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崔媽媽電子報】學姊可以搬走借給我使用的設備嗎?950622
學姊可以搬走借給我使用的設備嗎?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徐志明律師  協助回覆

問題陳述:

  陳同學經由班上同學介紹與兩位學姊合租一間3房的住家,租期為一學年。學姊們表示冰箱﹑電視﹑洗衣機﹑廚具是兩位學姊自掏腰包買的,不過,陳同學可以使用。另外,陳同學房間裡的床墊﹑書架及衣櫥也是其中一位學姊買的,可以讓陳同學使用。不過,這些承諾,並沒有寫在契約內。

  之後,陳同學養了一隻貓,兩位學姊曾向陳同學反應,請陳同學不要養它,因為家裡會有味道,陳同學表示學姊們當初並沒有表示不可養貓,所以拒絕了學姊的要求,漸漸地學姊們開始對她態度冷淡,最近還告訴陳同學,請她不要使用學姊們自行購買的設備,要用的話就自己買,而且請陳同學返還她們借給陳同學使用的書架.床墊及衣櫥。

  陳同學想問的是她必須要還這些東西嗎? 如果學姊一直找她麻煩,她可以終止租約嗎?

崔媽媽回覆: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兩位學姊做起二房東,將多的房間另租給陳同學,兩位學姊與陳同學間也成立了一個租賃的契約關係,陳同學為房客,既然房東在簽約時承諾房客可使用屋內的設備,那麼在租約存續期間內,房東依法就有提供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的義務,因此,兩位學姊身為房東,依法即不應將原所提供之書架、床墊、衣櫥取回。

  另外,因房客承租雅房一間,此租賃的房間為房客的使用範圍,若房東在締約時即未與房客約定不得在房間內養貓,房客之行為即不屬於違反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方法。

  至於陳同學提到的終止租約,須請陳同學看看契約內是否有相關的約定,如果契約內沒有相關約定,則須經由雙方同意才能終止租約。

  不過,處理上述的案例不能單就法的觀點來看,這中間牽涉到的其實是室友之間人際相處的問題。陳同學因班上同學的介紹住進了這一層住家,與另外兩位房客的關係既是二房東與二房客,也是室友以及學姊、學妹的關係,會住在一起應是因為感情好或是認識,現在發生糾紛,最好的方式是先透過溝通,了解彼此的想法及原因,並提出可能的解決的方式,例如,陳同學須妥善處理寵物的排泄物及常?寵物洗澡,不要讓家中散發異味甚至滋生跳蚤,以及盡量避免讓貓干擾到學姊或破壞家具,以免影響學姊的生活或造成更麻煩的物品修繕問題..等等。如果真的無法達到共識,才來考慮是否要終止租約。

參考法源:

  • 民法第421條第一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崔媽媽基金會」
◆電 話:(02)2365-8140(代表號) ◆傳 真:(02)2368-3073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
◆服務時間:每周一~周五,下午1:00~5:00;晚上6:30~9:00
◆網站地址:http://www.tmm.org.tw
◆優良搬家網:http://move.tmm.org.tw
◆崔媽媽基金會Blog:http://blog.twblog.net/tmm/
◆E-mail:tmm2.org@msa.hinet.net
◆服務項目:1、弱勢居住扶助
      2、租屋資訊提供(房東托租、房客找屋)
      3、租屋、公寓大廈法律義務諮詢
      4、優良搬家公司推薦、搬家糾紛諮詢
      5、網路社區生活資訊(二手舊貨)
      6、台北市大學社區工作推動
      7、各種社區工作經驗分享
      8、全台資料最齊全的社區工作網站
      9、公益社團活動資訊托播


「崔媽媽」電子報 一份專注於住宅、社區、都市、環境議題的網路通訊,  歡迎網友採取以下任一種方式訂閱(免費囉!)

 Ⅰ.章魚網訂/退報界面 https://enews.tacocity.com.tw/browser.phtml?enews=tmm
 Ⅱ.易達網訂/退報界面 http://www.edirect168.com/enewsv2/login.asp

◤訂閱環境資訊網絡請到:econews-request@etf.ngo.org.tw
 在信件裡頭鍵入subscribe ;退訂則信件內鍵入unsubscrib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