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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用CC電子報第二期=========
======== 2006-06-02 =========

§目錄§

1. 【編輯室的話】

2. 【CC熱線】

<創用CC計畫配合教育部辦理推廣活動>
<協助地方文史工作者採用創用CC授權>

3. 【CC報新聞】

<荷蘭出現首宗肯定創用CC授權條款效力的案件>
<創用CC授權可用於網路創作>


4. 【CC放大鏡】

本期專題:政府出版品與創用CC授權

5. 【CC雜貨店】

介紹目前使用創用CC授權的國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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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的話】

台灣的創用CC計畫現在也有電子報了!這是第二次與您見面!創用CC,是
Creative Commons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
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本期電子報內容包括〈CC熱線〉提供創用CC的最新
消息、〈CC報新聞〉提供與創用CC相關的國內外要聞、〈CC放大鏡〉則是
關於創用CC的專題報導,還有〈CC雜貨店〉介紹以創用CC授權的作品和相
關著作。本期專題討論政府出版品的公眾授權議題。

創用CC電子報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發刊,每期規劃不同的專題,並邀
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與行動者為電子報撰寫專題文章,藉此希望讓大家更加
瞭解創用CC的理念。也份外歡迎您提供意見,來函寄達地址請見網址: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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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熱線】

★創用CC計畫配合教育部辦理推廣活動★

創用CC計畫於五、六月配合教育部密集至各縣市教育單位辦理推廣活動,
目前已於台中、高雄、桃園辦理三場次的活動,未來將繼續安排金門、
台北、台中等場次。目的是希望透過本推廣課程與教學現場第一線的教
師們互動,一方面將創用CC的概念普及至教育界,另一方面藉由教師們
回饋的問題,瞭解教育領域使用者端的疑慮,並尋求適當的解決之道。
本活動相關詳細內容請見:
http://etoe.edu.tw/scripts/learning/document/etoe_meeting.asp


★協助地方文史工作者採用創用CC授權★

創用CC計畫為協助擁有大量地方資料的文史工作者,能夠在保護自身的權
益下,釋放其著作的部分權利,以利資料在數位平台上的流通與加值,故
搭配原住民數位典藏計畫於三月底至七月初至台灣各地辦理「台灣原住民
數位典藏與網路百科推廣研習營計畫」課程。本活動相關詳細內容請見:
http://140.109.235.78/ad/view?action=bulletinInfoView&bulletinId=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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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報新聞】

國際:<荷蘭出現首宗肯定創用CC授權條款效力的案件> 林懿萱/編譯


前MTV的VJ亞當肯吉(Adam Curry)在知名的相片網站Flickr刊登他的四張
家庭照,並將這些照片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授權條款開放給大眾利用。荷蘭的小報在一篇報導關於肯吉小
孩的文章中複製了這四張照片,肯吉因此對該報提起著作權侵害的訴訟。
主張他們被Flickr網站上的「此照片是公開的」
(the photo is public)的聲明誤導,所以假設不需獲得肯吉的授權。

法院最後不採納的說法,並認為即使這些照片採創用CC授權,
肯吉仍擁有其張貼在Flickr網站上的四張相片之著作權的部分權利。法
院因此禁止刊載肯吉在Flickr網站上發表的照片,除非
依照創用CC授權條款的規範來使用。

Creative Commons的主席,勞倫斯‧雷席格 (Lawrence Lessig) 表示:
這個判決肯定了創用CC授權的效力,並提醒線上著作的使用者,應尊重
著作權人所採用的授權規範。



國內:<創用CC授權可用於網路創作> 辜雅蕾/文

本月初,由於某位台大碩士生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上販賣好人卡
撲克牌,引起網友強烈不滿,進而牽扯出城邦申請「好人卡」商標的
消息。


城邦今年出版「去死去死吧」一書時,為書封設計了「囧rz」與「好
人卡」兩種圖案並推出周邊商品,為了保護周邊商品所以申請商標權。
最後申請商標並沒有通過智財局的審核。雖然城邦指出,註冊商標只
是為了避免侵權,並不會對第三人主張獨占商標,但還是掀起網路上
一陣撻伐聲。「囧rz」「好人卡」都是台灣網路文化的創意,前者表
達無可奈何、悲憤等情緒,後者則是用來形容男生跟女生表白後,被
女生以「一個好人」的理由拒絕,就表示這個男生被發了一張「好人
卡」。對網友而言,這是集體創作的創意,卻被大公司用來牟利,而
申請商標,當然會發出「我的智慧,你的財產」抱怨聲,甚至發行拒
買城邦商品的活動。


有人認為這件事情凸顯了在網路世界的智財權是強勢的一方說了就算,
以著作權來說,其實使用創用CC授權可能是很好的選擇。因為網路創
作往往在一開始,創作者想要無私的供他人使用,並且鼓勵他人再使
用其著作來進行創作,當然可能當時也沒想到將來會引來商機,所以
刻意或是無意的沒有標明自己的著作權利,這樣的方式可能讓自己的
創作在成為一股流行之後,遭其他人利用來創造商機。但許多時候網
路創作之所以能夠廣為流傳在於它不受到完整著作權保護的關係,因
此,網路創作若想要供使用者自由使用卻又擔心日後不容易主張對該
創作的商業或其他權利,便可以考慮採用創用CC授權,明白標示所釋
出的權利,以及所保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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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放大鏡】

-----------------專題:政府出版品與創用CC授權---------------

<政府出版品與公眾授權> 周文茵、莊庭瑞 著

壹、政府出版品的公眾近用本質

公眾對於政府的施政情形及所應提供的公共資訊,一般可以透過政府出
版品來進行檢視,進而瞭解政府的政務規劃與執行、以及其成效優劣。
而各政府機關亦藉由出版品,使公眾瞭解其政策方向、決策流程,進而
鼓勵公眾積極關心公共事務,並與公眾建立信任的基礎。政府出版品可
以說是民主政治體制裡重要的公眾資訊管道。政府出版品的眾多類型,
無論是施政說明、法規彙編、資料統計、或是專案研究報告等,其目的
不外於呈現決策過程、提供行政依據、反應施政成果、公告政府資訊等。
政府出版品在分析政府施政運作的學術研究中,亦是重要的參考依據。
依此,政府出版品的發行與使用,一般皆循「公眾近用」
(public access)的原則,以求取最大的散布與公眾效益。

所謂政府出版品,依據行政院研考會規劃的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
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
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
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所以政府出版品係以國家預算支應完成
的著作或資料,出版或發行者不限定於「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
校」,尚包含「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者;而
政府出版品的形式並無特別規定,可包括「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
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許多政府機關每年編列相當的預算從事文獻、文物的蒐集、彙整與出版。
政府機關對外簽署的委託研究、開發合約通常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
供的〈政府機關委託研究、開發案件,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問題之參
考說明〉,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委託機關。至目前止,眾多的政府機
關及所屬單位累積了可觀的著作,且皆為這些著作的著作權人。一方面
這些著作由於以政府機關名義發行,內容有專責機關審核,具有一定的
品質與權威,使得這些政府出版品具相當公信力。另一方面,由於這些
政府出版品的著作權人皆是政府機關,是否因為政府機關的消極不作為,
而未能受到充分的散布與使用,也成為眾人關心的事務。

政府出版品都是由政府預算所支持,而政府預算乃源於公眾之稅收,因
此主張政府出版品的公眾近用權利時,更具正當性。而政府出版品管理
辦法第一條:「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
特訂定本辦法。」便點出了這樣的本質。政府出版品通常不以營利為目
的,而其廣泛流通才是最大的目的。為因應政府資訊公開的趨勢,讓民
眾享有知的權利,政府出版品亦透過積極的展示、寄存 、銷售、交流
等流通管道,健全公眾眾接觸政府出版品的機會,以擴大政府出版品之
利用、影響與效益。

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進展,政府出版品已藉由各種媒材形式出現,而內
容的數位化更是政府出版服務的重大趨勢。 政府出版品將內容數位化,
於數位平台上流通,不但能更落實普及流通的期待,達到政府資訊的公
開、透明化,增進公眾近用的機會。此外,搭配隨選列印
(print-on-demand)的服務,除了可降低出版品的倉儲成本,避免不
必要印製成本之外,亦使出版數量不再受囿於固定預算,而出現無法反
映市場需求,失去利用時效的情況。

在愈益成熟的數位化環境裡,現行著作權法的嚴峻限制,與一般使用者
的行為(如視聽著作的自由下載與散布),成為顯著的對照,而成為極
具討論性的議題。在政府出版品逐漸以數位化方式流通,方便公眾取用
的同時,政府以其著作權人的角色,能否以更積極的思維,先行授權任
公民得以自由重製與散布所需要的政府出版品,便愈顯得重要。

貳、政府出版品的公眾授權

現行台灣的著作權法與其他各國一樣,採用創作保護主義;每當著作完
成時,著作人便享有該著作的所有權利,不需另行宣告。其他人在合理
使用目的外的對該著作的利用,皆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亦即,著作
權人對其著作「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

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當著作權「約定不明之部分,推訂為
未授權」。 所以,即使政府出版品的發行機關,以其著作權人的身分,
樂於其出版品被公眾所利用,不需另行申請許可,卻因為現行著作權法
體制的規範,而無法落實。舉例來說,當公眾取得政府出版品之後,如
未能再次與其所有權利之機關取得授權,仍然無法重製或散布該出版品、
或是進而產生衍生創作,即便該政府機關樂意也鼓勵公眾如此使用其出
版品。所以當公眾想進一步利用政府出版品時,都需一再地詢問與確認
授權的取得。這不但耗費時間、人力等無形的成本,也可能扼殺了許多
創新的可能。這樣的困境,同時也制箍了數位化政府出版品的許多可能
發展。

著作權法第50條固然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
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然而,
「合理使用」的界線究竟為何?是否包含整份著作的重製、公開播送或
公開傳輸?是否可以產生衍生著作或作商業使用?其中尚有許多模糊疑
慮的地帶,足以讓使用人望之卻步。

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ing)是著作權人對其指定的著作,以明確的
授權條款先行賦予不特定人使用該著作的權利。任何人只要遵照該公眾
授權條款的規定,就可以使用該著作,不需另行再取得該著作權人的同
意。政府出版品以公眾授權方式釋出,可以讓公眾在取得政府出版品的
同時,也被告知其使用的權利與義務,而能夠在尊重著作權的精神下,
免除不必要的使用疑慮以及成本耗費。


參、著作公眾授權:以正向循環促進資源分享

自2004年9月正式導入台灣以來,創用CC授權已獲得許多創作人的支持
與採用,特別是藝術及音樂創作者,以及數位內容平台的經營者,可見
在現行著作權法的規範之下,國內對於具彈性的公眾授權模式的強烈需
求。在不違背現行著作權法規範之下,創用CC所提倡的簡便易懂的公眾
授權模式,讓在逐漸僵化的著作權體制下的創作人與使用者,同時開啟
了一扇善意的窗口。

為因應各領域不同的需求,目前創用CC授權也已衍生精神相同的其他
授權條款,例如「取樣授權條款」(Sampling License)、「創用典
藏授權條款」(暫譯;Creative Archive License)等。其中創用典
藏授權條款是英國廣播公司(BBC)以創用CC授權條款為核心所發展
出來的公眾授權條款,除了保留姓名標示(Give credit)、非商業
性(No commercial use)、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這三個要
素外,還加入了「禁止背書」(No endorsement)以及「英國境內」
(UK only)兩項要素供選用,以符合英國政府對公共媒體典藏內容釋
出的要求。目前英國的政府部門或所屬單位除英國廣播公司之外,第
四頻道(Channel 4)、空中大學(Open University)、英國電影協會
(British Film Institute)、教師電視台(Teachers'TV)等也都採
用創用典藏授權條款釋出部份內容。

政府出版品採用創用CC授權,一方面可彰顯政府對資源分享此精神的
支持,並以具體行動豐富台灣本地甚至全球的創作素材。另一方面,
政府出版品得以更方便被散布與使用,讓公眾瞭解政府的決策與政績,
並鼓勵公眾參與公共事務。著作的公眾授權,目前已然成為資訊流通
與資源分享的利器,其理念與實務已獲多方接受與採用,實應為我國
各政府機關與所屬單位瞭解和使用。

(本文節錄自《研考會雙月刊》第三十卷第三期九十五年六月號預計
刊登之<政府出版品與公眾授權>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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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雜貨店】

本期CC雜貨店要介紹一些國外採用CC授權的網站:

1.Magnatune:這是一個美國線上音樂公司,他們的商業模式是將歌
手的歌曲放在網路上公開完整的播放,如果使用者需要一張CD或是下
載,可自行決定支付最少八元美金的費用,其中有百分之五十的收入
會直接給創作人。目前他們採取的CC授權方式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相同方式分享」。詳細網址如下:
http://magnatune.com/

2.Open Photo:這是一個提供創用CC授權的照片網站。他們提供各種
創用CC授權的方式,讓創作者選擇用來發佈照片供大眾使用。
詳細網址如下: http://openphoto.net/

3.boingboing:這裡提供創用CC授權的各式文章,該網站的授權方式
採「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1.0 」,詳細網址如下:
http://boingboi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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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主編:莊庭瑞
電子報執行編輯:林懿萱、辜雅蕾
電子報編輯:林克寰、周文茵、吳蕙如

本電子報著作權人為中央研究院,並依據創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授權條款出版。授權條款之詳細內容,請參考: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legalcode

如欲進行商業目的之利用,或者有任何授權上之疑問,請直接與創用 CC
計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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