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冬梅(OSSF 法政組)/文 2007/04/26
前幾天一位社群朋友轉寄一篇 Allison Randal 的文章(註三)連結
給我,其中就以 Linux 為例,說明未來可能碰到的 GPL2(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GPL3 相容性問題。通篇看下來,發覺,其
中所隱藏的問題還真不小!
在 GPL2 規定中,與本文所要探討問題有關的是第 9 條,該條是說
FSF 可以隨時修改或發佈新版 GPL,此時使用者再次散布程式的時候,
有著可以選擇修改版、新版或任何一版 GPL 的選擇權。選擇權內容
隨著程式授權聲明而定:若程式標明適用某一特定版本、及其後任何
一版 GPL 的話,一旦 FSF 發佈修改/新版時,使用者就有權利選擇
保持不變,或是適用修改/新版 GPL;若僅僅單純適用 GPL,卻未有
任何的標示說明這個程式適用那一特定版本 GPL 的話,使用者再次
散布程式時,可以選擇任何一版的 GPL 做為授權條款。而依照這一
條字面的意思來解釋,著作權人一旦決定採用 GPL 做為程式的授權
條款,無論如何,程式的使用者就一定有選擇適用修改版或新版 GPL
的權利。
根據這樣的規定,回到前面來談未來可能產生的 Linux 授權條款相
容性問題。但是在第一關就會遭遇困難,因為 Linux kernel 的標示
與 GPL2 規定不同。
眾所周知 Linux kernel 採用 GPL2 授權,但卻是標明「採用 GPL2」
授權,並非是「採用 GPL2 或其後任何一版本」。關於這類情況,
GPL2 並未規定,FSF 網站上 GPL 的 FAQ 也沒有說明(註四),在
尚未有確實爭議案例出來之前、只能各說各話,這樣的各說各話可以
是:既然 GPL2 未規定此種情況,那麼就視為著作權人未授權,使用
者沒有選擇適用修改/新版 GPL 的權利,除非另行徵求原著作權人
的同意,否則仍沿用原特定 GPL 版本;或者是,GPL2 第 9 條的主
要目的是希望修改/新版 GPL 可以被廣為採納,但又避免徵求眾多
著作權人同意的過程費時,因此將是否採用修改/新版 GPL 的權利
交給使用者,如此可以兼俱修改/新版 GPL 被廣為採納又節省時間
精神的優點。
假設第一關困難解決,而解決的結果有二:Linux kernel 沿用 GPL2,
或者是改採用 GPL3。在採用 GPL3 的情況,目前推測起來,較不會
產生進一步的困擾,主要原因與 Linux kernel 配套運作的 GNU 套
件(GNU packages)大多為 GPL2 授權,並且為 FSF 所有、或至少
FSF 被授與有權利決定授權內容,依照 FSF 的立場,其自然會讓
GNU 套件都採用 GPL3 授權,此時 kernel 與套件授權條款一致。
若 Linux kernel 沿用 GPL2,而依照上述的推論,GNU 套件卻採用
GPL3,雙方著作權人又不願意改變心意,此時因為 GPL2 與 GPL3
內容不盡相同,極有可能會產生不相容的問題,至於會產生什麼樣
的問題,因為 GPL3 尚未完全定稿,筆者目前也不敢妄加說明。在
此,僅僅可以比較確定地說:由過去一年多各界對於 GPL3 草案的
爭論來看(註五),上述後者不相容情況發生的機率相當高。
在上述不相容情況發生的前提下,再進一步,這時候使用者應該如何
應對?對於個人使用者來說,其可以單純地自行使用 Linux kernel
與 GNU 套件,只要不要將兩者結合後一起散布給他人,將不會產生
任何問題,只是一般的個人使用者並沒有能力將 kernel 與套件結合
在一起的能力,因此 kernel 與套件授權條款不相容的現象,將對於
Linux 作業系統的使用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而對於像 Red Hat、
SUSE 這樣的企業來說,其本來就是透過將 kernel 與套件結合在一
起販賣來牟利,在最糟糕的情況下,可能企業使用者必須自行維護一
套 GPL2 版本的 GNU 套件,因為授權條款的轉換只能向未來發生效
力,FSF可以對新發佈的 GNU 套件適用 GPL3,卻無法溯及既往改變
之前發佈套件採用 GPL2 的事實,企業可以在 GPL2 授權的 GNU 套
件基礎上自行維護、開發,不過,對於即使擁有相當財力人力的企
業來說,要維護目前規模的 GNU 套件也並非易事。
寫到這裡,似乎聽來頗危言聳聽,不過以上不少是在假設的基礎上進
行的演繹推論,因此是否真會如此發生,也尚未可知,即使發生,相
信各界也會商討出一個折衷的解決之道。此外,筆者以法律的角度思
忖,也許解決之道會在 GPL3 當中!一個很簡單的道理:FSF 自行撰
寫 GPL2 與 GPL3,其也知道 GPL2 第 9 條,因此絕對會將上述的一
些情況考量進去。因此,筆者自行判斷,也許可以從 GPL3 草案第 3
版的第 7 條看出一些端倪,這一條大意是規定,使用者可以為 GPL3
程式加上一些附加條款 (additional terms),正在草擬的 LGPL3 (
GNU General Lesser Public License v.3) 就是以 GPL3 附加條款
的型式存在(註六),因此也許有可能透過對這一條的闡釋,GPL2
以 GPL3 附加條款的型態,與 GPL3 並存。不過,如之前提過的,這
一切還是要等 GPL3 定稿發佈,才好做進一步的研究分析,筆者也衷
心期待,定稿的 GPL3 可以對於這個極有可能發生的問題提供一個解
決的方式。
註一:GPL3 草案草擬網站。
註二: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註三:Allison Randal,GPLv3、Linux and GPLv2 Compatibility。
註四:http://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gpl-faq.html#VersionTwoOrLater
註五:Linux kernel 開發社群領袖 Linus Trovalds 公開強烈抨擊
GPL3 各版草案,是個具有相當的影響力的因素。
註六:GPL3 與 LGPL3 草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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