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律師電子報第155期
|
||
|
本期專欄 分居很久的夫妻,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自從七年前美惠與丈夫大吵一架後,丈夫就搬離兩人的住所,自己在外居住,兩人也不再聯絡,時間一過就是七年。看著丈夫並沒有要轉圜這段婚姻的意思,美惠決定要與丈夫離婚,丈夫雖然對離婚沒有太大的異議,但是對夫妻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卻相當堅持,因此兩人談了好幾次都沒有結果,就這麼拖下去,自己也不知道何時才能擺脫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 今天美惠與從國外回來的朋友吃飯,朋友建議美惠一定要向法院以分居為由請求判決離婚。美惠為了與丈夫離婚,曾經翻閱六法全書,並沒有看到「分居」的字眼,她很疑慮地向朋友詢問,朋友告訴她,在國外,只要夫妻分居達到一定期間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美惠心想,朋友說的話好像有點道理,自己看電視上也有這樣的劇情,她真的可以請求法院判離婚嗎? 解析 夫妻在結婚後,除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互負同居義務,依法院的看法,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l 夫納妾。 l 夫與他女人同居。 l 夫繼續與他人通姦,妻得不請求離婚,拒絕與夫同居。 l 夫犯不名譽之罪,出獄後無一定之住所。 l 夫之親屬虐待妻。 l 正當旅行、留學、患病、徵召服兵役。 l 有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原因,不請求離婚,均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至於夫妻之間無正當理由違反同居義務,在法律上可以請求「履行同居」之訴,但是正如先前所提到,「履行同居」之訴獲得勝訴判決後,是無法強制當事人履行同居義務,只能夠證明夫妻一方確實有惡意遺棄的事實,而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
||
姜律師部落格 | |||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 |||
|
|||
律師的小叮嚀 誹謗罪的解釋一直有相當大的爭議,最顯著的就是如果行為人當初明明查證屬實,他所提出來的事情就行為人的角度來看是一個正當的行為,但是嗣後卻發現其實是一場誤會,這時候若強加行為人刑罰,其實是不公平的。 ----取自「 誹謗罪的界線」 失智老人雖然能適用老人福利法的規定,但是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因此,未滿六十五歲的失智老人,就目前法律上的保障而言,仍相當不足。 ----取自「反璞歸真--談失智老人的無知與不捨」
|
|||
本電子報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發行,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若有法律問題需要協助,您可以到姜律師部落格尋找更多法律資訊,或以EMAIL或留言給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