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 女人是弱勢不是弱智!--反對林岱樺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即將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林岱樺委員所提之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實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依據WHO 2002年的報告:婦女施行人工中止懷孕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環境,而不安全的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中止懷孕合法化的範圍與內容有關;亦即當一個國家對於人工中止懷孕的規定越嚴格,其女性所處的風險亦會越高。如果按照WHO的報告來看,目前林岱樺立委對於女性實行人工流產的「從嚴」規定將迫使台灣女性處於不安全的環境,並進一步影響到女性的健康。
一、強制諮商違反了世界潮流及WHO的規定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再者,對於強制諮商規範的設置與降低人工中止懷孕總數兩者之間的關聯,尚缺乏有力的實證數據去證明兩者間的因果關聯。何況若真對婦女健康關心的話,應對所有懷孕婦女給與諮商,告知懷孕或止孕所可能有的風險以及心理的支持,絕非只針對中止懷孕者。這不啻於只在處罰已經懷孕而想中止的女性,並未思考到如何改善其健康,更進一步若對導致懷孕的男性沒有任何影響,這樣的方式是對女性大不利。
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中止懷孕前強制諮商,這17個國家中,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10/17)、基督教(9/17)、英國國教(2/17)、東正教(1/17),亦即這些有強制諮商規定的國家都是因為其國家宗教背景的緣故。
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是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和保密原則,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性的壓力下作決定。但林岱樺立委的版本卻要求婦女在人工中止懷孕之前必須強制諮商,且諮商內容還是以「應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為主的諮商輔導,不但違反了諮商中立的原則,亦違反了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
二、思考期的規定是將女性視為弱智者 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前還需再經過思考期的規定,否定了女性有獨立思考與作決定的能力。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在台灣部分研究也發現,婦女由得知懷孕開始,就不斷在思考需要繼續懷孕下去或是止孕,也在探詢找尋哪位醫師較合適,並不是茫然無知的到診所,因此她們需要的是可及性、普設性的「性別平等的性教育與生育諮商中心」,而非強制在準備人工流產前去診所,才被要求強制思考。
再者,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7/8)、基督教(3/8)、英國國教(1/8)、佛教(1/8),均是因宗教因素而規定的國家,而唯一的佛教國家,也是唯一一個亞洲國家為中央集權的新加坡。且依據衛生署所委託的研究顯示:有無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作因果關係的推論。
林岱樺立委的版本要求婦女必須強制思考六天,完全否定了成年婦女決定人工中止懷孕所做的思考,婦女在得知懷孕時,即已進入思考期,林委員卻要求婦女必須再做一次的思考,此舉只是讓女性錯過執行人工中止懷孕的時間,將女性置於不安全的環境並危害婦女健康,其根本目的是阻卻婦女執行人工中止懷孕!!
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作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然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要不要作人工流產」已經是無時無刻都在思考著的問題。對一些宗教的信徒而言,「阻礙生命發展」是一種罪(且不論生命源於何時尚未有一個定論),然而不可否認的,對更大多數的一般人來說,「生而不養」更是罪大莫及。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如果國家要積極鼓勵未預期懷孕的女性將小孩生下來,是否同時已有足夠的資源及配套措施來支持她這一輩子的責任?
尊重生命,不只是尊重其形式,也要尊重其內涵,胎兒生命應該要受到尊重,女性的生命及其內涵也應該受到尊重,還有新生兒長成兒童後,其生長環境以及生活條件的問題也不能忽視。真正尊重生命的作法應該是:讓每一個小孩都是在期待與祝福中生出!!
記者會參與團體: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教師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健康人生聯盟、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 學者代表: 謝臥龍教授
一直以來,生育的責任向來都是落在女性身上。媒體也一直提醒及警告女性年齡對生育及不孕會產生的影響。男性也多以「配合女方生理時鐘」的態度在決定生育的時間,似乎自己不會有時間限制的問題。然而最新一期的生育與不孕期刊(Fertility and Sterility)卻刊登了一項法國科學家Elise de La Rochebrochard所主導的調查報告,表示男性的生育年齡如果在40歲之後,會對生產造成風險。
其實近五年來英美都有類似的研究陸續發表過,但都沒有獲得重視。例如2002年,美國華盛頓大學的科學家就曾報告過,男性在35歲之後精子的活動力會下降、不易使卵子受精、且容易有受損的DNA。2005年4月刊登在美國流行病學雜誌(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的一項調查結果,發現丈夫的年紀若是在35歲以上,即使妻子的年齡在25-35之間,胎兒流產的可能性也增加到3成。且丈夫年齡越大、流產率越高。2005年11月,人類生殖期刊(Human Reproduction)上則一項新的研究也表示,男性精子年紀越大,除了生育能力下降之外,也較容易產出唐氏症及有四肢缺陷的小孩。
英國生殖協會發言人Richard Kennedy表示,在不孕的原因當中男性佔了相當大的因素,但男性普遍有個心態確認為女性才會有問題,因此一但夫妻出現不孕的狀況,總是會要女人先做一堆繁複的檢查,找不出原因之後男人才會去做檢查。
男性的年齡和生育之間的關係除了不被關注之外,在社會文化面也有一些迷思。例如在英國當一個女人生小孩的年齡太大時會被視為瘋狂或自私等負面印象,然而對於中老年才當父親的男性,卻會有莫名的、英雄式的崇拜,認為老來得子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完全忽略了男性的平均壽命普遍比女性短的事實。
女性在生養小孩這件事上一直承擔著許多心理及生理上的壓力,醫學研究也多只關心女性的生殖年齡對胎兒的影響,卻無視男性方面的因素。近年來關於男性年齡對胎兒甚至母體影響的研究已紛紛出現,民眾應該要開始正視這個問題。
一份發表在美國預防醫學期刊(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的研究,檢視為什麼美國人得糖尿病的比例逐漸在升高,是因為檢驗技術進步了?檢驗標準改變了?兩者皆是?還是實質上的比例真的增加了?
研究團隊分析了1997、1998年和2002、2003年病患的健康狀況,結果發現不太可能是因為檢驗技術的進步,因為如果是檢驗技術進步的話,病患的比例應該會有較年輕或較健康的趨勢,但是在這份研究中卻沒有發生這種狀況;此外,研究也發現肥胖是糖尿病很重要的病因 、、、 <看全文>
自從英國政府取消捐贈細胞者可以匿名的權利之後,捐贈精子的人數就逐月下降。而在卵子的部分,由於手術比較複雜並有其風險,捐卵人數原本已經不多。加之英國政府為防止捐贈生殖細胞淪為商品化,除了細胞捐贈者必須先接受免費的身體檢查及心理諮商,更規定提供給捐贈卵子女性的營養費等費用不得超過15英鎊(約新台幣900元),使得卵子更是缺乏。然而英國目前等候使用捐贈卵子的名單卻越來越長,據估計,從登記到獲得捐贈卵子並可施行人工生殖技術的時間約為2年。
在如此漫長的等待之下,一些極度渴望懷孕的英國夫妻轉往海外尋求卵子,尤其經過媒體廣告的鼓吹,這些急於懷孕的夫妻不惜前往東歐、俄國、烏克蘭等國家購買不受國家立法保障的卵子。此舉除了受術夫妻本身會面臨法律上小孩的繼承權問題之外,更間接刺激了當地婦女不惜身體健康而販賣卵子行業的興起 、、、 <看全文>
當捐贈細胞者的匿名權被取消 (2006/4/26)
英國政府在2005年4月決定讓生殖細胞捐贈者不再匿名,也就是說,經由接受精子或卵子所生的小孩,在滿18歲時可以要求詳細知道他們血緣上的父母是誰。而在2005年4月以前所捐贈的精子,如果還沒有被使用則要全數銷毀。雖然英國政府當時保證此舉並不會影響捐贈的意願,然而事實證明是錯的。從英國政府單位最新頒佈的數字可看出捐贈人數明顯的下降:2005年4月曾捐贈精子的人數為18人,5月是12人,六月則是10人。
在法律取消匿名權之後,主要的捐贈來源―為賺取現金的學生,幾乎全部消失,除此之外,由於精子有限,許多不孕患者被醫療院所拒絕,而可接受手術者所要負擔的手術費用更大幅增加了約5倍。簡單來說,就如英國生殖醫學會的Alan Pacey所講的:「需求人數不斷增加,精子來源減少,手術費用增加,受術者吃大虧。」、、、 <看全文>
全球性愛大調查:誰比較性福? (2006/04/25)
一項刊登於4月份性行為檔案(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跨越29個國家、27500名年齡在40-80歲之間的中老年人性生活調查報告顯示,與同年齡的女人比起來,中老年男人對於性生活的滿意度較高。然而,年齡對於性生活的影響其實不高,反倒是身體健康問題或沮喪等外在因素影響較大。並且,在性別越平等的國家,女人對於自己的性生活也越滿足。
調查也顯示,西方國家的受訪者中,有約3分之2的人表示對於性生活很滿意。但在台灣、日本、中國、印尼、泰國等東方國家,卻不是這麼一回事了。舉例來說,在調查數據上,美國有4分之3的男性及3分之2的女性對於他們的性生活很滿意;在日本,只有18%的男性及10%的女性滿意自己的性生活。
領導此研究的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學者Edward Laumann對此表示,在以男性為中心、性別不平等的國家,人們發生性行為的主要原因是為了生產、傳宗接代,因此女性是否能在性行為中享受到歡愉被認為不重要。對於這些國家的中老年婦女而言,性是骯髒的,而發生性行為則是一種不得不的責任,許多女人在50歲之後就停止一切性生活。Dr. Laumann補充說,當女人不快樂,沒有人會快樂。
問題如此多,答案卻如此少 (2006/04/24)
以前女性健康的專家和醫師都會同意三件事情:女性使用雌激素能預防心臟疾病、低脂的食物能讓身體更健康、還有使用鈣片能預防骨折;但是最近美國女性健康促進(WHI)的研究結果卻使這三個論點劃上問號,這項指標性的研究不但使傳統的智慧更加複雜,也揭露了醫學對女性健康瞭解甚少。以下就WHI做簡單的回顧、、、 <看全文>
2006年4月19日、5月8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兩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審查進度至第28條,其中黃淑英版所提「人工協助生殖」,強調以人作為生育主體為法案名稱,以及生殖細胞捐贈者不應男女年齡不同等意見,未被接納。審查進度,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行)。但手術施行 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無償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必須具名捐贈 5. 受術者:需已婚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無年齡上限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6. 捐贈人及受術夫妻均不得指定捐贈或受捐贈對象 7.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日前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終於開始審議延宕了十餘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引起民間爭議的,乃是限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男女才能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民間質疑:此法宣稱為確保民眾之生殖權而設,但事實上卻只保障有婚姻關係者,明顯忽視單身者及同志等人之權益,尤其是對同志而言,更是極為不公。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
同志所面臨的問題,是其伴侶關係不被社會承認。在民法仍以一男一女為「夫妻」之定義下,即使同志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方式生下孩子,孩子仍只有一個母親或父親,其伴侶對於小孩是無法主張親權。此外,伴侶要透過認領或收養對方的孩子也相當困難。雖然天天與孩子相處,亦肩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在法律關係上她/他仍然是個「外人」。按照現行民法架構,在孩子的生母或父親意外死亡,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會回歸到孩子的生母或父親的原生家庭,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若其原生家庭不能接受這段關係,該伴侶也不可能有機會收養孩子。而在繼承關係上,在伴侶未立遺囑即死亡後,孩子的生母或父親也無法主張繼承遺產,若伴侶有立遺囑,受遺贈之財產也不能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所受保障有限。
雖然賴清德委員版本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但事實上仍是以同居或交往中的一男一女為前提,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其實,無論是行政院版或賴清德委員的版本,欲使用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以接受人工生殖者,都必須先經診斷為「不孕症」才得以實施。對於不孕症的定義,自有其生理上的定義,若生殖器官機能正常,但不能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並不認為是「不孕症」。因此,即使在法條中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也並不表示全面開放對於同志、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卵。
最近一些團體對於此法有醞釀抗議的聲音,然而必須要提醒的是,重點不在人工生殖這個特別法,而是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如果民法不放寬對於伴侶的定義,甚至讓同志享有婚姻的權利,人工生殖法即使開放同志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科技擁有小孩,對於同志伴侶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2006年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即將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楊麗環委員及林岱樺委員兩個版本。楊麗環委員主要針對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七條修正條文,以建立「家庭價值」及「婚前守貞」的教育為主。林岱樺委員則是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執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由於行政院版本尚未出爐,而黃淑英委員所提之「生育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已於本週二經程序委員會交付衛環委員會審議,故會中決議請院版於三週後送入立法院,之後再併案審查。
楊委員的「婚前守貞」除了不切實際之外,我們也早就能夠從飽受批評的美國的經驗看到此法案的不可行及失敗。而林委員的強制諮商及強制女性六天的思考期的政策,除了歧視女性的思考能力之外,也直接否定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林岱樺委員認為墮胎後的婦女除了生理的後遺症之外,在心理方面也會比其他婦女有更高比例的精神問題甚至自殺率。其實2005年十月一項刊登在線上英國醫藥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研究報告早已否定了這個說法。
美國學者調查了在1970-1992年間1,247位14-24歲第一次懷孕、且是意外懷孕的女性與之後憂鬱症的關連。當時的1,247位女性中有768位決定生下來、479位決定作人工流產。在之後幾年陸續與這些女性面談後發現,生下小孩的那一組女性,罹患憂鬱症的比例比當時有做人工流產的女性高。當時就有專家建議,如果目標是要減少女性憂鬱症的話,應該要著重在如何預防及改善不預期的生養小孩對女性的影響,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
聯合國在開羅所舉辦的人口會議中所聲明的,安全的人工流產應是屬於公共衛生議題、且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不應該被視為犯罪。如果想減少人工流產的發生,首要之務應是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加強安全性教育及保險套的使用,而非一味的要求禁慾或恐嚇的手段來制止人工流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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