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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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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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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自欺欺人的國民年金保險
重返社會路迢迢



【社論】
自欺欺人的國民年金保險
 
 

立法院臨時會期間,朝野進行《國民年金法草案》協商,初步同意採行政院版的社會保險制,並作若干條文修正,最快明年7月1日實施。在給付方面,在草案中規定,若以實施當年起算,一般保險人月繳新台幣674元,繳滿40年後,每月約可領取年金8,986元,一直領到死亡為止。而在納保對象方面,則以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都必須加保,但採「柔性強制」加保,亦即不加保也沒有罰則,只是不能享有國民年金的保障。而在財務來源方面,國民年金財源籌措則來自公益彩券盈餘、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以及公務預算等,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負責任。

《國民年金法》是自《全民健康保險條例》之後,台灣又一個眾所關注的社會安全法案,由於台灣已於上世紀末進入所謂的「高齡化社會」的門檻,因此相關於老年生活的保障制度,也成為一項政府與社會都必須重視的議題。國民年金自倡議以來,歷經十多年的籌畫,也經過政黨輪替的影響而重議。但是,以上述日前朝野協商所通過的草案內容來看,這項草案毋寧是令人失望的。

首先,草案雖然宣稱是採取「社會保險」的方式來實施國民年金制度,但是,卻預先排除了目前已有軍公教、勞保等老年給付保障的人口群為納保對象。由於我國當前主要的社會保險制度幾乎是以職業為基礎,因此,這項保險主要的納保對象,除了農民之外,可以說是以沒有就業者作為主要保險對象,而這群人也可以說是社會上的邊緣人口。於是,我們可以這麼說,這項保險根本就是「可憐人互保」,而由於排除了絕大多數的就業者為被保險人,那麼,社會保險的重要功能之一:財富的再分配,根本就無法在這項保險中實現。簡言之,要說這種保險是所謂的「社會保險」,根本就是自欺欺人。更何況,社會保險亦是以「強制納保」為其標誌,但這項草案中卻荒謬的出現「柔性強制加保」這一說法,實可謂在社會保險學理上的一項新發明!

由於採取「可憐人互保」的方式,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這項保險將無法以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為基金而支撐起此一制度的運作,因此,所謂的公益彩券盈餘、營業稅(可轉嫁的非公平稅收)以及公務預算等,恐怕將成為這項保險的重要後援。這不但亦違反社會保險之原理,因為「逆選擇」的必然出現,未來實施後恐怕將出現財務危機。

綜而言之,以這個草案內容來看,這個法案根本離所謂的「國民」年金甚遠,蓋所謂「國民年金」是以普及性為其特徵,除非能將所有的老年給付制度完全整合,實施單一的老年年金制度,否則,這項保險充其量只不過是「剩餘人口保險」,離「國民年金保險」不只十萬八千里遠。我們了解,由於當前各項保險的老年給付之間的差距太大,若要加以統一,恐怕曠日廢時、而對於未受老年保障制度的邊緣人口來說,能儘快實施方是福音。但是,這更說明了政府對於這項保險根本無充分規劃之用心,因為,自籌畫始,至今已有十數年之久,到頭來卻回到一個「便宜行事」的粗糙作法上。除了朝野兩黨對於黎民百姓的老年生活心不在焉之外,我們很難有別種解釋。

(回目錄)



【左右看】重返社會路迢迢

【左看】
蛋頭噬人猛於虎
朱政騏/博士生

減刑條例方才實施,就有蛋頭學者驚慌「治安風暴」將至,危言聳聽的直呼毒蟲、盜賊會因此橫行,更連帶歧視愛滋病、精神病患者,斥之為洪水猛獸,倡言即便減刑出獄,仍需持續隔離矯治。此等噬人言論,實猛於虎,教人不寒而慄。

病患、囚犯的產生皆不僅是個人問題,尤其台灣監獄早已人滿為患,顯見個別的矯治、隔離未能降低犯罪,而減刑使之提前出獄乃不得不然的手段。當各界針對解嚴競相爭功諉過之時,今年上半起訴、定罪的人數卻較去年同期增加4至5成,儼如警察國家,戳破冠冕堂皇的漫天謊言。此外,節節高升的自殺率亦是犯罪的指標,只是暴力向內不向外,阻卻違法,無從執刑。若合併計算,台灣根本就是犯罪之島,讓少數受刑人提前出獄又有何懼?

執政者治國無方,放任資本肆虐剝削,徒以軍警暴力壓制人民的不滿,才是犯罪、精神病、自殺層出不窮的主因。蛋頭向來怯於挑戰當權,尚還情有可原,偏偏有人硬要充當意見領袖,評論時事,但一開口便洩了底。原來「社會工作」學者竟可完全沒有社會觀,只想把罪犯、病患隔絕於「正常人」之外。其心可怖!其言可誅啊!




【右看】
該矯正的是歧視言行
陳啟諒/政治評論員

全國大減刑,受刑人喜出望外,卻有人氣得跳腳。且在氣急敗壞之餘,口出惡言,不僅歧視受刑人,更連同愛滋病、精神病患一併污名化。別說民進黨政府的「人權立國」只是口號,如今更證明連口號都是喊假的,赤裸裸的要將犯罪者、病患隔離一輩子才會干休。

減刑只不過是讓受刑人提前出獄,並非完全赦免其罪,若說煙毒、竊盜犯的再犯率高,那麼與刑期長短有何關係?反倒是出獄後融入社會、被社會接受的程度,決定了會不會再犯的機率,怎麼會歧視性的要求持續監控?這是侵害人權,逼使其重蹈覆轍的做法。如果我們不能將出獄的受刑人當成「一般人」看待,又如何要求他們應該像一般人一樣「正常」度日?因此,面對減刑或任何一位出獄的受刑人,該矯正、監控的不是他們的行為(他們在牢獄裡已付出代價),而是我們自己不經意或刻意的歧視言行。

人權具有普遍性與完整性,前者指向人人平等,即使罪犯也該享有人權;後者指向人權的不可分割,不能「分期付款」,要尊重人之所以為人的各個面向。據此,出獄的受刑人理當得到「正常人」的對待,萬萬不可以其獲得減刑而歧視之。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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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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