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以內定主委的人選嗎? |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陳詩經律師 協助回覆
案由摘要:
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表決同意,便自行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決議,往後將由住戶ABCD固定擔任每屆的主任委員人選,再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決定何人為之,也就是說主委是由ABCD輪流擔任,其他如監委﹑安委﹑財委等人員才由其他住戶輪流,這樣的決議是合法的嗎?
崔媽媽基金會回覆:
管委會是為了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且管理委員會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不得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管理委員的產生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之後再經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管委會決定主委由ABCD輪流擔任,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的規定,管委會的這項決議是無效的。
參考法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項: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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