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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第1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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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欄 結婚證書,究竟證明什麼?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許多結婚的新人,在眾人祝福下進入禮堂,宣布日後將永結同心,並簽署一份「結婚證書」,這紙結婚證書,究竟有何意義?是不是一定要這張證書才能證明夫妻關係呢? 結婚證書的意義,在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有重大的改變。 在舊民法規定中,對於結婚採取「儀式婚主義」,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說,兩人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即可成立,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簽署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也不是必要的手續。結婚證書的意義依照舊民法第982條第2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事實上,舉行公開儀式時間畢竟很短,二人以上證人也不多,很容易讓人懷疑結婚的真正,因此民法才規定,如果新人辦理結婚登記後,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具有婚姻關係,當他人要主張這個結婚無效時,他人就必須負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要交驗結婚證書作為證明文件。如果夫妻結婚不想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書就如同廢紙,沒有法律上效力。 這樣的規定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民法規定離婚必須經過離婚登記,但是沒有規定結婚必須登記,在辦理離婚登記上就會發生問題,除此之外,當事人本來婚姻是無效的,卻因為辦理結婚登記讓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讓法律關係更為複雜,因此,民法第982條在96年5月時候有了重大轉變。 依照新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日後結婚成立的條件,必須夫妻雙方作成結婚證書並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此一來,結婚證書不再只是證明文件,而是具有法律上效力。 提醒一點,新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在96年5月23日公布一年後施行,就目前而言,仍然適用舊民法的規定。
就目前戶政機關運作情形,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該準備以下文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結婚證書正本。 3.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5.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國外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2.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外文(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3.前揭一、二項之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4.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辦結婚登記,除檢附結婚、單身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5.與外國人結婚,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應檢附「擬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6.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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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一般人常說「地名」不得註冊為商標,但是法律仍有例外,除非申請人能證明這個「地名」具有「特別顯著性」,一般人並不會因為這個地名而造成混淆者,才能夠就地名申請商標。 ----取自「 從『池上米』案談商標法上『證明標章』的策略」 人的一生,難免有需要別人關懷的時候,這個時候血親就成為最值得信任的人,從我們出生開始,就受到父母無微不至的呵護,一直伴隨我們成長。如今,父母老去,不再像以前 一樣健壯,他們的身心狀況也慢慢退化,就像回到嬰兒時期,失去了照顧自己的能力,此時的必須仰賴子女們的養育,這正是身為子女應該報答的時刻。雖然,他們可能忘了你是誰,甚至忘了自己是誰,但是,他們仍然流著跟你相同的血液,就像是 個大孩子,只留下最純真的部分。給他一個擁抱,給他一個親吻,或許會讓他們想起一切,帶走一個美麗的回憶……… ----取自「反璞歸真--談失智老人的無知與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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