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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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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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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勞退監委會延宕,勞委會咎由自取
租屋糾紛逼死學生



【社論】
勞退監委會延宕,勞委會咎由自取
 
 

自從2004年6月勞退金條例通過以後,每個會期末,勞委會總會氣急敗壞地發佈新聞稿,譴責立院未通過《勞退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法》,致使勞工權益受損,這次再加上立院休會前的鬧劇,更是提升了行政部門譴責的正當性。的確,勞退條例好不容易通過,資方每個月也提存了提撥金到每個勞工的帳戶中,頭洗了一半,立院卻遲遲不通過勞退監委會,使得累積已經超過1,277億元的勞退基金,無法投資操作,當然對於全體勞工來說,的確有損害的風險。

但這種窘境,難道不是勞委會咎由自取?其實《勞退監委會組織法》被延宕,最重要的理由並不是立院議事不彰,而是這塊大餅怎麼分的問題。當勞委會推翻經發會共識,拋棄「附加年金制」改採「個人帳戶制」設計勞退新制,就注定了這種結局。「個人帳戶制」的特點,就是雇主每個月提撥一定金額到勞工的個人帳戶中,所有勞工的帳戶集結成一個「勞退基金」,經過勞退監委會委託操作後的獲利或虧損,則由所有勞工共同承擔。換句話說,勞委會推動的「個人帳戶制」,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勞工退休,更是為了要在短期內,為台灣的資本市場創造一個龐大的資金來源,試想,短短不到一年已經累積上千億的勞退基金,不到10年就能上兆,難道立院各政黨、各家金融財閥不會看得眼紅嗎?

所以在陳菊當主委時代的勞委會,提出毫不受國會監督的「行政法人」版本,就使得立法院完全不能接受,等到李應元上任,朝野同意將組織形式改成行政機關,立院又開始吵勞退監委會委員組成的勞資政比例。

勞委會當年在立院力推「個人帳戶制」的勞退新制時,早有人警告必須另立專法的勞退監委會可能會在立院延宕。但勞委會官員卻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證,錢都提撥進去每個勞工的個人帳戶,絕對沒有立委及政黨膽敢冒著得罪全國勞工的風險,阻擋《勞退監委會組織法》的通過。但事實上,也因為勞委會也抱著立院不敢不過的態度,才會在一開始就送進爭議最大的行政法人版本,要脅立院通過。朝野政黨各有算計的情況下,從勞退金條例正式在2004年6月通過到現在兩年多,牽涉利益及整體勞工權益如此巨大《勞退監委會組織法》,只耗掉了5個會期,也不算離譜。

當年勞委會為了追求短期的政績,沒思考到後續的政治效應,應該是《勞退監委會組織法》難產的根源。現在所有勞工不過是因為當年勞委會的衝動付出小代價而已,更嚴重的,其實是勞退監委會真正依法成立後,怎麼真正站在勞工立場操作基金,這才是真正攸關未來勞工退休生活的大問題。

(回目錄)



【左右看】租屋糾紛逼死學生

【左看】
只該消滅惡房東?
王俊凱/學運工作者

數年前,東華大學於花蓮建校,隨之而來的除學生和教職員外,還有大批的房地資本與房市投機客。其中,某位吳姓投機客於東華大學附近買下40間套房,幹起了坐地收租、不事生產的買賣。今年,東華大學學生楊超甯與其他17位同學於網路上張貼了批評吳姓投機客的資訊,吳姓投資客因深恐賴以寄生的財路受阻,才以「妨害名譽」之罪名控告楊女等18人,並藉此要脅學生刪除相關資訊並道歉。

這,就是楊超甯自殺事件的本質。事後,有部份同學將矛頭指向校方,認為校方應該針對校園週邊房東展開評鑑,協助同學排除惡房東。但就社會位置而言,哪個房東不是與房地資本、營建資本合謀的投機客?而因投機客追逐利潤而蒙受損失者,又豈止是大學生而已?君不見台北市第一群無殼蝸牛族,不就是房地資本、營建資本與投機客勾結共利的產物?而房價不斷高漲,終至台灣社會充滿背負貸款的屋奴,其元兇不也正是這批投機客?細究其責,921地震後,一位又一位因為無法負荷舊屋貸款與新屋貸款或房租的雙重壓力而自殺的屋奴,不也是寄生階級所逼生?

因此,若要使人民共同擺脫此類惡夢,所要做的努力應是著眼於大局,思考如何消滅「房東」這個寄生階級,怎能幻想透過租屋評鑑即可趨吉避凶?




【右看】
冤有頭債有主
江仰德/文字工作者

東華大學學生楊超甯因熱心介入朋友的租屋糾紛,於網路上散佈過去某些同學對吳姓房東的批評,因而引來官司,被逼得走上自殺之路。此事乍看之下只是擦槍走火的民事糾紛,但事實上,卻具體了體現了教育自由化的惡果。

追本溯源,學校本應有義務提供良好的住宿環境以助於學習。而學生面臨校外租屋問題,就始於校方基於校務經費逐漸走向自負盈虧而拋棄此一義務,選擇性地以「多建教室、少建宿舍,以便增收學生、收取更多學費」作為發展策略,造成絕大多數的學生必須在外租屋;同學與房東之間發生各種利益上的摩擦,也從而成為早晚發生的常態性問題。

因此,同學們在校外租屋所產生的權益問題,本應由校方負責解決。即便短期之內確實沒有能力或條件增建宿舍至足夠全校學生住宿,至少應坦承歷史罪責、進取性地針對校園週邊的租屋提供者進行普查,以便藉此代學生向房東簽訂無損學生居住權益的集體契約;至不濟,起碼能夠透過普查評鑑出優良房東,並透過評鑑結果的公布與學生之間的口耳相傳,在房東與房東之間形成良幣驅逐劣幣的競爭風氣。

就因果而言,學生租屋需求始於校方;租屋權益之保障亦必須仰賴校方。各大專院校或教育部若不認清此一事實,只怕會出現更多楊超甯。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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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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