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並不是法律的統治,而是有關法律應該如何的規則,唯有立法者感到自己受到它的拘束,它才是有效的。....法治唯一針對的是政府的強制性活動(懲罰)」Hayek,《自由憲章》 ︾︾︾︾︾︾︾︾︾︾︾︾︾︾︾︾︾︾︾︾︾︾︾︾︾︾︾︾︾︾︾︾︾︾︾︾︾ *本期內容* ◎近期活動預告
◎出版快訊
◎國內人權新聞摘要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人權文選
◎人權新聞 ========================================================================
*** 近期活動預告 ***
★【日日春2006第五屆台北國際娼妓文化節 暨性產業政策行動論壇】 「性產業地下化和性道德污名」的巨石,重壓著赤裸求生不虛矯的娼妓身軀;但是,重踩巨石之上,是那口念蒼生忙著爭權私利的偽善政客;而站在巨石旁的你我,時而冷漠事不關己、時而感嘆時政改革無力、時而不想聞問只想先顧好自己…,但是我們仍舊抱怨等待不到政治清明,但是我們不知道,其實阻礙政治改革的,是那塊和壓迫娼妓的同一巨石。 你想讓生命真誠不死去嗎?日日春,2006娼妓文化節,在台北市長選舉前,在台灣政客窘態盡出之際,邀你一起來行動參與推移巨石,不只為娼妓,也為我們自己;官姐之死,是另一個希望的轉進…。 活動內容區塊: ☆ 更詳細內容請至 http://coswas.org
★【轉型正義—台灣歷史問題系列座談會(二)台灣外交困境的原因與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內涵】 長期以來,由於國人欠缺應有的台灣歷史知識,立基於歷史事實的歷史意識沒有建立,無法成為社會的主流。大眾傳播媒體對歷史的認知,往往容易延續過去官方宣傳內容,過去「正統」歷史論述也往往在未經過學術檢驗的狀況繼續籠罩台灣。 歷史可以原諒,但不可以忘記,遺憾的是許多歷史事實未曾彰顯,更遑論記取歷史教訓。有鑑於此,我們特別邀請專家學者,選取深具歷史意義的課題,規劃一系列的座談會,期待以客觀歷史事實為基礎,傳達台灣主體歷史意識,彰顯歷史應有的正義。 ☆ 主辦單位:台灣歷史學會 協辦單位: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 時間: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上午9點~12點 ☆ 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401會議室(台北市徐州路2號)
★【終止體罰國際研討會 暨 聯合國兒童受暴研究報告台灣發表會】 首度邀集 活動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401室(台北市徐州路2號,近捷運善導寺站、台大醫院站) 終止體罰 全球行動 敬邀您的與會! 主辦單位: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95學年度人權饗宴「性別人權實踐」系列論壇】 創造對話的平台空間,釐清性別人權不同的實踐模式,尤其是在「主流化」與「在地化」的不同實踐方向。 ☆ 論壇主題一:法入國門 ☆ 論壇主題二:法入家門 ☆ 論壇主題三:法入社區 共3場論壇,詳細內容請詳附件,歡迎大家參加! 主辦單位: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人權學程、心理系劉惠琴老師研究小組 聯絡方式:
★【民間婦女團體和性別學者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連署活動】 http://www.ws0.taiwane.com/awakening 連署單下載 行政院院會於十月十八日通過《生育保健法》草案,明訂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醫療機構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天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才能進行人工流產。也就是說,政府否定了女性具有獨立思考和自主決定的能力,所以當女性在懷疑自己懷孕、思慮良久,甚至與家人、伴侶討論之後,到了醫療院所還必須接受陌生人的強制諮詢,再經過三天所謂的思考期,然後才能夠合法進行人工流產。 1. 強化婦產科醫療團隊,對人工流產的性別意識、諮詢能力與責任。該被「強制」的對象,應是從事人工流產的醫護人員,皆須接受具性別意識的人工流產「諮詢」在職訓練/養成教育,並有提供諮詢的義務。同時要將婦產科醫療團隊必須告知之事項內容書面化,以方便其施行,避免遺漏或出現個人偏差性不當之告知內容。 2.普設可及性的「性別平等的性教育與生育諮商中心」,學校內亦要設有此中心,供需要的學生就近諮詢與提供協助。同時諮商時,男女都要接受諮商,不宜只諮商女性。 發起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製作﹝黃惠偵導演﹞,紀錄來自菲律賓、越南外籍監護工在台工作與生活的影片-----「八東病房」終於出版DVD了!】 這部影片主要探討外籍監護工與台灣老殘病的照護問題,以及外籍勞工遠離家鄉在台工作/生活的憂傷與期盼,內容真摯感人。 訂購方式:
*** 出版快訊 *** ★【八月夏日炎炎中暑發行,人權雜誌夏季號專題『GO!人權捍衛者』】 文/邱毓斌 人權運動是一種關懷範圍非常廣泛的社會運動。除了我們比較熟知的對於現代公民基本權利的主張之外,在公民社會中存在著許多攸關性別、社區、文化、勞動、環境等議題的自發性組織,都可以也必須視為人權運動的一環。換句話說,許多人正從不同的角度在關注人類的基本生存權利,她/他們都是「人權捍衛者」,而這些人權捍衛者的行動自由與行動空間都必須要受到一定的保障。所以在這期的人權雜誌中,我們製作了「人權捍衛者專題」,介紹國際人權運動中有關這個概念的最新發展,也分析這樣的運動與日益加深的資本全球化之間的關係。同時也從不同的場域—台灣史、勞工、電影與音樂—來介紹「人權捍衛者」的多樣面貌。 另一個是「集會遊行法專題」。這個題目對於一個活躍的公民社會是極為重要的。這部從國民黨時代就制訂的惡法,老早就成為國家機器箝制人民集會發聲的工具,更令人失望的是,曾經深受此法之害的民進黨近年來更是高舉此法來打壓社會運動。專題中,我們從實務以及法理面檢討了此法的問題所在,值此倒扁靜坐活動登場之際,有助於我們超脫藍綠陣營的互相叫囂,好好用人權的角度來重新檢視集會遊行法。 另外,在本期中也收錄了幾篇與台權會近期工作有關的文章,包括蘇建和案、樂生療養院保存運動以及台權會的志工培訓,希望能讓您更為瞭解台權會以及人權運動的近況。最後要致歉的是,本期人權雜誌沒有能夠如期出刊,不過,如果您瞭解台權會在有限的人力物力之下所要負擔的工作量的話,或許能夠比較體諒我們。當然,您的支持絕對有助於日後人權雜誌的定期出刊,一個眼前的機會就是「2006台權會募款餐會」,希望九月二十九日可以見到您! ◎ 台權會雜誌在晶晶書庫、唐山書店、女書店頗受好評熱賣中~
台權會年度書籍『人權讀本』,翻譯日本經典人權叢書,內容非常生動,以報導文學的手法說出多方面的人權議題,一本售價200元, 歡迎購買~! ▓『人權讀本』在說些什麼? 主編:鎌田 慧 譯者:王淑華 ★【人權雜誌春季號『抵抗之前,問憑什麼抵抗』已經發行!】 本期專題的發想結合去年底香港反WTO運動及楊儒門事件衍伸的「抵抗權」,經過難產陣痛生出的專題「為什麼抵抗之前——問憑什麼抵抗?」 從本期專題的文章,乃至歷史上任何有關抵抗權問題的討論中可以發現:抵抗權概念的正反陣營,其政治光譜可以從極左排列到極右,更妙的是,儘管理由完全不同,光譜的兩極端對於抵抗權都是不信任的。教條右翼濫用了「惡法亦法」的法律實証主義觀點,以正當化統治者;教條左翼則一開始就認為法律只是階級利益鬥爭之下的產物,當然不值得信任。結果,無論有意無意,這兩者都分別構築了一個屬於他們自己的,超越實體法律──無論是國際法或國內法──的自然法。例如「民族的興亡」,或者「階級的衝突」。以意識形態來否定法治的功能,在Terry Eagleton倡言的「後(馬克思)理論時代」的今日,似乎都顯得過於「古典」。太小看了人類制定法律過程中的權利鬥爭,所曾經付出的巨大社會成本。太小看了當今的法律理論,而且放在今日的台灣檢證的話,更太小看了台灣知識社會的水準。 台權會的基本立場,是以國際人權法典為依皈。其實,包括抵抗權在內的,近代的「正義=法律」理念,與其說是追求普世性,毋寧說是在多元價值的利害相剋之中,尋找或保留共生、對話的可能空間。各別民族或階級的各別「正義」,經過了韋伯所謂的「諸神之戰」的長久衝突之後,逐漸摸索出某些對話與共生的規則。這些規則,就是近代的人權理念。「人權」清單之確立,其歷史過程固然充滿血腥,但一經確立,就是期待血腥不再。比方說,若說在台灣連抵抗權的行使都不足夠,非得「革命」不可,那麼中國這類的極端踐踏人權的流氓國家,又該如何?何況,直至目前為止,我們所見識過的所有革命,其果實均為野心政客所攘奪。顯然「無產乎有產乎」「獨裁乎動亂乎」「抵抗乎革命乎」「適法乎超法乎」的二者擇一的兩難困境,是一個被刻意製造出來的危險陷阱。台權會認為,真實社會永遠有更多的選項,更多的理性對話空間,與更少社會成本的妥協之道。個人的美學,永遠不應該以犧牲無辜的他人為前提,更不應該用種族或階級的粗暴區分,把「非自己人」全部定罪成「體制的共犯」。畢竟,抵抗權的根本精神在於爭取正當合理的權利,而不是滿足個人的浪漫幻想或政治野心。 ◎ 如果您對於相關主題也有文章想要投稿,或是意見交流,歡迎您投稿至台權會。
本期專題:個人資料與隱私權 由於傾向集體主義的社會文化意識代代盤根錯節的影響,加上個人主體性的觀念向來無從深入紮根之故,「隱私權」做為一種「人權」,對於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社會而言,和其他隨著台灣民主化過程而漸次發展累積的種種政治人權理念相較之下,可以說仍然是比較陌生的人權觀念。 前衛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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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台灣人權新聞摘要 勞委會最近邀集相關團體召開「研商家事勞動服務者適用勞基法事宜」會議,考慮將外傭納入勞基法保障,不過殘障人士認為納入勞基法後,已屬弱勢的他們可能請不起外傭,處境雪上加霜;勞工團體則堅持外傭納入勞基法才能獲保障,雙方激烈論辯。 勞委會主秘廖為仁指出,勞委會研議家事勞動者(包括本國籍和外國籍)納入勞基法已一段時間,遲未定案主要是各方意見不同。 廖為仁坦言,「這是一件兩難的事」;家事勞動者和所有勞動者一樣,都應該有人權,有一定的保障,但是家庭的職場與一般職場不同,首先在工時如何介定的層面上,就有實質困難。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指出,勞工團體強烈要求外傭納入勞基法。外傭的基本工作權應被保障,工時、加班費、休假等問題,都應以法令明示,否則弱勢家庭壓迫弱勢勞工,這是非常可悲的事。 殘障聯盟等社福團體則憂心,勞委會近來動作頻仍,一旦把外傭納入勞基法規範,在沒有完善配套措施下,將使需要外傭照護的弱勢家庭雪上加霜,陷入照顧、經濟與沉重身心負荷的三重困境,將串聯各團體表達抗議。
依戒治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健康檢查,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應拒絕入所。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法務部規畫,待修法通過之後,配合甫成立的北、中、南、東四所獨立戒治所,藉由衛生署力量,引進戒治及愛滋病醫療資源,使感染愛滋病之毒癮者,在戒治所內接受強制戒治及治療愛滋病,幫有愛滋病的毒患戒除毒癮,減少因吸食毒品造成愛滋病毒的擴散。
《法務部「刀下留人」?迄十日為止 死刑執行率:零》(10.12) 時序已進入十月,今年法務部迄今未執行死刑,已有19名死刑定讞的死囚,還在苟延偷生。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這是推動廢除死刑最成功的一年,也是台灣最接近「沒有死刑的社會」的時刻,昨天上午特到法務部遞交陳情書,並繞行法務部一圈,籲請法務部不再執行死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召集人瞿海源說,去年全世界只有22個國家執行死刑,台灣是其一,目前政府對於廢除死刑表現得不夠積極,主要是以民意不支持作為藉口,國際上以民意當藉口的國家確實不少,但多半不是民主國家。 根據今年六月份完成的民意調查,仍有百分之六十七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但也有百分之廿的民眾支持,若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代替死刑,則有百分之五十三的民眾同意廢除死刑,百分之四十四不同意,可見民意相當複雜。瞿海源建議法務部作決策時,能秉持廢除死刑的基本理念,並考量多方面的民意。
《愛滋禁入社區 恩典之家「剉著等」》(10.14)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陳宜民指出,愛滋進入台灣社會廿多年,沒想到這種傷害人權的事竟然還會發生。法官顯然對於愛滋病毒的傳染途徑一無所知,更不了解中途之家的運作和功能;如果因為愛滋是法定傳染病就要把人趕出社區,那國人常見的B型肝炎也是法定傳染病,難道也要把B肝患者逐出社區?
《廖元豪:現在是檢討集會遊行法時機》(10.16)
《勞動三法研修 「開小門關大門」》(10.18) 立委昨天召開「勞動三法修法公聽會」,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羅德水在會中指出,勞委會修法開放公教人員籌組工會,卻又限縮工會的組成和爭議權,根本是「虛晃一招」。勞團也批評,這就好像「開放組黨卻禁止參政」一樣荒謬。
《偵查一日 隨即起訴 自白殺人 纏訟16年 無罪定讞》(10.25) 高雄地院八十一年間依共同殺人罪判處郭志宏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八十二年二月宣判,郭志宏獲改判無罪。從此以後,高雄高分院前後更審七次,均判他無罪。 承審法官指出,郭志宏是因罪證不足,自白亦與事實有諸多不符,乃判無罪定讞。郭志宏雖然抗辯遭到警方刑求,但他並未提出告訴,經查也無法證明確有刑求。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北韓進行核子試爆招致聯合國制裁,使這個與外界隔絕的國家成為焦點,倫敦泰晤士報15日報導了北韓的令人髮指的種族淨化政策,有殘疾的嬰兒一出生就被殺死,為了保持血統純正,北韓婦女如果懷了中國人的孩子也會被迫墮胎。 據去年投奔自由到南韓的北韓醫生李光哲(譯音)透露,北韓領袖金正日迷信種族優生學,有殘疾的嬰兒一出生就被醫護人員殺死,所以北韓看不到任何殘障者。
今年九月三十日,七十名手無寸鐵的藏人穿越邊境逃往尼泊爾時,遭中共解放軍射殺的影片。事件發生時,剛好被經過的登山者及羅馬尼亞電視台拍攝到,並公諸於世。 影片還播出多國的目擊者表達對此事的看法,中共的解放軍像是在獵殺狗、兔;感覺像是20年前的捷克;西藏人沒有被警告就不斷的被射殺,完全沒有抵抗能力。 這次射殺藏人事件,造成一名17歲比丘尼及一名13歲男童受傷死亡,43人成功逃到尼泊爾,其餘藏人遭到中共抓捕。 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周美裡表示,中共解放軍在邊境濫殺企圖離開的藏人,早有所聞,這只是首宗被錄影下來。他們質疑,這是中國解放軍的一貫處理模式,是中國政府對西藏人民有計劃的、連續性的滅絕民族的手段之一。 中共官方當初承認有此一事,但否認射殺,甚至說這些人是因缺氧而死。照片曝光後,新華社卻報導:解放軍是為了自衛。
《隔著皮夾也竊得到資料 無線識別晶片卡 安全性堪慮》(10.24) 美國電腦科學家進行實驗後表示,新一代使用「無線射頻識別」(RFID)晶片而製作的信用卡,因為射頻可以被偵知,而洩露消費者的資訊,安全有虞。 無線射頻識別晶片信用卡用無線電波來捎遞資料,不必簽名,也不必用刷卡機來讀;這種卡片已經發出幾千萬張,發卡銀行信誓旦旦表示,傳遞交易資訊時,都使用頂級加密技術。 但電腦科學家用儀器實驗赫然發現傳輸資料時,射頻以純文字格式進行,沒有加密;可以輕易擷取持卡人的姓名等資料,然後儲存,而使用的設備小如一本平裝書,可以輕易與家用電腦、射頻組件結合起來,專家表示,就算隔著衣服或皮夾,還是有辦法讀到晶片信用卡,所以這項資訊科技的安全度差得驚人。
(以上新聞摘要節錄自中國電子報、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電子新聞網、台灣日報) ﹍﹍﹍﹍﹍﹍﹍﹍﹍﹍﹍﹍﹍﹍﹍﹍﹍﹍﹍﹍﹍﹍﹍﹍﹍﹍﹍﹍﹍﹍﹍﹍﹍﹍﹍﹍ ★《猥褻知多少?法眠不覺老》⊙文/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 何春蕤 首先我要對大法官許玉秀公開表達我個人最高的敬意。這次617號解釋文實在沒什麼好看的,但是許大法官寫的不同意見書卻令人耳目一新,擊節讚賞;其理路清晰、學養豐富,把解釋文的問題所在說得一清二楚,值得其他的大法官以及所有知識份子仔細拜讀。 憲法是保障基本人權還是維護多數霸權? 617號解釋文把「善良風俗」換成了「多數共通的性價值秩序」。單從文字上來看,這個概念就很可怕,因為本來透過人民的日常生活歷史沈澱形成的「風俗」,現在變成了「價值秩序」,而「秩序」就暗示:只要是偏離了它,世界就「亂」了,這樣,刑法235條就理直氣壯的被用來維護這個秩序。至於這個「多數共通的性價值秩序」到底是什麼呢?617解釋文沒有明說,但是許玉秀大法官指出,這個秩序其實就是「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凡不是多數的、共通的性價值和性行為,都可能危及秩序,因此都必須禁絕。這不是霸權是什麼? 問題是:什麼是「常態」?什麼是「多數」?是不是真的有這個「常態」「多數」?性學大師金賽在1950年代發表的人類性學研究報告之所以震驚世界,正是因為他顯示:常態只是假象,人們的性有著驚人的多樣性,所謂「常態」的文化其實有著各式各樣的經驗和實踐,而且往往最常態的人擁抱著最變態的慾望口味。617號對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特別規範完全不可流通資訊,就是根本漠視角色扮演在情色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如今,人們的性價值、性口味、性實踐,在刑法235條的淫威之下,根本就沒有交流討論探索反省的空間,大法官和檢警對於多數和常態的想像究竟來自何處呢?說穿了,617號解釋文只是假借多數和常態之名,強行維護某些人的性價值作為秩序、作為霸權而已。 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們「忘了我是誰」嗎? 最令人跌破眼鏡的是,明明是釋憲的官司,大法官不去開闊的解釋憲法的人權理念,不去捍衛自由平等多元差異,反而自我降格去替刑法辯護,還宣示:「由民意機關以多數人普遍認同的性觀念和行為模式,來判定特定性觀念和行為模式是否屬於社會共通價值、構成社會秩序的一部分,這樣才有充分之民主正當性。」看到這種「忘了我是誰」的言論,真令人替大法官感到悲哀。他們連民主的真諦都不清楚:民主哪裡是少數服從多數?那叫做多數暴力!民主是相互尊重,面對差異,虛心包容,而不是「多數就是老大」,「異類言論就用刑法伺候」。我們把全民的福祉交在這樣的大法官手中,真是令人捏一把冷汗!難怪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會寫得那樣慷慨陳詞,沈痛批判。 箝制性言論、性資訊,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性學家與女性主義者早有共見:性言論自由與性資訊自由,對於性人格、乃至於完整人格的形塑與發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對於破除性壓抑、性剝削、以致於性別不平等,更有其不可磨滅的重要性。換句話說,箝制性言論和性資訊的刑法235條,根本就違反了性別平等的原則。許玉秀大法官說得比我們一些主流女性主義者都清楚:性言論自由與性資訊流通自由,有助於性自主意識的養成與性自我決定權的實現。這才是大法官應該展現的眼界。 如果我們真的企望成為性別平等的國家社會,所有的女性都必須起來對抗刑法235條!我們要我們的性言論自由,我們要我們的性資訊自由!
★《廢道德立法「刑法235條」運動 絕不中止》 有一部在美國被列為「普通級」的電影「性愛巴士」,即將在金馬影展放映,在媒體的討論中,這部被描寫為「真槍實彈、不避重點」的片子,大家都認為不太可能在台灣的電檢尺度找到通融的可能性,因此應該會變成「限定專業人士觀賞」的「超限級」。相同的,為何香港這個不見得在性和身體觀念上比台灣開放的地方,可以堂而皇之販售的同志男體雜誌,竟然成為違反刑法235條的「禁書」。這只能說,台灣在面對 性言論自由的剝奪上,太隨意了! 「猥褻罪」強勢地介入和規範,正是在框限和型塑大眾對於性、性行為、性對象、裸露身體的部位的觀感和態度,也造就了遮遮掩掩、猥猥瑣瑣、說一套作一套的偽善性道德。因此我們看電影,只在意它露了幾點;我們想到天體營、譚崔瑜珈,就想到沒有羞恥心的男女;我們想到畫會、攝影會要進行裸畫、裸拍,馬上質疑那必定是假借藝術之名發洩變態性慾望。 台灣解嚴後,言論解禁,人人都知道,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我們享有言論自由。當然,我們仍需面對當自己的言論並非「主流」時,必須承擔輿論的圍剿、和異樣眼光帶來的壓力;但也沒人可以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危害身體、性命或造成財物的損失。我們不但不用擔心警察會衝入家門逮捕,相反的我們知道公權力應該站在保護我們身家安全、維護那個「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保護你說話的權利」的立場。 為何言論自由需要被保障?那是為了預留了人類對於未知事物的理解和社會發展的空間,為此,我們對於可能超越我們理解甚至難以接受的事物,所造成心理不安全感,作出容忍和讓步。在性的領域也是這樣。因此我們不可能任由法官在沒有受害人的情況下,判決什麼是合宜的性道德、什麼是藝術、什麼是醫學、什麼是教育,甚至,什麼是軟蕊、什麼是硬蕊,什麼又是需要「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的軟蕊、什麼又是即使「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也不行的硬蕊。 但是很不幸的我必須說,即使到了昨天大法官第617號釋憲文出爐,通篇「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大家仍困惑:大法官的意思是,出版品有分級、有分區、有上膠膜,就不再有警察因部分號稱主流大眾的人檢舉、或是治安積分業績,而上門騷擾找麻煩嗎?大法官的意思是,網路貼圖有標明限制級、需要加入會員才可以瀏覽,檢察官就不會要求捐錢買贖罪券來彌補我們傷害了「性價值秩序」的所作所為嗎? 我完全感覺不到未來台灣對於「性言論自由」有什麼保障的意思。 對比於我剛剛所提的「言論自由」,這些在體現自己的性慾望、性認同與性主張的所謂「猥褻品」創作、發行、流通、持有,反倒是因為國家制定的刑法235條猥褻罪,每年2000人以上的人格、財物、或身體自由被具體危害,造成眾多「夠格或不夠格」稱得上藝術、醫學或教育的工作者,隨時提心吊膽、自我設限、或陷入官司纏身的境地,更影響不計其數的大眾選擇閱聽材料、選擇性觀念的權利,所有的人都具體的被剝奪了自由,而非所稱「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被維護。 大法官617號解釋破天荒的出現了明確化「性少數(非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以及「性態樣(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但實在看不出有如其宣稱的保障「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反倒是確立了「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 難道我們看不見被司法程序折磨的這些苦主,在不斷的羞辱和挫折中,可能漸漸喪失鬥志;難道我們不能回頭想想,因為太辛苦、因為太孤獨,因為人性必然的軟弱,我們常常被迫逐漸忘記了為什麼要追求、捍衛性言論自由?國家當然不應該成為挫折性言論自由的打手!各種不同的性社群被太多的污名標籤孤立,而性資訊流通往往關乎性實踐的安全,這是為什麼對於性言論自由,我們無法退讓;只要還有人被刑法235條這種道德立法壓迫,就沒有人能夠宣稱已經解放、運動已經成功。 我們鼓勵所有過去、現在、未來的刑法235條惡法受害人,繼續挑戰大法官。 2006/10/27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記者會文字槁(來源:性別人權協會) ﹡﹡﹡﹡﹡﹡﹡﹡﹡﹡﹡﹡﹡﹡﹡﹡﹡﹡﹡﹡﹡﹡﹡﹡﹡﹡﹡﹡﹡﹡﹡﹡﹡﹡﹡﹡﹡ *歡迎轉寄,如欲轉載請先告知台權會* 歡迎參閱過期電子報https://enews.url.com.tw/human.shtml 台灣人權促進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