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目前本社區最缺乏青少年活動之推展,因此特別規劃舉辦本次
活動,期待藉著本次活動的推展能帶動青少年活動風潮,進而開展關懷青少年的第一步。
貳、主辦單位:台南市北區文成社區發展協會
叁、指導單位: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北區區公所
肆、贊助單位:台南市情人夜市管理處
伍、協辦單位:名音樂器(06-6352022)、爵士樂器(06-2362424)、學友樂器(06-2914371)、真善美音樂中心(07-2611005)、海孟樂器(06-2288404)、詠明音響(06-2139881)。
陸、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06年10月07日止。
柒、報名須知:
(1)團隊人數以3人以上至7人為限,並應有2人以上聯絡電話及地址以利聯繫。
(2)應填妥報名表,註明參賽項目(學生組、社會組)、檢附DEMO帶。
(3)繳交保證金1,000元,於出席參加比賽後如不再有參賽資格時,立即退還保證金1,000元並依參賽人數贈送精美紀念品。
(4)本次活動分為初選、複賽及決賽三階段。
(5)參賽團體須先繳交DEMO帶進行初選,入選名單於網站公佈並另行電話通知。
(6)報名方式:依1.2.3.項檢附於報名期間內至規定之報名地點報名。
(7)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06年10月7日止。
(8)報名地點:
文成社區發展協會(台南市北區立賢路二段138號)經辦人:王清鈺
洽詢電話:2590651手機0971003583傳真電話:06-2507717
Email:wcy080@yahoo.com.tw 網站:http://www.lover.url.tw
聯絡人:吳思儀 洽詢電話:0919636399
捌、比賽地點:台南市情人夜市(台南市海安路三段與民德路交叉口)停車場。
玖、比賽時間:
(1)社會組複賽時間:10月16日、10月23日、10月30日、11月06日止。
(2)社會組決賽時間:每場入選2團計8團於11月8日進行決賽。
(3)學生組複賽時間: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20日、10月25日、10月27日、11月01日止。
(4)學生組決賽時間:每場入選1團共計6團於11月10日進行決賽。
(5)比賽時間如天候不佳,遭逢雨天無法舉辦,主辦單位可擇期順延或變動比賽時間並另行通知參賽團隊。
拾、比賽須知:
(1)本次活動分為初選、複賽及決賽三階段。
(2)初選以參賽團體繳交之DEMO帶進行初選評審,入選名單公佈
於主辦單位及贊助單位網站,並以電話通知複賽時間。
(3)複賽由主辦單位以抽籤決定時間與順序後電話通知,社會組每
場次比賽由四個參賽團體選出兩團參加決賽(學生組每場入選
一團)。
(4)本次活動分為初選、複賽及決賽三階段。
(5)入選複賽團體須準備一首指定曲及兩首自選曲,指定曲為黃品
源的『情人』,指定曲及自選曲參加樂團可以憑自己的創意加以改編,樂風不限,唯創作團體另有加分。
(6)參賽團隊應於每個場次開始(PM 7:00開始)前30分鐘(即PM 6:30前)報到完畢,無故未到視為棄權。
(7)參賽團隊應接受主辦單位管理調配,如有異議情事應向主班單位反映處理,不得有私自鬧場之情,否則主辦單位可逕行撤銷該團隊比賽權利。
拾壹、評審辦法:
(1)評分標準初選由評審計分;複賽及決賽由評審計分及觀眾票選合計,評審佔70%、觀眾票選佔30%。
(2)評審計分分別為歌唱/演奏技巧佔40%、整體默契佔30%、台風佔15%、服裝佔15%等四項。
(3)各階段評審結果將於現場、主辦單位、贊助單位網站佈告。
(4)評審老師簡介:
謝銘祐老師-前大宇唱片製作人,也是知名的詞曲創作人。
曾製作過徐若萱、謝霆鋒等專輯,作品更包含
游鴻明、許茹芸、動力火車、劉德華、迪克牛
仔等多位藝人專輯中主打歌。
黃偉凱老師-曾任台灣地下音樂發展重鎮-河岸留言PUB的
音控員,現任台南ROOM335的創始人之一,及
執行企劃總監,對台灣現階段創作音樂發展過
程有相當深厚的了解及地位。
李建志老師-台南地區資深音樂工作者之一,是起秋音樂季
發起人,現任音樂人錄音室特聘音樂手,從事
樂器演奏表演近20年,表演場所遍及中南部
各縣市,演奏經驗豐富。
拾貳、名次及獎金:
(1)社會組與學生組各從決賽選取前三名,共六組團隊。
(2)社會組與學生組分別設置五名獎項:
第一名 獎金新台幣60,000元 獎盃一座
第二名 獎金新台幣40,000元 獎盃一座
第三名 獎金新台幣30,000元 獎盃一座
第四名 獎金新台幣20,000元
第五名 獎金新台幣10,000元
(3)參加複賽未入選團隊除發還保証金外另發給新台幣1,000元之
參加獎金,入選團隊發給新台幣1,000元之參加獎金。
(4)參加決賽未入選團隊除發還保証金外另發給新台幣2,000元之
參加獎金,入選團隊除發還保証金外另依設置獎項辦法領取獎
金及獎品。
(5)精美紀念品於初選結果發表後,發給每一位參賽者
(6)獎金如須報繳贈與稅,主辦單位應告知後先行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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