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兩位人類學者拉舍基與墨菲所著的「垃圾之歌」一書中提到,「人類的歷史,就是不斷製造垃圾的過程…,許多考古學家都是從遺址的垃圾堆中,拼湊出過去生活的圖像…。」
只要有人類活動,就會產生垃圾,自古以來皆是如此。不同的是現代生活所產生的垃圾遠比工業革命之前更為複雜、更為巨大,因此垃圾問題像是一顆毒瘤,隨著人類科技的進步,不斷擴散、長大。
當各國政府越來越難在陸地上找到無人居住、沒人在乎的大片空地,海洋一度被認為是處理垃圾的絕佳地點:過程簡單,傾倒方便,最重要的是她「填不滿」而且「沒人會抱怨」,於是那些狗屁倒灶、見不得人的高污染性人類智慧結晶(核廢料、生化武器材料、原油等)被一股腦地「海拋」了。
幸好,人類的無知具有時效性,但要說服其他因循苟且的人,並彌補、改正我們當下的錯誤卻總是遙遙無期。為了防止各國任意傾倒廢棄物,國際間在1972年訂定「倫敦海拋公約」,但遲至1985年,綠色和平組織仍為了阻止幾個歐洲國家將放射性物質海拋而努力著。
台灣雖然在1990年就公布「海洋污染防治法」,但直到2004年才依據「1972倫敦海拋公約」訂定了「海洋棄置物質」的分類表。簡單來說,環保署把廢棄物分成甲、乙、丙三類:甲類是絕對不能丟到海裡(共九項);乙類是可以丟,但每次都要跟環保署申請;丙類則是在甲、乙類之外的物質,採個案申請方式。
「1972年倫敦海拋公約」採取的是負項表列,意即此公約規定不可以海拋的物質,在規定之外則由各國自行決定。但因全球海洋環境日益惡化,國際間更進一步簽訂「倫敦海拋公約1996年議定書」,並且隨著今年二月,墨西哥政府批准並成為第26個會員國之後,聯合國正式宣佈此項議定書在2006年3月24日正式生效實施,同時環保署也迅速依據此議定書的內容,修訂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海洋棄置物分類」的相關規定。
「1996年議定書」最大的進步是將「海洋棄置物」正面表列,也就是說除了表列七項物質可以海拋外,其他都不允許。如此有效率的法案修訂不但在國內是少見的,更是對於海洋污染的防治往前跨出一步。
日前筆者至環保署參加「海洋棄置物質分類修正草案」公聽會,與會多為台灣各港務局代表、相關廠商等,會中港務局等單位提出「新規定過於嚴苛」的意見,並說明「港內淤積底泥(港內淤泥為可以海拋之其中一項物質)的重金屬含量過高問題發生點在上游,並非港區運作所產生,因此希望環保署能降低標準,如此比較容易執行」。港務局依照商港法,對於污染港區的行為負有管理權責,而今面對自身管理不力,竟希望以降低污染標準當作解套的方式,令人為之氣結。如此顢頇的行政體系,對環境的破壞絕對難辭其咎!
在此,對於環保署能維持高標準,嚴肅面對海洋污染問題,給予高度的敬意。但在法令完備之後,更進一步需要執行的魄力,除了正常的呈報程序、執行報告之外,強烈建議應比照國外在船上安排觀察員,實際督導海拋作業,以免訂定法令的美意化為烏有,也期待環保署能有更多對於海洋保護的積極作為,如此號稱海洋國家的台灣才能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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