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冬梅(OSSF 法政組)/文 2006/11/24
記得從我剛接觸自由/開放源碼授權這個領域沒多久,就人問我這樣
的問題: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來架設網站,然後向利用網站的客戶
收費,卻不提供原始碼這樣算不算違反授權規定?用自由/開放源碼
應用程式透過網路向客戶端提供服務,收取費用,卻不提供原始碼,
這樣算不算違反授權呢?一直到現在,類似的問題仍然不斷地被提出。
在我答覆之後,所獲得的回應常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情緒:不是義憤
填膺,就是暢然釋懷。
用軟體來架設網站或透過網路向客戶端提供應用程式服務,都是常見
的資訊服務形式,也就是業者以 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應用程式服務供應商)的身份來營利。ASP 之所產生爭議是因為許多
人認為,ASP 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來營利,卻不提供修改的原始碼
回饋社群,是一種只獲取不付出的行為,因此透過網路提供服務,究
竟算不算是自由/開放源碼授權條款中所定義的散布,就成為討論的
焦點。若是的話,提供這樣服務的公司就必須向客戶提供程式原始碼,
若不是的話,就不需要提供。而現行一般對於散布的定義都並未將「
透過網路提供服務」此種運用程式的態樣包括在內,因此,在沒有例
外的情況下,對於上述問題,我的回答都是:NO,沒有違反!
這樣的回答讓一些社群朋友義憤填膺,覺得商業公司利用社群開發結
晶謀取利潤,卻沒有回饋;同樣回答則讓業界朋友覺得暢然釋懷,因
為這樣沒有違反授權規定,也不需要提供原始碼給他人。
這樣的狀況,就我所知,尚沒有解決之道,因為大部分授權條款均採
用「散布 (distribute) 」這一個詞,而白話來說,目前在法律領域
中對這個詞的解釋還停留在,程式是不是真的有移動過,因此在回答
這類問題之前我常會問:程式是在哪個電腦上執行的?若是在自己的
電腦上執行,那麼就是沒有散布出去;若是在另外一端的使用者電腦
上執行的話,那就是有散布出去。
這樣的判斷方式適用於大部分的自由/開放源碼授權條款,當然,GPL
也不例外。不過也有授權條款針對此點有特別規定,AGPL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1)(註一)與HPL (Honest Public
License v.1)(註二)即為二例。
AGPL 與 GPL2 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內容,只是 AGPL 在第 2 條第 1
項後面多了第 (d) 款,其中規定,若程式執行的方式可以讓使用者
透過網路與程式互動,而使用者所接受到的程式版本本身也給與使用
者可以要求傳輸完整程式原始碼的機制,此時被授權人在修改程式時,
不可將這樣的機制除去,並且也必須提供適當機會,讓使用者一樣可
以透過網路與程式互動而要求修改程式的原始碼。
AGPL 這樣規定的立意雖好,但是窺究其內容是以程式本身有讓使用
者要求程式碼的機制,若一個程式本身並無這樣的機制,即使適用
AGPL,一樣無法強制要求 ASP 提供其客戶程式原始碼。
HPL 與 AGPL 一樣,以 GPL2 為基礎在第 2 條第 1 項後面增加了第
(d) 款,不過這個增加的內容較 AGPL 來的有力,因為 HPL 直接規
定,從解釋使用者取得程式原始碼的角度來看,使用者透過網路與程
式互動 (communication) 的型態,也算是包括在散布的認定範圍內。
依據 HPL 這樣的規定,ASP 透過網路提供應用程式服務的行為,無
論程式是否具有讓使用者要求原始碼的自動機制,也屬於 HPL 所規
定的散布,因而必須提供程式的原始碼給客戶。
此外,像 APL (Academic Public License) 與 OSL (Open Software
License)(註三)中,特別將「互動 (communication)」與「散布
(distribution)」兩個詞並列,在解釋上也有相當的空間,可以用
互動這個概念來涵蓋ASP的服務行為,不過筆者至今尚未見到實際運
用案例出現。
目前草擬的 GPL3 草案第二版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
draft 2),在第 0 條第 2 項定義的“propagation”包含了「使公
眾可以取得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註四),這樣
模糊的文字描述也有著解釋的空間,可以將 ASP 業者行為納入 pro-
pagation 中,而產生必須提供原始碼的後續效果。
即使有上述條款的特殊規定,不過筆者至今所看到大部份的 ASP 業
者仍不必提供原始碼給客戶,因為這些業者大多採用 GPL2 程式!
因此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應該還會持續很常一段時間。未來 GPL3
的內容有可能明確地處理這個爭議,不過這並不代表問題的解決,
因為就算有GPL3的解決內容,著作權人不採納GPL3做為自己程式的
授權條款,問題仍然存在。筆者在此只能期待 ASP 業者在可行的範
圍內,可以對於開發社群有所回饋,畢竟自由/開放源碼的基本理念
是取之於社群、回饋於社群,有取有給如此才能建立一個良好的雙
贏環境。
註一:AGPL 並非 OSI 所認可通過的授權條款。其原文內容請見這裡。
註二:HPL 一樣並非是 OSI 所認可通過的授權條款。其原文內容請
見這裡。
註三:APL 與 OSL 的介紹請參見:葛冬梅,邱冠勛,OSL 與 AFL:特質完全相反的雙生條款(上),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62期;
葛冬梅,邱冠勛,OSL 與 AFL:特質完全相反的雙生條款(下),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63期。
註四:可參見該文字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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