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SF 法政組/文 2007/07/27
歷時一年半的意見蒐集與修改, GPL3 (註一)終於定稿,除了整體結構較為嚴謹外,也透過用詞上的去區域化加強了 GPL3 面對不同法律制度的彈性(註二)。此外,GPL3 的重大修改如下:
(1) TiVo 相關條款: 目前 TiVo 產品的使用者,雖然可以修改 TiVo 的控制程式,但在修改之後卻無法繼續使用 TiVo ,針對此 GPL3 有間接性的規定:被授權人不可以利用任何技術,使得後續使用者無法行使 GPL3 所授與的權利,也就是使用者不但可以修改,亦可以在修改程式碼之後繼續使用產品。
(2) 使用者產品 (User Product) :若 GPL3 程式是透過產品來散布,例如一般商店可買到的路由器中有使用到 GPL3 程式,散布這個產品中的程式時,除了必須提供原始碼外,還必須提供程式安裝資訊,讓後續使用者可以有研究的機會。
(3) 附加條款 (Additional Terms) :被授權人在一定範圍內可以附加 GPL3 內容以外的條款,這些附加條款被當作是 GPL3 的一部分,後續使用者對於這些附加條款有著移除的權利。
(4)復權規定:GPL2 僅規定若未遵守規定利用程式,被授權人所取得的授權將會中止, GPL3 進一步規定終止後的復權方式。
(5)專利授權條款:程式與後續修改者只要擁有合法的權利,就必須將寫入程式內相關的專利授與出去。此外還針對類似 MS-Novell 協議內容有所規定,讓具有這類專利授權的協議在未來不影響 GPL3 程式的利用與散布。
(6)Affero GPL: FSF 也正在進行 Affero GPL(註三)的修改,為了讓這兩份條款可以相容,因此兩份條款中均有相關規定:若將 GPL3 程式與 Affero GPL 程式碼結合使用,新產生出來的程式,原則上仍各自沿用 GPL3 或 Affero GPL 當作授權條款。
(7)ASP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業者透過網路提供服務行為被明確地排除在散布定義之外,因此類似 Google 這樣透過網路提供程式服務的行為,依照 GPL3,仍不需要提供程式原始碼(註四)。不過 FSF 不是十分贊同這樣利用GPL程式的行為,並表示會持續觀察 Google 與其他業者的這類服務行為(註五)。
其中專利條款與復權規定是筆者認為 GPL3 最重大的改變,因此本文將以這兩點為主來介紹 GPL3 。
依據 GPL3 第 11 條前三項的規定,GPL3 原始與修改程式著作權人在有權利的範圍內,將與程式相關的專利權授與出去,這樣的內容讓 GPL3 從一份單純的著作權授權,變為兼具有專利授權的條款。不過因為無法保證所有與程式相關的專利均可以如此合法地授與給程式使用者,因此 GPL3 繼續規定,在相關專利並未授權出來的情況下,被授權人再次散布程式時,必須採取一些措施,最佳的情況,當然就是讓後續的使用者可以無虞地繼續依照 GPL3 的授權來利用程式,而不需要擔心因為使用 GPL3 程式會造成侵害他人專利。若這樣的理想狀況無法達到,至少被授權人必須提供後續使用者程式原始碼,讓其可以有研究與改良程式的機會,又或者,若後續使用者 GPL3 權利受限制的原因,與被授權人享有這些專利利益有關的話,被授權人也可以選擇放棄這些專利利益,好讓後續收受者可以儘可能地依照的 GPL3 授權內容來利用程式。
GPL3 第 11 條第六、七項是另一項引起大家重視的內容,這項內容是在草案第三版才加入的,特別針對 MS-Novll 專利協議所加入,目的在於預防 MS-Novell 這類專利協議影響程式依照 GPL3 內容被利用(以下稱這類協議為非授權專利協議,因為依照 GPL3 對於這類專利協議的定義,這類協議並沒有專利授權內容)。這兩項的內容相當複雜抽象,簡單來說,第六項規定,若被授權人授與專利權給某一特定後續使用者,可以使用、修改或散布 GPL3 程式的權利,這個專利授權自動延伸到其他 GPL3 程式的使用者,第七項則是規定被授權人不可以與他人簽定類似上述的非授權專利協議,來限制 GPL3 所有授與使用者的各項權利(註六)。
這樣的規定是否有達到預防遏止的目的,似乎可以從微軟最近的措施中窺知一些端倪。在 FSF 發布 GPL3 定稿後約一週,微軟發布一份聲明,表示為了防止懷疑與法律爭論,所以未來由 Novell 所發出的支援證書中,將不包含與 GPL3 相關程式碼的支援與升級(註七)。無論各方如何解讀微軟的這項舉動,至少代表著 GPL3 的這些專利規定確實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讓微軟不得不在產品策略上有所變動。
GPL2 中規定,若被授權人超出授權範圍運用程式,所有授與的權利將會自動終止, GPL3 第八條更進一步規定終止後的復權程序。若被授權人自動修正所有侵權行為,可以擁有 60 天的暫時復權,在這 60 天內,若之前權利受到侵害的著作權人並未發出通知,被授權人的權利將可永久恢復,若著作權人正式發出權利終止的通知,那麼被授權人的權利即永久終止。不過, GPL3 對於首次接到侵權通知的被授權人有較寬鬆的規定,其只要在首次接到通知後的 60 天內修正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永久回復 GPL3 所授與的權利。
各版 GPL 最後一定會有段文字說明 FSF 修改 GPL 的基本立場:為了因應新產生的問題與爭議,FSF 將會修改 GPL,但是其精神將不會有太大的轉變。因此雖然經過這麼長時間與激烈的討論,GPL3 也有許多新增修的內容,但是在本質上與 GPL2 並未沒有太大的差異,仍是朝著實踐四大自由的方向前進。不過這畢竟是個新的版本,其中的修改與各界所擔心的問題,包括:TiVo 相關條款、產品使用者條款、專利條款以及與 GPL2 的相容程度等等,將會引發什麼樣的效應,尚須時間加以觀察。
註一: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英文原文內容。 註二:例如,不用 "use" ,而採用 "propagate" ,並且以 "convey" 代替 "distribute" 。在這一方面,草案第2版與第4版的差異不大,因此相關說明可以參見:葛冬梅,繼續堅持向左轉的 GPL3 ,土虱報報,第3期。 註三: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在 GPL3 的基礎上略加修改成為 Affero GPL,兩者相關條文均為第13條。 Affero GPL 草案網頁。 註四:關於 ASP 利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所引發的爭議,請見:葛冬梅, ASP 與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散布條款。 註五:相關新聞。 註六: GPL3 第11條第七項對於被授權人這項簽定非授權專利協議的行為有著詳細的規定條件,本文限於篇幅省略對於這些條件的說明,若讀者想要對此條項的內容有完整的了解,請自行閱讀英文原文或其他的輔助說明文件。 註七:相關新聞:http://taiwan.cnet.com/news/hardware/0,2000064553,20120547,00.htm;http://news.com.com/Microsoft+tries+evading+new+GPL+grasp/2100-7344_3-6195278.html。 註八: GPL3 非官方中文版(簡體) ; GPL3 非官方中文版(繁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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