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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
 
            

 

姜律師電子報第155期

 

 

 

本期專欄

分居很久的夫妻,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自從七年前美惠與丈夫大吵一架後,丈夫就搬離兩人的住所,自己在外居住,兩人也不再聯絡,時間一過就是七年。看著丈夫並沒有要轉圜這段婚姻的意思,美惠決定要與丈夫離婚,丈夫雖然對離婚沒有太大的異議,但是對夫妻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卻相當堅持,因此兩人談了好幾次都沒有結果,就這麼拖下去,自己也不知道何時才能擺脫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

今天美惠與從國外回來的朋友吃飯,朋友建議美惠一定要向法院以分居為由請求判決離婚。美惠為了與丈夫離婚,曾經翻閱六法全書,並沒有看到「分居」的字眼,她很疑慮地向朋友詢問,朋友告訴她,在國外,只要夫妻分居達到一定期間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美惠心想,朋友說的話好像有點道理,自己看電視上也有這樣的劇情,她真的可以請求法院判離婚嗎?

解析

 夫妻在結婚後,除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互負同居義務,依法院的看法,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l          夫納妾。

l          夫與他女人同居。

l           夫繼續與他人通姦,妻得不請求離婚,拒絕與夫同居。

l          夫犯不名譽之罪,出獄後無一定之住所。

l           夫之親屬虐待妻。

l          正當旅行、留學、患病、徵召服兵役。

l          有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原因,不請求離婚,均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至於夫妻之間無正當理由違反同居義務,在法律上可以請求「履行同居」之訴,但是正如先前所提到,「履行同居」之訴獲得勝訴判決後,是無法強制當事人履行同居義務,只能夠證明夫妻一方確實有惡意遺棄的事實,而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或許周遭有朋友會告訴您,只要夫妻分居長達一定期間,就可以訴請法院以「分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依我們的觀察,的確有許多電視節目提倡這個法律觀念,但是這樣個觀念是正確的嗎?

在我國民法並沒有關於分居超過多長時間即可離婚的規定,這是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並不適用。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因此只要夫妻分居事實明確,而在主觀、客觀上,婚姻已無復合或維持可能者,那麼,長久分居的情形應該可以被認為具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事實上,民法第1052條第1項諸如:「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的情形,甚至於「重婚」或「與人通姦」的況,都有可能造成分居的結果,夫妻可以這些理由直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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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誹謗罪的解釋一直有相當大的爭議,最顯著的就是如果行為人當初明明查證屬實,他所提出來的事情就行為人的角度來看是一個正當的行為,但是嗣後卻發現其實是一場誤會,這時候若強加行為人刑罰,其實是不公平的。

----取自「 誹謗罪的界線」

失智老人雖然能適用老人福利法的規定,但是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因此,未滿六十五歲的失智老人,就目前法律上的保障而言,仍相當不足。

----取自「反璞歸真--談失智老人的無知與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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