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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首例愛滋人權訴訟案宣判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台灣首例愛滋人權訴訟案宣判

 聲明暨連署邀請書

20060614

原為執業醫師的陳先生,在絲毫不被尊重隱私的狀況下,發現感染愛滋,遭有心人士口耳相傳,同時亦被通報該院院長,陳先生旋即被要求停止門診業務。

先生發現感染初曾住院治療,出院後健康逐漸恢復,其感染科主治醫師亦表示,先生身體健康狀況足可繼續看診業務,先生乃主動提出復診之請,院方遲遲未有回音。

初期先生善意溝通,主動表示將遵守我國衛生署與美國疾病防治中心的建議,只要能恢復門診,就不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先生耐心等待,院方卻始終不允許其執行門診業務。

歷經慎重的考慮,先生認知到,若連自己都隱藏吞忍,傷害者絕不會認真看待他的歧視,毅然提出訴訟,決心不再做一個沈默的被害者。這也是台灣首例愛滋人權訴訟案。

 

本案訴訟過程簡錄

2003

年中,法律訴訟正式開展,先生提起妨害秘密及損害賠償之訴。

2004

法院檢察署對先生所提起之妨害秘密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與聲請交付審判,皆維持原處分,俱為駁回。

法院民事庭判決駁回先生所提名譽權及隱私權之訴,法院認定先生感染愛滋一事通報院長層級,不為隱私侵犯,屬合理通報流程。該庭另針對其工作權利受損情節,裁定應屬行政救濟範疇,予以駁回,經最高法院裁定本件應屬民事訴訟範疇,發回更審。

2005

地方法院判定院方停止先生執行門診業務之行為,無不法侵害其工作權,判決先生敗訴。先生提起上訴,高分院以先生並未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未對遭停診之處分為撤銷為變更,而此有效之行政處分,法院以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2006

先生提起再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先生 感言:

法院做了一個錯誤的、負面的判決,否定了愛滋病防治條例法中的人權與工作權,仍然支持舊八股思維,認定愛滋感染者不該有人權與工作權。這將使愛滋病的防治工作更加困難,因為一旦檢查出來,就一定會失去就學、就業的機會。從此沒有人敢接受檢查了。

 

2003年何大一博士針對本案回復本會 信件全文:

Dear Ms. Lin:

I have read your email.  And my position is quite simple.  It is the same as the Taiwan CDC.  Health care workers who are HIV positive should not lose their job or have their job altered simply because of their HIV status.  That is also the position of the US CDC; furthermore, the US courts have ruled in favor of the infected person in various lawsuits. 

I do not support the position of the hospital president, who is obviously not aware of the customary practice.  He or she is letting fear dominate his/her thinking.  He is putting his hospital at jeopardy for a lawsuit, which could prove financially damaging.  I believe that is my position; however, I do not have time to get more involved in this sort of matters.

My best wishes to you and your client.

David Ho

親愛的 小姐:

  我已閱讀你的電子郵件。我的立場很清楚,與台灣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相同。感染HIV的醫護人員不能僅因為他們感染愛滋而失去或轉調他們原有的工作,這也是美國疾病管制中心的立場;更有甚者,美國法院在許多訴訟案中都較傾向支持愛滋感染者。我認同院長的做法,很明顯地,他並不了正確的處理方式,他讓恐懼主宰了他的心靈,他正把他的醫院帶向一個可能會使醫院面臨財務危機的訴訟案中。這也是我的立場;但是,我沒有多餘的時間幫忙處理這類案件。對妳及妳的案主致上我最誠摯的祝福。

                               何大一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聲明:

先生的勇氣與堅持,我們給予最崇高的肯定與尊敬。做為台灣首例,先生承擔了萬名愛滋感染者的苦痛,與二十年雜踏的挫敗。

先生、先生的家人、先生的委任律師,以及我們,都需要您的支持與鼓勵。

對於法院的各項判決,我們皆深表遺憾與不予同意,我們認為法院始終沒有進入愛滋醫護人員執業權利的實質審判,歷經更審仍以形式審判為之,不止顧人民訴訟程序利益,更令愛人權的辯論與保障意義落空。法律是人民保障自己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愛滋人權上,我們看不到它應有的光彩!

我們將審慎思考提請釋憲或其他可能途徑的可行性,並承諾將會盡力為愛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權而努力,尤其是本案關鍵的工作權利與隱私權利。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邀請您 加入對先生的支持行列,您的連署是我們重要的支持,也是對台灣愛滋人權的肯定!

我(們)是:                                      

我(們)想對先生與權促會說:

 

 

請回傳至 praatw@yahoo.com.tw 傳真至(0223759150,感謝您的支持!

您的支持與本案後續發展,將陸續於權促會網站www.praatw.org 公布,請共同關心!

 

 

愛滋醫師 不服停診敗訴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南部某公立醫院一名眼科醫師因愛滋病遭院方停診,醫師不服,起訴要求院長和醫院須連帶賠償他三百多萬元的損失及每月五萬餘元的薪水,但最高法院判他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這名醫師並未就他被停診的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有關處分既沒有被撤銷,就是有效的處分,醫院執行有效的行政處分,便無不法,也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醫院的停職處分是否侵害工作權,判決並未提及。

這家公立醫院九十一年間舉辦醫師例行健康檢查,發現本案醫師的愛滋病毒呈陽性反應;為求慎重,醫師第二次抽血檢驗結果未變。醫院院長得知後,立即下令這名醫師停止看診。

這位醫師十分不服,主張愛滋病患的就業權應依法受到保障。醫師指出,衛生署曾就他的個案開會,只建議他不要做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並未禁止他執業,而遍觀國內外文獻,眼科診療和愛滋病感染間沒因果關係,而他拔除倒插的睫毛等手術,不屬於切入皮膚的侵入性治療,院長不讓他看診,已侵害他的工作權。

醫院院長則指出,遭停業的醫師已出現皮膚潰瘍等病徵,而眼睛是結膜、粘膜結集處,是很容易受到病毒侵入感染的器官。眼科門診需要觸診,也無法讓醫療人員配戴手套檢視,實行眼科手術也難以避免使用器械等侵入性醫療。為了保障病患及當事人的健康,停止該醫師門診及相關手術工作,是合理的。

衛署:若無傳染疑慮 應可看診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昨晚表示,愛滋醫師適不適合執業,應以病患最大利益為考量,若這位醫師跟感染科主治醫師討論過,在不進行侵入性醫療,沒感染疑慮、體力也允許的情況下,應該可以繼續幫病患看診。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說,她還沒看到判決書,但若最高法院仍執著形式,卻不討論愛滋醫師能不能幫病患看病,她「感到失望」。

施文儀肯定地表示,這位醫師絕對不是第一位愛滋醫師,醫院有顧慮,不讓醫師看診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沒有感染他人疑慮的情況下,醫師工作權應該受到保障。他說,若進行侵入性醫療或是外科等醫師,就要避免。

林宜慧說,這位醫師曾跟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求助過,九十一年間,衛生署曾開會討論此一個案,認為在不進行侵入性醫療的情況下,愛滋醫師的工作權應該受到保障。她進一步表示,況且去年六月一日出刊的美國臨床傳染病期刊討論過愛滋醫師的執業範圍,大部分的眼科門診醫療行為都可以進行。

她說,這位醫師確實曾因肺炎住過院,但就她所知,醫師皮膚並沒有潰瘍,體內病毒量也不高,她甚至為此事件寫信給國際知名愛滋專家何大一博士,何大一回信裡也認同衛生署決議。

2006/06/1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