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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展翅電子報第十三-十四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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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誕快樂&新年快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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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消息 | ||||
11/5(日)下午一點半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假台北新光三越南西店舉辦”協助受害少女獨立生活 愛的包袱義賣活動”記者會,現場代言人潘慧如親身參與義賣,為受害少女籌募獨立宿舍基金。 捐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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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則:狂賀!“不要帶我走”榮獲國立編譯館獎勵人權教育出版品 由台灣終止童妓協會所出版之兒童繪本“不要帶我走”,內容以攜子自殺為引,談論兒童生命權,今年度參加國立編譯館獎勵人權教育出版品評選,評選結果已於11月3日公佈,恭喜本書榮獲獎勵,將可獲頒出版者獎狀及獎金十萬元,詳細內容請至國立編譯館網站(http://www.nict.gov.tw/tc/news/news_res.php?id=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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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聲系列第二發”我們都應該知道-認識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繪本11月15日起誠品、金石堂…等全國各大書店新鮮上巿囉!
內圖試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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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使用者年齡下降、普及率提升,網路兒童色情防治的議題隨著目前已成為一個新興的議題,非常值得大家的重視與了解。兒童色情係指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拍攝、製造猥褻或性交之照片、影像等物品,事實上,兒童色情是對受害人虐待之永久紀錄,足以對其未來造成持續性的傷害。為提昇國內警方、相關NGO、老師、相關政府單位對網路兒少加害人防治的重要觀念,強化國內兒童色情防治的網絡,本會於11月28日(二)假國立編譯館舉辦保護兒少上網安全國際研討會,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一起研討兒童色情防治策略,研討的主題包兒童色情的法律規範、兒童色情的偵防及戀童症的探討等,會議當天共135人出席,代表國內相關單位對此議題之重視。 在兒童色情的法律規範上,我們可以看到德國與丹麥對兒童色情的法律規範是比台灣周延的,德國的兒童色情是指內容含有對未滿14歲以下兒童的性剝削的製品,只要購買、散佈、製造兒童色情之製品會處以3個月至5年的刑罰,若含商業意圖者可處以6個月至10年的刑罰。其中講師Mr. Frank Ackermann有提到幾個重點:1.判斷兒童色情製品是以使人相信的年齡為判斷依據。2.製造與散佈合成的兒童色情亦會觸法,但持有是不觸法的。3.兒童色情不一定要有性交或猥褻的內容才算,只要製品內利用兒童做出不自然的動作,且含性暗示之內容就算是兒童色情。4.以上這些規範適用於德國境外。丹麥的兒童色情的年齡為18歲以下的兒童的性剝削的製品,販賣與散佈兒童色情的役期為2年至6年,而持有兒童色情除會處以罰金外,會有6個月至1年的役其,而以上這些規範適用於丹麥境外。反觀國內是散布、播送、販賣兒童色情物品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對持有與合成兒童色情是完全無法律的規範,且對於境外亦無管轄。
而在偵查面上,英國Metropolitan Police的Mr. Matthew Sarti分享偵防戀童症的一個重要觀念,戀童症只能透過管理來預防其傷害小孩,為什麼要管理戀童症者,Matthew提到你可以放心讓小孩子與透過看小孩子照片自我滿足的人在一起嗎,我想很多人都不行,所以他們以管理的原則來作為偵防的出發點,英國有兩個主要的立法去避免兒少因網路遭受性侵害的發生,第一個立法為Sex Offences Act 2003,只要是煽動小孩去從事性行為、安排或促使小孩發生性行為、誘騙小孩發生性行為皆是違反法律的,而只要違反以上這些法律,就會有相關的管理措施,如需要登記個人資料、旅行時需要告知警方…等來限制其行動,只要違反這些規定是會入獄的。第二個立法為Protection of Children Act 1978,製造、散佈、持有兒童色情之製品是違法的。而國內因於法律面上的不周延,加上警方人力不足,偵辦起來格外辛苦,另因網路無國界,違法的網站紛紛至國外架站,逃避國內警方的查緝,造成很多案件在國外不提供犯罪資料的情況下而無法破案,最後則是警方績效的問題,亦造成警方不重視此方面的案件。 從國內外講師之分享中,我們深深體會到國內對於兒童色情防制上有很多需要加強的地方,建議如下: (一)法律面 (二)查緝面 (三)處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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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熱線統計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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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終止童妓協會 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