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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Foundry自由軟體充電報

OpenFoundry自由軟體充電報
2007.3.26/報主.Tumi

本期內容:
[OSSF新聞] 自由軟體人才資料庫 填資料 送大獎 中獎名單公告
[法律源地] GPL2 第 7 條淺評

[OSSF新聞] 自由軟體人才資料庫 填資料 送大獎 中獎名單公告

OSSF 工作小組/文 2007/03/24

感謝大家的熱情參與!「自由軟體人才資料庫 填資料 送大獎」活動已於 2007/3/21(星期三)抽出所有幸運獲獎的朋友。我們會在 2007/3/22~2007/3/23(星期四、五)寄出中獎通知信,中獎者須按通知信函中註明之期限內,回覆正確聯絡資料與身分認證。若電子郵件通知未有回覆,將改以電話通知,2007/3/30 前若無法聯繫到中獎者,則視同放棄,獎項不予保留。活動相關問題,歡迎您隨時透過以下資訊聯繫指教,謝謝!

李貞臻 Michelle
2788-3799*1469
michelle {at} iis.sinica.edu.tw



[法律源地] GPL2 第 7 條淺評

葛冬梅.林誠夏(OSSF 法政組)/文 2007/03/24

許多人在談到GPL2時,只將重點放在它的感染性、它強制要求使用者提供原始碼等等特性上,其實其他的條款也相當重要,卻常被忽略,GPL2第7條(註一)就是其中之一。

GPL2第7條首要的意義在於專利權,因為只要是程式,就會有專利侵權的風險,這樣的風險在自由/開放源碼與專屬軟體幾乎一樣的,而GPL2所關心的是被授權人必須繼續以不收取授權金方式來散布程式,因此在第7條中舉了專利權當例子:若是GPL2程式所涉及的專利授權不允許使用者免費散布這個程式,此時使用者惟一可以不違反GPL2與專利授權的辦法,就是根本不要散布這個GPL2程式。這樣的規定,主要目的在於讓使用者有正確的觀念:當使用者遇到專利衝突時也必須要遵守他人的專利權,GPL2並非是要使用者不顧一切地遵守GPL2,GPL2也尊重其他的權利體系與權利人。

同樣的,不僅僅是在面對專利衝突,若是遇到有法院判決與GPL2內容相佐時,使用者也應該要以相同的態度來處理:儘可能以不侵害或不違反任何授權或判決的方式,兩全其美地來處理這樣的衝突。

使用者不可以為了完全遵守GPL2,而侵犯其他的權利或違反法院判決,是GPL2第7條所要傳達的一項重要訊息。

可以將這樣的內容進一步擴張,若GPL2與法規相衝突的時候,使用者的處理態度也應該是相同的。在我國,除非事先經過補助機關核准,政府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的產出成果,原則上不可以在我國管轄區外利用的(註二),若一研究計畫未事先申請核准可以將成果公開到我國管轄區外,計畫執行過程中卻使用到了GPL2程式碼,此時自然不能為了遵守GPL2而違反了法令規定。其實我國民法第71條就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因此當GPL2所規範的法律行為遇到具有強制性的政府補助法規時,自然應該以遵守政府補助法規為優先。只不過在面對GPL2這種新型態授權條款時,因為不了解,所以許多人都抱持著懷疑的態度,因此在遭遇上述情況時常常不知該如何面對。其實仔細思考GPL2第7條的文字內涵,這一條就已經將我國民法第71條的所要表達的原則包括在內了。

此外,GPL2第7條有這樣的內容:若法院命令、他人的專利侵權主張或其他的條款內容與GPL2相衝突,導致使用者無法完全遵守GPL2,這並不表示整個GPL2也因此失去效力,使用者就其他沒有衝突的部分仍然有遵守的義務,或者仍然享有不衝突部份的權利。這樣的內容表彰了我國民法第111條的規定: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也可成立的話,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察覺,似乎GPL2第7條宣示性的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為這條似乎都只是將已經存在的法理或條文內容,以不同的文字來重新解說一遍,即使專利議題是這一條所希望表達的,但從字面上看來,專利也似乎僅淪為一個例子而已。

是這樣嗎?筆者在這裡倒是有個大膽的見解:也許可以引用GPL2第7條做為專利授權的依據。

在本文第二段提到GPL2第7條舉專利授權與GPL2相衝突的例子,若專利授權要求散布GPL2程式收取授權金,那麼這個程式就不應該被散布才是。若一位專利權人H將自己的專利技術寫入GPL2程式中,並將之繼續以符合GPL2的方式不收取授權金散布,此時可以合理假設H應該是已經閱讀並理解過GPL2的內容,第7條的內容他自然也閱讀並理解,依照一般正常人理解力,H應該知道,自己的專利技術是隨GPL2程式出去,並且他不應該收取專利權利金,因為GPL2第7條提到在這種情形下,H根本就不應該散布利用到自己專利技術的程式。在這樣的假設前提下,H在散布GPL2程式一段時間之後,回過頭來向他的後手收取專利授權金,並不合於常理,因為當H將自己的專利技術寫入程式並釋出時,應該是有意識到,為了讓這個程式可以合於GPL2自由地被散布,他的專利技術也必須是不收取授權金的,也必須是以GPL2的內容自由授權給他人利用,因為GPL2第7條中舉有這樣的說明例子。所以在這種假設情況下,可以將GPL2第7條解釋為H的專利授權條款。

從GPL2第7條的表面文意來解釋並無法直接得出GPL2具有專利授權的內容,不過透過筆者上述的推論,將GPL2第7條解釋為專利授權條款並不無可能。

綜觀GPL2第7條,拉拉雜雜地用了許多文字來敘述,不過就其表面字義來看,其所傳達的訊息大多沒有強制效力,而僅具有訓示效力,不過如筆者文中所假設的,也許透過更深一層的解釋,GPL2第7條其實有機會發揮具有強制性的實質效力。

註一:GPL2第7條原文請參見這裡
註二:其中較重要者為: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與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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