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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
 
            

 

姜律師電子報第152期

 

 

 

報主的話:我們有新朋友了!

我們有新朋友了,法務石小姐成立「生活法律部落格」,內容有許多十分有用的法律資訊,石小姐的實務經驗非常豐富,也很熱心回答網友的法律問題,您可以放心諮詢,尋求協助。

 

法律研究所招生資訊--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http://www.ltu.edu.tw/~recruit/)

※報名時間:96326日起至96413

※考試科目:民法、商事法(各佔50%

※考試時間:96428日(星期六)

※報名資格: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含應屆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 曾修滿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離校1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 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1年課程未修習,經離校2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 曾在大學修業6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4年課程,且已修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128學分以上者。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2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3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 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3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本期專欄

車禍發生時,沒有過失的人也會觸犯肇事逃逸罪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至今,小明仍然不敢相信,自己的所作所為會觸犯法律。

這是一個晴朗的日子,小明開車出門旅遊,一向悠閒的他,車開得慢慢的,心想,無事一身輕,甚是愉快。

當小明行經十字路口時候,看到號誌燈是綠燈,就順利通過,突然,一輛機車從右方闖紅燈直駛而出,小明煞車不及,「碰」的一聲就撞上機車騎士。

驚魂未定的小明,回想剛才所發生的情形,確定自己是遵守交通規則的,是機車騎士闖紅燈惹得禍,是他的不對,看他的傷勢好像不很嚴重,小明就自行離去,不料,路人記下小明的車牌,報警處理。

當接到警察的通知,告知小明涉犯肇事逃逸罪時,小明嚇了一跳,心想,這整件事情我都沒有錯,我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會犯法呢? 

解析

一般人會對刑法上肇事逃逸罪有所誤解,以為發生車禍時只要自己沒有過失,是對方的錯,就可以自行離去,無須將傷者送醫,事實上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個條文中,並沒有規範行為人就這個車禍肇事要有故意過失,縱使是沒有過失的人,在車禍發生的當下也不能獨自離去,必須要替傷者尋求救援才行。

在司法的實務上也有相同的看法:「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乃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該罪之成立祉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之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換句話說,只要行為人在發生車禍時有認知到肇事的事實,然後故意逃逸,就觸犯本條罪名。

我們可以這麼看,肇事逃逸罪主要制訂的目的,是在保護因車禍受傷的人能夠即時受到照顧,減少傷亡的機會,是處罰行為人在車禍發生時「見死不救」的行為,不是處罰行為人就車禍發生是否有過失,一般來說,因車禍肇事有人傷亡而逃逸,通常會同時涉犯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如果沒有過失,只能免除過失傷害的罪名,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不因為私下和解就能免除刑罰呢!

過失傷害罪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過失重傷罪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於過失致死罪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罪責都比肇事逃逸罪要輕,因此您可千萬不能以為只要自己小心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在發生車禍的時候就能見死不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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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從國家保障言論自由方面來想,人民能夠隨心所欲發表任何言論,本來就是民主國家的精髓所在,但是,隨意發表言論就有可能會傷害到他人隱私,因此必須要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不得侵害隱私權,這也就是誹謗罪存在的目的之一保障人民隱私權。

----取自「 誹謗罪的界線」

在司法實務的認定上,都會要讓失智老人經過法院專責的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以明瞭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況。

----取自「反璞歸真--談失智老人的無知與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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