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絕大多數的人一樣,沒有機會接觸蘇案的卷宗,唯一比較接近卷宗資料的機會,是透過張娟芬的《無彩青春》一書。我的認知,都來自於二手資料。在沒有閱讀卷宗之前,「選邊站」顯然違背法律人的訓練。
有時我也會對於「平反」兩個字感到猶豫,因為我沒看過卷宗,不知道看過卷宗之後,我會有什麼心證,是不是我也會同意法官「找不到無罪的理由」。另外,即便本案的程序如辯護律師所指控,充滿了違法羈押、違法蒐證、不正訊問等等的問題,是不是這些人「事實上真的有做,只是沒有證據」?死囚真的無辜嗎?尤其我是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在這類高度爭議的案件裡選邊站,是不是會「有害」我的專業?不少讀過《無彩青春》的學生都認為這本書的觀點過於主觀,一面倒地為被告三人說話,那被害人怎麼辦?作為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參與連署是不是等同於:「真相不是刑事訴訟法在乎的,只要程序違法,證據不足,兇手也得放出來,被害人可以撇一邊?」
不只是「平反」兩字讓人不安,社運團體大聲疾呼的「司法已死」,讓人也有所遲疑。我想到我那些正站在第一線的好友們,幾乎是荒廢了家庭生活,犧牲了個人健康,有的甚至連產假都沒法好好休完,就立刻回到崗位上,她們/他們以最謙卑的誠意,擔任只有神才可以擔任的工作。簽署這份連署書,是不是等同於對她們/他們的輕蔑?喊著「司法已死」,是不是否定司法院與所有參與司法改革的人的努力,宣稱對於這十幾年來的司法改革,只是笑話一場?
最後,蘇案尚未定讞,被告還可以上訴第三審。而且,就連承審本案的審判長都說,這個判決很容易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在體制內的程序都還沒有完成,「人都還沒有一定死」,現在連署抗議到底為什麼?甚至有不少人認為,本案最不缺的是「社運界的壓力」,這時候抗議,只是企圖以輿論影響法院的判決,向來對媒體審判十分厭惡的我,要求學生日後不要參與什麼「爆料」記者會的我,是否更不應該在此時加入連署?
不過,在閱讀法院的有罪判決文之後,我實在很難沈默。正因為我教授刑事訴訟法,正因為我在乎司法改革,這份充斥著「有罪推定」邏輯的判決,實在讓人寢食難安。如果說死刑判決的最終目的是要塑造一個被妖魔化的他者,所有的論證彷彿像是把所有的有罪證據扔在被告的臉上,讓被告啞口無言,並對被告做出最深沈的道德譴責,在蘇建和案的更一審判決裡,我卻看不到具有力道的指控。我只看到,法院花了相當多的時間論證被告的反證為何不成立,論證罪狀成立的部分卻十分薄弱。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
【島國殺人紀事】
紀錄片影像巡迴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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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到底是誰?
蘇案是台灣司法奇蹟的代表。
沒有任何證據,卻有三個年輕人被判死刑!
一把菜刀被扣押後不但無故失蹤,多年後還離奇出現!
而歷任法務部長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陳定南無一敢簽下槍決令!
三人從年輕被關到中年,從死罪到無罪釋放又再被判死刑,他們到底做了什麼?
40多位台灣法官為死刑背書,並自稱:「考試第一名,絕對不會判錯」…
但是國際特赦組織AI強烈關切,說蘇案是「非文明國家的判決」…
殺人的,到底是誰?下一個,又是誰?
這場戲至今還未落幕。誠摯地邀請您一起來瞭解
—因為下一個〝奇蹟〞的主角可能就是你!
【島國殺人紀事】內容大綱:
1991年某凌晨,汐止一對吳姓夫婦慘遭砍死。根據現場的一指紋,王文孝遭警方逮捕。王原稱一人作案,後再被『訊問』又供認弟弟王文忠及三名姓名不詳的共犯。王文忠被捕後,供稱三名共犯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陸續亦遭逮捕。經汐止分局刑警偵訊後,簽下自白書坦承搶劫及殺人輪姦的罪行。離開警局後,除王文孝外的四人均否認作案,並指控遭刑求。然檢察官、法官均未採信;歷經三次審判及兩次更審後,蘇建和等三人於1995年2月各被判決兩死刑確定。本片紀錄一個司法記者調查採訪的過程,案件本身的疑點與司法體系的破綻交互呈現,人性的陰暗面與傳統價值的盲點也暴露無遺。 司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蘇案」不只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個人的故事,
更是每個生活在台灣的人能否安心過活的試煉!
而到底這一切是發生了什麼事?敬邀您一起來觀看『島國殺人紀事』。
※希望您的團體能給我們一個機會,到貴單位進行紀錄片播放與座談!
洽詢電話:02-23639787 email:justice@hef.org.tw
相關網頁:我願意提供「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片座談會的場次
★座談會場次
【台北】
The Wall
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200號B1(羅斯福路與基隆路交叉口,百老匯影城地下室)TEL:02-29300162
8/25(六)15:00~17:00
有河Book
台北縣淡水鎮中正路5巷26號2樓(出淡水捷運站,沿河岸走5分鐘)TEL:02-26252459
8/17(五)20:00~22:00
女巫店
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56巷7號(台大新體育館對面,近新生南路與辛亥路口)TEL:02-23625494
8/13 (一)20:00~22:00
8/20 (一)20:00~22:00
小小書房
台北縣永和市竹林路179巷20號(竹林路松青超市對面)TEL:02-89251920
8/11 (六)19:30~21:30
樂生療養院
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794號 TEL:02-82006600
8/19 (六)14:30~16:30
晶晶書庫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10巷8弄8號1樓 TEL:02-23642006
8/18 (六)15:00~17:00
9/1 (六)15:00~17:00
9/16 (日)15:00~17:00
台北Youth Hub
臺北市徐州路5號14樓(捷運善島寺站6號出口)TEL:02-23566232
8/18 (六)19:00~21:00
9/6 (四)19:00~21:00
9/27 (四)19:00~21:00
【台中】
(新)東海書苑
台中市台中港路二段60-3號 TEL:04-23134143
8/4 (六)15:00~17:00
魚麗人文主題書店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177巷1號 TEL:04-22259811
8/26(日)14:30~16:30
【嘉義】
洪雅書房
嘉義市長榮街116號 (忠孝路與長榮街交叉口)TEL:15-2776540
8/15 (三)19:00~21:00
【台東】
建和書屋
台東市建和二街7巷15號 TEL:089-513663,089-512837
8/18(六)19:00~21:00
【台南】
台南故事館
台南市忠義路二段36號(鄭氏家廟)TEL:06-2216656
9/22(六)19:00~21:00
【高雄】
高雄縣五甲青少年中心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路472號7樓 TEL:07-7685585
8/7 (二)14:00~16:00
8/18 (六)14:00~16:00
子宮藝文
高雄市和平一路248號3樓(和平路與六合路交叉口,金礦咖啡3樓)TEL:0912-712602
8/19 (日) 16:00~18:00
9/23 (日) 16:00~18:00
(詳情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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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的是,這類判決邏輯我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曾經看到,蘇案並不是獨一無二的。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都還不足以說服我時,不能讓我產生「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心證時,法院卻把時間花在挑剔被告的反證上。法院的邏輯是,因為被告反證不成立,所以被告有罪。此種推論方式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爸爸問小孩是不是去網咖,小孩說他去補習,只要小孩沒辦法拿出補習班講義,沒法流利地講出老師的上課內容,小孩明顯在說謊,目的在於掩飾其蹺課去網咖玩的行為。問題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種推論邏輯嚴重違背「無罪推定」精神。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被預設無罪,此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意思是法院的心證必須從零開始,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在審判庭上提出所有能夠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法院僅能在這些證據上累積心證,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必須充足到「沒有存在被告還是有可能無罪的合理懷疑」,法院才能判被告有罪。在此結構下,辯方並沒有義務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是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罪。即便辯方選擇提供證據,只要創造一個「無罪」的可能性即可,不需要做到「證明」自己無辜的程度。這個無罪的可能性必須是合理的,意思是,如果被告主張被害人事實上是被外星人所殺,雖然邏輯上並非百分之百不可能,但此可能性並不合理,只要先前檢方已提供足夠的證據,那麼被告還是必須被判有罪。在此必須注意的兩點:一、即便檢方提出相當的證據,讓被告看起來像是有罪,但只要邏輯上沒法完全否定辯方反證有成立的合理可能性,那麼法院還是必須判被告無罪。二、被告所提的反證因為不合理而不成立,依然不代表被告有罪,重點還是檢察官是否提供足夠的不利證據。
上述是刑事訴訟法的ABC,法官不可能不懂。但蘇案的判決卻讓人嚴重懷疑,法官是不是真的掌握無罪推定的真諦?法官是不是真的知道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在檢察官身上,而不是在被告身上?
讓我們來檢視法院的判決,為方便起見,在此以法院所提出的新聞稿為依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92年度矚再更(一)字第1號案件之新聞稿」)
法院提出十三點論證,判決理由整理如下:
法院的論證
第一點 共犯與被告的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二點 被告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三點 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多刀。
第四點 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多人。
第五點 凶器上跡證之鑑識結果。
第六點 針對共犯王文孝當時精神情況的鑑定結果。
第七點 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刀。
第八點 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人。
第九點 法院認為自白與物證相符。
第十點 被告自白不完全一致仍可採的理由。
第十一點 被告反證(例如:不在場證明)不可採之理由。
第十二點 量刑說明。
第十三點 論證被告三人並未犯下先前所被指控的性侵害犯罪。
上述十三點中,與被告有罪與否有關的是前十一點。第一點、第二點與第十點是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據(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第三、四、六、七涉及物證,必須合併起來看,這是當初國內鑑識單位與李昌鈺博士爭論的部分。第五點合併物證與共犯自白。第六點與第十一點是被告所提的反證,法院認為不成立。
姑且不去爭論第一、二與第十點關於共犯與被告自白的爭議,假設自白沒有程序疑義,可以發現,除了自白之外,檢察官並未真的提出其他可以證明被告有罪的物證。即便採納國內鑑識結果,認為是多人多刀,這多人多刀跟被告到底有什麼關係,法院並沒有交代。第五點的論證真是令人瞠目,法院說有凶器(菜刀),凶器上有被害人的毛髮,現場尚有共犯王文孝的指紋,接下來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支持下,因為王文孝說共犯另有蘇建和三人,法院便認定共犯包括蘇建和等三人。除了共犯的自白之外,法院到底還有什麼理由可作如此推論並不清楚。除此之外,還必須推薦第九點。蘇建和三人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因為被告已經自白(顯然是自白自己使用菜刀殺害被害人),物證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髮,因此蘇建和三人有罪。可以質疑的是,這把菜刀除了被告自白中曾經提到之外,在客觀上跟被告還有何等關係?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還是菜刀上有被告的指紋或是DNA?法院為何選擇性地相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而不相信被告關於無罪的抗辯?
若我們一一檢視法院所提出的論證,可發現法院定蘇建和三人有罪真的只有基於自白 ── 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姑且不論說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或違法羈押本有相當大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不得僅依據自白來定罪。在此情況下,被告的不在場證明到底成不成立,王文孝當時是否吸食安非他命,因此產生一人砍七十九刀的情況,都不重要。甚至到底李昌鈺的鑑識意見是否可信也不重要,原因在於,定罪的證據真的只有那麼一點點,被告與共犯自白。
我一向反對去爭論「被告自白是否前後矛盾」,以及「共同被告自白是否內容一致」這兩個議題。原因是,爭論自白是否有無矛盾,通常是因為法院只有自白,其他的物證不是欠缺就是十分薄弱,所以自白到底可不可使用才對案件的結果非常重要。其實,被告自白前後矛盾或是共犯自白不一致,是否就自白就完全不可信不能採,我認為也不一定。原因在於,被告也有可能記憶錯誤或故意說謊,法院當然有權不讓被告「耍」。問題在於,如果法院今天把自白當作論罪的唯一基礎或是重要基礎時,被告自白矛盾或不一致就會是非常嚴重的問題。被告可能說謊,被告也可能沒有說謊,被告的自白在前後矛盾的時候,可能是他的記憶錯誤或故意耍偵查機關,但也有可能是被偵訊者「教」或「強迫」出來的,後者的這種可能性並非不合理。因此,當被告自白矛盾或共犯自白不一致的時候,法院除非有非常堅強的物證,否則這樣的自白不應該當作是論罪的依據,本案依然並未超越合理的懷疑,無罪是唯一的選擇。
或許還是有人要說,我沒看到卷宗,我只看到判決,我怎麼知道,看到卷宗之後,我的心證不會改變?我想說的是,法官若不能在判決上提出讓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你沒看過卷宗,所以你不知道…」來面對批評,說實話,這樣的司法水準讓我恐懼。這些人難道不是經驗豐富的法官?這些人到現在難道還有「詞不達意」的問題?姑且不說這是個死刑判決,所有的有罪判決必須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交代,對大眾交代,這份判決到底告訴我們多少被告有罪的理由?我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斷,法官之所以講不出更多理由,是因為有罪證據真的不夠多?是不是法官認為被告與共犯自白就夠了?
司法改革努力了這麼久,到現在這樣的判決還是會出現,尤其是這樣一個受到眾人矚目的案件,大家的眼睛都盯著看,法官還是認為這種判決可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交代,對大眾交代。經歷了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自白還是被當作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這樣的情況真的會讓我認為整個司法改革是空話。講司法改革是空話,當然不是全面地否定所有的法官,我知道有非常多的法官都十分認真,但認真不代表沒有盲點,認真也不代表沒有錯誤。只要我們能容忍一個欠缺證據的有罪判決存在,只要司法改革不能在當下的個案中發揮力量,那司法改革是一個漂亮的謊言。如果那些刑事訴訟法中所教授的原理原則在個案中不能產生力量,那麼花很多力氣教授這些未來可能會擔任法官與檢察官的學生,到底又有什麼意義?在我心裡或許也有一絲絲地猶豫,懷疑蘇建和三人或許是真兇,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法官檢察官執著地認定他們三人有罪,問題是,在程序上我們不能讓這一絲絲的擔憂轉化成有罪判決。如果直覺錯了怎麼辦?如果讓法官的直覺凌駕刑事訴訟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則,那麼這樣的刑事訴訟程序,到底是離正義越近還是離正義越遠?
我沒看過所有的卷宗,我不知道蘇建和三人是否初次在警訊矢口否認犯案,也不知道王文孝曾經在筆錄當中承認「一人犯案無其他共犯」。我不確定李昌鈺或國內的鑑識單位的鑑定結果誰比較可信,但我知道,從判決書來看,本案的證據十分薄弱。我認同連署書上最後針對刑事程序的主張,我也認為,此一主張並非是想要在實體上左右法院的判決,而是要求法院重視正當法律程序:
一、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二、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
我因此參與蘇案平反連署,我也呼籲所有看過判決的人一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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