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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第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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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欄 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後,馬上就會解除夫妻關係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我國民法上規定,夫妻基於兩相情願決定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還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此外,夫妻二人還必須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的要件,只有夫妻一方去辦離婚登記是會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因此夫妻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還無法發生離婚的效力。 夫妻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具備以下文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 3、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經常遇到一種情形,就是夫妻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確實表示離婚的意思,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一方卻反悔不願意去戶政機關辦理,該怎麼辦呢? 依照法院的見解,只有離婚協議書與二位證人的簽名是不夠的,這樣的離婚協議並未有效成立,還必須夫妻出於自由意願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夫妻在離婚協議後有所反悔,縱使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必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行離婚登記」的文字,他方還是無法向法院提起離婚登記之訴。 遇到這種情形,難道法律上就沒有其他方法了嗎?其實是有的,在民法親屬篇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法時候,於第1052條第2項採取「概括主義」的立法,增列「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做為裁判離婚的理由,這是一個抽象的文義,讓法官可以靈活運用,讓離婚更有彈性。因此美雪不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為證據,並向法院陳述雙方為何會談到離婚的原委,如果夫妻因為個性不合而雙方有離婚的意思,顯然雙方的愛情基礎已經不存在,沒有復合的希望,這段婚姻已經發生無法回復之破綻,難以繼續,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決兩造離婚,這或許是一個解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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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中,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雙方協議離婚,一是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在婚姻關係上,法院並非扮演「殺手」的角色,毋寧說,法院是儘量以「和事佬」的身份介入人民的婚姻事件,所以人民並非隨意都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必須要有民法第一0五二條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這麼做。 ----取自「 惡意遺棄與判決離婚」 我國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之認定,採形式上的狹義解釋,以受有法院宣告禁治產之人才能認定是無行為能力人。但有時失智老人並非未受到禁治產宣告,或是還來不及接受禁治產宣告,此時失智老人的法律地位仍然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失智老人所為之行為可依個案認定其法律行為當時是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來判斷究竟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 ----取自「反璞歸真--談失智老人的無知與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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