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案審理關鍵Q&A(一)
口述 ◎羅秉成律師 訪問 ◎黃怡 整理 ◎林秀姿
◎關於案情
問:王文孝和蘇建和三人的關係如何?
答:王文孝並不認識蘇建和三人。起初警方查到王文孝血指印,透過血指印判讀,知道王文孝涉案,當時王文孝在軍中服役,警方查出後把王文孝拘提,起初,王文孝承認自己一人犯案,但是警方認為一個人不可能殺兩個人,要王文孝交代前一晚的行蹤,想查出是否有共犯。...
王文孝的弟弟王文忠認識蘇建和和劉秉郎,行兇前一晚,王文忠也即將入伍,蘇建和和劉秉郎為王文忠餞行,一起去玩撞球,當兵的王文孝正好放假,所以王文忠就邀哥哥王文孝一起去。撞球時,蘇建和、劉秉郎才第一次見到王文孝,但後來,王文孝先行離開,王文忠和蘇建和、劉秉郎繼續到基隆等地玩,也因此王文孝向警方交代前一晚行蹤時,讓警方認為當晚和王文孝一起玩的人,最有可能是共犯。
問:王文忠在案子裡扮演的角色是什麼?警方什麼時候把他列為嫌疑犯之一?
答:王文孝到案後,最早的筆錄是一人犯案,但警方不相信,在相當的施壓、刑求後,王文孝的筆錄變更成多人犯案,他講的多人犯案是供出綽號,如「長腳」、「黑點」、謝廣惠、王文忠、「黑仔」四人,但有些姓名綽號根本查無此人,警方便根據前一晚的行蹤,問出他和弟弟王文忠以及王文忠的朋友在一起,就認為這幾個人有嫌疑。事實上,王文孝並不知道蘇建和等人的名字,所以警方因此先逮捕王文忠,才問出行兇前一晚和王文忠在一起的人是蘇建和、劉秉郎,然而,那晚莊林勳並不在場,但也被牽連。
問:王文忠和蘇建和三人被逮捕的時間很緊密嗎?
答:很緊密,警方抓了王文孝之後,很快就抓了王文忠,警方在沒有拘票情況下,帶著王文忠誘捕蘇建和等三人。從案發後逮捕王文孝期間隔了很長的時間,但是,逮捕王文孝後,隔幾天就逮捕王文忠與蘇建和三人,案發是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但直到同年八月十十三日深夜在軍中逮捕王文孝,第一次訊問時坦承一人犯罪,八月十四日王文孝做現場表演時仍供稱一人犯案,直到八月十四日深夜,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共犯。隔天八月十五日,警方逮捕王文忠以及逮捕蘇建和等三人,案發到逮王文孝共花了將近五個月,但是逮捕王氏兄弟和蘇建和三人,全都在八月十三日至八月十五日三天內緊密發生。
問:王文孝住在吳氏夫婦對面?
答:我看過案發現場,他們住在同一個樓層,王文孝住在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對門,都住在三樓,但吳氏夫婦加蓋四樓,所以王文孝先上自家頂樓陽台,再從吳氏夫婦加蓋的四樓進入,當時吳家四樓的窗戶沒關,王文孝從窗戶進入,從內梯下到三樓,內梯一下樓就是廚房,王文孝在廚房拿了一把菜刀,通過穿廊,進入主臥室行兇。
問:憑一個血指紋定罪,當時血指紋是在哪裡發現的?
答:在主臥室採到的,所以,王文孝的部分應該沒有冤枉,有指紋證據,他也自白承認犯案,物證跟自白符合,所以當時審判後很快就槍決。我們猜測,王文孝可能有跟警方協調,警方和王文孝寫了一個腳本,為了幫他弟弟王文忠脫罪,所以王文忠被分派為把風者,用偷竊罪判決,軍法審判兩年多,避免判死罪。也因此,蘇建和三人被分派成進入主臥室行兇的共犯,如果當時主臥室有四個兇手,加上吳氏夫婦,等於主臥室就會有六個人,但主臥室只有一、兩坪大而已,放進五斗櫃、床之後,可供活動的空間不到一坪,現場的跡證只有一枚血指紋,以及李昌鈺博士後來檢視現場照片時發現的兩枚血腳印,其中一枚是鑑識人員留下,另一枚應該也是辦案人員的腳印。
該案最被詬病的就是完全沒有找到蘇建和三人在現場犯罪的跡證,如果當時他們有在現場,經過激烈的打鬥,按照他們在警察局的自白,三人在現場還有翻找東西,卻只有王文孝的指紋?如果沒有毛髮、沒有血跡,是否都是被清理掉了?依據王文孝的筆錄,說是被王文孝清理掉了,這講法有兩個地方不成立。一個是李昌鈺博士作證表示,現場的血跡完整,沒有清理擦拭的痕跡,王文孝擦掉其他人的指紋、撿走其他人的毛髮,然後卻留下自己的指紋,這實在不合理,如果四人都在犯案現場,應該是自己擦掉自己的指紋,自己碰過哪,自己最清楚,而不是去擦別人的指紋。另一個不合理的地方,是筆錄指他們四人在浴室清理身上的血跡,法官也採信王文孝這種講法,我就跟法官說,一個人現場要撿自己的毛髮要如何撿?若四人真的在現場清洗,不可能不掉毛髮,但現場卻有吳氏夫婦的毛髮,那我真的佩服王文孝的本事,他要如何分辨哪些毛髮是他與蘇建和三人,以及吳氏夫婦的毛髮?然後只撿走他自己與蘇建和三人的毛髮?
問:王文孝有沒有前科?
答:在這起強盜殺人案前一、二個月,王文孝也曾進潛入吳宅偷竊,雖然沒偷到什麼錢,但吳宅遭竊不是第一次。情理上來說,王文孝若要再進入吳宅偷竊,不需要再找人陪同,因為幾次偷竊都沒偷到什麼東西,照理說,不需要找那麼多人去偷少少的錢。此外,有必要找三個剛認識的人嗎?蘇建和三人沒有前科,蘇建和當時在自己家的自助餐店幫忙、莊林勳在做裝潢、劉秉郎成功中學剛畢業,重考大學中。這三個沒有前科的人,願意答應剛認識的人一起侵入吳宅偷竊、拿刀殺人,我們認為不合理。
問:王文孝還有其他前科紀錄嗎?
答:依照王文忠的講法,王文孝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所以我們才研判是因為吸安、玩電動缺錢才行竊,如果王文孝缺錢,又要結夥一堆人去偷隔壁不太有錢的人家,然後再分贓?是我們認為不合理之處。
問:王文忠有前科嗎?
答:王文忠沒有前科,蘇建和三人也沒有。
問:以律師的角度來看,你覺得王文孝和警方之間有過協議,但王文忠呢?
答:有人會說王文孝為什麼會咬出自己的弟弟,我提出幾個解釋,第一個是警方對王文孝有刑求的可能。
第二個警方用了一招,讓王文孝心生恐懼,警方要脅王文孝說要法辦他的媽媽窩藏嫌犯,王文孝可能十惡不赦,但還有點孝心,當時案發時,警方詢問住在對門的王家,王母回答警方沒有聽到什麼異狀,但卻沒講出王文孝當天在家的事實,警方認為王母窩藏嫌犯,這點從卷證可以看出,警方確實有傳喚王母到案,質疑窩藏王文孝的事實,也可以從王文忠的證詞得到證實。王文忠當時接受軍法審判時,也否認自己有涉案,王文忠要求和王文孝對質,他們在軍事法庭上對質,據王文忠轉述,他在法庭上質疑「哥哥,你為什麼要害我跟我的朋友?」王文孝當庭回答:「我不這樣講的話會害了媽媽,警察會把媽媽拉進來。」王文孝好像害了他弟弟,但卻只安排把風,情節並不嚴重。
第三個原因是,王文孝有報復的心態,王文孝一開始自白只有強盜殺人,沒有強姦,但蘇建和三人在警察刑求陳述中,卻跑出王文孝起意強姦的講法,王文孝對此非常有意見,他再三講沒有強姦,連他最後被槍決前遺言只講兩句話,強盜殺人有、強姦沒有,第二句話是對不起媽媽,要大家不要沉迷電動。王文孝認為我冤枉你們就算了,你們居然冤枉我強姦,這是一個可能的原因,大家咬來咬去。
還有一個原因是為了延命,案情若變得複雜,審判速度就不會那麼快,王文孝咬了這三個人後,想說會全部定罪後才執行槍決,結果軍事審判系統不受司法審判系統影響,王文孝的部分確定後就槍決了。普通法院辦的致命錯誤是,蘇建和三人在八月十五日到案到王文孝槍決,都沒有見過王文孝,都沒有對質,一審時蘇建和就要求和王文孝對質,王文忠只是竊盜罪,在軍法審判時都有機會和他哥哥對質,蘇建和這三個人被判了兩個死刑,法院可以給予對質機會,卻沒給予對質,這是一個嚴重的瑕疵。最近這次判決中法院有回應這個講法,沒有給予對質是事實,但這是法官的裁量權,法官可以准也可以不准,不准也不違法,他引了一九八八年間的判例,被告和證人之間的對質是法官的裁量權,但他忽視了二○○五年大法官第五八二號解釋,被告對質的詰問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拒絕對質和詰問。憲法上的權利,不是二○○五年解釋後才存在,一審的法官應該知道,當時沒有安排對質,留下很大的遺憾,你說人死了死無對證,但王文忠還活著,他不僅在自己的案子表示沒有犯案,也在這個案子中出庭過,作證蘇建和三人沒有犯案,但法院都不採用。
問:王文孝何時被槍決?
答:一九九二年一月。
問:王文忠曾作為證人出庭過,那再審這次判決有再出庭作證嗎?
答:王文忠再審時有出庭過,但這次沒有再傳他。他從頭到尾都否認自己沒有犯案,也作證蘇建和三人沒有犯案,但法院從頭到尾都不採信,只採信王文孝的說法。
◎關於自白與審訊
問:你說檢警編撰的這套故事,要蘇建和三人供出一套作案、事後玩樂的故事流程,是在警察局的偵訊就存在了嗎?
答:是,在一開始就存在了,警方不相信一人犯案的說詞,在警方壓力下才跑出多人犯案的故事,他們幾人的筆錄,對於如何共同犯案非常錯亂,但大體上架構在警察時就已經形成。劉秉郎在警察局作筆錄的時候,承認犯下強盜殺人強姦,而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一路講自己沒犯這個案子,但檢察官崔紀鎮不相信。比較特別的轉折是蘇建和,他在警察局的筆錄沒有承認犯案,但卻在檢察官崔紀鎮偵訊時認罪,所以才有人說在警察局被刑求都沒承認,檢察官沒有刑求反而承認?若只看筆錄,蘇建和承認犯罪,再審時有要求法官勘驗當時的錄音帶,檢察官的錄音帶是完整的,但警察局的不完整,許多錄音已經不存在了,王文孝與王文忠的錄音帶也都沒留下。
蘇建和的筆錄只有一頁半,但整個錄音過程整理下來長達一、二十頁,若依原始的錄音內容,蘇建和並沒有認罪,當時一位分局長跟蘇建和說:「等一下會有一個長官來,你最好承認,如果不承認的話...。」然後拿了其他人的筆錄要蘇建和背下,檢察官來後,蘇建和怕被刑求,他要求檢察官去看他在警察局的第一次筆錄,也就是他否認犯罪的內容,但檢察官不相信,認為他第一次筆錄沒講什麼,也質疑蘇建和的回答不合理,蘇建和只好說,「我只記得那麼多。」
問:你是說蘇建和在檢察官偵訊時,回答的方式是擔心會再被刑求,所以就大致上講了警方給他的劇本?
答:對,但是蘇建和沒有把劇本背好,一再受到檢察官質疑,所以才要求檢察官求證他第一次做的筆錄,也就是沒有犯罪的說詞,但遭到檢察官否定。蘇建和的筆錄算不算「自白」,理論上有很大的問題。
問:三個人接受偵訊筆錄時,狀況都不好?
答:三個人的情形都不好,蘇建和的轉折比較戲劇化,劉秉郎的還好,從認罪到否認,一般人會認定就是推卸責任,但蘇建和卻倒過來,被刑求時都不承認了,沒被刑求時卻承認。三個人做的筆錄時間很晚,並非到案後馬上做筆錄,所以我們研判,這段長時間的空白,應該都是警方在施壓。
問:一審時,三人委任的律師是怎麼介入案情?
答:蘇友辰律師以及許文彬律師從一審時到現在都義務參與,至於怎麼被找來,我不清楚,我跟顧立雄、古嘉諄則是二○○一年發回再審成功以後,人本、台權和司改會等聲援團體認為應該加強律師陣容,才找來生力軍,臺北律師公會推薦古嘉諄律師、台權會推薦顧立雄律師,我則是司改會推薦。
問:法院准予再審的理由是什麼?
答:王文孝在案發前,一、二個月就曾經侵入吳宅偷東西,他偷的東西裡有個小皮包,被他藏放在頂樓陽台的水塔底下,命案發生後,他曾帶警察去取出來,但卻被當時死刑的確定判決,認定為命案的贓物,是一大錯誤,小皮包是另件案子,而非這起案子,此錯誤足以動搖案子判決,所以法院受理再審。
(待續,本文將刊載於人本教育札記八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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