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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外資爭議下的文化主權觀 TVBS股權爭議最後判決結果,決定不予處分。顯然,與前新聞局長姚文智(2005)所說,「這家公司不叫外資,那叫什麼汁呢?我想不是西瓜汁、柳丁汁吧!」有所出入。 去年底鬧的滿城風雨的TVBS外資持股案,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94年11月8日,宣布新廣4字第0940626221號處分書,以TVBS於94年4月8日檢送換照之董事、監事及股東名冊暨94年10月17日聯意(94)法字第094101701號函所載,其股東為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47%,以及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3%,且東方彩視公司百分之百股東為百慕達公司,則百慕達公司已實質持有訴願人百分之百股份,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10條規定外資直接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規定,因此認定「實質違法」,乃依同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一百萬元的行政處分。TVBS因不服判決,於十二月提起行政訴願,最後,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95年5月18日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後決議,將原處分撤銷,行政處分自動失效。對於這項決定,行政院新聞局長鄭文燦回應表示,新聞局會依法行政,該還就還。
數字週刊曾於2006年3月透露TVBS外資爭議可望平反,據新聞局決策官員指出,TVBS外資關鍵在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原意,是容許外資直接及間接持股100%,以利亞太媒體中心發展,所以有利於TVBS解套。 數字週刊並採訪TVBS主管,主管認為,TVBS自認港資持股在法律上並無問題,但因為全世界並沒有一個國家全天候新聞頻道百分之百由外國人直接掌控,自覺對台灣本地人情面上有虧,因此委託亞太梧桐公司代找買家,將30%股權出售。 整理以上論述可知,前後判決之不同,主要癥結在於,新聞局是從TVBS「實際」的資金來源進行認定,但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從「公司法」認定,外資事實上可以間接投資,符合法令規定,因此認定形式上合法。其中可思之處在於,我國廣播電視法律相關規定中,關於外資「直接」、「間接」持股法規之意義為何?且如何定義直接與間接?若以公司法之規定,則所有資金皆可轉個方向進入台灣,又遑論直接與間接?則「間接」持股看似較直接持股在管制上更為進一步防守,實則為放寬外資投資之大門。
此外,台灣由於特殊廣電媒體結構,家家戶戶皆裝設有線電視,而衛星頻道多可以由此管道直接進入家庭,其影響力遠大於無線電視台。因此在「道義」上,是得有立場加以管制。然而事實上,「世界少有在地全天候新聞頻道由外國人掌控」,這句話最重要的意涵在於顯示我國資訊、文化主體性之不足;而「發展亞太媒體中心」的夢想在文化主體性未達成之前,一樣還只是遙不可及的海市蜃樓。
回到事件本身,執政黨在媒體揭弊後才大肆打壓媒體,是為執政黨之不智,更使得政治力的聯想大過於對法理的思辨;而所謂政治惡婆婆的干預,則更警示我們政府應當遵守行政程序,重視其對整體民主社會揭示的標竿性作用,而不是落得政黨陰謀論、汙名化政府執行公權力的尊嚴。要避免落人口實,最基本的、政府一再宣稱的「資訊公開」,卻是讓人民蒐尋不到政府對TVBS相關判決書,及訴願會的決議過程與內容,新聞局的判決是自由心證,訴願會的判決也沒有決議過程,怪不得要批評執政者草率,並無法接受公評。
一個負責的政府,必須忠於自己的國家、人民及文化。在這個國際資本四處侵流的時代,各國皆藉由無線電視數發展製播本國文化節目,在外資爭議的背後,除了民主政治、媒體管制的議題,更重要的是重視本國文化自主性,根本改善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的媒體結構,以進一步維繫文化主權,方為外資管制最重要而深沈的意義。
Our Questions:
1.面對外資持有衛星廣電媒體股權,你認為應當管制嗎?如是,應如何管制? 2.區分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的意義為何? 3.你認為我國文化主體性應從何處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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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媒大事
1.台灣電信協會是私人產業?
報載,交通部日前清查所屬財團法人時發現,由中華電信所掌控的台灣電信協會,在中華電去年八月完成民營化前,未即時修正捐助章程,導致其百億元資產成為私人產業。交部表示,電信協會是繼承日據時代日本人和民間捐助的錢和資產,台灣光復時,郵電管理局接收郵電協會,在法律上即視同國有財產。報導也指出,交部於民國八十五年中華電信從電信總局分離時,未修正電協捐助章程,導致電協十六名董監事全由中華電信指派,也使得民營化後,電協完全被民間企業掌控。交通部,曾全面清查發現電協和郵協名下房地產高達三百多筆,且多數位於台北巿區,巿價超過一百億元,每年光是房租和利息等收入就達兩億多元。
小編媒批:中華電信民營化後,陸續產生了許多類似的問題。這顯示,政府將公營企業民營化同時,根本不會考量國家公共資產被賤賣的問題,同時也顯示台灣政府國家與私人不分的惡習陋規。而隨著公營企業民營化,併購公營企業的私人財團開心的是,可以隨其意志瓜分原為公共機構的利益與資源。台糖、台視、中華電信,其名下於台灣各地有諸多龐大的公共土地與經濟資源,而今隨著所謂的民營化、自由化,讓這些公共資源成為有能力掌控這些機構的私人財團與利益團體、個人所擁有。小編真的不知道,原來自由化是這麼「美好」的一件事情?
2.用戶迴路即將開放 中華電信最後一哩壟斷權將不再? 報載,NCC近期決定將「大樓電信室」等用戶迴路公告為瓶頸措施,希望能使固網業開放用戶迴路,此將列為月底NCC預定宣佈的施政重要方案之一,並將在2008年之前於全台實施。報導指出,此舉無異宣告中華電信壟斷「最後一哩」的局勢將全面終止,新進固網、ISP甚至有線電視業者將因此受益。報導引用市場分析指出,公告瓶頸措施最大的改變,在於用戶迴路的電路租金,由中華電及新進電信業者共同協議的商業議價,改採成本(含利潤在內)計價。
小編媒批:小編認為此新聞有幾個問題必須要探討。NCC要求中華電信開放最後一哩的背後用意為何?中華電信現在已是私部門,則其有何權利繼續掌握用戶迴路不放?如果一旦開放,固網業者及已經自行擁有最後一哩基礎建設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亦同時掌握這個擁有極大利益的基礎建設,對公眾有何回饋?當初要求固網業者協助興建基礎建設,卻不了了之,而今不計前嫌致贈利多是否恰當?這類問題的歸結,仍在於,用戶迴路本屬公共資源,且中華電信為台灣電信龍頭,NCC雖有權對其進行不對稱管制,然而管制與市場開放間,如何達到民眾最大的公共利益,還是最應當考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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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來稿
瞭解國際分工 營建台灣電影支援結構 郭家融╱政治大學廣播電視碩士班
一部電影的生產,傳統而言被分為製作、後製、發行與映演四個階段,廣義而言這四個區塊是拍攝電影不變的基礎步驟,但在當今全球化、區域化,邁向跨國合作與高成本電影攝製的趨勢下,電影生產流程變得越來越複雜細微,一個國家要培養電影文化與發展電影產業,思維必須更透徹地瞭解全球分工下的電影邏輯,解構一部電影的內在和外在基因。
在2003香港國際影視展的進行期間,香港貿易發展局曾委託獨立市場調查公司尼爾森中國(AC Nielsen)在展覽場地,面談訪問了202名業界參觀者及55家參展商,加強瞭解香港與中國簽署更緊密經貿關係協定條約(CEPA)後,香港、中國及國際電影市場會有什麼影響。最後的研究報告顯示,在香港影業最適合擔任的角色問題上,參展商的選擇依次為「影片發行中心」(25%)、「電影融資中心」(18%)、「聯絡的橋樑」(15%)、「在中國內地合拍電影的合夥人」(11%)以及「蒐集市場資訊的途徑」(2%);參觀人士的答案傾向「在中國內地合拍電影的合夥人」(28%),其他選項比例則大略相同。而在未來三年最具發展潛力的項目,則包括了「電影合拍」、「影片發行」、「電影投資」、「電影前後期服務」、「電影重組」、「電影製作服務」與「電影後期製作服務」。
從這個調查我們可以透視出,電影生產除了文本本身之外,還有多少的外部支援結構;同時也可以發現,香港在與中國大陸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協定條約之後,面對全球化浪潮與中國文化崛起下重新的自我審視與定位。即便如電影發展相對台灣及大部分亞洲國家蓬勃的香港,也將自己定位為合夥、發行、聯絡、蒐集市場資訊等的支援結構,畢竟對亞洲的區域化合作而言,中國大陸在消費市場龐大、發行制度逐漸開放,院線制度又漸漸邁向成熟之下,即將成為一個電影產業外移發展的新重地,香港影業瞭解自己必須具備傳統攝製技術之外的思維提升,過往的內部生產必須革新,成為掌握溝通、跨國融資與蒐集資訊這些過去被忽略,但在全球分工體系下越來越顯重要的電影生產環節。
回頭看台灣,我們必須很誠實地面對,台灣現在有沒有機會與能力發展自給自足的電影產業?台灣有沒有辦法像韓國一樣,成立一個令人稱羨的電影園區,有專業的影藝學校、投資銀行、電影投資基金管理與擔保(即便有完整園區的韓國,跨國合作也已成為電影製作主流趨勢,如近期上檔的「愛無間」);或是像法國文化保護政策一樣,使影視產業的資金流向形成互動(如CNC的商業性自動補助,以票房收入決定補助金額,類似獎金分紅度,吸引一百萬人次可獲五百萬法郎之補助,補助金額必須用來製作下一部電影,即便是好萊塢的電影票房依舊徵收)。這些韓、法多年前就已經開始的建設、政策,直到現在台灣還是付之闕如,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台灣沒有影視產品,於是新聞局所謂「台灣只是要求其他會員國同意開放影視市場,允許我國影視商品輸入,同意我國可在各會員國內設立影視服務業,協助我國影視產業進行跨國合作,以拓展更多的國際行銷空間。」就顯得緣木求魚、遠水救不了近火,甚至可能自食惡果。
一項產業要有效發展,基礎的思考是所謂策略適配(Strategic Fit)的觀念,也就是廠商或國家的資源與能力(Resources & Capabilities)必須與外部環境(Industry Structure)緊密貼合(Internal Consistency),因此與其不斷提倡一年要拍多少部國片、要如何地行銷海外,不如務實地思考,台灣影視產業在國際分工的趨勢下到底能提供些什麼不可替代的資源與競爭優勢?這不僅是政府,更是影視從業人員必須要去自我反省的。擺脫傳統製作、後製、發行、映演的鉅觀邏輯,我們必須開始透徹瞭解國際電影市場分工的細微關鍵,在已經耳熟能詳的4P(Product、Price、Promote、Place)理論之外,要去理解另一個P:「Procedure」。明瞭全球化、區域化,跨國合作、高成本電影等新趨勢所產生的動態生產「程序」,每一個不斷在熔合產生的微觀構造,像螺絲釘或潤滑油,就像前述香港影業開始注重的「發行中心」、「融資中心」、「聯絡橋樑」、「合夥人關係」以及「市場資訊蒐集」等等。
在台灣我們能有哪些生產程序可以去強化?筆者提出幾個粗略的思考以供拋磚引玉之討論。對於目前盛行的跨國合資華語電影來說,中國大陸是主要的市場,但是台灣往往成為片商行銷測試的首站,雖然說只是測試,但換個角度思考,台灣市場卻可以成為華語電影的品味中心,如同「蒐集市場資訊的途徑」,利用台灣快速的資訊傳播,成為製片者取材消化的集散地或轉運中心;或是如數位化發展,發展大型的數位電影院台灣也已經落後,但是台灣可以嘗試美國一家獨立數位電影製作公司InDigEnt(Independent Digital Entertainment)的商業模式,德國名導文溫德斯在該公司幫助下以兩台Panasonic DVX-100 PAL (25P) 數位攝影機拍攝「豐饒之地」(Land and Plenty),InDigEnt近幾年來也製作了許多頗獲好評的低成本獨立數位影片,包括「親親小媽」(Tadpole)、獲獎無數的「非關女孩」(Pieces of April)、與獨立名導Richard Linklater的「甜蜜的強暴我」(Tape)等。台灣在數位化將成未來電影製作的趨勢下,可以嘗試先取得先佔優勢,而台灣資訊產業發達,在科技研發這一環節,例如擴展數位影音新通路(MOD、數位電視等)、數位影像實驗與敘事結構,都可能成為促進影視產業進步的契機。
總而言之,越來越龐大的跨國電影製作,其實會有越來越多的支援結構需要去發展;而新媒體的出現,也帶給電影不只是電影的想像,未來的電影生產從製作環節到文本本身,都不再只是線性的製作、後製、發行、映演,而必須牽涉到融資、溝通、發行、資訊蒐集等等新興的附屬產業。台灣已經失去如韓國般自給自足拍片的先機,不斷提倡增加國片數量與海外行銷完全缺乏基礎影視工業的支援,現在需要的是積極的策略轉向,面對大環境現實,將目標放在一步步建立電影生產的支援結構,而非讓影視工作者悶著頭猛拍。有至少一、兩項其他國家不可取代的支援結構,台灣的電影工作者才能介入區域化的電影分工,分享集體獲益;而有了資源分享,才能回過頭來建立屬於台灣本土自給自足的影視環境,也才能再談海外行銷,否則目前的好高鶩遠,只是徒增國內電影工業的困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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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轉載
livehouse公聽會
各位支持獨立音樂產業發展的朋友,最近The Wall也跟隨了地下社會的腳步,收到一紙公文表示要對「違規營業」進行處分,並勒令停止飲酒店與聘請樂團演奏。
關於這件事情,需要大家的關心。五月二十六(星期五)在立法院有一場livehouse公聽會,由立法委員林濁水、林淑芬主持。文化養成不易,可惜現在的媒體在乎的是社會案件,貴公子的婚事及名女藝人的產後復健。
對livehouse在台北市被撲殺的相信大家都很不滿意,這實在需要大家的幫忙。
請大家撥空出席公聽會,也請轉寄相關訊息。如果想要了解更多the wall的狀況或者公聽會的時間地點,the wall經理 傅鉛文的布落格有更詳細的說明。http://www.ccuart.org/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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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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