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姜律師電子報
 
            

 

姜律師電子報第142期

 

報主簡介

 

本期專欄

「法律追訴權」是什麼?可以保留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爆料風氣如此盛行的今日,幾乎每位被點名的公眾人物都會再三強調對爆料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結果多半不了了之,請問,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可以保留嗎?如果不保留,「法律追訴權」會消滅嗎?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至於追訴權期間有多久?追訴權期間如何起算?乃分別依犯罪行為人所犯罪名之本刑最高度計算,舉例來說,犯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三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二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十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罰金者,為五年。 

追訴權期間則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且追訴權時效之經過,在符合刑法第83條規定之事由時,才能暫時停止進行,並不是當事人想保留就可以保留的,因此就算當事人在電視上或在開記者會上,發表聲明對某犯罪行為人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談話,其實並不會暫停追訴權期間之進行,何況追訴權期間是對偵查機關之追訴犯罪所作限制,而非被害人。因此我們可以說,「保留法律追訴權」,只具有宣示的效果,強調本身自己尚未寬恕加害人的意思,對於刑事追訴機關偵察、審理犯罪並沒有影響。

我要回應

 

英美公司法博客精彩文章(作者:ted888)

 甲好康ㄉ代誌-「私接第四台訊號收看節目,不用抓去關!」

小心一句「警察沒有比較屌!」吃上官司

英美公司法博客

 

與律師面談

法律專欄區

留言給姜律師

如何免費訂閱

姜律師部落格
英美公司法博客
 
法師語錄

真正的「正信」應該要學佛,若只是「拜佛」而不「學佛」,並非正信的佛教徒。

人生在世,但求一心正念,心正氣盛,心開運通 。

律師的小叮嚀

在法律上,病患要告醫師請求賠償,其依據多半是侵權行為,或者是債務不履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現行法律規範而言,有兩個地方要特別注意,一個是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第二個也是最關鍵的就是要由病患來負舉證責任證明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也正是有這兩個特性存在,讓病患在這場與醫師間的戰爭中居於絕對劣勢。

----取自「 醫療過失與損害賠償」

偵查不公開只是在偵查階段為了能正確調查犯罪事實與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手段而已,並非黑箱作業,因此到了法官審理的階段,又會將偵查程序的經過攤在陽光下給您知悉,也會給您充分的時間檢驗偵查階段所調查的事實是否正確。

----取自「偵查不公開」

 

 

本電子報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發行,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若您有具體案例 或有訴訟必要,需要律師提供專業意見,請洽與律師面談,或請EMAIL給我們。
本電子報作者所有文章均有著作權,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轉載重製節錄請先取得作者之書面同意,請洽我要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