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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的再審判決結果相信讓很多關注本案的人們傷心失望,甚至痛心疾首。無論你所關注的焦點是個案的正義還是通案的制度面改革,這樣的結局都是不可承受之重。所幸,這還不是終局判決,仍舊存有繼續上訴平反的機會與希望。
在得知判決結果之後,許多朋友都主動表示,除了在體制內的法庭繼續尋求救濟的機會以外,大家還能做些什麼才可能終結無辜的冤案繼續發生?如果仔細分析蘇建和案此次的再審判決,即可清楚得知該判決是建立在刑逼供的自白、不符合科學原理的刑事鑑識及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的三重謬誤之上,因此得到判處三名被告死刑的結論。
以上這三個刑事審判實務上的關鍵問題其實並非無藥可治,就以防止被告非任意性的自白而言,其實已經至少進行了二波改革。
審判中被告得選任律師
大家應該還記得一九八二年台灣第一次發生公然持槍搶劫銀行的李師科案。在偵辦初期,警察鎖定計程車司機王迎先涉案,加以逮捕並在刑求之下,王被迫承認「犯行」,但其趁帶領警方尋找贓款的機會躍入新店溪自殺,在真正搶劫犯李師科到案後才證明王迎先的清白,社會各界警覺刑求問題的嚴重性,乃促使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笫二十七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取代了以往只有正式被起訴後的「審判中」被告始得選任律師為其辯護的規定。換言之,被告在檢警偵查中即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以避免刑求的發生,此即第一波針對刑求的改革始末。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社會各界開始關注蘇建和案乃始於一九九五年,當時除了法務部長馬英九拒絕簽署本案的死刑執行令,檢察總長為本案提起罕見的三次非常上訴外,還有監察院張德銘委員為此出具調查報告,其中明指本案刑求事證清楚,本案有瑕疵,因此讓長期為大眾所垢病的刑求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對於如何遏止刑求發生的方法即有再加檢討的必要。一九九七年,刑事訴訟法為此增訂第一百條之一,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也是希望進一步阻止刑求的發生,這是第二波防止非任意性自白的努力。
這一次蘇建和案的判決理由中明白表示找不到刑求被告三人的證據,因此三人在警訊中所為的自白全部都有證據能力,進而成為判決三人死刑的主要基礎。其實,只要法官願意,可以輕易發現被告三人被刑求的蛛絲馬跡,前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是一例,民間司改會對於蘇建和案所做的判決評鑑也多所著墨。那我們還能拿「刑求」怎麼辦?
第三波反刑求改革:第一次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為今之計,只有期待有良知良能的公民社會共同來推動第三波的反刑求改革。在做法上,如果能強制要求檢警第一次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應強制律師在場,否則該筆錄即不具證據能力。易言之,檢警第一次為犯罪嫌疑人作筆錄時,應有律師在場背書。倘能有如此的立法,往後被告在進入審判程序中也再難以任意主張刑求抗辯,讓法官為難,且亦符合檢辯雙方在正確的筆錄為事實基礎下,充分行法律上攻防的理想,適足以朝司法改革規劃中堅實的事實審前進,可謂一舉數得。對於無足夠資力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則須由法律扶助基金會透過法律扶助制度協助選聘律師,作為本制度的配套措施(法律扶助基金會已著手規劃試辦)。
設若能在憲法所規定檢警得以留置犯罪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時內推動以上強制律師在場的制度,相信必能將非任意性的自白減到最低程度,有關單位及社會大眾何不共同思考此一做法的可行性,並共同催生新制的立法,作為杜絕刑求的第三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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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再審宣判那天,我和關心的朋友們來到高等法院。不同於四年前的「無罪判決」,這次法官的判決又回到原點,蘇建和三人被判「死刑」。這樣的結果,讓在場的我們都錯愕流淚,難過法官將「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定」視為「臆測」,更意外「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定」比不上「刑求的自白」。
檢警偵訊期間自白的取得問題,一直是這16年來蘇案審理的關鍵,然而,即使有監察院針對三人遭刑求的調查報告,蘇案歷經14次審判,檢察官仍未善盡義務與責任針對「蘇建和三人的自白經刑求而取得」進行調查,甚而法官多以這「刑求的自白」為主要證據,判定他們三人死刑。
只要自白,不需證據?
如此以「刑求的自白」定人罪責的方式,有如戒嚴時期美麗島事件中被逮捕的黨外人士們,他們被迫接受疲勞審訊,在各式刑求的威逼下簽下自白書認罪,以為到法庭上可以再翻供,而美麗島大審時,辯護律師團也提出需對「黃信介被告八人自白的證據能力」加以調查,「如果被告的自白是出自刑求,而非自由意志,起訴所指當有失當,就毋須就犯罪事實辯論」,即使被告們都在法庭上陳述刑求的過程,但當時軍事法官所做的判決,還是以偵訊時的刑求自白為證據定罪。
沒有想到,類似的情節依然在這民主年代上演著,審理蘇案的法官仍根據1991年「刑求的自白」、判定三個人死刑。
只是這回,法官以「刑求的自白」為被害人伸張「正義」。從判決文中,法官使用「其手段之兇殘、心態惡毒,令人髮指慘死」、「具見彼等已泯滅人性,無絲毫可憫恕之處」等文句,可以體會到法官想為吳銘漢夫婦平反冤屈、伸張正義的用心。然而,司法除了「勿縱」、補償受害者的傷害外,司法還有「勿枉」的一面,依據證據法則、讓該負責的人負責的「勿枉勿縱」,才是人類設計「司法制度」解決社會紛爭的原始用意,而這也是民間團體這十幾年來透過蘇案、提出台灣司法需走出過去威權殘餘的願景。如同巴西藝術家Marcos
Zacarides這幾天在濟南教會製作的裝置藝術「慎」,需以「審慎」的態度面對每個生命個體,即使要用司法對他人處以刑責,也應立足證據、審慎以對。如此走入民主的台灣也才能是一個落實「人權」的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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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到底是誰?
蘇案是台灣司法奇蹟的代表。
沒有任何證據,卻有三個年輕人被判死刑!一把菜刀被扣押後不但無故失蹤,多年後還離奇出現!
而歷任法務部長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陳定南無一敢簽下槍決令! 三人從年輕被關到中年,從死罪到無罪釋放又再被判死刑,他們到底做了什麼?
40多位台灣法官為死刑背書,並自稱:「考試第一名,絕對不會判錯」… 但是國際特赦組織AI強烈關切,說蘇案是「非文明國家的判決」…
殺人的,到底是誰?下一個,又是誰?這場戲至今還未落幕,誠摯地邀請您一起來瞭解——因為下一個奇蹟的主角可能就是你!
島國殺人紀事大綱
1991年某凌晨,汐止一對吳姓夫婦慘遭砍死。根據現場的一指紋,王文孝遭警方逮捕。王原稱一人作案,後再被『訊問』又供認弟弟王文忠及三名姓名不詳的共犯。王文忠被捕後,供稱三名共犯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陸續亦遭逮捕。經汐止分局刑警偵訊後,簽下自白書坦承搶劫及殺人輪姦的罪行。離開警局後,除王文孝外的四人均否認作案,並指控遭刑求。
然檢察官、法官均未採信;歷經三次審判及兩次更審後,蘇建和等三人於1995年2月各被判決兩死刑確定。本片紀錄一個司法記者調查採訪的過程,案件本身的疑點與司法體系的破綻交互呈現,人性的陰暗面與傳統價值的盲點也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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