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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2006.011.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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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

標題\工會活動保護的行政介入-----日本勞動委員會制度介紹〈下〉


作者\林良榮〈日本北海道大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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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42期, 內容為留日學生林良榮針對日本勞動委
員會制度作完整的介紹,但因篇幅過長, 故以上下集的方式發行, 又因
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故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
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42期。


----------------------------------------------------------------三、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的保護途徑

  根據日本工會法(勞動組合法)第七條對於所謂「不當勞動行為」之
規定,乃指雇主對於工會或勞動者不得施予特定之行為,倘若雇主違
反該規範的話,得透過「勞動委員會」此一特別行政手續尋求救濟。
通常,對於工會法第七條所設計的禁止規範內容,也就是,雇主對於
勞資關係施予不公正行為(unfair labor pratice)的類型化規範與
違反該規範之「準司法」之行政救濟手續,合稱為「不當勞動行為制
度」。

  另一方面,日本憲法第二十八條對於勞動者的團結權、團體交涉權。
學說與判例實務上皆認為,該憲法上之權利不僅對國家的關係上具有
公權之效力,對雇主的關係上也直接或間接地發生私權之效力。因此
,一旦雇主對於勞動者的團結權等有侵害之情事發生時,勞動者也可
以透過法院提起諸如損害賠償等之司法救濟。

四、勞動委員會之救濟體制---國家對於工會活動保護的行政介入

(1)勞動委員會的組織˙權限與委員之構成

①組織˙權限
  根據日本工會法20條與勞動關係調整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委員會的權
限乃在於1.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與2.集體的勞資爭議之調處(通常
包括斡旋、調停與仲裁)。依現行日本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委
員會主要除區分為地方(都道府縣)勞動委員會(簡稱地勞委)與中
央勞動委員(簡稱中勞委)會兩種 , 地勞委處理該地方行政區域內
之不當勞動行為事件 , 中勞委處理跨越兩個地方行政區域之案件,
或者接受經地方勞動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勞動事件之再審查的申請判定
。勞動委員會與一般行政機關最大的差異乃在於該委員會不受內閣大
臣 ( 相當我國行政院部會首長 )或地方知事( 相當於我國之縣市
首長 )的指揮監督,依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②委員之構成
  勞動委員之構成有三方面之代表人士 , 其中包括公益代表 ( 公益
委員)勞方代表(勞動者委員)與資方代表(雇主委員)。勞動委員
之選任必須由工會推薦,資方委員則由資方團體推薦,而公益委員之
選任則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委員之同意方可為之。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通常是兼任職。但中勞委的公益委員則例外可有兩人以內之得任命為
專職。就委員人數方面,中勞委乃三方代表各15人,總共45人,由內
閣總理大臣任命;地勞委則由於各地勞委之委員人數構成之情形不一
,根據工會法19規定, 其三方代表人數各大約在5人至13人之範圍內
決定,由都道府縣知事任命。

(2)不當勞動行為事件處理之程序
  就事件處理之整體程序的構造而言 , 最基本的特徵乃在於「職權主
義」之性格,換言之,參與審查的委員並不特別主導事件的審查。另
外,就手續的進行而言,主要有底下幾個步驟:

①申訴→ ②調查→ ③審問→ ④合議→ ⑤命令的決定

其中 ② 至 ④ 的階段中,可因當事人達成和解而終結該案。 而地勞
委的命令決定後,當事人一方如有不服者可選擇向中勞委再申訴。底
下以圖示簡要說明不當勞動行為審理手續之不同階段:(道幸,「勞
使關係のルール」,p34-49,1996,旬報社)

(工會或勞工)申訴

(公益委員)審查委員之決定

(勞資委員)參與委員之決定

調查
1.確認當事人雙方的主張
2.整理當事人所提證據

審問
1.當事人雙方理由申辯
2.詢問證人
3.當事人雙方結辯

聽取參與委員之意見

(公益委員會議)合議

命令決定(對勞方主張)
1.全部救濟
2.部分救濟
3.棄卻
4.駁回

向中勞委申請再審查

中勞委決定再審查命命


五、結語:----台灣未來要有怎麼樣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

  誠如大家所熟知道,台灣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立法命運一直相當
坎坷與不幸。然不可否認的,此一制度之立法已是國家未來重要之
工會政策之一,就一定程度言,該制度一旦立法完成後將會影響未
來台灣的工會組織與勞資關係之發展,台灣的勞動界對該立法動向
似乎不能坐以觀之。然而,就上會期立法院所審查行政院版之不當
勞動行為制度草案(即所謂「勞動三法」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各一部修正條文之統括)內容觀之,有關不當勞
動行為的行政救濟規範,雖在工會法修正草案中設有「(不當勞動
行為)裁決」一章,然就整體之行政救濟體制的規劃設計而言,卻
極為模糊不清,甚至,連對不當勞動行為得發動裁決之該當行政機
關為何亦未有說明,遑論裁決機關組織之成員構成、權限與該裁決
之行政性質了。

  任何一項立法,其實是一個政治行動的結果;立法之前的「立法想
像」(就像草案前文之「立法說明」),當然也可以是一種「政治
想像」(倫理學上的政治動機)。我們台灣的大眾社會,若總是有
一些關於「勞動政治」的立法想像,或許在某些恰當的時刻也可以
與「勞動的」集體政治行動發生一些聯繫,而不只是個別的、單純
的一種想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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