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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師陪著在警局,今天不會有蘇案】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請願行動

~警方先認定有共犯,再以電擊、灌辣椒水、坐冰塊、威脅…等方法取得蘇建和等三人的自白,此後展開長達十七年的訴訟…

時間:2007年08月13日(週三)上午10:00
地點:法務部前
說明:
1991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同年8月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承認一人犯案;但警方認為必有共犯,兩天後王文孝自白供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三人隨即被捕。在警方連續審訊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時間,以及嚴酷的刑求逼供對待下三人有的意識不清、有人被迫違背意志的簽下了所謂的「自白書」(警訊筆錄)。


如果能在憲法所規定檢警得以留置犯罪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時內推動以上強制律師在場的制度,相信必能將非任意性的自白減到最低程度。


我們呼籲法務部與警政署應儘速推動「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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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
◎民間司改會

  現代刑事訴訟程序乃由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活動所共同組成,偵查程序為整體刑事訴訟程序的首要階段,而警方在此偵查階段中,更扮演著重要之角色。正因為偵查機關處於整個司法體系的第一道關口,如稍有不慎極易對人權造成侵害,故偵查程序中人權的維護,遂成為國際組織觀察各國人權狀況的重要指標。對於如何在刑事案件中能發現事實真相,同時又不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依法應享有之權利,亦即追求犯罪事實真相,又能兼顧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應有之人權,實為現在法治國家所應戮力追尋的目標。

  我國刑事偵查程序,相沿已久的積習,往往是強調社會防衛觀念,以維繫整體社會治安為重,常輕忽了個人之人權保障,導致常因破案壓力而入人於罪、牽連無辜。尤其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第一次偵訊時,若律師到場卻無法發揮其實質辯護功能,無異只是為警訊筆錄單純背書、為證據能力護航,反而影響犯罪嫌疑人之權益。是以,我們呼籲推動「警局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維護刑事偵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保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又能確保國家偵查機關依正當法律程序行使職權;而警訊筆錄製作過程因有律師在場監督,可減少供述或自白任意性之爭議,更可減少審判時承辦員警出庭作證之勞力時間耗費,提升審判效率及正確性,對國家人權形象及審、檢、辯、警各方而言,皆有莫大裨益。


以往偵查過程中不當之行為:


一、限制當事人通訊權:

現行法律雖僅規定法官、檢察官於特定事由下始可限制當事人之通訊自由,其他機關並無此權限,然而犯罪嫌疑人遭警方拘提逮捕時,往往無法撥打電話與外界(包括親友及律師等)聯絡,實際上形同限制犯罪嫌疑人通訊權。

二、阻撓律師在場:
警方於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常未告知有委任律師及保持緘默之權利,或僅是形式告知,或僅於筆錄上記載告知事項,以致犯罪嫌疑人無法瞭解其訴訟法上之權利並加以行使;甚至用盡各種方式,威嚇、勤阻犯罪嫌疑人委任律師到場,造成犯罪嫌疑人「必須」在沒有律師到場的情形下接受調查及訊問。

三、連續疲勞性詢問:
犯罪嫌疑人遭拘提逮捕後,常面對漫無止境的疲勞轟炸,使犯罪嫌疑人無法持續保持意識清醒,往往造成精神渙散、無法集中思考,而陷入事先架構的詢問陷阱之中。

四、圍攻式詢問:
以多人一組之方式採取「黑白臉」之詢問方式,交互運用施加壓力、動之以情或誘之以利,規勸犯罪嫌疑人坦承案情。

五、混淆當事人認知:
在連續詢問的過程中,持續灌輸警方所推測之犯罪事實,經過反覆訊問後,使犯罪嫌疑人混淆了原先對於事實的認知,甚而認同警方所推測之犯罪事實,附和其所言,而作出對自己不利之陳述。

六、恐嚇、利誘交叉進行:
此為最常用之手段之一,警方常以各種方式攻擊犯罪嫌疑人之弱點,使犯罪嫌疑人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情況之下,而承認毫不相干的犯罪事實。

七、誘騙供述:
利用同案犯罪嫌疑人之卸責心態,誘導其作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利之供述,再以此供述,交互指證全體之犯罪事實,常因此造成無辜者遭受莫名牽連。

八、先入為主的證人指認:
由於我國偵查實務上,極依賴證人之指認,惟相關指認程序並未有完善之規劃, 常因此造成錯誤指認,入人於罪。


■ 應儘速推動的具體改善措施:

一、警局偵訊室應備有全程錄音、錄影設備,並提供陪訊律師專用座位,且座位應鄰近犯罪嫌疑人,俾利律師隨時提供諮詢、陳述意見。
二、訊問前陪訊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相互討論案情時,應有獨立談話室,警方能見不能聞。
三、警方製作筆錄時,應有連線電腦螢幕,俾利陪訊律師同步閱覽筆錄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
四、設置指認室,制定明確客觀之指認規則。
五、偵訊完畢後若決定移送,移送前應提供陪訊律師備有電腦設備之休息室,供其整理偵訊資料及查詢法律見解;移送地檢署偵訊時,警方應盡量給予扶助律師交通上之協助。
六、如遇律師於陪訊過程有違法情事,實施訊問之警察人員得予制止,並經權責長官限制或禁止其在場,惟警政單位應配合制訂明確之判斷標準與權責區分,勿使「禁止在場」成為犯罪嫌疑人獲得實質辯護之障礙。
七、若律師陪訊過程,發覺警方之偵查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時,得介入或提出異議,並於嗣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加以主張,請求記明筆錄;另於陪訊結束或被迫中斷(例如遭到非法禁止在場)後,立即回報本會,由本會向警政署聯絡窗口反應,請求撤查。



★蘇建和三人在這週內都有可能被羈押!籲請廣邀連署形成壓力,搶救自由,杜絕司法專斷!
- ->★「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網路連署


 


敬請加入【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

過去「蘇案」歷審法官一直採用刑求而得的自白,判蘇建和等三人性侵和強盜殺人各兩個死刑。此次更審宣判,雖然法官明白指出性侵害部分「除被告三人之自白…並無其他積極證據…」,排除三人性侵害犯罪的部份,但是,同樣的邏輯如果適用,為什麼法官選擇對三人不利的自白部分,忽視三人初次在警訊矢口否認犯案的筆錄,也忽略真兇王文孝曾經在筆錄當中承認「一人犯案無其他共犯」的說法?

十六年來,檢察官一直緊抓著證據能力薄弱、內容相互矛盾,且得自刑求的自白一路求處三人死刑。此審法官則未善盡職責對人民交代清楚,同樣一份自白,為什麼只採對蘇建和等三人不利的部分?為什麼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就再次判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法官在判決書第43頁卻寫著:「(浴室毛髮)並非被告三人所有。足證被告清洗現場之供述實在,殺害被害人之自白亦係真實,只是跡證被清洗而已,不能執此反證被告未犯案」。法官根據不存在的證據來推定犯罪事實,充斥整份判決書。

對於國際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提出的十八項新事證,肯定現場沒有多人犯案的跡象,重建的犯罪現場可以符合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犯案」情節的結論,卻被法官以「與王文孝、被告三人供述砍殺被害人之說法相左,不宜貿然採信」(第29,30頁)。科學鑑定與證據竟然被捏造出來的錯誤自白輕易推翻,讓一生只看證據說話的李昌鈺博士對此判決感到沈重、失望,他說:「假如三個人沒有殺人只是被刑訊招供,那良心跟公理在哪裡?」

我們不能接受這樣不負責任的司法,讓蘇建和等三人十六年來在生死之間徘徊,受盡折磨,也讓台灣人民對於司法失去信任。因此,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將持續爭取蘇案的平反,終結司法的不公,防止法官專斷。

我們在此提出下列四項訴求,請求社會各界連署支持,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平反蘇建和等三人的冤屈,還給他們清白與屬於他們的人生:

一、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二、最高法院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 網路連署:網路民主連署平台

■ 下載連署書:「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書

回函 傳真:02-23625015/ 02-23676286 E-mail: hefpp@hef.org.tw  
電話02-23670151 *111

歡迎下載、轉寄,邀請更多朋友加入我們的聲援行動!


■ 更瞭解蘇案:


在我心裡,蘇案已結束! (中國時報  2007.06.28 )


【破報】非文明國家的司法祭品——專訪蘇建和、蘇媽媽、莊林勳、劉秉郎

【南方】再見蘇案,蘇案再見——讓證據說話、法庭觀察側記

【南方】 蘇案十六年…



■ 歷史軌跡:

【台灣人權促進會】不只是場生與死的角力--蘇建和等一案始末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願我們的堅持能換來他們真正的自由…蘇案檔案


死囚平反行動大隊 蘇案救援第九年 (2000年,人本教育基金會)

【紀錄觀點】島國殺人紀事


■ 文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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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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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八月號(218期)
專題報導
 Ⅰ低碳生活的魅力

◇省電救地球/林振芳
◇CO2排放減量,台灣人沒有第二條路
/劉紹臣
◇低碳生活,少你不行!/王劭文
◇阿美族的豐饒原鄉:花蓮馬太鞍濕地/方偉達


 Ⅱ歷史來自壟斷?
◇YAYAYA:母親.母語.母土/瓦歷斯.諾幹
◇美國:奴隸制度結束了,種族歧視還在/李美華譯


【人本論壇】
◇ 默許不義,就是罪行!/ 史英

【用心生活--朱台翔專欄】
◇ 愛不愛我?/朱台翔

【蘇建和案】

◇判決前,判決後/陳彥婷
◇蘇建和:我的人生,已經被官司亂了、 毀了/林秀姿
◇劉秉郎:曾經,我的偶像是包青天!/蕭紫菡

◇蘇案審理關鍵Q&A/林秀姿

【申訴專線】
◇ 張逢胤:聲請國賠,只是為了爭個說法/蕭紫菡
◇ 屏東和平國小,那位焦急的媽媽/黃俐雅
◇ 向苗栗縣西湖國中索取國賠/傅伯寧

【自我實現者群像】
◇禪味京都:徐金財最知道/林秀姿
◇ 蘇國禛:讓喜憨兒的生命有價值!/林秀姿
◇ 賴純純:創作是為了要去發現/江冠明

【親子Q&A】
◇「拒絕」也是一門藝術/李美華

【猶太爸爸‧台灣媽媽】
◇猶太婆婆顧嬰記/吳維寧

【森小故事】
◇ 那個好玩的下午/鄂婷瑛

【書寫俄國】
◇ 契訶夫的《醋栗》:追求夢想,或被夢想奴役?/熊宗慧

【看圖說故事】

◇小孩變形記/螞蟻

【五甲青少年中心】
◇ 阿志,終於迎向曙光!/郭瓊媛

【數位智能】
◇維基百科:分享知識,共創夢想/KJ

【安親記事簿迴響】
◇ 滿室書香的安親班/林葉真

【 每月影訊】

◇ 島國殺人紀事/傅伯寧
◇ 夏日的奇蹟/林惠萱

【 每月書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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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老師告訴我的謊言

◇美國現場:揭穿建國的美好神話 /唐凱仁
◇日本現場:歷史教科書內容攻防戰/傅伯寧
◇台灣現場:社會課本的反共八股/黃怡

 Ⅱ2007台灣校園體罰狀況報告
◇師師相護,何時休/蕭昭君
◇對他柔和的說幾句,有那麼難嗎?//陳生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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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己任:江文也音樂的復興,靠大家!/林欣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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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五甲青少年中心

 一個尚青的所在


 週一至週五13: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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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館內活動包括:電影讀書會、撞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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