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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學生租屋案例》「房租便宜就好,反正只是回來睡覺。」其它都沒關係?960419

【崔媽媽基金會電子報 】

《學生租屋案例》「房租便宜就好,反正只是回來睡覺。」其它都沒關係?

‧母親節活動‧
因為有愛‧所以我在

5/12(六)10:00~15:00
圓山兒童育樂中心
賈永婕、胡曉菁、袁培華、迷火佛朗明哥舞坊
當天將會和您一起幫寶寶們預約一個美好的未來!

您知道台灣有多少棄兒嗎?
您知道有多少先天傷殘的寶寶需要您的關心嗎?
今年母親節,救世會特別邀請爸爸媽媽您帶著孩子們,用您們的愛為特殊遭遇的寶寶們打造一個溫暖的家,讓您的孩子從小學會投注希望與關懷給需要幫助的人!

活動一‧「因為有愛,所以我在」徵文/繪畫比賽

詳細活動內容請見活動海報,或上救世會網站查http://www.csstpe.org.tw

活動二‧愛心家庭大集合園遊會

「因為有愛‧所以我在」徵文/圖比賽頒獎、遊戲、魔術表演

【活動內容】摸彩、園遊會、幼稚園/社團表演、祈福...等。
【參加對象】台北縣市家長及兒童、社會大眾及一般遊客!
【活動優惠】提前向救世會免費索取當天入園門票,數量有限,送完為止,每人限索兩張!
【預購園遊卷】洽中奇實業有限公司邱小姐0955-638-052。

活動三‧教會祈禱日
5/13由大台北地區基督教各教會牧師帶領,為全台灣的棄兒及先天傷殘的寶寶祈禱。

【聯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415號14樓之3
【聯絡電話】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救世會:(02)2729-0265。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中奇實業有限公司
【贊助廠商】神彩藝術工作室‧中奇實業有限公司‧伊林模特兒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迷火佛朗明哥舞坊

活動詳細說明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王褔民律師 協助回覆

問題陳述:

    小芳由中南部轉學至北部,原以為房屋都與中南部一樣的房租、品質,想用5000元租到一個品質良好的套房,沒想到因抱持此想法找屋,真是“期望愈高,失望愈深”,「原來在台北找屋5000元,只能租到3坪的雅房~唉」,小芳,只能感嘆。終於,小芳找到一間離學校頗近位於2樓雅房,房東即告知,一樓早上經營早餐店、晚上經營鹹酥雞攤,雖然房屋品質稱不上好,但租金僅要4500元又含水電,小芳心想「房租便宜就好,反正只是回來睡覺。」於是立即簽約承租。

  沒想到入住時,剛好碰上好幾天大雨,雨水由緊閉的窗戶滲進房屋造成淹水,而擺放在地上尚未組裝的電腦,都泡水了,且樓下的油煙味總是瀰漫著整個房間,讓小芳整日無法開窗。於是小芳與房東商討賠償泡水電腦,並協商改善油煙狀況,沒想到房東居然跟然她說:第一,我不是房東,我是二房東,如果要索賠請您去找大房東,因為是大房東的房屋淹水,導致你的電腦泡水,所以不在我的負責範圍內,且再告訴你「淹水屬天災,你應該也無法向大房東請求賠償吧!」;第二,一樓為餐飲業,是你當初就知道的,油煙的部份也不是我可以解決的。小芳聽聞後簡直欲哭無淚,而且心裡不斷冒出許多問題,以下是小芳的問題:

  1. 簽約人不是屋主,不用事前告知嗎?這樣算是惡意隱瞞吧!有沒有詐欺的嫌疑呢?
  2. 房屋窗戶有問題,二房東真的不用負責嗎?是不是真的要直接去找大房東呢?
  3. 房屋內淹水,真的屬於天災,不能求償因此損害的物品嗎?
  4. 油煙味濔漫著整個房間,真的很難受,不能要求他們改善嗎?
  5. 如果上述四個問題,都不能獲得妥善回應,可不可以解約呢?

崔媽媽基金會回覆

  1. 簽約人不是屋主,不用事前告知嗎?這樣算是惡意隱瞞吧!有沒有詐欺的嫌疑呢?此題分為兩部份探討。
    • 簽約人一定要是屋主本人嗎?
      根據64年台上字424號判例:「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有所有權為要件」,也就是說法律未規定,僅房屋所有權人,始得簽約。也就是雖然是二房東與小芳訂約,但二房東仍將出租處交付小芳使用並確實履約,使其達到收益之效果,故即使簽約人未於訂約時表明不是屋主,契約依然有具法律效力。
    • 如果簽約人沒事先告知非屋主,是否涉及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
      首先「詐欺行為」之三要件:第一,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第二,.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詐術”乃以欺罔的方法,例如誇張不實、扭曲現實);第三,須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須交付財物)。需符合上述三要件,才會構成詐欺罪,此案例的二房東並未以“詐術”使房客交付財物,而且確實將出租處交付小芳使用,故不構成刑法詐欺罪。
  2. 房屋窗戶有問題,二房東真的不用負責嗎?是不是真的要直接去找大房東呢?
    因契約有其相對性,只有「契約當事人」才受契約效力的拘束,而沒有在契約書上簽名的其他人不受任何拘束及影響。就此案例來看,簽約人係屬二房東與小芳,而大房東未與小芳訂約,故大房東不受此約拘束亦不需負責。綜上所述,除非契約中明訂「房屋修繕責任歸屬房客」,否則二房東需依民法430條負責修繕。建議小芳若口頭告知二房東,請其修繕而無回應,可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請二房東盡修繕之義務,若二房東經催告後,仍不修繕。則小芳可依法要求解約或自行修繕,待修繕後保留收據,請房東償還修繕費或於租金中扣除。
  3. 房屋內淹水,真的屬於天災,不能求償因此損害的物品嗎?
    就本案例來看,雨水從「緊閉的窗戶」滲進使屋內淹水,導致電腦損壞。因「緊閉的窗戶」本不應漏水,故二房東無法將此部份歸責於天災,且二房東未依民法第423條保持租賃物合乎使用、收益之狀態,此部份已侵害小芳之權利。所以小芳得依民法184條,請二房東賠償因「緊閉的窗戶」滲水而損失之財物。
  4. 油煙味濔漫著整個房間,真的很難受,不能要求他們改善嗎?
    小芳承租時,二房東即已告知一樓店面經營餐飲業,而小芳因一意輕忽,而未考慮承租後,是否影響生活品質而冒然承租,實無法歸責於二房東。但小芳可做下列處理:
    • 取得因油煙而造成健康不適之醫生證明,例如:呼吸道不適、肺部不適等證明,若能取得證明則可用民法424條,請求解約。
    • 可依據空氣污防治法,撥打全國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向當地環保局或中央環保署通報舉發,而環保人員將依各級政府所擬定之空氣污染標準,開發罰單,若未達標準,將依環保法令進行宣導、規勸。
  5. 綜上述四點,除第一點依法無據可要求解約外,針對第二點及第三點得依民法430條及民法423條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二房東請其改善,若二房東 經催告後仍無改善之意願,則可依法要求解約;至於第四點則需提出影響健康之具體證明,始得依民法424條要求解約

◆「崔媽媽基金會」
◆電 話:(02)2365-8140(代表號) ◆傳 真:(02)2368-3073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
◆服務時間:每周一~周五,下午1:00~5:00;晚上6:30~9:00
◆網站地址:http://www.tmm.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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