對於住戶管理費的繳交金額,其標準須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住戶規約,而非自行決定減免或是打折。

對於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其費用包含兩大類:

  1. 公共基金: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繳納。』
  2.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許先生積欠的是公共基金的部分,管委會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舉報,若許先生未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清所積欠的費用,則主管機關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的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如果許先生積欠的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管委會可先發存證信函催告,請許先生繳交管理費,如果許先生仍不給付,則管委會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許先生支付應繳納的管理費金額及遲延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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