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案集體失憶問題的背後
◎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
六二九蘇案第M次宣判後,進入十六年來的第N次上訴程序,該案已從媒體消失。這正是考究有關蘇案的社會集體記憶的時候。如果今天舉行民調,我相信絕大多數國人對蘇案的理解是:這是個強盜殺人案。
但是,慢著。汐止雙屍案十六年之所以「人神共憤」,不正是因為除了強盜殺人之外,蘇建和等三人還被控強姦輪暴葉盈蘭嗎?這個部份怎麼就如此悄悄從多數國人的記憶中蒸發了?這是個值得在幾個層次上順藤摸瓜的問題。
首先,必須回到六二九的宣判和次日的媒體報導。六二九那天的判決書確實在第五十七頁把強姦輪暴部份剔除,只是用短短數行就把它打發;高等法院的四頁新聞稿也把它擺在最後四行;檢方更未表異議。審方檢方如此低調,而媒體本來就專業不足,忙著報導強盜殺人有罪,強姦輪暴的部份也就這麼從國人記憶中淡出了。
但是判決書這輕描淡寫的幾行,卻不能讓它從此淡出:「至被告三人被訴強盜強制性交之部份,除被告三人於警詢及偵察中所為輪姦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確有公訴人所指輪姦之犯行,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是則本件檢察官所提證據,尚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三人確屬有罪之心證。惟公訴人認此部份與上開有罪(按:指強盜殺人)部份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為甚麼不能輕輕放過這段文字?...
第一,強姦輪暴可是檢方堅持了十幾年、也是四十多名法官曾經手裁決過的罪名,能用這幾行字就打發了事嗎?譬如說,蘇建和等三人為甚麼會自我作賤,自白強姦輪暴?這次更審的三位法官難道沒有絲毫感到好奇?
第二,強姦輪暴部份本來在勘驗現場之初就查無證據。所謂「本件檢察官所提證據」所指為何?是不是這次更審中檢察官所提的那個新理論:某類女人,例如「生過孩子或性經驗豐富」者,即使被四人(三人加王文孝)輪暴,也不會留下傷痕?(全國女性都應該找這位顯非處男的檢察官問明白)
第三,同樣是刑求得來的自白可以如此用來剔除強姦輪暴部份,法官又是如何運用有關強盜殺人部份的自白與證據?譬如說,現場小小房間裏,如果有四個人手持三刀一棍瘋狂砍殺,除了因留下指紋而已被定罪槍決的王文孝,其他三人怎能既姦又殺而沒留下毛髮皮膚指紋等證據?檢方的劇本說,是因為三人在洗澡清洗後才離開。
這時,我們必須含淚欣賞另一段判決書:現場找到的毛髮並「非三人所有」。這證明了甚麼?法官說,這「足證(按:請注意這兩個字)被告清洗現場之供述實在,殺害被害人之自白亦係真實,只是跡證被清洗掉而已,不能執此反證被告未犯行」(判決書第四十三頁)!十年前早已有人指出,即使如此運用自白「作文」,法官也要先證明一個假設,亦即三人有辨別毛髮以檢出自己毛髮的超級能力,這種「足證」才能成立。但法官顯然不是智不及此,就是蠻橫成性。折磨了三位被告十六年後,判人生死,竟仍如此輕忽!
即使只提這幾點,我相信讀者也能理解,為甚麼文首所提法官、檢方和媒體共同造成國人集體失憶問題,絕非小事一件:它掩蓋了多少順藤摸瓜就可以看到的顢頇與不義?
是重新上緊司改發條的時候了:至少也要讓被阻撓多年的法官法早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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