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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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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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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集會遊行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問天為何遣我禍種



【社論】
集會遊行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政大學生林柏儀違反集會遊行法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於5月30日審結宣判。合議庭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445號解釋文,判決林柏儀無罪。這是台灣司法史上一個重要的判例,因為過去參與集會遊行者動輒得咎,只要遭遇警方唱名警告並完成三次舉牌者,立即移送法辦,無一倖免。社會運動者常要面對沉重的罰鍰和不等的刑期,集會遊行法成為當局限縮社會運動的利器,而警察在街頭上又擁有獨斷的裁量權,何時舉牌,要入何人於罪,全憑警方的自由心證。此次學生林柏儀得以獲判無罪,既是集遊法制定以來的首例,對於警方長期以來執法過當、與民為敵的行徑,也算是一個教訓。

事實上,僅僅這一兩年之間,因觸犯集會遊行法而遭移送者難以計數。去年中華電信工會依工會法程序舉辦合法罷工,結果工會理事長張緒中竟被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處以罰鍰3萬元。今年5月3日,在一場聲援林柏儀的行動中,「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政大學生辜郁哲、師大學生黃佳平也以觸犯集遊法為由而遭警方偵訊;5月13日的「反教育商品化」遊行,又有「勞動者家長聯盟」的鍾秀梅老師以及楊偉中、潘欣榮兩位學生觸法。警方在與群眾對峙時,屢屢抬出上級「整治治安,從街頭開始」的訓令,以表示他們的嚴苛執法,乃係上級壓力,基層員警情非得已。那麼,顯見當年從街頭起家的民進黨,在執政之後,反將街頭的民間力量視為洪水猛獸,壓制街頭成為其社會控制的首要任務。

根據大法官會議445號解釋的意旨,集會自由的保障,不僅及於形式上外在自由,也應及於實質上內在自由,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得以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解釋,其實已經很明白地標示出,集會遊行的自由乃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是憲法所積極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警方的職責應是「保障」集會遊行得以在不受干擾、免於恐懼的情境下進行,而不是以盾牌、警棍、鐵棘藜來限縮人民的權利。不幸的是,我們的警方動輒以威嚇、蒐證、舉牌警告等手段來製造「干擾」和「恐懼」,這根本是違憲,也是對基本人權的踐踏。

台灣喜歡以美國作為範本,那麼,根據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立法減少言論和新聞上的自由,或阻止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投訴冤屈的權利。也就是說,政府依法行政,任何減少言論和新聞自由的舉動,都是非法,政府如果行事非法,就是個非法政府。依此標準,台灣的「集會遊行法」根本是動員戡亂時期戒嚴令的延續,而宣稱「整治治安,從街頭開始」的政府,更是一個違憲的、非法的政府。這樣的政府,恐怕需要更為龐大的「集會遊行」,才得以促成其改變!

(回目錄)



【左右看】問天為何遣我禍種

【左看】
唯台灣人意識作祟
趙萬來/大學教授

阿扁必亡,這是本欄去(2005)年11月即有的預言,懸疑只賸時點究係落在520之前或之後。如今,隨著SOGO與台開雙槓開花,威力不止倍蓰於去秋的泰勞一案,因為這是引爆氫彈的兩枚前導原子彈,行將在年內摧毀扁政權,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創台灣。我們預見及此,深為此而戰慄不已,不因眼下日日爆炸而喜,如藍營,而憂,如綠營,毋寧勇對必臨的結局,提早寫下誄詞,俾為後人誡。

為什麼掀開蓋頭的陳水扁竟是如此齷齪不堪?相信這是人人都驚訝不置的問題。與其說他善騙,不如說是人們縱容有以致之,試看其人26年的從政路,難道一無破綻嗎?知情人皆知太多太多了,但為何沒有泄情予大眾周知呢?顯然是為尊者諱。其實大眾知情了,即使如今天,也不乏為他辯的人。正因為阿扁獲得縱容於前,曲諒於後,所以迄今毫無悔意,反覺自己委屈。

然則不悔的阿扁究竟是得到什麼不悔的支持呢?說穿了,就是唯台灣人意識。溯自對抗國民黨的黨外時期,即以打阿山為訴求,不敢涉及任何工農主張,竭力避免隔海唱和的紅帽子,在此基調下,民主化日益走向自決、獨立,淪為種族主義的對抗賽,蛀空了所有社會內容。在台灣人的聖旨下,民進黨自第一秒鐘即得溺愛,終致台灣之子奪到政權,同時也演為台灣之巨蠹。




【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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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看作者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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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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