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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
 
            

 

姜律師電子報第144期

 

報主簡介

 

本期專欄

原來測謊可以拒絕呢!緘默權在法律上真的這麼厲害?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有兩件相當矚目的社會案件都與測謊有關,在最近「南迴搞軌」案中的關鍵人物李泰安,竟然可以拒絕檢察官的測謊,這樣的發展讓人很有興趣,印象所及,每當上檢察署或警察局應訊時,檢察官與警察經常告訴被告:「如果你不說話,就給你測謊!」,這讓被告相當恐懼,從來都沒想到原來測謊還可以拒絕呢!李泰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請問,緘默權在法律上真的這麼厲害?是不是每一件刑案都保持緘默,檢察官與法官就拿我沒輒呢? 

        在法律上,每個人都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意思就是說,當法官要將被告定罪的時候,必須要參照證據依法審判,沒有證據就不能將被告定罪,因此被告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是可以保持沈默的,由法院依照檢察官所查證到的證據做審判,法官也不能夠認為被告不說話就認為是「默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測謊是檢警偵查的一種手段,透過測謊科學與精密儀器,檢測被告的陳述是否可信,既然被告法律上享有緘默權,那麼面對測謊儀器所做的訊問自然也可以拒絕回答,這也是為什麼李泰安可以行使緘默權為由拒絕測謊。

        從另外一個理由思考,測謊很容易因為當事人的心情起伏而影響其可信度,因此檢警違反被告的意願強行對被告做測謊,測謊結果的可信度也是相當低的。 

        在法律上,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員等在訊問被告時候,一定要告知被告可享有緘默權,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如果違反這個規定所做的筆錄,都不能夠作為證據。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法律上被告雖然享有緘默權,但是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法官或檢察官會依照被告犯罪後的態度決定刑責的輕重,因此在罪證確鑿的情形,還是建議被告能坦承犯行,配合辦案,爭取減刑的機會,這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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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病患方應負舉證責任證明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是醫療行為的證明文件都掌握在醫師方,雖然法院可以依職權命令醫師方提出相關證物,但是這些醫療文件有無經過醫師方的竄改、隱瞞、甚至於是避重就輕的「修飾」其內容,來影響鑑定報告的可信度等等,這些我們都不得而知;再者,縱使醫師對於醫療文件都據實提出,能保證病患方有足夠的醫療常識能完全明白應提出何種證據才能夠證明醫師方的過失嗎?這種來自於先天醫學知識與醫療資訊的不對稱性,對於醫療糾紛的勝敗,扮演著決定性的關鍵。

----取自「醫療過失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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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談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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