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王褔民律師 協助回覆
問題陳述:
小芳由中南部轉學至北部,原以為房屋都與中南部一樣的房租、品質,想用5000元租到一個品質良好的套房,沒想到因抱持此想法找屋,真是“期望愈高,失望愈深”,「原來在台北找屋5000元,只能租到3坪的雅房~唉」,小芳,只能感嘆。終於,小芳找到一間離學校頗近位於2樓雅房,房東即告知,一樓早上經營早餐店、晚上經營鹹酥雞攤,雖然房屋品質稱不上好,但租金僅要4500元又含水電,小芳心想「房租便宜就好,反正只是回來睡覺。」於是立即簽約承租。
沒想到入住時,剛好碰上好幾天大雨,雨水由緊閉的窗戶滲進房屋造成淹水,而擺放在地上尚未組裝的電腦,都泡水了,且樓下的油煙味總是瀰漫著整個房間,讓小芳整日無法開窗。於是小芳與房東商討賠償泡水電腦,並協商改善油煙狀況,沒想到房東居然跟然她說:第一,我不是房東,我是二房東,如果要索賠請您去找大房東,因為是大房東的房屋淹水,導致你的電腦泡水,所以不在我的負責範圍內,且再告訴你「淹水屬天災,你應該也無法向大房東請求賠償吧!」;第二,一樓為餐飲業,是你當初就知道的,油煙的部份也不是我可以解決的。小芳聽聞後簡直欲哭無淚,而且心裡不斷冒出許多問題,以下是小芳的問題:
- 簽約人不是屋主,不用事前告知嗎?這樣算是惡意隱瞞吧!有沒有詐欺的嫌疑呢?
- 房屋窗戶有問題,二房東真的不用負責嗎?是不是真的要直接去找大房東呢?
- 房屋內淹水,真的屬於天災,不能求償因此損害的物品嗎?
- 油煙味濔漫著整個房間,真的很難受,不能要求他們改善嗎?
- 如果上述四個問題,都不能獲得妥善回應,可不可以解約呢?
崔媽媽基金會回覆
- 簽約人不是屋主,不用事前告知嗎?這樣算是惡意隱瞞吧!有沒有詐欺的嫌疑呢?此題分為兩部份探討。
- 簽約人一定要是屋主本人嗎?
根據64年台上字424號判例:「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有所有權為要件」,也就是說法律未規定,僅房屋所有權人,始得簽約。也就是雖然是二房東與小芳訂約,但二房東仍將出租處交付小芳使用並確實履約,使其達到收益之效果,故即使簽約人未於訂約時表明不是屋主,契約依然有具法律效力。
- 如果簽約人沒事先告知非屋主,是否涉及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
首先「詐欺行為」之三要件:第一,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第二,.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詐術”乃以欺罔的方法,例如誇張不實、扭曲現實);第三,須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須交付財物)。需符合上述三要件,才會構成詐欺罪,此案例的二房東並未以“詐術”使房客交付財物,而且確實將出租處交付小芳使用,故不構成刑法詐欺罪。
- 房屋窗戶有問題,二房東真的不用負責嗎?是不是真的要直接去找大房東呢?
因契約有其相對性,只有「契約當事人」才受契約效力的拘束,而沒有在契約書上簽名的其他人不受任何拘束及影響。就此案例來看,簽約人係屬二房東與小芳,而大房東未與小芳訂約,故大房東不受此約拘束亦不需負責。綜上所述,除非契約中明訂「房屋修繕責任歸屬房客」,否則二房東需依民法430條負責修繕。建議小芳若口頭告知二房東,請其修繕而無回應,可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請二房東盡修繕之義務,若二房東經催告後,仍不修繕。則小芳可依法要求解約或自行修繕,待修繕後保留收據,請房東償還修繕費或於租金中扣除。
- 房屋內淹水,真的屬於天災,不能求償因此損害的物品嗎?
就本案例來看,雨水從「緊閉的窗戶」滲進使屋內淹水,導致電腦損壞。因「緊閉的窗戶」本不應漏水,故二房東無法將此部份歸責於天災,且二房東未依民法第423條保持租賃物合乎使用、收益之狀態,此部份已侵害小芳之權利。所以小芳得依民法184條,請二房東賠償因「緊閉的窗戶」滲水而損失之財物。
- 油煙味濔漫著整個房間,真的很難受,不能要求他們改善嗎?
小芳承租時,二房東即已告知一樓店面經營餐飲業,而小芳因一意輕忽,而未考慮承租後,是否影響生活品質而冒然承租,實無法歸責於二房東。但小芳可做下列處理:
- 取得因油煙而造成健康不適之醫生證明,例如:呼吸道不適、肺部不適等證明,若能取得證明則可用民法424條,請求解約。
- 可依據空氣污防治法,撥打全國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向當地環保局或中央環保署通報舉發,而環保人員將依各級政府所擬定之空氣污染標準,開發罰單,若未達標準,將依環保法令進行宣導、規勸。
- 綜上述四點,除第一點依法無據可要求解約外,針對第二點及第三點得依民法430條及民法423條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二房東請其改善,若二房東 經催告後仍無改善之意願,則可依法要求解約;至於第四點則需提出影響健康之具體證明,始得依民法424條要求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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