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妥協」
2000年上映的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為真實案例所改編,主角艾琳由影星茱莉亞羅伯茲所飾演,是一位失婚而又扶養3名稚兒的單親媽媽,在法律事務所任職事務員。當她無意間發現:當地居民因電力公司長期污染公共用水而罹患重病、甚至死亡;她決定挺身而出,為居民伸張公義。
艾琳和律師在調查過程中遭遇種種挫折和危險,但為了揭發大企業的污染惡行,她一邊和對造律師周旋,一邊搜集資料,終於在最後捍衛了正義,還創下了全美歷史上3億3300萬美元的最高庭外和解金額,茱莉亞羅伯茲也因本片贏得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獎。
上週,各大報以醒目標題,報導東華大學一位楊姓女同學,為了學姊的租屋糾紛,在校內BBS站上打抱不平,引起10餘位同學響應。自認遭受「汙衊」的吳姓房東,憤而對18位學生提起刑事誹謗罪之告訴。絕大多數學生為免除刑事訴追,均「道歉」了事,唯獨楊同學拒不道歉,以「永不妥協」相應。楊同學在檢方偵訊後,留下遺書,於96年1月14日在宿舍外上吊身亡。
究竟是什麼緣由、壓力,讓一名以開朗、敢言著稱的大學歷史系學生,用最大的異議方式,結束她的生命?!楊同學自殺,是起因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壓力?是在她訴訟搜證的求援後,相關同學默不作聲,令她深感絕望?還是媒體所報導的,長期困擾她的「憂鬱症」?答案,或許已隨著她的早逝而無法得知。
本事件所涉的「誹謗罪」,司法實務上相關的看法如何?在目前大專院校教育體制,對於學生平日生活上的法律常識,有無適當的教導?校方對於學生所遭遇的訴訟紛爭,有無適當的輔導機制和措施?筆者謹提供幾點淺見:
本事件所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楊同學等18名學生在BBS站,以文字指控或傳述某房東種種惡行,如係虛構事實、或無相當事實根據者,即可能涉及誹謗罪嫌。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誹謗罪」在刑事偵查及審判實務上,係屬於「輕罪案件」,檢察官偵查後,如確認有相當犯罪嫌疑,在被告有悔意、或無前科紀錄、或情有可憫者,依法從輕為「緩起訴」或以「簡易處刑」方式聲請法官從輕量刑、併為「緩刑」宣告者,是十分常見的。因此,楊同學所涉及的誹謗罪,縱然在最壞的情況,應不至於要坐牢。
況且,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在「誹謗罪」犯罪構成要件判斷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認為,應「從寬認定」,只要被告「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或傳述之言論,有「相當事實根據」者,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等,所涉「誹謗罪」案件將因構成要件之有利判斷或符合免責條件之情況下而不成立。
此外,因妨害名譽所涉及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方面,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79號民事判決亦認為: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司法實務判決就民眾所為言論,認為只要有一定之事實根據,而非虛構事實者,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不能輕易追究其賠償責任。
楊同學如能經專業諮詢之協助後,多用些心蒐集證據(包括:歷來房客與吳姓房東衍生租屋紛爭之事實、聲請傳訊相關之租屋糾紛當事人…等),並在書狀、陳述上適當答辯者,獲得勝訴之機會,還是很高的。
因此,如能經過相關之法律諮詢、輔導協助後,楊同學還會尋短?她會不會像「永不妥協」的女主角艾琳那樣堅持到底,爭取勝利,甚至建立保障言論自由的另一著名案例?!然而,楊同學失去了創造「歷史」的機會,令人深感遺憾!
在楊同學憾事發生後,社會上婉惜的聲音,或責備相關單位、校方輔導不力的聲音,並未間斷。筆者曾在以推廣租屋、公寓大廈管理、搬家等居住權益為職志之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協助相關法律諮詢、各類租屋、公寓、搬家等法律講座,前後共4年。謹以參與租屋糾紛之法律諮詢及協助的經驗,就大專院校學生「校外租屋權益」議題,提供幾點淺見及呼籲:
一、新生訓練之法律講座:
在法律生活上,於新鮮人剛入學時之「新生訓練」的課程,優先安排具實務經驗的法律專家講解學生在學時相關之租屋、交通安全、交通事故、著作權保障、基本民刑事法…等基礎法律觀念等等;並分發「租屋手冊」、「實用生活法律手冊」等深具實用性的基礎法律書籍,供學生平日生活之參考。
二、校外租屋輔導機制之建立:
目前我國有160餘所大專院校,「校外租屋」者,至少有20萬人。有關學生居住權益的保障,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本身,是必須特別加以重視的。
據筆者了解,部分大學對於學生「校外賃居」之租屋生活,設置專責的輔導機制,例如:設立「住宿組」(東吳、銘傳、靜宜大學)、或「校外租屋中心」(如逢甲大學),也有大學以校內社團「蝸牛社」推廣保障租屋權利義務(如文化大學)等等,協助學生解決租屋疑難雜症。其中成效優異者,北中南有東吳大學、逢甲、東海大學、台南科大等學校,其他學校是可以考慮前往取經學習的。
對於租屋在外之學生,大專院校輔導單位應定期辦理「租屋講座」、「房東房客座談」,以便於就學生租屋現況,瞭解雙方當事人之需求,對於可能發生或已發生之糾紛問題,協助宣導及調解。
目前已有不少學校,仿效崔媽媽基金會設置租屋網站,讓房東及學生房客藉由網站交流。定期辦理「房東評鑑」,就一再發生租屋糾紛之房東,加以過濾,情節嚴重者,加以列入警訊之「黑名單」,提醒學生注意。網路的便利及普及性,讓學生藉由網路資源,尋找或選擇合適之租屋。
三、公平租賃契約之推廣:
在生活中,我們每天都有法律上的「契約行為」,例如:購物、搭車…等等。但在一生中最先訂立的「第一個書面契約」,通常是「租屋契約」。目前,銷售最廣、最普及的租賃契約,是所謂「書店版」合約。由於簽訂租約前,準備租賃契約書者大部分是「房東」,廠商在合約設計上,通常係傾向於「保障房東權益」的立場,因此在弱勢的房客權益的保障,顯然是不夠的!諸如:(1)房客逾期返還房屋時,房東每月可請求租金5倍的違約金條款;(2)間接禁止房客報稅(違者房客應補貼房東因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條款;(3)房客違反任何一項租約條款,房東可以隨時解約收回房屋之條款…等等。姑且不論以上約定之合法性、正當性,顯有疑義;且對於未識法律的一般人,面對房東以白紙黑字所載的租約條款主張權利時,通常會心慌意茫,不知所措。
多年來各公益團體,不斷呼籲「推廣較為公平的租賃契約」,但因民眾使用租賃契約書之習慣,改變不易;再者,最普及、最容易取得的租約版本,就是此一「書店版」租約;因而房客在租賃糾紛發生時,對於不利自己的約定,也只能徒呼負負。
目前兼顧房東、房客權益,較為公平的租約版本,有內政部制定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優點是最詳盡,但因篇幅不小,比較不適合於一般1-2年租屋居住之使用,而較適合於公司行號或長期性之租賃關係);另外,值得推廣的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崔媽媽基金會的租約版本,雖然在其官網上可以搜尋到,但一般民眾在最方便的鄰近書店、便利商店就買不到了,確實限制了其使用上的推廣。
崔媽媽基金會曾試著向「超商」等便利商店洽詢,在其商店上架,提供較為公平的租約給民眾使用,但超商表示須支付40萬元高額之「上架費」,令人咋舌!超商將本求利,為商業常情;但基於公益及因應廣大租賃客戶之需求,並謀求租賃雙方權益之保障,如何在最便利的、遍及各地之超商及書店推廣銷售公益團體編訂的租賃合約書,是值得主管機關、業者及社會各界,深思的議題。
筆者深信,「輕率訂約,通常就任意毀約」;民眾如能以慎重的態度,詳閱條款,詳細溝通清楚,簽訂對雙方均為公平的合約,有助於避免任何一造任意毀約及大多數的糾紛。
四、法律糾紛之諮詢機制:
學生之生活,比一般民眾更為單純,遭遇租屋、交通事故、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紛爭,唯恐遭受責備,不見得均會據實向父母親或師長求助,因而他們在碰到問題時,通常是比一般民眾更為無助的。
大專院校,其實可以透過「當地律師公會」之協助,由公會行文各會員,徵詢其「定期駐校」法律服務之意願。在具體措施上,可考量由學校提供車馬費,授予義務律師榮銜…等等,相信有為數不少之律師,是願意為公益近一份心力的。
一般而言,每名執業律師,每月提供1次義務法律服務,是在時間上、工作上可以負擔的範圍。以法律資源較為缺乏之縣市為例,如當地有5所大專院校,各校每週1次由律師定期到校接受學生諮詢,每縣市每月約須義務律師20名(如考量諮詢需求,認為應更密集,各校每週3次者,每月約須60名),以我國各地律師公會員額來說,支援上應非難事。
再者,律師對於當事人陳述事項或委託事務,均有「保密」之義務,這是一般民眾都有的常識。「駐校律師」的設置,如能經由適當的宣傳及推廣,相信學生就所涉的法律疑難或紛爭,應有積極諮詢的意願,不至於擔心是否會因此遭受師長責難或校規懲處而躊躇不前。因此,在協助學生解答法律問題或輔助解決紛爭,「駐校律師」制度,似為可行之方案。
註: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但委任人未來之犯罪意圖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第三人生命或身體健康之危害時,不在此限。」
五、租屋糾紛調解機制之建立:
各大專院校學生發生租屋糾紛相當多,筆者記得在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時,接過很多言談十分稚氣、口吻單純的房客來電,他們大部分是在學生或社會新鮮人。學生碰到修繕、解約或押金返還…等租屋糾紛時,在律師仔細解說後,後續的法律程序,通常只能由房客自己來走,「結果」好不好、滿不滿意,是要靠一點運氣的!
因此,大專院校面對學生租屋等法律紛爭時,如何幫忙、輔導學生;如何讓學生願意經由校內輔導單位適時參與、提供諮詢及協助;即使學生可能有錯在先,如何讓他們的損害減輕或化解其情緒,是對涉世未深的學生幫助甚大的。
大專院校可以在租屋糾紛處理機制上,藉由目前各大專院校訓輔人員培訓講座、座談會等研習訓練,向有經驗而成效良好的學校學習,並適時向各地法院、律師公會等法律專業機構、或向崔媽媽基金會等公益機構,尋求協助、輔導。
據東海大學校外服務組長李威揚先生表示,在學生租屋糾紛之處理上,他的經驗就是「第一時間」到場,較能及時、順利解決紛爭,避免傷害擴大。糾紛處理的結果,雖然不見得每件都令人滿意,但校方在「第一時間」提供適時而且持續的輔助,相信有助於保障學生權益,並逐步導正、建立學生的法律觀念。
六、委託公益團體定期培訓輔人員:
在學生校外租屋輔導機制之建立方面,承前所述,確實刻不容緩,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規劃制訂政策,提供大專院校經費或補助。有關職司解決租屋糾紛之訓輔人員長期、持續的培訓方面,崔媽媽基金會等公益團體是較富有經驗者,主管機關可依專案方式,提供補助或經費委託公益團體協助各校人員培訓,並協助各項輔導機制之建立,相信可以較迅速的驗收輔導成果。
結語:期待對公益團體長期支持
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消基會」是最為社會上熟知的,消費紛爭所涉的範圍相當廣,消基會在長期經營、貢獻上,知名度、公信力,有目共睹。但是在租屋糾紛上,因為絕大部分的房東均為一般民眾,並非公司、商號等「企業經營」者,依法並不受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
因此,在遭遇糾紛時,房客並無法運用各地消保中心、消保官等消費糾紛調處機制;消基會對於民眾投訴租屋糾紛,通常也轉介給專注在民眾居住權益之「崔媽媽基金會」。
崔媽媽基金會,在近20年來,對民眾居住權益、各大專院校學生校外租屋權益的宣導、訓練,和議題關注方面,繞有貢獻。但礙於經費及人力之限制,如能更穩定由企業認養支持、或民眾長期捐輸,相信對租屋權益的推廣工作,必有提昇的助益。
在今年1月24日崔媽媽基金會記者會後,楊同學的父親哽咽的說:女兒因學姊發生的租屋糾紛而「仗義直言」,但最後卻只剩她一人孤苦堅持到最後,「要赴義前回頭一看,發現其餘同學都沒跟來」;言語中充滿無奈的情懷。楊同學事件,深令其家人及社會惋惜!但若能因此引起社會持續關注「學生校外租屋」的議題,並立即著手檢討、建立各項學生租屋輔導機制,相信楊同學無價的生命,所引發的影響,更是無價的,尚祈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深思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