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人權電子報 11/30/2000 ◥ http://www.tahr.org.tw ◣ 每隔週三出刊‧歡迎訂閱 ◢ 如果各種人權侵害(human wrongs)無時無地不在發生, 各種人權(human rights)怎麼可能是和你無關的抽象事物? ︽︽︽︽︽︽︽︽︽本期文章摘要︽︽︽︽︽︽︽︽︽︽︽︽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 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 ====================================================== ★小編PS★ 十二月十日適逢世界人權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將十二月訂為 台灣人權月,並舉辦人權月系列活動,詳情請參閱《近期活動預告》。 同時,為配合人權月活動並提醒社會大眾更加重視人權議題, 【人權電子報】將於十二月密集出刊,提供讀者更多的國際人權公約 或相關評論,請所有關心人權的朋友們踴躍參與人權月系列活動,並 給予【人權電子報】支持與指教。 *本期內容* ◎近期活動預告 【你我都是法庭觀察員】(12/2) 【人權影展及座談系列】--邊地發聲 - 自黑暗中發光的族群(12/2-12/23) 【美麗島、人權日-自由時代的追尋演講會】(12/9) 【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國內人權新聞摘要 【總統指示 研議蘇炳坤等三特赦案】 【蘇建和案再審,顯示司法勇氣與決心】 【蘭嶼達悟人阻止廢料桶運輸船入港】 【兒童人權連續四年不及格】 【勵馨公布「少女白皮書」】 【行政院通過「每週44工時」案】 【警察搞丟證據,包庇犯罪】 【前科替代役男不宜擔任校警?】 【白絲帶活動,終止婦女受暴】 【忽視愛滋病患人權,防治條例形同虛設】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報導軍隊不當行為,蘭州日報主管遭查處】 ◎《世界人權宣言》 ============================================================= *** 近期活動預告 *** ★【你我都是法庭觀察員】 蘇案重獲再審機會,本週即將進行第三次開庭。 目前救援團體已邀請法律界人士、專家學者、作家與社會賢達共組法 庭觀察團,進行再審過程的法庭觀察,希望藉由此次的再審,能讓更 多關心司法改革的社會大眾有深入瞭解蘇案的機會。同時也歡迎關心 本案的朋友們前往觀察、監督。 時間:12月2日(週六)上午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回本期內容 ★【人權影展及座談系列】--邊地發聲 - 自黑暗中發光的族群 十二月十日適逢世界人權日,台灣正邁向人權國度的途中,社會底層 仍有許多人,長久以來遭受人權侵害、受到忽略或遭到誤解,得不到 社會公平的對待,更不用說受到人權光環的呵護。然而,雖然身處黑 暗,他們卻展現了令人激賞的生命力,努力活出生命的光輝。 人權影展及座談系列即將開鑼。如果你願意一起來瞭解在黑暗中發光 的小人物,歡迎所有關心人權議題的朋友們,和我們一同透過影像與 討論,深入邊地、聽他們的聲音、傳遞我們的關心與支持。 地點:台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地下一樓會議廳A/B) 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85號地下一樓 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鄭南榕基金會、台大大論社 〈場次一〉12/2(六) 2:00~5:00pm 輻射將至--烏坵(導演:周美玲) 座談者:林峰正、周美玲、夏曼藍波安、阿女烏、陳俊宏 〈場次二〉12/7(四) 6:30~9:00pm 島國殺人紀事(導演:蔡崇隆) 座談者:李敏勇、蔡崇隆、平路、顧立雄 〈場次三〉12/14(四) 6:30~9:00pm 日日春(李易霖) 座談者:賴秀如、李易霖、周佳君、邱晃泉 〈場次四〉12/23(六) 1:30~5:00pm 勞資趣味競賽(羅興階) 座談者:陳俊志、羅興階、魏千峰、陳素香 (詳細節目內容及座談者簡介請參閱台權會網站:http://www.tahr.org.tw ) 回本期內容 ★【美麗島、人權日-自由時代的追尋演講會】 發生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的高雄「美麗島事件」,已成為台灣 民主化過程中,最具影響力、且無可磨滅的史實。在美麗島事件 二十一週年及世界人權紀念日前夕,鄭南榕基金會特別邀請美麗島 事件當事人姚嘉文資政、長期關懷台灣人權的李勝雄律師及台灣大 學歷史系李永熾教授與大家來共同回顧那段歷史以及自由時代的追尋。 時間:12月9日 星期六 2:00-4:00 PM 地點:誠品書局敦南店B2視聽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 主 辦:財團法人鄭南榕基金會 回本期內容 ★【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人權是什麼? 小到馬路上車輛橫衝直撞、不禮讓人,大至遭刑求誣陷、蒙冤入獄九 年;近到夫妻吵架、虐殺兒童,遠至地球某端紛紛擾擾、無情的戰火。 這些都是「人權」議題,這些都跟「人權」相關,你怎麼還能說「人 權」是抽象的事物?「人權」與你沒關係? 對於身邊發生與「人權」相關的大小事務,你覺得有話要說,你覺得 不吐不快,你有獨到的見解,歡迎寫成一千字以內的評論文章,投稿 至【人權電子報】。來稿將刊登於【人權電子報】、台權會網站以及 當期【台權會會訊】,原作者擁有文章百分之百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因本會屬小本經營之民間社團,經費皆來自善心人士之捐款,故來稿 恕不計酬,敬請見諒。(投稿內容謝絕陳情書信) 回本期內容 --------------------------------------------------------------------------------------------------- ◎台灣人權新聞摘要 《總統指示 研議蘇炳坤等三特赦案》(11/29) 陳水扁總統廿八日責成行政院依據赦免法第六條,研議對引發爭議的 蘇炳坤強盜殺人未遂案、錫安山等教徒拒服兵役案、工運人士曾茂興 等人辦理特赦。這將是陳水扁總統上任後首次依法行使特赦之權,據 悉,整個特赦案可望於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前後定案。 邱義仁說,「蘇炳坤案」是發生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廿三日凌晨,蘇 炳坤被控進入瑞修銀樓搶劫,七十六年三月廿六日判刑十五年。蘇自 認冤枉展開逃亡,七十七年依立法院通過的減刑條例減為十年,於八 十七年被捕送監服刑,法界、司改人士均高度關切。由於全案一直沒 有找到直接證據,只憑竊盜郭中雄自白,前後反覆咬住蘇炳坤涉案, 連司法界人士也認為逮捕這樣一名沒有直接證據的人,「有點做不下 去」。 特赦的第二案,像是錫安山等教徒拒服兵役而坐牢的案子。邱義仁說, 部分錫安山教徒由於宗教理由拒服兵役而坐牢,但出獄後又要服兵役, 有人已經因此反覆坐牢二至三次。錫安山教徒因宗教理由,拒服兵役 目前已有替代役可以解決,總統經考量後認為應予特赦。這類教徒可 以改服替代役,解決長期以來的爭議。 第三案是因率領失業勞工臥軌抗議聯福紡織惡意關廠的「工運人士 曾茂興案」。邱義仁說,曾茂興長期從事工運,不但為自己爭取權益, 也為其他勞工爭取,剛剛被捕入獄。總統依法責成政院要求法部研議 辦理特赦。 對特赦案的實施時間,邱義仁表示,法部會進行研究。據指出,府院 傾向選擇一具特殊意義的時間進行特赦,藉此宣示新政府對人權的重視。 回本期內容 《蘇建和案再審,顯示司法勇氣與決心》(11/16) 延宕九年無法定讞的蘇建和三死囚案,十六日由高等法院重新開庭 再審,此案能在充分考量人權之下重新審理,顯示司法面對可能錯 誤的勇氣以及我國對人權重視的進步。 台灣高等法院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第二次開庭審理蘇建和案,合議 庭除了提訊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及傳喚多位證人、被害人 家屬外,也將勘驗檢警人員相驗死者吳銘漢、葉盈蘭夫婦遺體及相 關的偵查錄音帶。 兩次庭訊過程中,合議庭准許全程開放旁聽,蘇建和、劉秉郎、莊 林勳所委任的辯護律師團及被害人家屬委任的告訴代理人,以及台 灣高檢署檢察官李進誠、費玲玲及吳慎志也將到庭執行職務。另外, 由台權會、司改會及人本教育基金會等社團組成的觀察團,也到庭 旁聽。 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於二十二日公開說明案情重大疑點,並呼籲 「把一切疑問攤在太陽底下公開審判!」。會中,蘇友辰說明蘇案 有九大疑點待查,針對蘇案最關鍵的證據─王文孝的自白,蘇律師 也將前後十八次供詞製作了一份詳細對照表,說明王文孝指證蘇建 和等三人的自白,充斥疑點不可信。 許文彬律師表示律師團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痛苦遭遇非常同情, 但是,律師團確信真兇只有王文孝一人,蘇建和等三人是百分之百 的冤枉,而兇手王文孝已經伏法,還被害人公道了,希望被害人家 屬能冷靜、理性,如果硬要拖蘇建和等人下水,那是不公道的。 顧立雄律師則從慎刑、嚴格證據法則的觀點發表意見,他認為, 十年前認為合理的證據法則,如今未必認為合理,今日若無提昇, 顯示司法改革的成效大有問題,以目前的環境,主張廢除死刑, 是曲高和寡的,不過,我們可以以「慎刑」、「嚴格的證據法則」 ,來面對懸疑案件,以免冤抑。 回本期內容 《蘭嶼達悟人阻止廢料桶運輸船入港》(11/17) 十一月十七日台電運送廢料空桶至蘭嶼,達悟族人聚集港口圍堵。 巴燕達魯立委接獲當地居民通知,緊急向台電席董事長要求,在未 與當地做好事前溝通,無法讓當地相信運的真是空桶的情況下,應 先撒回。不知是否因為居民抗爭,運輸船最後沒有入港,於中午前 折回。 多年來,核廢料貯存場設置於蘭嶼達悟民族的家園,造成對其沉重 傷害,他們反對核廢料繼續貯存在蘭嶼,更無法接受新增加貯存數 目。三年前,台電企圖偷運一批核廢料到蘭嶼,島上族人立即聚集 在港口,誓死抗拒廢料運輸船入港,可見他們是如何地深惡痛絕, 不可能有任何妥協! 巴燕達魯在上午十點左右,接獲蘭嶼居民電話通知,有一艘疑似核 廢料運輸船於漁人村外海徘徊,而台電也臨時通知蘭嶼廖班佳鄉長, 有一艘核廢料空桶運輸船要進港;在長期受騙受害的蘭嶼人的立場, 實在無法接受如此說法。因此,當地居民立即聚集港口、預備以任 何可以採取的手段,包括以石擊船等方式來阻止可能的核廢料侵入; 在本月12日的反核遊行中達悟人已強烈的表達對核廢的痛恨,近日 又有報址刊載蘭嶼願意接受核三廠廢料的不實消息,引發不滿,才 不到一個禮拜的時間,在達悟人心情未定的此時,台電卻開始進行 作業,無疑火上加油。達悟人是個愛好和平的民族,經過多次地和 平反核遊行來表達心聲卻未受到重視。所以他們認為,若因此導致 不可預測後果,不但是台電,政府亦應負起一切責任! 在蘭嶼人的監視下,運輸船雖然一度接近到離岸五百公尺,但是終 在埸方人員連繫下離去,並沒有入港。由於事涉極敏感問題,巴燕 達魯要求爾後相關作業,應做好前置作業,與當地居民溝通,取得 充分瞭解。蘭嶼居民更要求,若是要進行蘭嶼核廢料處理相關作業, 包括廢料空桶的運送,應由環保署及具有公信力的民間環保團體監 督,確認無放射性物質進入蘭嶼。蘭嶼人只能接受將核廢料移出。 (原文取自立委巴燕達魯發表之新聞稿) 回本期內容 《兒童人權連續四年不及格》(11/20) 十一月二十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根據兒童福利聯盟所做的 「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調查」顯示,台灣兒童人權已經連續四年 呈現不及格的狀態,基本人權甚至每況愈下。 二○○○年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延續往年採用菁英評估人問 卷調查方式,調查對象為台灣地區的學者、兒福機構主管、社政單 位主管、社工實務人員、媒體工作者、立委、醫療、法律、教育等 專業人士。調查期間為今年八月至十月間,回收一百零二份有效問卷。 調查主題分成「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健康權」 四大指標。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兒童人權總平均只有二 ‧七三分, 已經連續四年不及格。四項指標中,社會權仍然是最低分, 只有二‧六分。例如電視分級制未落實、兒童受虐事件仍頻傳等都 是影響因素,並未比去年進步。 值得欣慰的是,「教育權」與「健康權」雖然尚未達到及格的地步, 但有逐年改善的情況。馮燕指出,政府決定自九十學年度開始發放 幼兒券、台北市托育機構突破二千家;以及明年起全額補助三歲以 下兒童健保自付費用等措施,都是具體保障兒童權益的作法。 回本期內容 《勵馨公布「少女白皮書」》(11/20) 十一月二十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勵馨基金會發表「少女紅皮書」 檢視台灣少女人權狀況。勵馨基金會指出,台灣少女被商品化的情 形相當嚴重,從檳榔西施、泡沫紅茶辣妹到電視節目的少女形象, 都將少女物化成帶著性暗示的物體。此外,台灣少女在人權、人格 權、健康權以及教育權方面也沒有受到足夠的照顧,從事性交易、 墮胎、遭受性侵害的人數也逐年增加,顯示台灣少女的處境十分堪慮。 受到性侵害的少女通常處在關係中的劣勢,而少女未婚懷孕也越來 越嚴重,每年的「九月墮胎潮」已逐漸轉變為「週末」墮胎潮,少 女懷孕常延遲發現,即使發現也不敢或不願意把懷孕適時告訴父母。 忽略懷孕的身體照顧以及營養攝取不足的情況下,貧血、妊辰糖尿、 妊娠高血壓以及難產等合併症都很容易發生。尋求密醫或非法管道 購得的墮胎藥導致的安全衛生問題,以及對母體造成的不良影響, 也對少女的健康與生命產生威脅。 回本期內容 《行政院通過「每週44工時」案》(11/22) 行政院會22日上午通過「每週44工時」案,讓勞工團體群起憤怒, 全國兩大總工會並表示將進行大規模抗議;工運團體出身的台北市 政府勞工局長鄭村棋下午表示,工時案的通過顯示新政府不思政經 改革,反而藉由壓低勞動條件,「打勞方給資方看」,完全暴露出 民進黨資產階級右派政黨屬性。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明定從90年1月1日起,勞工每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但並非回到勞委會最初無配套的版本, 而加上8週彈性工時的配套,讓原本對新政府充滿期待的勞工團體大 感失望,批評新政府此舉是將經濟的危機歸咎給勞工。 對於勞委會作這項決策之前,完全不召集地方主管機關討論,鄭村 棋也感到強烈不滿,此外,他也呼籲幾個全國性的總工會理事長一 定要堅持勞工的立場,不要被安撫就失掉了立場。 回本期內容 《警察搞丟證據,包庇犯罪》(11/23) 中壢市民林錦城四年前因停車糾紛,遭歹徒潑灑強酸化學液體燒毀 容貌,以利刃刺瞎眼睛,如今雙眼失明、原本安穩的鐵路局工作也 丟了,甚至導致妻離子散,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卻將該案的相關證 物遺失,致以不起訴結案。 林錦城二十二日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成員至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張 德銘將受理調查。林錦城義務辯護律師鄭文龍表示,這明明是一件 活案、重傷害案,卻因警方的不當作為,致使整個案子無法獲得公 平判決。林錦城進一步指出,案發當天,現場留有歹徒作案的工具 和物品,但警方蒐證扣押時未製作收據,詳細記錄扣押物,且在他 受傷於台大醫院治療的一年四個月間,警察並未針對此案進一步調 查,還推辭說證據已經丟了,甚至否認扣押證物。他說:「案發至 今已經四年又一個月,我還未收到警方的報案三聯單。」 台權會表示,中壢市民林錦城遭受嚴重傷害,遇害四年多來投訴無 門,負責偵辦此案的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甚至遺失所有重要證物, 因此懷疑警察吃案、包庇犯罪。興國派出所處理此案明顯疏失,有 嚴重瀆職;桃園地檢署未依法調查此事件,即對被告予以不起訴處 分,構成藐視司法的事實,致使林錦城的人權遭受嚴重損失,請求 監院調查。 回本期內容 《前科替代役男不宜擔任校警?》(11/23) 有前科的替代役男擔任學校駐衛警是否會對學生安全造成影響?親 民黨立委沈智慧23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據她所得資料顯示,第一批 派駐擔任校警的兩百位替代役男中,有七到八人是有前科記錄的, 其中分發到台中縣某國中的替代役男更甚至是有槍砲前科,她呼籲 有前科替代役男應調離校警,改服其他替代役。 教育部主管教官表示,第一梯次替代役校警中的確是有四名前科役 男擔任校警,教育部都有掌握;不過該名教官也表示,目前有93.7% 的校長對替代役男校警的表現感到滿意。有前科替代役男擔任駐校 警衛消息見報後,造成學童家長紛紛向學校打聽駐校警衛的前科背 景,負責管理役男前科資料的警政署官員表示,目前沒有法源依據 可以提供役男前科資料,若是冒然提供則會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 【小編短評】 在此,值得思考的是,具前科紀錄的替代役男擔任駐警與校園安全 是否有絕對的關聯性。 首先要釐清的是,「具前科紀錄」與「犯罪行為」兩者沒有必然的 關聯性,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一個有偽造文書或偷竊前科的人,日 後不一定會再犯同樣的罪行,也不一定會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再者, 替代役男不論有沒有前科紀錄,其個人資料與行為應該都在主管機 關的掌控之下,而主管機關沒有權利因任何預設性的理由,向第三 者透露其個人資料,基於保護基本的人身自由權,第三者也沒有權 利要求得到任何一位替代役男或任何人的個人資料。 這應該是社會大眾應該培養的基本人權觀念,學會尊重他人,就是 尊重自己。 回本期內容 《白絲帶活動,終止婦女受暴》(11/26) 二十五天是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世界各國參與者都以佩帶白絲帶, 宣示男性反對男人以暴力加害於女性的決心,高雄市各社團昨天也 發起港都白絲帶運動,邀請市長謝長廷和市府官員共同參與,並以 行動劇演出方式,向民眾宣導消弭暴力要靠你我努力! 港都白絲帶運動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謝臥龍發起, 參與社團包括高雄市教師會、女性行動協會、左營高中和台灣同志 人權協會等十幾個社團,活動於上午十點在市府前廣場展開,大家 先高喊尊重身體自主權,不要性騷擾、性侵害和婚姻暴力等口號後, 隨即由高師大師生演出一場發人深省的行動劇。隨後,各社團即分 散至六個群眾密集區,繼續宣導白絲帶運動,期望藉此喚起政府官 員和社會大眾對該議題的關切,在不久的將來能終結性歧視與性暴 力。 回本期內容 《忽視愛滋病患人權,防治條例形同虛設》(11/26) 二十五日一場台港愛滋環境現況座談中,國內愛滋防治團體指出, 國內「愛滋防治條例」近年雖納入感染者的權益保障,但因沒有罰 則,且缺乏申訴管道,法規形同虛設。近年仍有許多感染者被迫身 分曝光,有人車禍骨折開刀被拒,也有感染者入獄服刑得不到醫療。 預防醫學會希望工作坊辦公室主任張維表示,國內十年前訂定的 「愛滋防治條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並未顧慮感染 者的人權和權益。衛生當局用法定傳染病的方式處理感染個案,多 年前甚至發生衛生單位開消毒車到感染者家中消毒的荒謬情形。兩 年前,一位本國女子的外籍先生感染愛滋病,醫院未遵守防治條例 的保密規定,逕自通知該男士的公司。這種不把診斷結果告訴當事 人,而告訴雇主的情形最常發生在勞工健檢,以致不少感染者一碰 到公司安排體檢,就無奈的辭去工作。 雖然三年前修訂的防治條例中增訂感染者工作、就業、隱私等權益 條款,但卻因為沒有罰則,而且受侵害的感染者沒有申訴管道,以 致這些權益條款形同虛設,愛滋病患的人權不被重視,當事人只好 自力救濟,為自己討公道。 回本期內容 ◎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報導軍隊不當行為,蘭州日報主管遭查處》(11/28) 據中國國防報報導,蘭州日報因為近兩年多來,多次刊登有損解放 軍形象的文章,日前遭到中國官方查處。而據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 心的說法,蘭州日報因報導九月於新疆發生的嚴重爆炸案時,發表 多篇指責軍方行為不當的報導,被甘肅新聞出版及省委宣傳部指違 及新聞操守,三名編輯遭到撤職處分。 但據中國人權民運訊息中心發佈的新聞稿則宣稱,蘭州日報高層所 以遭到撤職調查,主要是因為報導九月份發生在新疆造成73人死亡、 300多人受傷的爆炸案時,蘭州日報連續多日跟進報導及發布圖片, 被多份中國境內報紙採用。其中有報導透露,軍車盛載炸藥經過市 區違反了規定,引發蘭州軍區的不滿,才會有近日的撤職動作。 為此,中國甘肅省委、蘭州市委宣傳部決定對該報總編輯在全省通 報批評,副總編輯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新聞中心負責人被撤銷職務, 並解聘了兩名責任編輯。同時責令該報社在全社進行了一次警示教 育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教育。 回本期內容 (以上新聞摘要自明日報、中時電子報報導) ﹍﹍﹍﹍﹍﹍﹍﹍﹍﹍﹍﹍﹍﹍﹍﹍﹍﹍﹍﹍﹍﹍﹍﹍﹍﹍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序 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 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 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 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己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 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 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 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並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 尊重和遵行, 鑒於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 重要性, 因此現在, 大會, 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 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 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 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 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 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平等原則〕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 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 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 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 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公民、政治、權利〕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 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 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 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 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 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 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 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 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 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 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 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 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 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 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 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 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 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至30條將於下期電子報繼續刊載; 英文版全文請見:http://www.tahr.org.tw/english/humanrights.htm) 回本期內容 ﹡﹡﹡﹡﹡﹡﹡﹡﹡﹡﹡﹡﹡﹡﹡﹡﹡﹡﹡﹡﹡﹡﹡﹡﹡﹡﹡﹡﹡﹡﹡﹡﹡ *歡迎轉寄,如欲轉載請先告知台權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電話:(02)2363-9787 傳真:(02)2363-6102 網址:http://www.tahr.org.tw Email: tahr@seed.net.tw 劃撥帳號:19066111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易達網電子報發報中心>════════════════ ˙欲訂閱或取消易達網電子報: http://www.edirect168.com/enewsv2/ ˙收報、退報有問題,請洽易達網客服信箱: mailto:cs@service.edirect168.com ˙歡迎申請易達網免費電子信箱: http://www.edirect168.com ˙易達網電子報發報中心: mailto:news@service.edirect168.com ˙您想要登廣告: http://www.edirect168.com/html/ad.htm ˙本電子報文章與其相關連結由電子報報主提供,易達網負責發送。 ══════════════ 作自己的媒體,唱自己的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