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中已明定不淮異性過夜,但房東卻自己帶異性回家,且過夜!房東算違約嗎? |
問題陳述:
小娟初次在外租屋,想租一個單純只住女性的環境,所以找房子的時候都會特別詢問房東:「是不是只租女生?會有異性留宿嗎?」運氣還不錯,看了一間與房東同住的房子,房東也是女性,洽談時還特別強調是自己在管理,當然不會有異性進來留宿的問題,而且在契約中也特別寫下〝異性不得留宿〞的規定,於是小娟便放心的住進去了。
沒想到,幾天後房東竟開始帶男朋友回來過夜,本以為只是一時偶而的狀況,忍一忍就算了,可是一個禮拜過去了,房東的男友竟有常住的意思,讓小娟覺得被欺騙了,小娟與其他室友找房東溝通時,房東卻火冒三丈說:「不高興?你們都給我搬出去好了!」~
小娟想問契約中已明訂異性不得留宿,房東帶異性留宿算不算違約呢?房東可以任意叫人搬走嗎?再發生相同的情形,可以不要住嗎?
崔媽媽基金會回覆
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張寧洲律師 協助回覆
- 由以上案例來看,不禁有個疑問:「此項約定適用雙方嗎?」在約定時大家都會理所當然的以為,此一條款是對雙方的約束,但當房東出現違反約定時,房客能主張的是什麼?罰則又是什麼?強制力又有多大?回歸來看小娟所簽定的契約(一般的坊間契約),是否有相關處罰規定,翻遍條文大都無房東違約罰則,所以就算房東違反承諾,房客完全無法依照契約來處罰房東,因此,小娟要房東配合當時承諾會相當困難。
- 小娟雖然無法要求房東遵守約定,但房東也不能因小娟提出異議而要求小娟搬家,因小娟在本案中並無任何違約情事,房東當不得任意請房客搬遷;若硬逼房客搬離,房客可拒絕搬遷,但這當然需考量該租約是定有期限,抑或未定有期限;倘定有期限,且房客無任何違反契約約定情事,則房東不可任意終止租約;倘未定有期限,則房東得於有利於房客的習慣下,先期通知終止契約,惟以上均須再依租約之特別約定內容而有所不同。
- 建議小娟,承租期中房東若拒絕修正契約或配合約定,在期滿後再與房東溝通,雙方針對此項做清楚明確的約定與罰則,以避免造成對房客的不公;當然,期滿時小娟可以選擇另租他處,但在約定生活公約事項時,務求清楚規範,以免重蹈覆轍。
- 坊間契約說明:
大部份的坊間契約,只明訂房客違約罰則,而無房東違約罰則。例如常見類似的約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等等單方面懲罰的文字,若不細看契約內容,很容易就簽下了不平等的契約,而造成房客權益受損。
教官/訓輔人員可協助事項
再次確認房東是否真的要請同學搬家!
- 很多時候,房東僅是因同學當面詢問讓他們覺得下不了臺,惱羞成怒的就要求房客搬家,若是如此,教官介入斡旋的空間就變大了,只要平撫房東的情緒應可順利解決。此時順勢要求房東修改約定,房東在顧及教官的情面、市場狀況及後續口碑的狀況下,或許可以順利達成。(提醒房東已學期中,再找房客己屬不易)
- 建議可將契約中“不得留宿異性”此條約改為“甲乙雙方,均不得留宿異性,違者可做XX處罰”(處罰內容雙方議定)。
- 協調的狀況大致可區分為下列三種:
- 房東願意更改契約內容,使此項條約更明確規範甲乙雙方及違約罰則,以維持契約之公平性,並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糾紛。也就是房東日後亦必須遵守“不得留宿異性”的規範。
- 房東不願更改條文,但房客仍願意居住,那麼就要接受,此條約只規範房客,也就是說房客不得留宿異性,但房東可以留宿異性。
- 房東不願更改條文,房客也不願繼續居住。房客欲提前終止租約,需依合約內容賠償房東;若合約中未註明罰則,房客可與房東協調違約金多寡。
- 若小娟表明不願居住要求搬遷,對於賠償違約金一事必憤憤不平,因此在學生情緒上的安撫就須多費時間,建議教官與房東協商時,對於房東違反承諾一事多做著力,雖無罰則造成房東無須遵守約定,但或許用此方式可減少同學的損失,解決雙方爭執不休的狀況。
- 假設房東確實要請同學搬家,則需依合約罰則賠償房客;若合約中未註明罰則,房東須與房客協商違約金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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